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哲學系 林火旺 教授 http://homepage.ntu.edu.tw/~hwlin/ 道德推理 Moral Reasoning 台大哲學系 林火旺 教授 http://homepage.ntu.edu.tw/~hwlin/
James Rachels & Philippa Foot Euthanasia(安樂死) James Rachels & Philippa Foot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James Rachels 一、前言: (一)區別消極安樂死和積極安樂死 (二)本文目的:論證此一區別無意義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二、論證A:讓人死亡的過程可能相當緩慢且痛苦,而致命的注射既快且無痛苦 (一)如果停止治療的理由是縮短病人的折 磨,積極安樂死更為適合。 (二)讓罹患腸道阻塞的唐氏症小孩,掙扎數 天而死亡,為何不主動結束其生命?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三、論證B:導致生死決定的傳統主張,是建立在不相關的基礎上 (一)移除腸阻塞並不困難,為何可以讓這樣的唐氏症嬰兒死亡?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二)如果唐氏症兒的生命是值得保留,只是多一個簡單的手術,為何不做?如果這種生命不值得保留,有沒有腸道阻塞有何差別? (三)決定嬰兒生死的理由不是腸道是否阻塞,而是唐氏症。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四、論證C:殺人和讓人死亡的道德差異,可否支持積極和消極安樂死的區分? (一)一般認為殺人比讓人死亡在道德上較為嚴重,所以消極安樂死可以被允許,但是為了個人利益,Smith和Jones唯一的差別是,前者殺了其表弟,而後者見其表弟溺水而不救,這兩者的道德評價有差別嗎?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二)醫生的處境雖然不同於Smith和Jones,但如果讓病人死亡是基於人道理由,基於人道理由給病人打致命的一針,其道德地位是一樣的。不論判斷是否正確,使用什麼方法並不重要。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三)美國醫療協會認定:意圖終止他人生命是重大議題,因此禁止仁慈的殺人行為(mercy killing),但卻認為停止治療不是意圖終止他人生命。作者認為,停止治療就是意圖終止他人生命。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四)一般人很難接受殺人和讓人死亡在道德上沒有差異,理由是混淆兩個問題: (1)殺人本身是否比讓人死亡還差 (2)實際殺人的例子是否比實際讓人死 亡的情況更該譴責 即使(2)是真的,也不意味著(1)是真的,殺人和讓人死亡的差異在於其它因素。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五、反對者的可能論證:在消極安樂死中,醫生並沒有做任何事,以致於造成病人的死亡,而積極安樂死則是醫生主動做了某事。所以前者是病人的病使他致命,而後者則是醫生殺了病人。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作者的回應: (一)消極安樂死中,醫生沒有做任何事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二)在法律觀點,死因是什麼很重要,因為這會決定醫生是否被起訴,但這個概念不能用來證明消極和積極安樂死的道德差異。 (三)積極安樂死是法律禁止的,所以醫生關心其行為的法律結果。但醫生也應該關心法律所要求的,是一個可能站不住腳的道德主張。
“Euthanasia” Philippa Foot 一、安樂死的定義: (一)常用字典的定義: (1)一個安寧和舒適的死亡; (2)產生這種死亡的方法; (3)造成一個安寧和舒適死亡的行為
Euthanasia (二)作者的定義:死亡這個事件對死者而言是一個好或快樂的事件,也就是說造成或選擇死亡是為死者著想。
Euthanasia 二、死亡如何可能是為一個人著想? (一)生命通常是好的,但實際情形是:生命 和善的聯結是偶然的 (二)生命和善如何聯結: (1)三種錯誤的理由:a)善惡均衡決定生命是否對某人是好的;b)經驗本身就是善的;c)人有生存欲望,所以生命就是好的
(2)先考慮植物和動物:對植物而言,維生就是有利;對動物則比較複雜,涉及健康和維持生命,但痛苦不是動物的正常生活,所以如果動物的生命是受折磨的,拯救它的生命,並不是為它好。
(3)人: a)人對自己的生命觀點會影響生命對他是否是好的 b)對人而言,不是活著就是好的,必須達到一個正常標準,即擁有最小量的基本物
Euthanasia 三、安樂死可否在道德上證成? (一)兩種反對安樂死的德行:正義和慈善 (1)正義和權利相關,慈善則和他人的 善相關。 (2)自由權和請求權(claim-right)的區別 (3)生存權:有時指的是自由權,最重要的是一組請求權,主要是免於威脅生命之干擾的權利。生存權包括不干涉和服務的權利
(二)生存權利安樂死的關係 (1)生存權可能排除安樂死,因為一個人擁有權利和為他好之間,並沒有直接關聯,所以個人的意願才算數 (2)生存權所產生的不干涉義務優先於對他的照顧和服務,這個區別和消極和積極安樂死的區別相關,任何人可能都有責任不去干涉某人,但可能沒有人有責任維持其生存
Euthanasia (三)積極和消極安樂死的界線 (1)干涉生命是積極安樂死,干涉治療過程則是消極安樂死 (2)對Rachels反對此種區別的批判 (3)如果病人不願意死,沒有人有權利 執行積極安樂死,也就是說即使為了某人的好處,也不能違反其意願而殺他 (4)服務權並不表示有權可以要求任何維生所必要的服務。
Euthanasia (三)慈善和自願、非自願的安樂死 (1)慈善和非自願安樂死 (2)慈善和自願安樂死 (四)結論: (1)非自願積極安樂死永遠無法證成 (2)其它組合和正義及慈善可能同時相 容
Euthanasia 四、目前的實作 (一)安樂死已經在施行 (二)腸道阻塞的唐氏症不加以開刀,並不是 安樂死 (三)積極安樂死最可能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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