基本概念
網路犯罪VS電腦犯罪 實虛關係 衍生關係 組合關係 電腦為實,網路為虛(電磁記錄)。 電腦可以獨立存在,網路不行。 利用電腦進入網路,利用網路侵入電腦
什麼是電腦犯罪 狹義的定義,著重在電腦處理電子資訊的「特質」,包括故意竄改、毀損、無權取得或無權利用電腦資料、程式或設備等。這種行為會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故電腦犯罪在刑法上屬於「財產犯罪」。
廣義的定義,電腦犯罪是指一切與電腦有關的犯罪。因此有關電腦濫用、電腦詐欺、自動資料處理犯罪以及竊取電腦的積體電路等,都可以算是電腦犯罪。 有人在學術研究上將電腦犯罪,劃分為四類:電腦操縱、電腦間諜、電腦破壞、電腦竊用。
為因應電腦犯罪的各種新型的犯罪型態,刑法先後做了一些修正,最主要有四次: 第一次是86年,共9條條文。增加電磁紀錄為文書及動產等定義,毀損文書罪、洩漏電腦秘密罪及電腦詐欺罪等重要犯罪型態。 第二次是88年,與資訊科技有關的主要有4條條文,增加妨害風化罪及妨害秘密罪的犯罪新型態(散佈)。
第三次是90年,共3條條文,增加偽造信用卡、金融卡犯罪(擴大)。 第四次是92年,共8條條文,刪除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定、同時刪除干擾電磁紀錄之處理為毀損文書罪之處罰規定,將此二者犯罪行為移列為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使電腦犯罪之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統整)。
由於何謂電腦犯罪,法律並未做任何之立法定義,僅只有學理上之定義而已,但在92年刑法修正,立法理由明確指出: 「電腦犯罪向有廣義、狹義之分別,廣義的電腦犯罪指凡犯罪之工具或過程牽涉到電腦或網路,即為電腦犯罪,狹義的電腦犯罪則專指以電腦或網路為攻擊對象之犯罪。」
電腦犯罪的特色 1.廣泛性 電腦可藉由跨國性的網際網路,遨遊於全世界,若有人惡意破壞,經由傳染及散播後,所造成的危害相當大。根據電腦安全專家指出,全球因電腦犯罪的損失額在一百億美元以上,最主要為病毒傳播對於電腦的破壞,其中受損最大的為金融業及跨國性大企業。
2.不特定性 任何與網際網路有所連接的電腦,皆可能成為犯罪者的對象。(24小時之內) 3.智慧性 犯罪行為人多為高級知識分子中的精英,犯案的形式、動機都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調查犯罪的蒐證上相當不容易。
4.隱匿性 由於犯罪者不須親臨現場、所遺留的證據很少,加上法律管理的規定還不是很成熟,因此「犯罪黑數」相當大。 根據美國聯邦調查局全國電腦犯罪特勤組(NCCS)估計,平均約有85%至95%的電腦網路入侵案件未被發現,而被發現且遭舉發的比例低於10%;換言之,只有將近1%的電腦犯罪會被偵辦。
5.豐富性 網際網路內容包括了生活上的食、衣、住、行、育、樂以及工作上的各種需求,與民眾的生活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呈現出多樣化的犯罪型態。 6.迅速性 網路具有快速傳遞的功能,因此犯案的時間可能只是在短短數秒之間即可完成。
網路犯罪的獨特性 1.利用網路架構的特性達到其犯罪目的 3.高犯罪黑數 4.智慧型犯罪 5.犯罪成本及障礙低 2.行為與結果間具有時間與空間區隔 3.高犯罪黑數 4.智慧型犯罪 5.犯罪成本及障礙低
1.利用網路架構的特性達到其犯罪目的 網路犯罪並不是專指刑法中的某些犯罪類型,而是指這些犯罪行為,應該利用刑法加以管理,當作犯罪處罰,因為它們都利用網路來達到犯罪的目的。事實上,絕大多數犯罪可能透過網路架構的特性,再加以實施或傳播,所謂網路架構的特性,指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立即性等。
