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虛偽意思表示、詐欺、脅迫 王志中 律師/法學碩士 100 年 11 月 08日
案例思考 甲在高雄寶來溫泉區興建一棟別墅,乙前往參觀,再三讚美該地點十分適合養老度假,甲就客氣地對乙說:等你退休這邊可以借你養老。 甲對三個兒子中最小的兒子最疼愛,想要把名下一棟房子贈送給小兒子,但又怕其他兒子覺得不公平,乃與小兒子假裝買賣,將房子以買賣名義過戶給小兒子。 甲因積欠乙100萬元,乙即要求甲將其價值300萬元之傳家古玉以100萬元價格賤賣給乙,藉此抵債。
意思表示 意義: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 意思表示之構成要素: 主觀要件-內心意思 客觀要件-外部表示 行為意思 表示意思 效果意思 客觀要件-外部表示
意 義 設 例 地 位 行為意思 表意人自覺地在從事某種表示行為。 例如:睡夢中行為,他人舉自己之手,為欠缺行為意思。 必備要素 表示意思 表意人主觀上認識其行為有某種抽象之法律上意義。 例如:如拍賣中與朋友打招呼,即無表示意思。 非必備要素(較可採)。 效果意思 表意人主觀上有依其表示行為發生特定、具體法效之意思。 例如:一方在賣畫,他方誤為書本而為承諾,即為欠缺效果意思。 非必備要素。 動機 意思表示的緣由,乃意思形成過程中,所斟酌考慮的事實。 例如:以為家中書本已遺失,而再購一本。 表示行為 客觀可認為行為人在表示某種意思之行為。 例如:在拍賣會場舉手表示願買。
意思表示需健全無瑕疵 意義:若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則可能歸於無效。民法自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三條討論了許多有關意思表示有瑕疵之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之瑕疵 一、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86)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 I) 故意不一致 隱藏行為(§87 II) 有瑕疵(不健全)之法律行為 錯誤(§88) 偶然不一致 誤傳(§89) 詐欺(§92) 不自由 脅迫(§92)
意思表示不一致 意義: 表意人之真意與其表示於外部之意思不符。 我國立法原則:以「表示主義為原則,以意思主義為例外」,以圖當事人的保護與交易安全的調和。
意思表示不一致類型: (1)故意不一致(表意人明知): (2)偶然不一致
故意不一致(表意人明知) A、單獨虛偽表示: B、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單獨虛偽表示 a、意義 b、效力
意 義 當事人無意為意思表示所拘束(主觀),而為意思表示(客觀)之不一致。
效 力 (a)原則:有效(§86本文)。相對人不知時。 (b)例外: i、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法律行為無效(§86但書)。 效 力 (a)原則:有效(§86本文)。相對人不知時。 (b)例外: i、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法律行為無效(§86但書)。 ii、但為保護第三人—表意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類推適用§87 I但書)。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a、意義: b、效力:
意 義 即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例如:債務人欲隱匿財產而與買受人通謀訂立虛偽之買賣契約(§87 I)。
效 力 (a)通謀虛偽表示,於當事人間無效(§87 I本文)。 (b)對第三人之效力: 效 力 (a)通謀虛偽表示,於當事人間無效(§87 I本文)。 (b)對第三人之效力: i、為保護信賴該表示行為外觀之第三人,通謀虛偽表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87 I但書)。 ii、善意第三人得主張其有效,但亦得主張其無效,若主張其有效時,表意人不得以無效對抗之,蓋所以保護交易之安全。
偶然不一致 A、意義: B、類型:
意 義 錯誤,乃表意人之表示,因誤認或不知,致與其意思偶然的不一致之謂。即表意人因誤認客觀的事實致表示與其不同內容之效果意思。
類 型 a、動機錯誤: b、內容錯誤(§88 I 本文):
動機錯誤 (a)意義: (b)效力:
意 義 意思表示緣由錯誤,即何以形成客觀表示行為之基礎事實有所誤認,例如:聽信某政府高層人士表示捷運將經過某地段,而高價購買該地段,嗣後發現是子虛烏有。 動機存在於表意人之內心,外人不得而知,自不許撤銷。 Q相對人明知表意人動機錯誤時,表意人可否撤銷意思表示?→否定,不許撤銷。
效 力 i、原則上:並無影響已表示之效力,惟其動機倘表示於外,構成意思表示之一部分時,其誤認可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始得撤銷。 例如:租101附近飯店一晚要拍跨年煙火,但適逢颱風取消煙火施放。→雙方皆無過失,利益衡量。 ii、例外:保證契約。例如:甲誤以為乙富資力而為之保證,不可撤銷保證契約。故即使乙之資格在交易上認為重要,保證人甲仍不得撤銷其保證契約。
內容錯誤(§88 I 本文) (a)意義 (b)分類
意 義 意思表示中所包含的事項,客觀上與所認知之客體為不同一之標的。
分 類 i、事實上之錯誤: ii、法律上之錯誤:
