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 設計專利 楊智傑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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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 設計專利 楊智傑 老師

新型 104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限於物品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區分 相同 差別 種類 審查方式 期 發明專利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進步性要求高 物品、物質、方法、新用途 早期公開 請求審查 實質審查 20年 新型專利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進步性要求較低 物品 形式審查 10年

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法理由 第一百零四條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第九十三條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一、條次變更。 二、按新型之標的除物品之形狀、構造外,尚包含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多數獨立物品予以組合裝設者,如裝置、設備及器具等,非僅限於「裝置」,為求文義精確,爰參酌日本實用新案法第一條、韓國新型法第四條及大陸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將現行條文之「裝置」修正為「組合」。

考古題 何謂新型專利之標的?並就(一)「利用垃圾製造肥料之方法」、(二)「溫度計」,以及(三)「電路構造」,申述其是否符合新型專利之標的?(25分)(99年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考古題 甲眼鏡製造公司,為改進現有眼鏡框之製造技術,特別延請乙擔任研發部門主管,主持「具磁鐵的眼鏡框」之研發工作,並順利完成可以申請專利之「具磁鐵的眼鏡框製造方法」。試問:此種「具磁鐵的眼鏡框製造方法」,除申請發明專利以外,可否申請新型專利?又請詳加比較發明與新型兩者之專利要件有何不同?(35 分)(95年高考智慧財產權行政)

不予新型專利(105) 第 105 條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不予新型專利。 限於物品才可申請新型專利 抽象無形之創作物或軟體程式,均非新型專利 所保護之內容。

新型專利之形式審查 我國修法將新型專利之審查,由實體審查制改採為形式審查制,使申請人得以在較短之期間內,迅速地取得專利權。 若如德國採雙軌制 可同時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乃形式審查,先取得暫時保護措施 等到發明專利若也申請到,再擇一或放棄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之舉發 第119條  新型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一、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一百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者。   

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者。   以前項第三款情事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新型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處分時之規定。但以違反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依舉發時之規定。   舉發審定書,應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

發明新型二擇一(新第32條 )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第116條(行使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第117條(專利權撤銷之賠償責任)   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15號  按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專利法第104 條定有明文。因新型專利權僅為形式審查,並未經實體審查,故為防範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影響第三人對技術之利用及開發,是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其權利時,應有客觀之判斷資料,即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核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止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並非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即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職是,原告雖於本件起訴前,未向被告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然其可證明被告實施系爭專利之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時,自得對其主張侵害系爭專利之請求權。

課予同業閱讀專利公報之義務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原告E公司與被告F公司均為製造、銷售集塵筒自動撥掃裝置之同業,被告F公司應熟悉相關技術與其產品特性,且專利公報為社會公眾可查閱之資訊,被告F公司未加以查證,就其製造、銷售系爭產品,致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其屬應注意而不注意或怠於交易上所必要之注意,自不得諉稱不知。況國內專利資料庫之電腦查閱檢索普及,倘疏未檢索,自應負過失責任。

考題 甲就其發明申請取得一新型專利權,並於公告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技術報告,惟在技術報告作成之前,甲發現乙未經同意製造相同之專利物品銷售,由於事出緊急,甲乃趕緊委請知名鑑定機構製作侵害鑑定報告,並據以對乙提出專利侵權訴訟,而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對乙進行警告。試問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對甲之專利侵權訴訟有何影響?(102警察法制)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一、關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法律性質,觀諸專利法第103條之修正理由第三項:「三、第1項規定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功能上具有公眾審查之性質,從而對於申請技術報告之資格,不應予以特別限制,而應使任何人皆能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修正條文第107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是以立法者顯無意使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具有行政處分之效力。

二、準此,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主張該新型專利有應撤銷理由之人,應依專利法第107條規定向被告提起舉發,並使該新型專利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賦予其正當之程序保障,被告基於雙方之攻防後所為之審定,始屬行政處分;不服該審定者,有權進行行政爭訟程序以資救濟。