2.行為與結果間具有時間與空間區隔 網路犯罪的行為實施與結果發生,在時間與地點上通常均有所間隔,也就是說,犯罪的行為可能必須經過一段時間才會「既遂」,或者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有相當大之區隔。 3.高犯罪黑數 網路犯罪是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犯罪,在本質上難以發現,且牽涉個人或企業的信譽,被害者多不願聲張報案,加上這類犯罪追訴的成效偏低,導致網路犯罪具有相當高的「犯罪黑數」。
4.智慧型犯罪 網路犯罪者為突破或逃避電腦安全系統的防護,通常需要具備較專業、高明的操作技術,一般人難以實施,屬於一種「智慧型犯罪」,但這種特質可能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性,電腦被廣泛利用而有所轉變,也就是說電腦設備的防火牆或安全機制讓人有機可乘,可能只要略懂電腦操作的人,也可以很容易達成犯罪目的。
5.犯罪成本及障礙低 傳統犯罪或多或少需要克服空間、距離或時間差異的障礙,如果是親身犯罪,更需要冒著高度被識破身分,在犯罪現場被逮捕的風險,這種風險在一般傳統犯罪會發生,但在網路犯罪,其成本和障礙,大多數能透過技術加以排除,導致網路犯罪更加地氾濫。
常見的電腦或網路犯罪 常見利用電腦或網路的犯罪型態很多,雖然未必都會被警察查獲或法院判刑,但對於一般人的生活及社會的治安,可能都有或多或少程度的影響,以下舉出幾種常見的犯罪型態,並整理表2-2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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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誹謗 型態一:某大學學生因不滿教授教學與考試方式,利用學校電子布告欄(BBS)討論區,指控老師「抄襲學生上課摘要」、「假藉評鑑分數的權柄,使學生為其從事個人的學術研究」,並說這位教授的行為是「另一種形式的強暴」。
型態二:透過網路散播某公司生產的衛生棉,內藏有蟲卵,並因而造成使用者的子宮切除,使這個品牌的衛生棉公司商譽嚴重受損。後來經查證,這項傳聞純屬虛構,並無事實根據。
〈二〉詐欺與不實廣告 型態:設立網路,提供與事實不符之物品,販售他人;或未提供物品,卻詐取他人金錢。
〈三〉色情 型態一:業者利用網路傳送男女性愛圖畫,於網頁上標示猥褻圖文,對外招募會員,以每月2百元的代價供其會員下載觀看。 型態二:業者設立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透過電子信箱與顧客進行交易,販售以男女交媾為主題之色情光碟。
〈四〉破壞毀損 型態:在網路上散播病毒,足以毀損他人電磁資料,造成企業及個人的電腦癱瘓或無法正常使用。
〈五〉賭博 型態:架設網站提供他人下注,或利用網路供他人聚賭。
〈六〉煽惑犯罪 型態:意圖煽惑他人非法持有槍彈,過去曾破獲以「軍火教父」為名,公然販賣槍枝,介紹有關槍枝的規格、性能、配件、價格、訂購方式及交貨方法等資訊,並設立網站教人製造炸彈等之犯罪。
〈七〉侵害著作權 型態:利用光碟燒錄機,重製他人的電腦軟體著作,或利用網路陳列盜版目錄進行銷售。
〈八〉妨害電腦使用 型態:電腦駭客闖入他人的網路系統,竊取機密文件。
〈九〉侵占 型態:業者利用修改電腦程式,侵占或竊取客戶的存款。
〈十〉其他犯罪 型態:例如侵害他人商標權、威脅刺殺生命、恐嚇炸燬住所,販賣違禁物品、網路上傳播破壞他人經濟信用的消息、侵入國防機密系統、未經授權侵入他人系統檔案、窺視電子郵件、假冒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偽造金融卡等。
犯罪描繪(Criminal Profiling) 犯罪者的人格不會改變 犯罪現場反應人格 作案手法都很類似 特徵將會維持不變(有意或無意)
七種電腦犯罪者—by Parker 搗蛋者(玩樂) 駭客(挑戰者) 怪客(反對者—製造混亂、恐慌) 私事仲裁者(問題導向) 職業犯罪者(營利) 極端鼓吹者(恐怖主義,改變現狀) 無理頭者(自己也不曉得動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