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業之營運管理與展望 報告人: 董晉偉
航運業之營運管理與展望 目的:1.認識何謂航運業 2.航運的展望 3.未來想進航運業的瞭解 題綱:1.航運業簡介 2.航運業之營運管理簡介 3.航運業展望簡介 4.Q & A
1. 航運業簡介
Internet SCM ERP B2B電子商務 = 資訊流+物流+金流 電子化企業 物流 金流 企 業 供應鏈 DCM 組裝廠 供應商 代工廠 零組件 協力廠商 Internet 無線通訊 固網 寬頻 業者 Extranet 銀行 金流 運輸物流 物流 需求鏈 SCM OEM / CTO 客戶 直銷 / 網路商店 代理商 配銷商 消費者 ERP 電子化企業 B2B電子商務 = 資訊流+物流+金流
什麼是物流? 物流之定義 物流之範疇 第三方物流與第四方物流
1.物流之定義 物流之定義 Logistics is that part of the supply chain process of planning, implementing, and controlling the efficient, effective flow and storage of goods, service, and related information from point of origin to the point of consumption for the purpose of conforming to customer requirements. (美國物流協會) 物流管理是供應鏈的一部份從起始點到消費點間為了符合顧客要求而對原物料,在製品存貨,製成品和相關資訊的流通與儲存進行規劃,執行及控制使其具有效率和成本效益的流程
2.物流之範疇 國際物流流程 採購-製造-組裝-內陸運輸-通關-海運/空運運送-通關-進倉檢驗-銷售-出貨配送-客戶驗收-售後服務 物流活動內容 顧客服務、 需求預測 、 資訊蒐集分析、存貨管理、 物料之處理或搬運 、 訂單處理、運輸管理 、 倉儲 、原料或商品採購、 包裝、工廠或倉儲區位之選擇 、 生產排程 、物流加工作業 、 零件與售後服務、 退貨處理、廢料報廢品處理
國際物流業務Global Logistics Service 物流之範疇 國際物流業務Global Logistics Service 貨物運送 貨物管理 海運 空運 複合式 運送 貨物運輸(Transportation), 延伸性服務: (Buyer’s) Consolidation, DDU/DDP Mode delivery 海陸, 陸空, 海空, 海陸空 倉儲 流通加工 裝卸, 儲存, 併裝 (含MCC), 庫存管理, 配送 (組)裝配, 分類,重組, 改包裝, 重貼標, 維修
3.第三方物流與第四方物流 第三方專業物流業者(3PL)的定義 “ A firm providing a good or service that is not owned by the purchaser of the good or service.” –T.P. Stank and A.B. Maltz, 1996 “ Every company that offers some kind of logistics service for hire calls itself a 3PL” - Clifford F. Lynch, 2005 第三方專業物流業者為不屬於購買者與提供直接服務業者. 任何公司依要求提供部份的物流服務,稱為第三方物流業者
第三方物流與第四方物流 第四方物流可以說是第三方物流(3PL)的延伸,其首要提倡者是安德森諮詢公司,並且將其定義為:「一個整合和管理組織自身及具有互補性服務提供商的資源、能力和技術,來提供全面的供應鏈解決方案的供應鏈集成商。」第四方物流不僅控制和管理特定的物流服務,並對整個物流過程提出策劃方案,且透過電子商務將這個過程集合起來。
第三方物流與第四方物流 3PL和4PL之差異 3PL多半專注於核心優勢-運輸及倉儲的經營, 缺乏:經營跨整個供應鏈的策略性專業知識 真正整合供應鏈中各個流程的技術 4PL與其他物流委外業者的差異主要為: 4PL提供完整的供應鏈解決方案 4PL提供供應鏈的每個環節不同的價值,並藉此大幅改善企業供應鏈管理的成效,為客戶創造價值
運輸行為 利用運具與時間克服空間距離之經濟行為 Time Utility Place Utility Transport Mode
海 運 的 基 本 構 成 要 素 運具(Vehicle) 通路(Way) 終點(Terminal)
