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云浮市国税局 杨权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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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云浮市国税局 杨权 手机号码:13318901414 电子邮箱:yyfei888@163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云浮市国税局 杨权 手机号码:13318901414 电子邮箱:yyfei888@163.com 2014年5月29日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 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 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 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 争。

(1)“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 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为零。 免抵退税是什么意思? (1)“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 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为零。 (2)“抵”税是指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 退还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的增值税税款,首先抵顶内销货物 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即企业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出口货物需 要退税,内销货物需要交税,按照税法规定两者可以相互抵顶。 (3)“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 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子以退税。

2013年国家在出口退税方面主要出台了四个公告,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出台的这些政策,既是对2012年政策的调整、细化和完善,也是因应当前形势发展 需要而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重要措施。这些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 是2012年政策下发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方式反映了一些政策在执行 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 相关政策进行完善。二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了 用于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此需要对相关管理内容和手段进行相应的调整。三 是当前出口骗税形势比较严峻,骗税案件时有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通报的八大典 型税务违法案件中,排在第一、二位的都是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防 范、打击出口骗税的各项管理规定。四是当前国家正在着力建设服务型机关,做好纳税 服务工作也是税务部门应尽的义务,需要增加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相关规定。

这些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进一步规范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的办理,除提供纸质资料外,还应提供电子数据;而且明确了出口退(免)税资格变更 和注销的有关规定。二、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统一改为“实耗法” ,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 内一次性核销。三、调整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办法,出口企业必须根据单证信息齐 全的出口收入进行退(免)税的正式申报。四、明确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出口退( 税)税管理方面的规定。五、简化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程序,并明确了申报期限。 新旧两种申报模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企业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有所不同 :新模式要求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应先进行预申报,在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 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而在旧模式下,企业只需要收齐出口 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不齐也可进行正式申报。可见两 种模式的差异在于新模式申报时不但要有规定的退(免)税凭证,而且申报的退(免) 税凭证信息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必须核对无误。

出口退税最新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财税〔2003〕112号 财税〔2003〕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政策出台的背景 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 取消核销单后相应管理的调整 完善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各项管理规定 1 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 2 取消核销单后相应管理的调整 3 完善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各项管理规定 4 完善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相关规定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1 完善认定变更及注销相关规定 2 修改申报条件、调整部分申报内容 3 修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管理流程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4 规范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规定 5 取消核销单后相关管理规定 6 加强部分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管理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7 对部分特殊业务进行了细化 8 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9 明确调整部份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管理规定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10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11 完善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相关规定 12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一 更 完善认定变更及注销相关规定 变 1.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办法申报。  1.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办法申报。  2.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办法申报退,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  3.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12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一 销 完善认定变更及注销相关规定 注 明确未结清退(免)税款可以办理注销的两种情况 :  明确未结清退(免)税款可以办理注销的两种情况 :     一是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视同已结清税款;    二是出口企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办理认定注销手续,在办理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                    --65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二 报 条 件 申报条件、申报内容的调整 申 调整了企业进行正式申报的前置条件:  调整了企业进行正式申报的前置条件:      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只能单证齐全和信息齐全才能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原来的纸质凭证收齐但信息不齐可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的规定取消。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应先进行预申报,在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二 报 条 件 申报条件、申报内容的调整 申    在信息齐全申报方式下,生产企业的申报内容也相应进行了调整,不需要再进行当月出口单证信息不齐明细数据的申报,与此同时,原来按“当月出口额乘以征退税率差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也改为按“当月单证齐全出口额”计算。                     --61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一是纳税人通过预申报发现没有信息的,应先从自身查找原因,如果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如果经查找已按要求操作的,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由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二是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三 料 加 工 调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管理流程 进    一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    二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三 料 加 工 调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管理流程 进    三是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    四是取消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减轻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工作量。                   --12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规 范 管 理    一是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    二是增加了退(免)税的规范性要求。要求退(免)税申报时,需将有关纸质资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规 范 管 理 三是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    三是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    四是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五是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12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防 范 骗 税    一是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当中的“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进行了细化,列举了16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二是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2种出口企业情形和3种出口业务情形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十六种不予退税的情形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十六种不予退税的情形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十六种不予退税的情形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十六种不予退税的情形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16.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暂不办理退税的情形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防 范 骗 税    三是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四是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                   --12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防 范 骗 税    五是出口企业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 ,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防 范 骗 税    六是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防 范 骗 税    1.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2.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防 范 骗 税    3.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4.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防 范 骗 税    七是通知生效后,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还应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完本通知对应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本通知第一条政策的纳税人,如果注销税务登记,在原地址有经营原业务的新纳税人,除法定代表人为非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个月内,对其购进、销售、资金往来、纳税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如果变更《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新成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在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纳税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防 范 骗 税    八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货物劳务服务价格是否偏高:    1.按照该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防 范 骗 税 2.按照其他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企业最近时期购进或出口同类货物劳务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公布。 四是精益求精。在艰苦的条件下,佛山税务人员凭着对事业的热爱,勇于探索,精益求精。1953年,佛山首次成为全省税务专管工作试点城市。1962年,佛山已健全一整套内外征管制度,逐步形成“一员到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征管模式。1952-1958对房地产税实施了精细化管理,做到税负平衡,群众满意,1959年9月中南六省税务观摩检查团来佛山观摩房地产税征管工作经验。 正是凭着对祖国的无比忠诚和大无畏的精神,“一五”和“二五”计划期间,佛山共组织税收5.58亿元,有效缓解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财政需求压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重建和发展。 40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防 范 骗 税    九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2.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财税112号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四 规范管理防范骗税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对上述处罚决定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决定适用政策,调整前已实行的政策可按调整后的适用政策执行。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五 取消核销单后相关管理规定 口 收 汇 出    一是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退(免)税额。    二是列举了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对这些进行重点管理,并规定这些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九类企业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类企业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五 取消核销单后相关管理规定 口 收 汇 出     三是规定了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四是规定了若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合同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五 取消核销单后相关管理规定 口 收 汇 出     五是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属于偷骗税的,应由稽查部门查处。    六是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情况审核时,发现疑点的处理方式。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五 取消核销单后相关管理规定 口 收 汇 出     七是明确了企业因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在收汇截止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30号公告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 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六 加强部分出口退税证明管理 退 运 证 明     一是加强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管理。对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要求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六 加强部分出口退税证明管理 代     二是加强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要求受托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六 加强部分出口退税证明管理 转 内 销 证 明    三是加强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管理。对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规定了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7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不得开具转内销证明的七种情形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4.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5.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不得开具转内销证明的七种情形 4.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5.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6.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7.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的。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六 加强部分出口退税证明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七 对部分特殊业务进行了细化 特 殊 业 务     一是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二是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是明确了集团公司总部在申请认定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七 对部分特殊业务进行了细化 特 殊 业 务     四是明确了经报关进入或销售给特殊区域的货物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五是明确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65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八 免税出口货物劳物的管理规定 出 口 免 税     一是出口企业作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相关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留存的备查资料包括:1.出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发票;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提供);4.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提供)。出口企业没有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或没有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不能申报免税,按规定申报纳税。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八 免税出口货物劳物的管理规定 出 口 免 税     二是出口企业应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做免税申报,否则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按规定申报纳税。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八 免税出口货物劳物的管理规定 出 口 免 税     三是规定了申请退(免)税申报延期与申报免税的衔接办法。明确了出口企业已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而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后批复不予延期的,以及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期限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条件,但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在税务机关批复不予延期或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按规定申报纳税。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八 免税出口货物劳物的管理规定   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八 免税出口货物劳物的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九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管理规定 零 税 率 服 务     一是外贸企业兼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是明确了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11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九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管理规定 零 税 率 服 务    三是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四是增加了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1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企 业 范 围    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96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退 (免) 税 适 用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免 税 适 用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96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也就是说,不按规定申报的,申报期截止后适用征税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十一 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相关规定 优 化 服 务     一是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二是明确了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三是明确了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进行预申报。    四是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十一 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相关规定   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十二 公 告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自2014年4月1日起,中小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将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十二 公 告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中小企业与外商达成出口意向后,自行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或介绍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具委托出口函,再与其签订货物内销合同,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收汇、申请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利润主要来自收取代理费及赚取出口各环节费用折扣。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十二 告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公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十二 告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公 明确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的要求:    明确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的要求:    一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企业风险控制,严格服务对象准入资格审查,及时评估服务对象的经营标准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 十二 告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公     二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果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三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相关申报表格上填写对应的标识。

