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一、付款赎单 二、风险及防范机制
付款赎单 1、支付工具 2、支付方式
支付工具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1)票据当事人 (2)票据行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承兑人) 票据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承兑人) 非基本当事人:保证人、背书人、被背书人 权利人:持票人 义务人:持票人之前在票据上作过表示的人
票据行为 { 要式证券、不要因证券 基本票据行为:出票 附属票据行为:其它(背书、承兑、保证)
支付方式 汇付(remittance) 托收(collection)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汇付 汇款人 (买方) 收款人 (卖方) 汇入行 汇出行
托收 付款方 (进口方) 委托人 (出口方) 代收行 托收行
信用证 (即期不可撤消的跟单议付信用证) 开证人 (进口方) 受益人 开证行 通知行 议付行 保兑行
押汇 1、托收 (1)出口押汇:D/P at sight (2)进口押汇:D/P after sight 2、信用证 (1)出口押汇:即期 (2)进口押汇:远期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1、银行信用 2、自足文件 3、单据买卖
“不短路原则” FOB交易鱼粉,以不可撤消L/C支 付,L/C要求提单是标明“运费已付” 的指示提单,卖方提交的提单注明 “运费到付”,且不是指示提单,故 银行拒收。卖方随即向买方提交,单 据符合买卖合同,买方是否应该接受?
自足文件 晨光公司(A)与高通公司(B)信用证纠纷案 A向B出口服装的合同规定:最迟装船期为 1994年8月30日。由于B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量 提供面料,A赶不上最迟装船日期。这时B出具保函: 保证买方收到单据及时付款。A办理装运。(1) 单据在开证行被拒付。(2)A收到买主C的质量质 疑和要求降价的传真 。
信用证的“单据买卖” 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 或法律效力……I概不负责; 表面相符原则(UCP500第15条): 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 或法律效力……I概不负责; 银行对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 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货 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 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 力、履约能力或资信也概不负责。
信用证欺诈的定义 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用虚假情况或故意隐 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示。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 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骗取货款支付的商业欺 诈行为。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1、卖方风险(“软条款”信用证) 2、买方风险 (1)伪造、变造单据; (2)交易欺诈; (3)针对信用证本身的欺诈。
“软条款”信用证 例1:L/C规定“必须在开证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 定船名的指示后,才能装运”。 例2:受益人应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 验证书。 例3:L/C规定“受益人被特别告知:开证行可以随 意修改信用证而无须明确任何理由。”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里程碑式判例——Sztejn案 1941年,原告A向被告B(印度某公司)购买 一批鬃毛。A申请银行C向B开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后B提交了全套表面相符的单据办理议付,但A声称 B实际装运的是牛毛及其他不值钱的垃圾,并以B欺 诈为由申请法院发布禁令禁止C付款。其主张获得 法院的支持。
Sztejn案 Shientag法官: (1)首先肯定独立性原则; (2)本案争议的特点(不是违反品质担保,而是故 意不装运买方所购之货;(3)允许银行拒付无不 利影响; (4)买方证实存在有实质性破坏的欺诈。
1989年中国的“欺诈例外”规定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在利用签定 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 间内尚未对外付款、未对远期汇票进 行承兑的,人民法院可行使“止付” 权,即根据买方指示,冻结信用证项 下的货款。
信用保障机制 国际保理 保险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信用保障机制 (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 1、银行保函 如委托出具保函的一方未向受益人履行义务, 由银行承担保证书中的付款责任。 2、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当开证人未履行应尽义务时,受益人按备用信 用证规定向其开证行索偿。
收款风险 1914年,英卖方以CIF汉堡售与英国买方一 批中国大豆。7月底,货物被装上一艘德国船。8 月4日英德宣战,8月5日公告禁止相互贸易。该 德国船在一中立港避难。 8月6日,卖方向买方提交单据遭到拒收。卖 方认为单据签发时是合法有效的,后来因为战争 风险导致其无效,买方应该自行投保战争险以获 得补偿。请问卖方的理由是否成立?
Claim 1、熟悉国际货款收付的基本工具和方式。 2、重点掌握付款赎单的特点。 3、了解国际货款收付的风险及其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