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業之各項準備金 介紹與稽核 蘇黎世產物保險 韋淑美
內容 準備金種類介紹 準備金提存方法 準備金提存之影嚮 影嚮準備金提存之因素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特別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 責任準備金 準備金 - 保險法第11條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特別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 責任準備金
財務的觀點 資產負債表 貸方 借方 負債: 1.準備金 2.其它負債 資產 股東權益: 1.資本 2.保留盈餘
財務的觀點 資產負債表:用以表達在特定時點的財務狀況 股東權益 = 資產 - 負債 = 資本 + 保留盈餘 損益表:用以表達會計年度內的經營成效 損益 = 保留盈餘變化量 + 股東紅利 = 收入 - 支出 = 滿期保費+ 投資收益 + 其它收入 - (已發生賠款 + 管銷費用 + 其它支出) = 期間內簽單保費+期初未滿期保費-期末未滿期保費 + 投資收益 + 其它收入 - (期間內已付賠款 +期末賠款準備金-期初賠款準備金 + 管銷費用 + 其它支出)
營業收入的確認 退費的準備 因應未來賠款 符合法令規定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用途 營業收入的確認 退費的準備 因應未來賠款 符合法令規定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方式(舊制)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應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就不同險種別,其提存之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自留總保費之規定比率(20% ~ 60%)。 優點:實務操作簡便 缺點:提存與風險可能不相稱。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提存比例 (舊制) 財政部規定各險應提存之最低%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五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之有效契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風險,應依據各險未到期之自留危險計算未滿期保費,並按險別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得由保險業精算人員依各險特性決定之,並應於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載明,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評估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應以未到期之風險比例為計算基礎做合理之提存。常用的評估方法如下: 按日比例法:1/365法 按月比例法:1/24法 按季比例法:1/8法 按年比例法:1/2法 其它方法 當年度滿期保費=當年簽單保費+前一年度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當年度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範例: 已滿期保費 未滿期保費 保單生效日 決算日 保單到期日 89/1/1 89/7/1 89/12/31 90/6/30 保單到期日 91/1/1
特別準備金項目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六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所需支應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但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重大事故,指符合政府發布之重大災情,其單一事故發生時,個別公司累計各險別自留賠款合計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且全體財產保險業各險別合計賠款總金額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財產保險業於本辦法施行前所累積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歸列為第一項各款之特別準備金。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現行提存方式(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七條) 固定提存:各險別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比率(1%~7%)提存。 沖減: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收益: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十五年者,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收回以收益處理。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現行提存方式(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八條) 實際賠款低於預期賠款時,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三十仍應提存。 實際賠款超過預期賠款時,其超過部份,得就已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沖減之。 特別準備金累積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毛保費時,超過部份,應收回以收益處理。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比例 險種 % 財政部規定各險應提存之% 一年期住宅火災保險、長期住宅火災保險、任意汽車保險、一般責任保險、專業責任保險、個人綜合保險 1% 內陸運輸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其他財產保險、傷害保險、商業綜合保險 3% 一年期商業火災保險、長期商業火災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船體保險、漁船保險、工程保險 5% 航空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颱風洪水保險 7%
特別準備金的用途 巨災準備 穩定經營成果 我國目前將其視為一負債科目,而非股東權益的一部分,故特別準備金的提存,會影響到當年度的損益。
賠款準備金 - 反應未決之賠款責任 性質: 償付所有未決賠案總金額的估計值。 在一定時間點做評估,不同的時間點,可能有不同的數值。 隨時間和情況的發展而改變。 評估方式不只一種。 合理性。 在評估過程中,精算人員的知識與判斷佔有很大的份量。
賠款準備金現行提存規定 已報賠款準備金:依相關資料逐案提存。 未報賠款準備金(IBNR):自留滿期保費×未報賠款準備金提存率(1%~4%) 優點:簡單易行 缺點:難以確定其適當性
賠款準備金現行提存規定 (IBNR Reserve)- 提存比例 財政部規定各險應提存之%
賠款準備金- 其他提存方式 1. Triangular Methods Incurred Loss development Paid Loss Development Average Incurred Claim Projection Average Paid Claim Projection 2. Bornhuetter-Ferguson (BF) Method 3. Others
責任準備金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且具儲蓄性質之財產保險應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儲蓄部分之責任準備金,其提存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責任準備金 提存方法: 經財政部核淮,符合精算原則之提存方式。 例:還本火險(富邦、明台)
準備金提存之影嚮 準備金為損益表科目 準備金為資產負債表中負債科目 影嚮當年度損益 影嚮當年度股利 影嚮當年度營所稅 影嚮公司之負債比率 影嚮公司之清償能力
影嚮準備金提存之因素 商品之性質 年期: 承保範圍: 長年期保單之未滿期保費提存係數 儲蓄性質商品之責任準備金 責任險之賠款準備金 地震險之特別準備金
影嚮準備金提存之因素 商品之性質 風險分佈 小額信貸為一年期保單,風險期間視貸款時間及經濟狀況而定。
影嚮準備金提存之因素 再保之安排 自留業務部份提存準備 自留比率高,提存數額高 理賠經驗 賠款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的項目 已知賠案的賠款準備金: 個案賠款準備金(case reserves) 未決賠案之未來發展準備金(future development) 重新開案的賠款準備金(reopen) 未知賠案的賠款準備金: 賠案已發生但未通報的賠案準備金(pure IBNR) 賠案已發生且已通報但未登錄的賠案準備金(IRBNR)
理賠程序 理賠處理流程圖 準備金異動 部分付款 部分付款 重新開案 事故發生 結案 通報 登錄
簽證範圍 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簽證報告 保險費率之釐定 責任準備金之核算 保單紅利分配(壽險) 投資決策評估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 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簽證報告 保險費率之釐定 責任準備金之核算 保單紅利分配(壽險) 投資決策評估 清償能力評估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前項各款簽證事項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視產業發展及監理需要情形,分別另訂之。 財產保險業簽證制度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