问:如果出口企业在预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不符,应该怎么办? 答: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2、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报送确认操作,或外贸企业未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3、除上述原因外,发现有电子信息较长时间缺失的,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问:若是到了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企业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企业该怎么办?可有解决办法? 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就缺失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具体报送以下资料: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问:重点管理的企业类型有哪些? 答: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但为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30号公告,规定了进行重点管理的企业类型,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以及年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2)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3)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4)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5)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6)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7)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8)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9)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问:出口退税申报程序变更后,收齐单证才能做正审,那申报增值税的话,是按当月实际出口销售额申报,还是按当月收齐单证的销售额申报? 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应按当月实际发生的出口销售额进行申报。 问:外贸公司购进的一批商品只出口的一部分,另一部分还未出口,现在发票是包含了所有货物的,怎么去申请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外贸企业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应税消费税商品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问:2013年12号公告,将以前放宽的备案单证又重新做为退税与否的条件,由于各地海关和各监管仓处理单证的程序不同,有些单证,企业确实难于取得,像这种情况,是否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 答:根据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因此请尽量取得一些企业可用的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问:我公司是商贸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起是否不用申报免税了?那我们该如何申报?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出口免税货物劳务都不需提交相关凭证及数据到退税部门申报免税,而是直接在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并将出口相关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即可。 问:关于出口到保税区,监管仓库,物流园,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货物是否可以出口退税。有的人讲,进入监管仓有的可以退,有的不可以退。请问这些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出口到以上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的均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其中出口到保税区的应同时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

问:出口货物黄单丢失了,怎么申请退税? 答: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凭证明到海关补办报关单。出口企业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 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问:2014年度核销2013年核销手册,请问与以往核销有什么不同? 答:2013年第12号公告出台后,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实行年度核销办法,即在每年1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内,企业应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核销手续,该核销办法是一个年度只能申报一次核销。旧的核销办法是按手册进行核销,即企业对于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应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核销手续,该办法是一个年度可多次办理核销。

问:请问年度手册核销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答:公式应为: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进口总额-进口金额调减额)/核销手册出口总额 - 上年度免抵退系统的计划分配率】* 核销手册实际直接出口金额*对应的退税率。 问:出口的产品在3个月后被境外退回,应该怎样操作,免抵退应怎样操作? 答: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出口货物退运后凭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冲减原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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