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正義論 第4週 Chapter II. §13-17
§13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第二原則=差異原則+機會的公平平等。 主張:具較好自然才能和處境者的利益要有助於 較差者的利益,且所有人都應該擁有達到各種社 會地位的公平機會,將導致正義的分配。 優點: 1.差異原則可消除效率原則的不確定性。 2.差異原則可使社會最不利成員從社會和經濟的不 平等中獲益。
§13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二)差異原則為什麼是平等主義觀? 根據差異原則,除非有一種分配使兩個人都變得 更好,否則平等的分配就比較好。 最不利的 代表人 OP: 貢獻曲線 最有利的代表人 滿足差異原則 (TJ, 76)
§13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效益主義解釋分配的無異曲線 (TJ, 77) 圖7:比差異原則更少平等主義的觀點。 圖8:差異原則選b。古典效益主義選a,允許較大不平等。
§13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要為不同社會階級生活前景的最初不平等做辯護, 根據差異原則,只有當期望的差異對處境最差的 代表人有利時,它才是可證成的。 誘因:允許處境較佳者可擁有較大期望,可鼓勵 經濟過程更有效率、加速推動革新。最後的結果 會對最不利者有利。
§13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三)對差異原則的補充: 1.應用差異原則時,未達最佳安排的情況仍有區別: 完全正義體系(perfectly just scheme):最不利者 的期望達到最大程度。 非完全正義但仍是正義的體系:處境較佳者的期 望對較不幸者的福祉有貢獻,但後者的期望未達 最大值。 不正義的體系:處境較佳者的較高期望過度。若 減少這些期望,最不利者的處境就將獲得改善。
§13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2.差異原則跟效率原則相容: 當差異原則獲得充分滿足時,最不利代表人的期 望得到最大化。 在「完全正義體系也是有效率的」這個意義下, 可達到兩者的一致性。
§13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四)「當差異原則被滿足時,所有人都獲益」是 什麼意思? 1.相對於最初的平等安排,每個人的地位都獲得改 善。 差異原則只要求讓最不利者的期望達到最大,至 於每個人獲利多少,跟該原則的應用無關。
§13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2.處境較佳者由其得到的利益而獲益,處境較差者 是從不平等帶來的貢獻而獲益。 假設各種期望: (1)鏈式連結(chain connection):如果一利益有助提 升最差地位者的期望,那麼也可提升所有介於中 間地位者的期望。 (2)緊密結合(close-knit):不可能提升或降低任何代 表人的期望而不影響其他代表人的期望。 [思考]:這兩個假設在理論和實作上是否合理?
§13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X3:最不利者的期望 X2:居中者的期望 X1:最有利者的期望 (TJ, 81) 圖9:差異原則會選a點。 鏈式連結:在X3曲線向右升高的任何點上,X2曲線也會升 高(圖9的a點和圖10的b點左邊區域)。 緊密結合:X2和X3曲線不存在平坦的延伸,它們在每個點 都上升或下降。
§13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五)第二正義原則的二次表述: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如此安排,使它們同時: (a)對最不利者最有利(to the greatest benefit of the least advantaged),並且(b)在機會的公平平等的 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對所有人開放。 (TJ, 83) [對比]:第一次表述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如此安排,使它們同時: (a)可被合理地期待符合每個人的利益,並且 (b)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開放。 (TJ, 60)
§13 Democratic Equality and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1999年修正版]: 經濟學家可能把差異原則稱為「最大化最小值判 準」(maximin criterion)。 羅爾斯不採用這個名詞的理由: 1.這個判準用來指稱不確定情況中的選擇規則,而 差異原則是一正義原則。 2.在支持差異原則的各種考量中,厭惡風險不發揮 作用。
§14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Pure Procedural Justice (一)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 要求開放地位,主要不是基於效率的理由:排除 某些群體擁有某些地位,有可能改善每個人的處 境。但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禁止這種限制。 被排除者受到不公正對待,因為他們得不到這些 職位的外在報償,且被禁止體驗執行相關義務帶 來的自我實現。
