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週 積極賦權行動 優惠政策是肯認還是歧視? 應用倫理學 第11週 積極賦權行動 優惠政策是肯認還是歧視?
前 言 學測僅48級分 男繁星上台大 大學繁星推薦昨放榜,台灣大學等69所大學校院 共錄取1萬4166人,錄取率59.26%,人數及錄取 率均創歷年新高;但46名報名繁星的學測滿級分 (75級分)考生中有15人落榜;今年也罕見出現 48級分錄取台大森林系案例,這個台大最低錄取 成績引發網路熱議,諷「認真讀書考試的人情何 以堪?」但學者認為是好事。…… [蘋果日報 2016.3.9] 思考:台大應該錄取48級分的學生嗎?為什麼?
前 言 1978年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案:最高法院判決加州大學Davis校區醫學 院的配額政策違憲。 Bakke勝訴。 2003年Grutter v. Bollinger案:最高法院判決密西 根法學院以種族或作為錄取考量因素並未違憲。 積極賦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的問題涉及種族 主義、性別主義、歧視、公民權、正義、平等、 應得、機會和社會效益等複雜信念和價值。
前 言 相關道德問題: 入學許可的配額制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嗎? 是否應該因為一個人屬於少數族群,而在大學入 學和就業方面得到優惠待遇? 前 言 相關道德問題: 入學許可的配額制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嗎? 是否應該因為一個人屬於少數族群,而在大學入 學和就業方面得到優惠待遇? 過去受歧視的少數族群,其現在成員是否應該得 到優惠待遇作為補償? 當給予少數族裔和女性的優惠待遇會剝奪白人男 性的平等機會時,還應該允許這樣的待遇嗎? 積極賦權行動是否有助於創造更正義、多元的社 會,或者會導致比較不正義、分裂的社會?
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背景知識:什麼是積極賦權行動。 2.道德理論:針對強的積極賦權行動 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 1.背景知識:什麼是積極賦權行動。 2.道德理論:針對強的積極賦權行動 效益主義的論證:支持和反對的理由。 非結果主義的論證:支持和反對的理由。 3.道德論證:以基於補償正義支持強的積極賦權行 動的論證為例。
一、背景知識 (一)什麼是積極賦權行動: 積極賦權行動是一種修補或根除奠基在人種、族 裔和性別的歧視之方式。採政策或計畫形式。 歧視:基於不相關因素而給予不利對待。 理想:所有人在就業和教育上,都應該得到平等 尊重和平等機會。 基本道德原則:平等人應得平等對待。 引發許多開創性的法律和法院判例。例如 1964年 頒佈的民權法案(Civil Right Act)。
一、背景知識 (二)兩種積極賦權行動: 1.弱的積極賦權行動:使用政策或程序來終結歧視 性的作法,確保平等的機會。 例如,去除種族隔離制度、提供清寒獎學金。 Louis P. Pojman:目標是平等的競爭機會,而非平 等的結果。 弱的積極賦權行動較無爭議。
一、背景知識 2.強的積極賦權行動:使用政策或程序來優惠特定 個人,根據其種族、性別或族裔背景。 這是一種優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透過偏 好政策、配額制或其他方式進行。 強的積極賦權行動具爭議,反對者認為這是一種 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 。
二、道德理論 (一)效益主義: 1.支持理由:這樣的政策可以為少數族群、女性和 社會整體帶來極大利益。 多元性(diversity)論證:增加種族和文化的多元性 有助於促進容忍、相互瞭解,使人的天賦得到更 好運用、提昇學習。 角色典範(role model)論證:可為少數族裔和女性 創造角色典範。 可消除種族歧視,轉化充滿種族意識的社會。
二、道德理論 2.反對理由:因為它造成有害的結果,所以是錯的。 (1)針對多元性論證: 不必然產生概念和觀點的多元性。 破壞能力和效率的考量:鼓勵平庸和能力不足。 (2)針對角色典範論證:在教育中的最佳角色典範是 最厲害的人,無論其膚色、背景或性別為何。 (3)優惠待遇政策導致反效果:對少數族群的污名化, 增強種族刻板印象。