運輸的特性 資本密集與沉沒成本 公益性 無法儲藏性 標準化 國際性 獨佔性競爭 高度管制性
國際貿易與運輸 國際貿易係跨越國境之買賣,需透過運輸行為之協助才能完成,ㄧ項成功的國際貿易應有下列各項契約。 買賣契約 運送契約 保險契約 融資契約
國際貿易循環流程圖 1. 詢價 7 貨物裝船 16 憑單提貨 進口商 出口商 2. 報價 15 通知到貨 8 發提單 3. 訂購 6 代轉交信用狀 9 辦理押匯或託收 14 取回貨款 12 付款領單 11 通知繳款 4 申請開信用狀 船公司 代理行 船公司 代理行 13.通知貨款照付 進口地銀行 開狀銀行 付款銀行 出口地銀行 押匯銀行 通知銀行 10.寄跟單匯票收據 5.寄信用狀
海運的產品範疇 國際運輸業務 貨物運送 貨物管理 海運 空運 倉儲 流通加工 複合 運送 延伸性服務: 拆併櫃, Consolidation, 報關 海陸, 陸空, 海空, 海陸空 倉儲 流通加工 裝卸, 儲存, 併裝 (含MCC), 庫存管理,配送 組(裝)配, 分類,重組, 改包裝,重貼標,維修
海運運送流程 出貨人 裝貨港 卸貨港 倉庫 收貨人 拖車/卡車, 報關 海運 報關, 倉儲服務, 庫存管理, 配送
經濟成長,貿易與貨櫃運輸 過去二十年,世界經濟年成長率 3.3%,貿易年成長率 6.0%, 貨櫃運輸量年成長 8.6% 經濟成長 過去二十年,世界經濟年成長率 3.3%,貿易年成長率 6.0%, 貨櫃運輸量年成長 8.6% 資料來源: Morgan Stanley (End January 2005) 經濟成長
全球貨櫃貿易航線分佈 資料來源: Drewry, March 2005
影響定期航運的面向 港口/碼頭 定期航線的營運 總體經貿 競爭 資金 船舶建造 船舶租賃買賣 貨櫃/設備 燃油 勞工 法令環境 內陸運送
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 銀行應購貨人(進口商)之請,而給予售貨人(出口商)之正式證明書,表示同意允許售貨人在特定條件及規定下,開發合於法定格式之匯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而對於此項匯票予以兌付 匯票發票人:售貨人或發票銀行 匯票付款人:購貨人或兌付匯票的銀行 匯票受款人:售貨人指定之收款人
匯票 (Bill of Exchange) 發票人(出口商或發票銀行)簽字,要求被通知人(進口商或承兌銀行), 在見票時, 在一定將來日期,支付一定金額予匯票上指定的人(發票人指定的收款人) 出口商在貨物裝船之後,發出匯票,指示進口商將貨款交與何人,然後將貨物單據交付提貨
貿易條件之實質功能 規定交易之價格如何構成 規定規定買賣雙方風險移轉分界點 規定運務安排 規定貨物運輸風險的投保 規定賣方應提出之單據與文件
國際貿易條件(價格條件)與船運安排 國際商會(ICC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訂定的1990年新國貿條規(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分四大類, 十三個貿易條件 F 交到買方指定之場所 (運送人、船邊、船上) C 價格包含海運費 E D 賣方負擔所有費用及風險 賣方工廠交貨 碼 頭 碼 頭
貨物交付的場所即是買賣雙方費用分擔,風險分界,及買方付清價款的時點 2000 INCOTERMS 貨物交付的場所即是買賣雙方費用分擔,風險分界,及買方付清價款的時點
海運市場結構 參與者 標的物 活動型態
海運市場結構 參與者 標的物 活動型態 託 船 運 東 人 Ship Agency Freight Forwarder Shipping Broker Custom Broker 參與者 船舶 貨物 標的物 活動型態 海運市場結構
參與者 託運人、貨主(shipper / consignee) 船舶營運人(ship operator) 船務代理業(shipping agency) 貨運承攬運送業(freight forwarder) 航業經紀人(shipping broker) 報關行(custom broker) 航業法第二條:經營船舶運送、船務代理,船舶貨運承攬、貨櫃集散站、船舶出租、貨櫃出租等事業。
託運人、貨主(shipper / consignee) 船舶營運人(ship operator) 進出口貿易商(importer, exporter) 船舶營運人(ship operator) 以自有或租傭所得之船舶與他人成立運送契約而為貨物運送人之營業者 公共運送人(common carrier) 傭租船人(charterer)
