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正案,為臺灣早期一宗幼童綁架撕票案。 小四童陸正自補習班下課後失蹤就再也沒看到人了 事後歹徒勒索贖金新臺幣一佰萬元,陸正母親在歹徒指定地點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九十九點九公里處交款,但肉票仍未釋回,事隔九個多月宣告偵破。 依據共犯羅濟勳、鄧運振指述,陸正被帶上車後就大叫,邱和順就摀住他嘴,陸正則咬邱和順的手,邱和順痛到大罵:「╳你娘敢咬我,找死。」然後掐他的喉嚨,後來車開到山上去,邱和順拿刀刺陸正的肚子兩刀,再將陸正衣服都脫光,把陸正套進肥料袋丟棄到海邊。
1987年12月21日,小學四年級的陸正自補習班下課後失蹤, 1988年先捕獲共犯余志祥等人,隨後供出邱和順是主謀,警方在同年10月宣布破案。 1989年11月,新竹地方法院宣判,判邱和順死刑。 1992年1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維持死刑判決。
1994年9月29日,彈劾偵辦陸正案的10名警員、2名檢察官,彈劾理由為檢警在辦案時對涉案人「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2005年4月8日,高院更八審判決,邱和順被判處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2009年4月13日,高院更十審宣判,邱和順仍然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2011年5月12日,高等法院更十一審宣判,邱和順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高院更十一審認定,判決主嫌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同案被告林坤明17年徒刑、吳淑貞10年徒刑定讞。 此案纏訟了23年才定讞
邱和順被刑求的經過 邱和順和其他11個人涉嫌兩件兇殺案而於1988年被捕。被捕的12個人一致表示,在長達四個月的羈押期間,他們都被禁止與外界聯絡,並且遭到刑求而被迫自白認罪。邱和順說,警方將他蒙眼綑綁,強迫他坐在冰塊上,對他施以電擊,並且朝他的口鼻灌辣椒水。這樣的偵訊每次長達十個小時,約有五、六個人輪番毆打他。他的左耳聽力因此嚴重受損,並有偏頭痛症狀。
在不公正的審判下,11名同案被告都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邱和順則被判死刑。1994年,偵辦該案的兩名檢察官和十名員警因刑求取供而被判刑。檢方從未提出任何足以證明邱和順和同案被告犯罪的直接證據。2011年,本案上訴遭法院駁死刑確定後,邱和順不禁質疑法院:「我沒有殺人,法官為何沒有勇氣判我無罪?」
陸正案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rDRhKjqzEs
死刑存廢論的爭議 死刑為刑罰中最重者,又稱為極刑。死刑乃是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主義思想,故殺人者死。然而,由於保障人權、人道主義思想的發達,死刑是否應予廢除,成為爭論焦點
死刑廢止v.s死刑存在 就人道主義言: 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有違人道主義之精神。 犯罪人罪大惡極,若不判處死刑,可能有再度危害社會之虞。此外,只重視對於犯罪人是否人道,而忽視對於被害人是否人道,實屬有偏。另外,採行適當的執行手段,已屬合乎人道主義之精神。
死刑廢止v.s死刑存在 就刑事政策言: 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並不是個人的原因,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刑罰之目的固在要求犯罪人悔改向善,但若毫無矯正可能者,為兼顧社會教育及預防犯罪之功能,仍應處以死刑。
死刑廢止v.s死刑存在 就被害人立場言: 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若能責令被害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為實現正義,必須處以死刑,始能平息及滿足被害人或其遺族的心理。
死刑真的不能停止執行嗎? 法務部表示「兩年前台灣為了要取得歐盟申根簽證,只好暫時不執行死刑」,這就代表了在法務部的認知中,死刑並不是非執行不可,死刑可以因為「國家利益」而停止執行。令人心寒的是,法務部可以為了讓台灣得到申根簽證而停止死刑執行,卻不能因為落實兩公約精神、避免無辜者被執行死刑而凍結死刑執行,卻還振振有詞地說,這是為了國家最大利益…。
影片欣賞 是否該廢除死刑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IjnyJAukV0
結語 死刑存廢與否,並非「該不該」的問題,而是「好不好」的價值判斷。既然如此,政府不妨採取漸進之方式,先致力於死刑執行方式的改進,並進而研擬相關的過渡替代方案,最後再談死刑的全面廢除。然而,為何不深思,如果人民相信法律,當不致輕易觸蹈法網,即使法律明定死刑,又豈會有被引用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