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保險 資料來源:華立圖書出版社 楊富龍老師 Chapter 6 海上貨物保險 資料來源:華立圖書出版社 楊富龍老師
運輸保險 泛指承保各種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遭受損失之財產、費用及利益的保險。就其承保之標的而言,通常可以分成五類,包括運輸工具(船舶及鐵路車輛等,但不包括汽車)、運費、貨物、責任及預期利潤等 。
6.1 海上保險概說 一、海上保險之概念 海上保險亦稱為海上運輸保險,簡稱水險。海上保險的定義有「狹義」及「廣義」之分,狹義的海上保險係指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的保險。廣義的海上保險之承保範圍並不以海上危險為限,而係泛指與海運相關聯之運輸,均得為海上保險之承保範圍 。
6.1 海上保險概說 二、海上保險的起源及其發展 (一) 早期之類似保險行為 (二) 早期海上保險制度 (三) 勞依茲(Lloyd’s)組織 6.1 海上保險概說 二、海上保險的起源及其發展 (一) 早期之類似保險行為 (二) 早期海上保險制度 (三) 勞依茲(Lloyd’s)組織 (四) 海上保險單之演進 三、海上保險的特性 (一) 海上保險具有國際性 (二) 海上保險為定值保單 (三) 海上保險費率為自由費率
6.1 海上保險概說 四、海上保險的種類 (一) 貨物保險 (二) 船舶保險 (三) 運費保險 (四) 船東責任保險
6.1 海上保險概說 五、海上保險的損害 海上危險所致之損害,包括保險標的所致之實質損失及因保險標的實質損失所衍生之費用支出,如果海上危險發生致使第三人發生損失時,則有責任損失 1. 實際全損 2. 推定全損 3. 共同海損 4. 單獨海損 5. 單獨費用 6. 施救費用 7. 船舶碰撞責任 8. 防護及補償危險
6.2 貨物保險與國際貿易 (一) F.A.S.船邊交貨價(Free alongside ship) 6.2 貨物保險與國際貿易 (一) F.A.S.船邊交貨價(Free alongside ship) (二) F.O.B.船上交貨價(Free on board) (三) C.&F.運費在內價 (四) C.I.F.運費保險費在內價
6.3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1982)由倫敦保險市場決定自1982年1月1日開始使用,原用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1963)仍可同時適用至1983年3月31日止,並自1983年4月1日起全面適用新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1982)。我國產物保險業亦訂於民國七十二年(西元1983年)四月一日起適用新保險單與條款,並與舊保險單條款同時併用,但並未規定舊保險單條款於何時廢止。
6.3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一、協會貨物保險(A)(B)(C)條款之共同條款 6.3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一、協會貨物保險(A)(B)(C)條款之共同條款 協會貨物保險(A)(B)(C)條款之共同條款,有十六項,另再加一項附註。 第二條 共同海損條款 第三條 雙方過失碰撞條款 第五條 不適航及不適運不保條款 第七條 罷工不保條款 第八條 運輸條款 第九條 運送終止條款 第十條 變更航程條款
6.3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一、協會貨物保險(A)(B)(C)條款之共同條款 第十一條 保險利益條款 第十二條 轉運費用條款 6.3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一、協會貨物保險(A)(B)(C)條款之共同條款 第十一條 保險利益條款 第十二條 轉運費用條款 第十三條 推定全損條款 第十四條 增值條款 第十五條 不得受益條款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義務條款 第十七條 放棄條款 第十八條 合理迅速處置條款 第十九條 英國法律及慣例條款 附註(Note)
6.3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二、協會貨物保險(A)條款之不同條款 第一條 危險條款 第四條 一般不保條款 第六條 戰爭危險(兵險)不保條款 6.3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二、協會貨物保險(A)條款之不同條款 第一條 危險條款 第四條 一般不保條款 第六條 戰爭危險(兵險)不保條款 三、協會貨物保險(B)條款之不同條款
6.3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四、協會貨物保險(C)條款之不同條款 第一條 危險條款 第四條 一般不保條款 第六條 戰爭危險(兵險)不保條款
6.4 貨物保險之承保與理賠 一、貨物保險之承保對象 6.4 貨物保險之承保與理賠 一、貨物保險之承保對象 貨物保險之被保險人與貿易條件有關,在以CIF或C&I之貿易條件出口時,貨物保險要保時係以出口商(Exporter)為被保險人。如於FOB或FAS之貿易條件出口時,原應由買受人負責投保,倘買受人委託出口商代為購買貨物保險時,則應以買受人之名稱投保。在FOB或FAS之貿易條件的進口時,則以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之進口商為被保險人。
6.4 貨物保險之承保與理賠 二、要保程序 保人投保貨物保險,通常必須向保險公司取得要保書,並依照要保書之格式,本著最大誠信原則據實填寫後,向保險公司提出要保。實務上,由於國際貿易之程序,在出貨階段應辦理的手續均十分急切,因此貨物保險的要保,常見由被保險人或報關行以口頭或傳真的方式,將要保之內容告知保險公司據以投保,並不以要保書為限,若以信用狀(L/C)或出口發票(Invoice)傳真通知保險公司亦可。
6.4 貨物保險之承保與理賠 三、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6.4 貨物保險之承保與理賠 三、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貨物保險通常由保險當事人事先約定保險標的之保險金額,採用定值保險方式承保。實務上,係以保險標的之成本並考量預期利潤及合理費用後之金額作為保險金額,在CIF之貿易條件時,由於商業發票已包含運費及保險費,因此通常直接以商業發票金額再加計百分之十後之金額作為保險金額,倘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以商業發票金額加計較高之百分比作為保險金額者,尚需經保險人特別同意。
6.4 貨物保險之承保與理賠 四、貨物保險核保考慮要項 1. 確認要保日期 2. 評估貨物特性及危險程度 3. 包裝方式 4. 運輸工具 6.4 貨物保險之承保與理賠 四、貨物保險核保考慮要項 1. 確認要保日期 2. 評估貨物特性及危險程度 3. 包裝方式 4. 運輸工具 5. 航程及目的地 6. 保險範圍及保險條件 7. 被保險人承保紀錄 8. 同險累積查詢 9. 貨物是否裝載於甲板上 10. 保險費是否高於最低保險費之限制 11. 保險金額 12. 其他注意事項
6.4 貨物保險之承保與理賠 五、貨物保險費率釐定因素 1. 保險條件 (1)海上危險 (2)戰爭危險 (3)其他附加保險 2. 貨物特性 6.4 貨物保險之承保與理賠 五、貨物保險費率釐定因素 1. 保險條件 (1)海上危險 (2)戰爭危險 (3)其他附加保險 2. 貨物特性 3. 包裝 4. 船舶狀況及管理 5. 航程及目的地(港) 6. 季節及氣候 7. 被保險人個別經驗 8. 保險同業競爭
6.4 貨物保險之承保與理賠 六、貨物保險理賠事項 (一) 通知義務 (二) 損害防止義務 (三) 代位求償權之保留 6.4 貨物保險之承保與理賠 六、貨物保險理賠事項 (一) 通知義務 (二) 損害防止義務 (三) 代位求償權之保留 (四) 被保險人驗收貨物應注意事項 (五) 索賠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