船務代理業(shipping agency) 受船舶運送業委託, 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之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事務, 而受報酬 (代理費、佣金)之事業 總代理, 分代理 船東代理, 傭船代理
一般代理業務 船舶進出港手續 安排貨物裝卸 刊登廣告攬載客貨 簽發貨運文件 代簽傭船合約 旅客業務 代收運費租金 代辦油水供應 代辦船舶修理 代辦理賠仲裁 代辦交還船手續 代辦其他委託事項
貨運承攬運送業(freight forwarder) 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 無船公共運送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NVOCC) 貨櫃併裝業者(consolidator) 自訂運價表 發提單(House Bill of Lading)
1984美國海運法規定,運輸中間者(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ies),包含Freight Forwards, NVOCC’S 他們不擁有貨物的所有權或任何直接的財務利益,他們亦不從事實際船舶、火車、卡車、或機具設備的提供與營運。
Freight Forwarders Freight forwarders含(Customs Broker)是提供貿易服務的公司,負責國際貿易中貨物的實體移動的安排。 內容從運輸安排、貿易文件、信用狀、保險提供、符合美國或外國政府的檢查要求、必須的證書。 在美國,經營出口的Forwarders必須領有FMC的執照,並有權向運送人收取佣金,向託運人收取手續費,反之經營進口的Forwarders則不需要領有執照。
NVOCC NVOCC必須公開報備運價表,但是不能簽訂運務契約。NVOCC賺取從運送人處取得之批發運費費率與從託運人處收取零售運費費率的差價。(簽發House B/L,負擔運送人的責任) 併貨者(Consolidator),藉由整合與管理小貨主的貨量來提供運輸服務 (同一地點,不同貨主之零星貨)。如同海洋運送人的客戶(託運人)般,他們代表貨主與船公司洽談運價、安排船期、安排提櫃、交櫃。 不擁有船舶,不控制船舶營運,但提供海上運送服務, 負擔海上公共運送人責任的業者
航業經紀人(shipping broker) 船舶經紀人(ship broker) 傭船經紀人(chartering broker) 傭船經紀人指在海外主要交易中心進行傭船業務,或受船方委託做為其代表洽定運務,為船貨雙方的中間介紹人. (多用於不定期船運) 其業務亦包括船舶買賣及租船的居間聯絡. 隨時掌握航運市場訊息:運價漲跌、船舶供需報告、貨運量增減情形、船運成交情形、各港情況
報關行(custom broker) 受貨物所有人之委託以其名義為其代辦進出口 貨物之申報、押匯、結匯、報關、檢驗、檢疫、 等工作, 以收取手續費(customs brokerage fees) 為報酬 報關:核計關稅,準備報關單據,代託運人繳 納關稅
船舶之營運方式 公共 運送 光船 出租 委託 營運 船舶 論時 傭船 論程 傭船
船舶租傭與傭船契約 船舶租傭 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 透過租傭經紀人(Chartering Broker)以租傭契約(Charter Party, C/P)作為對出租人(Owner, Disponent Owner) 與傭船人(Charterer)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約束協定 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 船東將船舶的全部艙位或一部份艙位至於傭船人使用下,以收取租金(Hire)或運費(Freight)為目的,經協商各種條件(Terms and Conditions),而簽訂的書面協議文件 Shipping Broker: 指在海外主要交易中心進行傭船業務,或受船方委託做為其代表洽定運務,為船貨雙方的中間介紹人.----傭船經紀人(多用於不定期船運) 其業務亦包括船舶買賣及租船的居間聯絡. 隨時掌握航運市場訊息:運價漲跌、船舶供需報告、貨運量增減情形、船運成交情形、各港情況 Disponent Owner :準船東,船東有時將船舶委託某人營運,而受委託人常將船舶租傭給他人,則其被稱為準船東.
