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liberalism) 課程網頁:https://ceiba.ntu.edu.tw/982N2015 第十四講: 公民議題的回顧與反省
一、前言 (一)T. H. Marshall是1960到1970年代,公民議題最具有影響力的學者,他在1964年所出版的Class, Citizenship and Social Development,幾乎是這個議題的標準教科書。 (二)1970年以後,很少學者對公民議題有興趣,直到1994年,這個議題又重新受到重視,現在它是當代政治理論的顯學。
一、前言 (三)羅爾斯的正義論在1980年代最重要的挑戰者是社群論,到了1990年代衍生兩個主題:一個是多元文化論;另一個則是有關民主公民德行的討論。
二、公民觀念的兩大傳統 (一)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以亞里斯多德為代表。 1. 統治和被統治: 1. 統治和被統治: (1)公民是同時適合統治和被統治的人。 (2)人是政治動物,統治行為是人類最高才能的展現,也是人類的卓越表現。
二、公民觀念的兩大傳統 2. 公共和私人領域的劃分: (1)公民與公民的關係是政治關係,是公共而不是私人,所以公民在處理公共事務時必須完全抛開私事。公民是家長卻不管家務,家務由奴隸和女人負責。 (2)公共領域比私人領域優越、真實,參與政治本身就是好事,私領域只是工具,進入公共領域才是人類的存在的目的。 (3)參與公共決策就是自由(積極自由)。
二、公民觀念的兩大傳統 3. 公民的條件:有財產的成年男性。 (1)財產指的是擁有土地,有土地的人自然會愛國,也才可能將公益置於私利之上。 (2)財富要約略平等,否則富者可以收買較不富有者,這會造成國家腐化。 (3)擁有決策自由的人,必須具有心靈獨立性,才能進行自由、理性、獨立的判斷。擁有自由的人才具有公民身分。
二、公民觀念的兩大傳統 4. 特點: (1)公民之間是命運共同體,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不是對立的兩個階級。 (2)採取輪流統治的方式,羅馬共和國的公民英雄Cincinnatus,他是一名農夫,為了拯救國家而從軍,任務完成後又回歸田野。 (3)適合小國寡民的社會。
二、公民觀念的兩大傳統 (二)自由主義公民觀: 1. 以法律定義公民: (1)強調的不再是統治和參與公共事務,而是法律規定下的權利。 1. 以法律定義公民: (1)強調的不再是統治和參與公共事務,而是法律規定下的權利。 (2)參與公共事務不再是實現美好生活的必要條件,經濟活動才是生活的重心。法律存在是為了保障私領域的生活,人的本質不再被視為政治動物。 (3)公民不必再具有排他性,因為公民的任務不再是公共決策,共和主義公民觀所要求的公民資格就不必要。
二、公民觀念的兩大傳統 2. 公民觀改變的原因: (1)人口眾多,人與人只靠“物”而發生關聯,訂立法律規範彼此間的互動成為重點。 2. 公民觀改變的原因: (1)人口眾多,人與人只靠“物”而發生關聯,訂立法律規範彼此間的互動成為重點。 (2)自由主義基於個人主義,重視個人選擇自己認為的美好生活,而且每一個人都應該擁有平等權利進行這樣的選擇。(自由主義的公民平等是指人性的平等,所以每一個人都夠格當公民;而共和主義的平等則建立在財富平等,因此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當公民)
二、公民觀念的兩大傳統 (3)公共規範和公共決策不具有最高價值,其目的是建立一個合理的公共規範,有利於個人追求美好人生。私領域的價值高過公領域,保障個人可以在私領域自由選擇、不受干涉的消極自由,比參政的積極自由重要。
二、公民觀念的兩大傳統 3. 特點: (1)公民雖有權參與公共政策,卻普遍冷漠,因為私領域的多樣性具有吸引力,公領域不再是人民生活的重心。 3. 特點: (1)公民雖有權參與公共政策,卻普遍冷漠,因為私領域的多樣性具有吸引力,公領域不再是人民生活的重心。 (2)在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基本結構相當穩定,人民使用積極自由的動力減少。在一個成熟的民主國家中,人民不必關心政治,選舉投票就像上教堂一樣,是一個不太重要的責任。 (3)自由社會的團結不是靠公民共同的理想,而是建立在公民願意遵守相同的公共規範。因此在共和主義的模式中,公民德行是良好政府的保證,而自由主義則賴制度間的制衡,而不靠公民道德。
三、社群論的挑戰 (一)兩種公民觀的現代意義: 1. 自由主義的理想是滿足每一個“個體”對自我美好人生的追求,所以重視的是如何制訂一套公民和平相處的公共規範,以及因此產生的個人權利。共和主義強調社群的共同責任、共善的實現,所以重視公民的德行:愛國心和責任感。 2. 這兩者的差別,從當代的理論可以化約成羅爾斯自由主義和社群論的爭辯,或者重視個體或重視群體的問題,自由主義重視個體,共和主義重視群體。