二、道德理論 (二)非結果主義: 1.支持理由:基於補償正義(compensatory justice)的概念。 對於過去的錯誤歧視,正義要求給予少數族群的 現在成員補償。 在就業和教育方面的種族優惠待遇是適當的補償。
二、道德理論 2.反對理由A:種族優惠待遇違反正義。 滿足兩個條件的補償才是正義的: a.對那些曾受傷害的特定個人給予補償。 b.要提供補償的是造成傷害的特定個人。 在種族優惠待遇裡,缺乏這種道德上要求的直接 連結。 Louis P. Pojman:強的積極賦權行動犯了積非成是 (two wrongs make a right)的謬誤。
二、道德理論 反對理由B:種族優惠待遇沒有把人當成目的。 Louis P. Pojman:給予人做為「個人」,而非做為 「族群」的成員所應得的,展現出對其固有價值 之尊重。
三、道德論證 (一)支持強的積極賦權行動之論證:基於補償正 義的概念 1.在過去,黑人遭到白人殘酷且系統性的歧視。 2.基於這種錯誤對待,黑人應該得到正義的補償。 3.以種族優惠措施形式的強的積極賦權行動是道德 上最適當的補償形式。 4.因此,種族優惠措施應該用來補償黑人在過去遭 受的歧視。
三、道德論證 (二)論證評估: 這是一個有效論證。 前提1為真:支持和反對種族優惠措施的人可能 都會接受這個前提。 前提2和前提3的真假有爭議。
三、道德論證 前提2: 支持前提2:訴諸對「補償被錯誤對待者」的正 義直覺。 拒絕前提2:種族優惠的補償違反正義。 針對受惠者:並非所有受惠的黑人全都同樣應得 補償。 [回應]:以退伍軍人就業優惠,來類比黑人接受補 償。
三、道德論證 針對受害者:優惠政策懲罰了無辜的人。 [回應]:被認為是受害者的白人男性其實沒有那麼 無辜。 [反駁]:錯誤對待他人的人在道德上有責任要補償 對方,但他的後代沒有這種道德責任。 Michael Jordan的父母偷生長激素的思想實驗。
三、道德論證 前提3: 支持前提3:種族優惠是正義的,且是最適當的 道德補償。 Judith Jarvis Thomson:給予工作且做得好可以提 昇自尊,比其他補償方式更好。
三、道德論證 反對前提3:偏好對待不是適當補償,它忽略了 給予工作或職位的真正標準—能力。 Louis P. Pojman:支持這個論點的三個理由 a.根據一個人的功過(merits)來對待他,是尊重他做 為人,而非達成社會目的之手段。 b.社會已給予人們這樣的期待,如果達到某種卓越 的水準,就會得到相應酬賞。 c.讓最有能力的人擔任最重要的職位是確保工作領 域和社會整體之效率的最好方法。
反思與討論 性別失衡的內閣,有問題嗎? 即將在5月20日就任總統的蔡英文和準閣揆林全, 陸續公布內閣人事名單。其中,女性僅佔10%, 創近年新低,引發關注和討論。 婦女新知基金會和其他婦運團體發動連署,要求 政府首長之任用應實現「1/3性別比例原則」, 即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以促進性別平等。 請問:你們認為婦運團體的要求合理嗎?為什麼?
指定閱讀 “Equality and Affirmative Action,” in Doing Ethics: Moral Reasoning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4th ed. (2015) Ch 18. Pp. 597-605. Louis P. Pojman, “The Case Against Affirmative Action,” in Ethics in Practice: An Anthology, Malden, Mass.: Blackwell, 2002. Pp. 473-484.
延伸閱讀 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第7章 特定族 群的大學門檻/ 優惠待遇〉,《正義:一場思辨之 旅》。樂為良 譯,臺北市:雅言文化,2011。 王玉葉,〈美國高等教育優惠待遇何去何從—美 國最高法院拒絕審理Hopwood v. Texas案之省思〉, 《歐美研究》,第34卷第3期,2004。第457-509 頁。 張培倫,〈歷史不正義、族群導向積極賦權行動 政策與原住民族— 一個初步研究〉,《台灣原住 民族研究季刊》,第 2卷第1期,2009。第1-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