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令概要 政府採購類型 1.工程採購 2.財物採購 3.勞務採購 1
採購作業流程 前置作業 招 標 開標、審標、決標 履 約 驗 收 1.確定採購預算、標的性質(工程、財物、勞務) 2.選定招標方式、決標方式,研擬招標文件公告。 3.決標時,機關與得標廠商權利、義務關係已發生。 4.除依慣例無約定之必要或訂約有困難者外,均應簽約。 5.依契約規定執行履約及驗收(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 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 得視為驗收紀錄 )。 2
辦理採購前注意事項 規劃採購需求 規劃採購時程 確認採購金額 自行辦理、委託代辦 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決定招標方式 決定決標方式 研擬招標文件 3
採購作業時程與程序 採購計畫報奉核定 製作招標文件 等標期 履約時間 修改招標文件 /流、廢標後重行辦理 4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採-第18、19條) 選擇性招標: (採-第18、20、21條) 限制性招標: (採-第18、22條) 將符合各款之理由及邀請特定廠商比議價之理由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優先以比價方式辦 理。(採-細23-1) 1.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 2.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再邀請最優勝廠商或逐次邀 請優勝廠商進行議價。(採-22-1-9、10、11)。 公開取得: (採-第49條、中央未達2) 5
採購金額規範 6
決標方式 最低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 標為得 標廠商。 (採-第52-1-1) 最有利標 :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 以前項 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採-第52-1-3) 異質:指不同廠商所 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 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 條款等,有差異者。(採-細-66) 複數決標 (採-第52-1-4) 7
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 以上之採購…」(採-第14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 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招 標辦法第6條)。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 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可分別辦理。(採-施細13)。 同類標的合併辦理並無困難者,不以分別辦理為原則。 同時間洽同一廠商承作者,其採購金額應加總計算。 8
採購後續擴充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採-22-1- 7) 期間、金額或數量可擇一定之。 應將後續擴充金額加入採購金額認定之(採-施細 16) 廠商取得後續可優先議價之機會/議價條件。 對機關是權利也是義務。 9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採-22-1-9) 及設計競賽(採-22-1-10)、房地產採購(採-22-1- 11)。 廠商家數不受限。 除採-22-1-11外,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定 出優勝廠商。 辦理議價(與最優者議價或依序議價) 議價前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採固定服務費用者,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10
適用GPA採購-門檻金額 (※自生效日98年7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中央機關: 財物及勞務採購:650萬元(新臺幣) ; 工程採購:2億5,008萬元。 地方機關: 財務及勞務:1千萬元 ; 工程:第1年7億5026萬元;第2年5億17萬元;第3年2億 5008萬元。 其他機關(國立館所校院、公營事業):(正面表列) 財務、勞務:2千萬元; 11
適用GPA採購等標期 適用GPA採購之公開招標(含公開評選)為40日,但 於招標前40日至12個月內已先上網預告者,於招標 時之等標期可適度縮短至24日。 不適用GPA採購之案件: 研究發展、依國際協定共同辦理或聯合開發計畫所辦之 採購、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築物或其他不動產或附屬權利 契約、(對自然人)僱傭契約(委託人力公司適用 GPA)、廣播節目及廣播時段契約等,不適用GPA。 12
採購法令及解釋函查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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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態樣及建議事項一覽表(簽擬需求請購階段 ) 19
錯誤態樣及建議事項一覽表(決標與履約階段 ) 20
錯誤態樣及建議事項一覽表(決標與履約階段 ) 21
政府採購法令摘要 政府採購法第6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 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 政府採購法第8條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 、 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22
政府採購法令摘要 政府採購法第14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 批 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 別按 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 施 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 者。 政府採購法第15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 親 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 避 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23
政府採購法令摘要 政府採購法第105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 置之 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 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 標、 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6-1條 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 ,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二、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三、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