三、社群論的挑戰 (二)社群論的觀點: 1. 自由主義的自我觀是錯誤的,個體是社會的產物,社群的價值和文化決定個人的價值和理想,透過個人所屬的社群,才能發現自我。 2. 如果社群是個人自我認同的根源,它就是社會成員共同的事業,具有共同的善。成員之間具有一種相互承諾,個人願意為社群或同胞的福祉而從事必要犧牲。
三、社群論的挑戰 3. 社群成員對共善的認同構成愛國心。 4. 社群成員間的關係是對話式的(dialogic),而不是獨白式的(monological),而個人認同也是經由對話加以定義。
四、差異公民 (一)多元文化論對自由主義的批評: 1. 如果個人認同是對話式的,群體消失會造成個人認同的危機,而自由民主社會的多數決只有形式的公平,它會危及少數族群的利益或生存,影響個人的自我認同。 2. 自由主義的普遍公民是一種同化論(the ideal of assimilation),因為它用相同的標準、規則對待每一個人。然而,這個標準和規則是由強勢團體決定,弱勢族群在形式平等的情況下,其差異被忽視,因此而遭到壓抑。
四、差異公民 3. 同化論也造成弱勢族群內在的自我貶抑、自我嫌棄,自由主義的平等公民觀,反而成為壓抑弱勢族群的藉口。
四、差異公民 (二)多元的爭論: 1. 自由主義者承認多元,而族群的多元差異屬於私人結社,所以是非公共領域而不是公領域,政府不能刻意保護某一族群的存活。 2. 多元文化論者則認為文化或族群差異不應歸為非公共領域,而是政治領域必須處理的議題。自由主義區分公共和非公共領域,這個區分本身就是建立在一種特殊的價值觀之上,所以自由主義強調對各種美好生活保持中立,其實是偏袒和自由主義相容的生活方式,因此自由主義是一種特殊主義。
四、差異公民 (三)差異政治: 1. 文化差異具有公共性,少數族群的族群身分,也應該成為政治決策考量的一個指標。 1. 文化差異具有公共性,少數族群的族群身分,也應該成為政治決策考量的一個指標。 2. 文化差異是“不同”,而“不同”並不等於“劣等”。差異公民(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的概念才能使少數族群不會受到歧視和壓抑。 3. 差異公民:除賦予每一個個人平等的自由主義公民權利之外,少數族群應該獲得以集體為單位的額外權利。
四、差異公民 (四)實際政治的現狀: 1. 美國的印地安保留區內,非印地人的遷徙、居住和投票權利,都有相當程度的限制;保留區內不能進行私人土地買賣,非印地安人不能享有平等投票權利。 2. 加拿大魁北克的法令規定: (1)法語系家庭不能將小孩送到英語學校就讀。 (2)超過50名員工的公司必須使用法語。 (3)商業簽字不用法文是違法的。
五、公民的危機 (一)民主公民的威脅: 1. 少數文化的類別: 1. 少數文化的類別: (1)Will Kymlicka的區分:少數民族(national minorities)和族裔團體(ethnic groups) (2)Jeff Spinner-Halev的區分:文化多元主義(cultural pluralism)、包含式的多元文化論(inclusive multiculturalism)、部分公民(partial citizenship)
五、公民的危機 2. 承認少數族群的權利是否危及社會團結? 2. 承認少數族群的權利是否危及社會團結? (1)包含式多元文化論和部分公民不會威脅民主公民的實踐,因為前者取得少數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融入主流社會,成為完全公民;而後者不投票、不爭取公職、不關心公共政策,只要求被包容。然而多元文化主義一方面要求保留其文化的特殊認同,一方面要求政府幫助它們實現這個目的,因此會威脅到民主公民。 (2)少數權利如果造成“種族的政治化”,結果可能導致社會分裂。 (3)分離主義也會危及社會統合。譬如自治權的要求,會削弱族群和大社會的聯結。
五、公民的危機 (二)自由主義價值的障礙: 1. 給予少數文化特權危及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為了維持族群整體的文化認同,可能犧牲某些族群成員的自我認同,造成內部的壓迫。 2. 族群內子女教育是誰的權利?如果兒童是未來的公民,少數族群的父母如果不讓子女曝露在主流社會的教育體系中,等於剝奪兒童的選擇權。賦予少數族群權利,顯然會危及自由主義價值的傳嬗。
五、公民的危機 (三)公民素養的低落: 1. 以個人權利優先的自由主義公民觀,會忽視公民的責任,造成的結果是:投票率低、依賴性公民、技巧性逃漏稅,這是一種不健康個人主義所造成。 2. 以往自由主義者認為,自由社會即使公民沒有品德,只要制度設計完善,可以使私利互相制衡。但實踐的結果卻非如此,自由社會出現許多“搭便車者”(free riders)。
六、結論 (一)健全的自由社會不能只依賴制度,而是需要有品質的公民,公民的品德和態度是一種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 (二)自由主義社會需要有足夠多具有捍衛自由主義價值的公民,才能使自由主義制度維持下去,自由社會不會自己自動再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