船舶租傭的型態 光船租賃(Bareboat Charter) 論時傭船(Time Charter) 論程傭船(Voyage Charter) 船東將未配置船員及供應品的空船,交由租船人管理、營運、控制與使用並收取租金。 租船人負擔船舶上一切管理與營運的責任與費用 論時傭船(Time Charter) 船東將配置船員及供應品的船舶,在一定期間內,交由租船人使用並收取租金。 論程傭船(Voyage Charter) 船東按船、傭雙方事先之書面協議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份運送傭船人託運的貨物並收取運費。
不同營運方式之性質與費用比較 (是否傭船人負擔) 光船租賃 論時傭船 論程傭船 船長指定僱用 Yes No No 光船租賃 論時傭船 論程傭船 船長指定僱用 Yes No No 是否為運送人 Yes Yes No 船舶折舊費用 No No No 船體險,P&I險 Yes No No 船員薪伙 Yes No No 船用淡水 Yes No No 船用機油 Yes No No 保養維修 Yes No No 燃料 Yes Yes No 港埠費用 Yes Yes No 佣金 Yes Yes No 貨損賠償 Yes Yes No
航業主管機關 航政局:依航業法規定,航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由航政局辦理之。在航政局尚未成立前,委由各港務局代管。 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FMC):美國管理水上公共運送人的獨立機構。其職責係管理國內海商運價、負責海上貨運承攬運送業的發照,取締海運公司組成違反托拉斯法的運費同盟,並監督運送人遵守經核准的運價。 運送合約的內容仍需向FMC報備,但只需要公佈起訖點(origin and destination port ranges)、內陸起迄點(inland origins and destinations)、裝載貨品名稱(commodities)、最低裝載量(minimum volume)、合約期間(duration)、合約義務(service commitments)和不履約賠償條款(non-performance damages)。 船公司、運費同盟、NVOCCs不需要向FMC報備費率,但仍需公佈費率,如在網際網路上
航業主管機關 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歐洲委員會,總部設於比利時布魯塞爾,為歐盟(European Union) 中的一個獨立執行機構,不受母國及任何外來力量的影響,負責一切有關政策的發動與執行,為歐盟的發言機構。其第四理事會(DG IV),負責監管各航業競爭的公平性,第七理事會(DG VII)負責運輸事業。
運費同盟與航商協定 運費同盟(Freight Conference) 運費同盟主要指定期船公司在特定的航線上合作,為客戶提供定期的、穩定的運輸服務,同時在特定的商品和航線上保持穩定的公共運價。 運費同盟中的所有航商可聯合制定運價,包含運價表(Tariff)與運送合約(Service Contract),而不被視為違反反托辣斯法(Antitrust Law)。 運費同盟與航商協定:是航商間為了維持市場秩序,保持供需均衡,穩定運價,所組成之相互約制性的組織。 Anti-trust Law:禁止大企業獨佔或壟斷,以維護市場自由競爭,保護中小企業與消費者利益的法案 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FMC)允許運費同盟聯合制定內陸運價及港對港運價,而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則對聯合制定內陸運價採反對態度,僅同意運費同盟聯合制定港對港運價
運費同盟 遠東歐洲運費同盟(Far Eastern Freight Conference, FEFC),成立於1879年。 越大西洋同盟協議(Trans-Atlantic Conference Agreement, TACA),成立於1994年 印度/西北歐航線則有IPBCC(India, Pakistan, Bangladesh, Ceylon Conference)。 1999年5月1日美國正式實施新海運法,新法的重點在於允許託運人與航商簽署秘密運送合約,並維持航商的反托辣斯豁免權(Antitrust Immunity)。由於個別航商將可與客戶簽署秘密運送合約,運費同盟參與合約談判的機會將大幅減少,對於會員的控制將愈形薄弱,加上EC禁止運費同盟聯合制定內陸運輸費率表,運費同盟對於戶對戶運費中歐洲內陸運費部分失去控制力。面臨此種情況,越太平洋航線的運費同盟─TWRA、ANERA已經解散;美國至中東/印度的運費同盟”8900 Lines” Agreement也已結束;TACA在面臨EC罰款的壓力下,亦亟思轉型,移轉EC注意力。 OSRA實施後Conference不再使用共同費率和運費同盟共同運送合約。
