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律爭議 再保險契約之法律適用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再保險,為保險人以其所承擔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之契約行為。」 再保險之內涵符合保險法第一條所定之保險之涵義
再保險業務之屬性 (營業分類) 填補原保險人依原保險契約,對被保險人所承擔之給付責任 再保險之賠償仍具填補的性質
再保險與禁止兼營原則 本業經營原則 專業再保險公司 財務再保險與ART之屬性 風險的移轉:著重財務風險 強調時間價值
3. 結論: 於我國法制下,再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除該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適用一般保險契約法之規定。 再保險者,乃保險之一種,其保險標的以原保險契約理賠責任為基礎,故性質上屬責任保險。 保險業務經營範圍仍應秉持專業分工原則。
肆、基本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法第二十條:「凡基於有效契約所生之利益,得為保險利益。」 MIA1906第九條:「保險人就其承保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並得為再保險。」
再保險之保險利益: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倘原保險契約解除,再保險契約亦隨之解除 再保險利益之範圍:以原保險責任之範圍為限 再保險利益之額度:所承擔之再保險金額
2、損害填補原則 屬責任保險,是為損失填補契約(contract of indemnity) 再保險責任之成立:應以原保險理賠責任確認為準 再保險人之損失填補之義務,不因原保險人未盡或已盡賠償義務而異
再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並無契約當事人關係(privity of contract) 但再保險人與原被保險人間,可依契約約定,具有一定之權義關係 填補範圍:依契約之內容而定(DIC,Dual Rating)
3. 最大誠信原則 再保險契約為保險契約之ㄧ種,當事人亦應遵守誠信原則 再保險之核保,重視「人」之因素。如操守、技術與信用
告知義務乃維持當事人間之平衡地位 告知義務之適用:多半於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 商業習慣:優惠賠款、錯誤遺漏與商務仲裁
火災保險保險金額達639億5,600餘萬元,總賠款80億6,800萬元 案例分析:日月光大火賠案 火災保險保險金額達639億5,600餘萬元,總賠款80億6,800萬元 保單生效日2005/04/30,保險事故發生日2005/05/01 計有九家國內產險公司參與共保 大火持續燃燒六小時 造成九人受傷,預估損失超過百億元 2005.05.01 日月光半導體內壢廠因鍋爐爆炸引發大火
案例分析:日月光大火賠案 產險業以「內共保」方式,提高承保能量 同業互信:最大誠信原則 內稽內控:由一般核保人員決定再保分進與否是否洽當
4. 同一命運原則 係指保險命運而非商業上命運 其範圍在「再保險人之利害關係範圍內」 非比例再保險必非全然適用
於低自留額之場合,亦少有適用。再保險主導核保與理賠 Follow the Settlement?利益衝突?如優惠賠款、錯誤遺漏與代位權之行使
Conflict of Interest: 5% retention 95% E Reinsurer A Insured B Insurer Follow the Settlement Insurance Payment 5% retention 95% E Reinsurer A Insured B Insurer No Subrogation D Group C T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