§14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Pure Procedural Justice (二)純粹程序正義: 完全程序正義(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不完全程序正義(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純粹程序正義 (pure procedural justice) 對於正當的分配結果,是否存在獨立的判準? 是否可能設計一個程序,確保實現正當的結果? 決定正當結果的程序必須實際被執行 例子 分蛋糕 刑事審判 公平的賭博
§14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Pure Procedural Justice 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發揮的作用,就是要確保社 會合作體系是純粹程序正義的體系。 實踐優點:不需追溯無數多種環境和特殊個人不 斷變化的相對地位。
§14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Pure Procedural Justice (三)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與配給正義 (allocative justice): 在純粹程序正義裡,分配的正確性奠基在產生分 配的合作體系之正義,以及對參與合作的個人提 出的正當要求(legitimate claims)之回應。 兩個正義原則不把分配正義問題解釋為配給正義。
§14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Pure Procedural Justice 配給的正義觀適用一定量的價值物要在已知其欲 望和需求的特定個人之中進行分配,而這些人不 具合作關係。 [古典效益主義的觀點] 效益主義的社會基本結構是不完全程序正義:有 用以判斷分配結果的獨立判準(效益原則),但 無法設計出可完全達到這個目的的制度。
§15 Primary Social Goods as the Basis of Expectations (一)如何做人際比較? 對社會正義問題,應找出某種客觀的比較基礎。 差異原則如何因應做人際比較的困難: (1)對福祉判斷的精確性,要求得比較少:只需辨認 出最不利地位的代表人,不必像效益主義必須計 算利益總額。
§15 Primary Social Goods as the Basis of Expectations 期望:一代表人能預期得到各種社會基本價值物 的指標。指標越高,期望就越大。 擁有越多基本價值物,個人在實現其目的時就越 可能成功。 一個人的「好」是由對他來說什麼是最理性的長 期生活計畫所決定。
§15 Primary Social Goods as the Basis of Expectations (二)可能的困難與回應: 1.指標的建立:如何衡量不同社會基本價值物? [回應]: 會有不同分配的是權力和權威的特權、所得和財 富。 根據差異原則,指標的問題可化約為衡量最不利 者的基本價值物問題。
§15 Primary Social Goods as the Basis of Expectations 2.對期望的定義:反對者主張,期望是使用社會基 本價值物來執行生活計畫時,期待得到的滿足。 [回應]: 作為公平的正義不考量人們如何運用基本價值物 來獲得滿足,或不同價值觀的優劣。 只要不同價值觀都相容於正義原則,就沒有必要 比較這些價值觀的價值。 把期望定義為代表人能合理期待的基本價值物指 標,是合理的人們都能接受的衡量方式。
§16 Relevant Social Positions (一)選擇相關社會地位: 把兩個正義原則應用在社會基本結構時,要考量 代表人的某些基本的地位。 遵循的概念:兩個正義原則試圖減輕自然的偶然 因素和社會機運之任意性。 假設每個人主要佔據兩種相關地位: (1)平等公民身份(equal citizenship)的地位。 (2)在所得和財富分配中的位置所定義的地位。
§16 Relevant Social Positions (二)平等公民的地位:依此評價社會基本結構。 由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公平平等原則要求的各種 權利和自由,來定義這種地位。 共同利益原則(the principle of the common interest):按照制度如何有效地平等確保每個人促 進其目標所必要的條件,或促進有利於每個人的 共享目的,來評價社會制度。 [思考]:稅制改革、同性婚姻合法化適用平等公民 身份的地位來考量嗎?它們如何涉及每個人的利 益或共同利益?
§16 Relevant Social Positions (三)所得和財富水準的層級:依此指定社會和經 濟不平等方面的代表人。 如何定義最不利群體:二者的任何一種 1.選擇一特定社會地位(例如無技術的勞工),最 不利者=所有跟該群體有相同或更少所得與財富 的人。 2.根據相對所得和財富來定義,最不利者=所有達 不到中等所得和財富的一半的人。 [批評]:未考量自然的基本價值物和人的不同需要, 無法達成真正的機會平等。
§16 Relevant Social Positions 從這兩種相關地位的觀點所做的判斷,凌越人們 在較特殊情況裡傾向做出的判斷。 例如:自由貿易是否可欲? 透過這種起點的選擇,展現「減輕自然機遇和社 會環境影響」的概念。除非能因而提高他人的福 祉,否則沒有人能從這些偶然因素獲利。 [批評]:差異原則忽略分配結果跟個人的選擇之間 的關連。
§17 The Tendency to Equality (一)差異原則納入補償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dress)的考量: 補償原則:對不應得的不平等應給予補償。例如: 對智力較低者投入更多教育資源。 差異原則不是補償原則:不要求剷平所有障礙。 差異原則可達成補償原則的某些目的:轉換基本 結構的目標,使制度的整體體系不再強調社會效 率和專家領導的價值。
§17 The Tendency to Equality 差異原則實際上代表著這樣的協議,即把自然才 能的分配視為一種公共財(common asset)並且分享 這個分配的利益,無論最後的分配會是怎樣。那 些受自然偏愛的人,不管他們是誰,只能在改善 那些不利者處境的條件下,從他們的幸運中獲利。 (TJ, 101) 理由:沒有人應得較高的天賦能力或應該享有社 會中較有利的出發點。 [思考]:這個論點能夠成立嗎?為什麼?
