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屋 法 律 問 題 解 析 轉租的問題 中正大學法律服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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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屋 法 律 問 題 解 析 轉租的問題 中正大學法律服務社

租屋小案例 乙與同學二人一同向甲承租公寓一間,約定租約二年,租金每月支付,隔年乙之同學二人均因提早畢業而不再續住,乙一人不堪負擔租金,乃另招丙丁二人同住。其間,A向乙丙丁表示,其為公寓所有權人,主張甲為該公寓之承租人,因其擅自將房屋全部轉租予乙丙丁,已與甲終止租約,要求乙丙丁將公寓返還。

案例之法律關係 若乙向房東甲表示,由丙丁代前二位同學與甲成立租賃契約,則非轉租之問題,而係承租人變更之問題。 若乙係逕向丙丁二人收取租金,房東仍認乙及前二位同學為其房客者,則涉及轉租之問題。 甲A間原存在租賃關係,甲因違法轉租,A乃終止租約,而向乙丙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轉租之法律規定 承租人未得出租人同意,原則上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時,除非有反對之約定,否則承租人得將房屋的一部份轉租他人。(民法第443條第1項) 若承租人違反不得轉租之約定,或將房屋全部轉租,為違法轉租,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民法第443條第2項)但於終止租約之前,該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由承租人負擔賠償責任。(民法第444條)

轉租之法律關係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關係仍繼續存在。僅於違法轉租時,出租人有權主張終止租約。 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成立租賃關係。 出租人與次承租人間並不發生任何契約關係,若因次承租人可歸責之事由使租賃物毀損滅失,出租人僅得向承租人請求賠償(民法第432條),或向次承租人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民法184條)。

合法轉租(一) 合法轉租,指承租人得出租人之承諾而轉租者,或租賃物為房屋且無反對轉租之約定,而轉租其一部份者。 若租賃物因可歸責於次承租人之事由毀損滅失時,出租人得依民法432條第2項及444條第2項,向承租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承上,承租人對次承租人則依民法第432條第2項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合法轉租(二) 出租人與次承租人間雖無租賃關係存在,但因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為合法轉租,故若出租人向次承租人主張民法767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時,次承租人得以其與承租人間之租賃關係為合法轉租,主張有權占有。

違法轉租(一) 違法轉租,指承租人未得出租人之承諾而轉租者,或租賃物為房屋,而將其全部轉租者,或雖轉租房屋之一部,但有反對之約定者。 若租賃物因可歸責於次承租人之事由毀損滅失時,出租人得依民法432條第2項及433條之規定向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違法轉租(二) 出租人依民法443條第2項得終止其與承租人間之租賃契約。 於出租人終止租約之前,其僅得依民法767條向次承租人請求將租賃物返還予承租人,因屬違法轉租,故次承租人不得以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主張有權占有。 於出租人終止租約之後,得依民法767條逕向次承租人請求將租賃物返還予出租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