設計(以前稱新式樣) 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又稱「工業設計」 分開保護 美國設計法(design patent law)、日本意匠法

設計與著作權之比較 取得 要件 獨占與否 期間 設計專利 實質審查 新穎性 創作性(進步性) 產業上利用性 獨占 12年 著作權 創作保護主義 原創性 沒有獨占 死後50年

設計專利 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第一百零九條 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手機設計 手機本身、機座、充電座、電池、包裝盒、手機夾持具、手機護套、手機面板、耳機 只要是外觀造型,均可申請新式樣專利

Case: iPhone

Samsung Galaxy

hTc One X

Sony Xperia

設計的新穎性 發明、新型乃強調「相同」 設計乃包括「相同」和「近似」 第 122 條I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近似 是否構成近似,應就其整體造型隔離觀察,有無使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若只是使用相同或近似之造型組件,然透過產品設計整體造型組合巧,產生截然不同之造型意象,不致產生混淆之感覺,不構成近似 設計無研究、實驗之6個月寬限期

設計之進步性 第 122 條II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批評:設計並不需要有進步性 只需要有新穎性和個別性

設計不具備進步性 基本幾何形狀及基本構成不具進步性 自然物之模仿不具進步性 著名創作物之模仿不具進步性 物品商業用途之置換不具進步性 BMW汽車之造成改為玩具用途 組物間特徵之完全轉用不具進步性 系列產品的特徵

考古題 甲以「折疊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式樣專利。試問:本案應具備何種要件,始可能取得發明專利權?本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折疊床」之形狀,係兩床墊前後端各設有ㄇ字形護欄之床支架及提握柄所組構而成,其造形僅屬習知形狀稍作簡易修飾所成,未見明顯創新變化特徵,亦未能呈現出穎異之視覺效果,而不予專利。請詳述此係欠缺何種新式樣專利要件?(35分)(98年智慧財產行政薦任)

新穎性優惠期 122iii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一、因於刊物發表者。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聯合新式樣 第109 條II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確認說,聯合新式樣是使母案的近似範圍更明確,故必須與母案近似,才可申請 110V同一人以近似之新式樣申請專利時,應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不受第一 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110 I(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式樣,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 樣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樣,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新穎性要件 110 IV(四、新式樣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 )進步性要件

聯合新式樣 但於原新式樣申請前有與聯合新式樣相同或近似之 新式樣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 取得聯合新式樣專利。 同一人不得就與聯合新式樣近似之新式樣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 從屬性 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 124一併消滅 126不得單獨讓與、信託、授權或設定質權

衍生設計專利 新修正條文 第127條 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 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 同一人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第 135 條 第 136 條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 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第 137 條 第 138 條 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之範圍。 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原設計專利權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其衍生設計專利權有二以上仍存續者,不得單獨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成組物品設計專利 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九條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 第一百十九條 申請新式樣專利,應就每一新式樣提出申請。以新式樣申請專利,應指定所施予新式樣之物品。

三、不予設計專利(124) 舊第112 條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樣專利: 一、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風扇之扇葉、螺絲之螺紋 二、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著作權法保護、無產業上可利用上 有批評:美術工業品可由產業界大量生產製造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已有積体電路布局保護法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五、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 者。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二、純藝術創作。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第一百十二條 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樣專利:一、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二、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五、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考古題 請比較說明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三者所保護之對象有何不同?(89年專利商標審查人員三等)

專利要件比較 專利要件 發明 新型 設計 產業上利用性 專利法第22條第1、2項 新穎性 專利法第22條第1、2項、第23條。 專利法第94條第1、2項、第95條。 專利法第110條第1、2項、第111條。 進步性 專利法第22條第4項 專利法第94條第4項 創作性 專利法第110條第4項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目前採實體審查 但未採請求審查與早期公開制 等到未來新型的形式審查制度運作良好,可將設計專利也改為形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