運費同盟與航商協定 航商協定(Discussion Agreement) 航商協定為一提供航商互相交流資訊及討論市場運價的場所,其成立之主要目的亦在穩定市場運價,組成成員包括運費同盟航商及獨立航商。「航商協定」本身並不制定或公佈運價,亦不與客戶簽署運送合約,其功能在於分析市場走勢,協議航商政策,以提出非束縛性、自願性的運費增加(General Rate Increase)提議或以旺季附加費(Peak Season Surcharge)及凍結艙位的方式,來穩定運價。
航商協定 越太平洋運費穩定協定(Transpacific Stabilization Agreement, TSA),成立於1989年,包含13家航商,市場佔有率幾達95%。 越太平洋西向運費穩定協定(Westbound Transpacific Stabilization Agreement, WTSA),成立於1991年。 亞洲區間航線IADA(Intra Asia Discussion Agreement)成員包括43家船公司 亞洲/中東地區航線 IRA (Informal Rate Agreement), participate from Oct. 2000
貨櫃船公司之經營策略思考 海運同盟(conference)之加入與否 聯營(consortium)或獨立營運 全球運送人(global carrier)或利基市場經營者 自有或租用營運資產 複合運送或純海上運輸 轉運與船期安排
船舶 商船定義(Merchant Ship) 特性: 動產性 , 不動產性 , 人格性 能浮揚並航行於海上及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從事載運客貨商業行為之運輸工具 特性: 動產性 , 不動產性 , 人格性 動產性:海商法第六條規定『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動產的規定』,第七條『凡航行上及營業上所必須的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的一部分,亦符合動產的規定』 佔有無主之動產即取得該動產所有權(民764、802) 債權人對其佔有之動產於債權未受清償時,得留置之(民928) ===================================================== 不動產性:海商法、船舶法、及船舶登記法均規定船舶之所有權登記、抵押、租賃、強制執行、優先償債等視同不動產之規定辦理 人格性:如自然人般 船名:向航政機關登記 國籍證書:船舶檢查證書噸位證書所有權登記證書 國籍證書准予航行 享受法律上賦予權利,載運客貨 平時受船籍國行政與司法之保護與獎勵 戰時決定中立或交戰國立場 船籍(港):戶籍所在地 船齡:與船舶買賣、租賃、保險、運輸業務有關 行蹤:船舶法規定,船舶滅失、沈沒、拆解、喪失國籍、失蹤六個月 應註銷登記
船舶噸位 排水噸位 (displacement tonnage) 重量噸位 載重噸位 (deadweight tonnage) 容積噸位 載貨能量 總噸位 (gross tonnage) 淨噸位 (net tonnage) 載貨重量噸位 載貨容積噸位 船舶重量:船身 機器 設備 + 燃料 淡水 物料 + 船員 客 貨
船舶噸位-重量噸位 排水噸位 (displacement tonnage) 載重噸位 (deadweight tonnage) 船舶浮於水面,其在水線下部分船體所排開同體積水之重量. 船舶重量內含: 船身,機器,設備 + 燃料, 淡水, 物料 + 船員,客,貨 滿載排水噸位:船舶裝至最高載重線 輕載排水噸位:船身 機器 設備 載重噸位 (deadweight tonnage) 燃料,淡水,物料,給養+ 船員, 客, 貨+墊艙品重量(/ 隔艙品) 最大載重噸位=滿載排水噸位-輕載排水噸位 已知船舶最大載重噸位可推算載貨重量噸位
