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第七講 課程網頁:https://ceiba.ntu.edu.tw/971_liberalism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By Isaiah Berlin
一、前言 Isaiah Berlin(1909-1997) (一)生平介紹 Four Essays on Liberty Historical Inevitability Russian Thinkers Three Critics of the Enlightenment
一、前言 (二)兩種自由的概念 (1)消極(negative)自由:它涉及回答的問題是“在什麼範圍內應該讓行為者從事其能從事的行為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2)積極(positive)自由:它涉及的問題是“什麼或誰是掌控干涉的來源,能決定某人去做這而不是做那?”
二、消極自由的概念 (一)區別政治上不自由和無能力 (二)自由的範圍:公共領域和私領域,由法律加以界定。 (三)兩個錯誤的想法: (1)人需要的自由是不一樣的。 (2)犧牲自己的自由,可以換取他人其它種類自由的增加。(這是一種價值的混淆) (四)侵犯個人自由領域就是專制
三、John Stuart Mill的自由觀 (3)這種自由和獨裁政體相容,因為它關心的是控制的範圍,而不是控制的來源。
四、積極自由的概念 (一)意義:當自己的主人 (二)兩種自我:理性的我和欲望的我 (三)真實的我可以等同於更大的集體 (四)真我的概念可以證成壓迫
五、自由和主權 (一)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的衝突 (1)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的觀點:自由的法令可能比暴君的枷鎖還要苛刻,這裡所指的是積極意義的自由,它是所有公民共享的集體之自由,它有公共權力可以干涉任何一個公民生活的任何一個面向。這就是他所謂的“共同意志”(general will)的概念。 (2)積極自由可以摧毁消極自由 。
五、自由和主權 (一)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的衝突 (3)Benjamin Constant (1767-1830)的觀點: a)無限權威(主權)從君主轉移到人民,並沒有增加自由,而是奴隸負擔的轉換。只要絕對權威,個人自由就會受到威脅,民主政治一樣可以鎮壓個體。 b)由眾意所形成的政府是間接性獨裁,君主制則是一個較有效集權的暴君。Constant在盧梭的觀點中看到個人自由最危險的敵人。
五、自由和主權 (二)十九世紀自由主義者追求的是消極自由,個人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最小範圍,民主多數決並不必然保證此一最小自由。對自由主義者而言,參政之積極權利的主要價值是:作為保障消極自由的一種工具。 (三)自由主義認為自由社會的統治原則有二: (1)只有權利是絕對的而不是權力。 (2)有一個不可侵犯的領域。
六、一和多 (一)「存在一個最終解答」這個想法要為歷史上的屠殺事件負責 (二)價值是不相容的,所以自由選擇才具有重大價值,自由本身就是目的 (三)多元和消極自由的優點: (1)它比較真實 (2)它比較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