§17 The Tendency to Equality [補充]:沈岱爾(Michael J. Sandel)的批評 差異原則把人當成只是促進他人福祉的手段: 羅爾斯預設無負擔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僅 能證明自然和社會機運不能引出道德應得的要求, 卻未證成這些利益為什麼應被視為公共財。 差異原則的要求違反「把人視為目的,而非僅為 手段」的義務論核心精神。 差異原則的證成需要互為主體的(intersubjective)自 我觀,根據「我們」的觀點來瞭解自己。但羅爾 斯不會同意這種自我觀。
§17 The Tendency to Equality 自然的分配無所謂正義或不正義;人一出生就進 入社會的某個特殊地位也不是不正義的。這些只 是自然的事實。正義或不正義的是各種制度處理 這些事實的方式。 (TJ, 102) 不正義的社會就是將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融入 基本結構。例如貴族制和種姓制的社會。 兩個正義原則是對抗命運任意性的公平方式。
§17 The Tendency to Equality (二)差異原則表達出互惠(reciprocity)的觀念: 最不利者願意接受差異原則:如果不讓處境較佳 者有較好地位,自己的狀況會更糟。 處境較佳者願意接受差異原則:他們體認到 (1)每個人的福祉都依賴社會合作體系,否則就不能 過滿意的生活。 (2)只有當社會合作條件是合理的,才可期待每個人 都自願合作。而差異原則是一個公平的基礎。
§17 The Tendency to Equality 可能的反駁:處境較佳者應得其較大利益,無論 是不是以有益他人的方式得到。 [回應]:澄清應得(desert)的概念 資格(entitlement)的意義:當人已做了社會合作體 系宣布將給予酬賞的事,他們就對其利益擁有資 格。其要求是由社會制度所確立的正當期望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這種應得的意義預設存在一種持續的合作體系。
§17 The Tendency to Equality 這似乎是我們深思熟慮判斷中的一個固定觀點, 沒有人應得他在天賦分配中的位置,正如同沒有 人應得他在社會中的最初起點。主張一個人應得 卓越的性格,以使他能夠努力培養自己的能力, 這樣的主張同樣是有問題的;因為他的性格在很 大程度上依賴著幸運的家庭和社會環境,而這些 條件是他不能宣稱自己有功勞的。 (TJ, 104) 例如:富二代「應得」跨國企業的CEO職位嗎? 結論:從常識的觀點來看,處境較有利者和較不 利者都能接受差異原則。 [反思與挑戰]
§17 The Tendency to Equality (三)差異原則提供了對博愛原則(the principle of fraternity)的解釋: 差異原則從社會正義的觀點,表達出博愛的基本 意義。 兩個正義原則對應之重要價值: 1.自由:相應於第一原則。 2.平等:相應於第一原則和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 3.博愛:相應於第二原則中的差異原則。
§17 The Tendency to Equality 兩個正義原則的民主詮釋不會導致菁英統治的社 會(meritocratic society)。 考慮到自尊,就會同意限制各種形式的等級制度 (hierarchy),和正義允許的不平等程度。 例如:教育資源的分配要考量哪些因素?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75-108. 延伸閱讀: 1.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臺北市:臺灣書店, 1998。〈第四章 正義原則〉。 2.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正義:一場思 辨之旅》,樂為良 譯,臺北市:雅言文化,2011 。 〈第6章 為底層爭平等/羅爾斯的自由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