船舶噸位-容積噸位 總噸位 (gross tonnage) 淨噸位 (net tonnage) 船舶甲板以上及甲板以下遮蔽的部分之全部容積.以立方呎或立方公尺丈量,以噸數表示之 噸:非指一噸重量,指合於100立方呎或2.83立方公尺的容積 應用:多用於政府或官方使用之船舶噸數之大小統計數字 淨噸位 (net tonnage) 又稱登記噸位 總噸位--不能直接裝載客貨之艙位容積 (減去:船長海員生活居住使用空間,船舶機械所佔空間,日常用品 、補給品、油水所需空間) 應用:徵收噸稅與其他課稅的依據
船舶 - 船舶規格 船名 (Vessel Name) : 東明 Ming East 總噸位(Gross Tonnage): 46,697/49,474.5(SUZ) 淨噸位(Net Tonnage): 21,375/42,933.5(SUZ) 載重噸位(Deadweight Tonnage):45,995.0 MT 船長(Length Over All,LOA) : 275.7m (Length Between Perpendiculars,LBP) : 259.2m 船寬(Breadth Moulded,BM) : 32.2m 船深(Depth Moulded,DM) : 21.2m
吃水:船舶吃水線至船底基線之垂直距離,通常指載重吃水 船舶 - 船舶規格 吃水(Draft) 12.0m / 船速:24Kts (at 11.2m) 主機 / 發電機 建造日期:1995.05.10 船級(Class) : CR/ABS 船籍(Port / Country of Registry) : Kaohsiung Taiwan 載櫃量: On Deck/ In Hold :3725 TEU 冷櫃插座(Reefer Plugs): 200 units 吃水:船舶吃水線至船底基線之垂直距離,通常指載重吃水
船舶 - 權宜籍船 權宜國籍船 (flag of convenience, FOC) 1. 本國航商將其所經營之船舶懸掛其他國家旗幟而從事營運者 2. 航商將所有船舶向他國登記入籍,除繳納少許登記費及常年噸位稅外,不需繳納營業稅
船舶 - 權宜籍船 權宜籍船對船東之利 營運成本降低逃避國家營利重稅 避免國家徵租軍用 可雇用低薪開發中國家船員 不受國家法律及工會之限制干擾,船員易於管理 處分船舶不受任何限制,亦可自由處理外匯 船舶航行地域及航線不受政治經濟因素的影響 造船時地及條件不受政府管制 不受國際公約及國籍法律的約束
船舶 - 權宜籍船 權宜籍船對船東之弊 無政府外交法律之保護 無權灣靠本國所有港口 無法分配本國貨源 無法享受政府各種獎勵補助 無法享受國家銀行低利貸款或造船保證 易受他國海員工會及碼頭工會杯葛困擾,影響裝卸作業及船期準確
貨櫃運輸的定義 係指將零星雜貨裝入標準貨櫃內成為一個運輸單位,利用包括貨櫃船、火車與卡車的海陸聯運方式,將貨物自起運地裝櫃一直運到目的地,實現戶到戶door to door服務之運輸理想。此種運輸方式具有運輸迅速、貨物安全及託運方便等諸多優點。
貨櫃運輸的觀念 單位運輸(Unitization) 複合運輸(Intermodalism) 將貨物由起運點到終點, 至收貨人簽收為止, 將貨物由起運點到終點, 至收貨人簽收為止, 皆保持一個單位的運輸, 但所使用的運輸方法卻是多元化的 貨櫃運輸 : containerization 貨櫃化 : containerize 貨櫃船 : container-ship
貨櫃運輸的設備 依據國際貨櫃局International Container Bureau所作之定義:貨櫃係一定之容器,用以承裝貨物在兩種或以上之運輸工具間,因其特別之設計最適合於裝卸作業,且不必直接對貨物接觸。其填裝及取卸均極便利。但內部容積不得小於35.3立方呎。 標準貨櫃:長度為20呎、40呎等二種,而寬為8 呎,高為8呎6吋或9呎6吋之貨櫃。
國際複合運輸 至少有兩種不同的運送方式 複合運送人將貨物從接管到交付做一貫之聯運 複合運送人與託運人訂定複合運送契約,承擔履行契約上的一貫責任
貨櫃的定義 國際標準組織(ISO,I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104技術委員會將貨櫃命名為「運輸貨櫃」(Freight Container),其定義如下: 具有永久之特質及足夠之強度,適合反覆使用; 經特殊之設計,藉由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以便利貨物運送,而不需中途重新裝載; 配有適當裝置,以便隨時搬運,尤其利於由一種運輸方式轉換為另一種方式時,供搬運所需; 易於填裝及卸空設計; 具有一立方公尺或35.5立方呎以上之內部容積。