事實上之錯誤 (i)當事人同一性錯誤:甲誤乙為丙,而對乙為意思表示(例如:誤泌尿科陳醫生為心臟科陳醫生)。 (ii)標的物同一性錯誤:甲誤A書為B書,而出售於乙(誤為漢英字典,而買英漢字典)。
法律上之錯誤 例如:甲不知租賃有償,使用借貸無償。而就其所有之A屋表示出借於乙,實則以出租之意思 甲得依民法第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銷。
表示方法錯誤 i、意義 ii、設例:
意 義 即「不知」,表意人不欲為該內容之意思表示,錯誤發生於客觀之表示方法故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
設 例 (i)甲誤新筆A為舊筆B而拋棄之(拿錯)。 (ii)效力:交易上重要者,得撤銷。
誤傳(傳達不實)(§89) i、意義 ii、設例 iii、效力
意 義 意思表示成立後,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之傳達不實,而發生錯誤。
設 例 使者口傳,誤傳八萬元為三萬元。
效 力 傳達機關若係: (i)傳達出於過失—得撤銷。 效 力 傳達機關若係: (i)傳達出於過失—得撤銷。 (ii)傳達故意誤傳?(例如:甲請乙告知丙欲進貨冷氣機10部,乙自作主張告知丙說甲欲購20部冷氣機時,應如何處理?) (ai)甲說(德通說):「類推適用」無權代理。乙之傳達非甲之意思表示故不生效力,根本無須撤銷。 (bi)乙說(新近見解):傳達機關由甲選任,故意誤傳之危險應由甲承擔。
意思表示不自由 詐欺 1、意義: 2、要件: 3、效力: 4、脅迫:
意 義 詐欺人故意施行詐術欺罔被詐欺人,使被詐欺人陷於錯誤,並因之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也。
要 件 (1)存於詐欺人方面: (2)存於被詐欺人方面:
存於詐欺人方面 A、主觀要素:須詐欺人有詐欺之故意。 B、客觀要素:須詐欺人有詐欺之行為。
存於被詐欺人方面 A、主觀要素:須被詐欺人因詐欺而陷於錯誤。 B、客觀要素:須被詐欺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效 力 對於當事人間之效力: A、施行詐欺如為「當事人之一方」時,則表意人不限何種情形,均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效 力 對於當事人間之效力: A、施行詐欺如為「當事人之一方」時,則表意人不限何種情形,均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施行詐欺者如為「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時」,則因該意思表示有無相對人而有區別。如有相對人時,則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事實者,始得撤銷之(92 I 但書)(若無相對人時,財詐欺縱第三人所施,表意人亦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效 力 C、對於第三人之效力: 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此時表意人雖仍得行使撤銷權,契約雖歸無效,但表意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效 力 D、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應於「發現詐欺」時,一年內為之;但自「意義表示」後,經過十年亦不得撤銷。
脅 迫 (1)意義: (2)要件:
意 義 以不法的危害預先告知,使他人心生畏怖,而為意思表示或財物交付之行為。
要 件 A、存在於脅迫人: a、須脅迫人有脅迫之故意(主觀要件): b、須有脅迫之行為(客觀要件): c、須脅迫行為係不法 要 件 A、存在於脅迫人: a、須脅迫人有脅迫之故意(主觀要件): b、須有脅迫之行為(客觀要件): c、須脅迫行為係不法 B、存在於被脅迫人: a、須被脅迫人因其脅迫而發生恐怖: b、須被脅迫人因恐怖而為意思表示:
脅迫之效力 A、撤銷權: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92 I)。
DELL電腦網路商店價格標錯案 事實: 民國98年6 月25日DELL公司在其網址「www.dell.com.tw 」之網路商店上,就其品牌部分商品標明有線上折扣之優惠,某甲即依系爭網站所標示之折扣價格及訂購方式,於系爭網站所具體設計供填寫信用卡資料之欄位,以填寫含信用卡類型、號碼、到期日、卡片上名稱、信用卡確認號碼、發卡國家等信用卡資訊(下稱系爭信用卡資訊)之方式,訂購系爭網站上所展售之Dell E2009 W 20”DigitalWid escreen LCD Monitor(S14E2009WTW)型號之20吋液晶螢幕1 台,及Dell 2009W 20 ”Ultrasharp Widescreen LCD Monitor(S142009WTW)型號20吋液晶螢幕1 台。
法院判決爭點: DELL公司於系爭網站上張貼系爭商品規格、價格及販賣,是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兩造是否已就系爭商品成立買賣契約? 表意人「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之客觀行為標準,作為區別要約及要約引誘之依據。 DELL公司如就系爭商品標價錯誤,得否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 某甲購買該商品有無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