國際標準局ISO1965年制定貨櫃尺寸及結構承受力標準 小型軍用貨櫃 - 標準櫃 WAR II 使用 Conex小型貨櫃運送軍需物資 長寬高皆為8呎 商用貨櫃 : 1957年海陸公司-長35 呎寬高皆為 8呎6吋 1959年美新公司-長24 呎寬高皆為 8呎 6吋 1959年Grace公司-長17 呎寬高皆為 8呎6吋 國際標準局ISO1965年制定貨櫃尺寸及結構承受力標準
貨櫃的尺寸 20 FOOT (20') 40 FOOT (40') TWENTY FOOT EQUIVALENT UNIT (TEU) EXTERNAL DIMENSIONS 20 FT X 8FT X 8.5FT (LWH) 40 FOOT (40') FORTY FOOT EQUIVALENT UNIT (FEU) EXTERNAL DIMENSIONS 40 FT X 8FT X 8.5FT(LWH)
貨櫃的尺寸 40 FOOT HI CUBE (40' H/C) 45 FOOT HI CUBE (45' H/C) EXTERNAL DIMENSIONS 40 FT X 8FT X 9.5FT(LWH) 45 FOOT HI CUBE (45' H/C) EXTERNAL DIMENSIONS 45FT X 8FT X 9.5FT(LWH) DRY CNTR、REEFER CNTR、OPEN TOP、OPEN SIDE、PLATFORM、FLAT RACK (FIXED END)、FLAT RACK (COLLAPSABLE)、TANK CNTR
貨櫃基地設施 船席,岸肩 Berth, Apron 貨櫃調度場 Marshalling Yard, MY 貨櫃存放場 Container Yard, CY 貨櫃集散站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CFS 控制塔 Control Tower 貨櫃保養場 Maintenance Shop 辦公室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出入口檢查室 Gate House 碼頭鐵路 On Dock Rail
Detention(留滯費):貨主借用船公司的貨櫃或拖車以便在自己工廠裝櫃或拆櫃時,若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歸還,由船公司按日每櫃若干向貨主收取的費用 Demurrage(延滯費):貨物卸船後,貨主未於約定的免費期內前往貨櫃集散站領櫃; 或貨物裝船前,在櫃場的等待期間超過免費期。
貨櫃場站裝卸機具 拖車(Trailer)及車架(Chassis) 前端裝載機(Front-End Loader)及堆高機(Fork Lift) 跨載機(Straddle Carrier) 門式機(Transtainer) 橋式起重機(Gantry Crane) 側載機(Stacker)
貨櫃運輸的運送作業方式 1 直達作業(Direct Service) 2 集貨接駁作業(Feeder Service) 3 陸橋作業(Land Bridge Service)。
陸橋運輸 Land Bridge 在海洋運輸中, 插入一段鐵路運輸, 以替代一部份海洋運輸的海陸一貫運輸方式 陸橋運輸之特徵 : 在海洋運輸中, 插入一段鐵路運輸, 以替代一部份海洋運輸的海陸一貫運輸方式 陸橋運輸之特徵 : 第一運送人發行聯運提單(Through B/L) 全程運費由託運人支付予第一運送人 運送期間貨損由第一運送人負全部運送責任
陸橋運輸 Land Bridge 北美貨櫃陸橋運輸 迷你陸橋 MLB 微陸橋 (Interior Point Intermodal, IPI) OCP (Over common point) 西伯利亞貨櫃陸橋運輸
貨櫃之鐵路運輸方式 平車載拖車(trail on flat car, TOFC) 又稱 Piggy Back駝運方式 平車載貨櫃(container on flat car, COFC)又稱Boxy Back箱背方式 雙層貨櫃列車(double stack train)
貨櫃之鐵路運輸方式 TOFC(Piggy Back): COFC(Boxy Back): 使用牽引車將拖車及拖車上的貨櫃一起置於鐵路平車上運達受貨人或內陸貨櫃集散站的裝運方式。 各車站無需設置起重機,但將減少拖車營利能力和列車的載重能量,增加平車全盤高度。 COFC(Boxy Back): 利用起重機將貨櫃吊上鐵路平車的貨櫃裝運方式。 以此方式運輸貨櫃,各車站均需設置起重機,方能從事貨櫃的裝卸。平車只載貨櫃,而不附帶拖車本身,故可增加載重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