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一、再保险概述 二、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三、再保险市场
一、再保险概述 1.1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相应的分保费用,将其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另一个或多个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保险。
1.1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原保险人(分出公司) 再保险人(分入公司) 自留额(自负责任) 分保额(分保责任) 再保险费(分保费) 再保险佣金(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 转分保 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 投保人 保费 分保费 自留 分保 手续费 分保责任 转分保 其他再保险人
1.2 再保险的作用 微观方面(对保险人): 1)分散保险人的风险 2)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3)保证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 宏观方面: 1)再保险形成了全球性的巨额保险基金 2)再保险保障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再保险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1.3 再保险的分类 按责任限制划分: 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按分保安排方式划分: 临时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一、再保险概述 二、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三、再保险市场
2.1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保险责任、保险费的分配和赔款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Combined Quota Share and Surplus Re)
2.1.1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固定比例,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 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每个危险单位或每一张保单的最高责任限额。
2.1.2 溢额再分保 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自留额和最高分入限额,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再保险人,并按实际形成的自留额和分保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方式。 再保险人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或称线数)约定分保限额。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容量:自留额与分保限额 溢额再保险的多层次设计
2.2 非比例再分保 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因此也称为超额赔款再保险。 两个赔偿责任限额: — 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额(起赔点) — 再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额 多种形式: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卡本特超赔再保险、伞形超赔再保险、超过平均赔付率再保险、超过赔款中间数再保险等
2.2.1 险位超赔再保险 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对一次事故的赔款计算的两种情况: — 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只有险位限额,没有总赔款限制 — 有险位限额,也有每次事故总赔款的限制 适用于一般性保险业务
2.2.2 事故超赔再保险 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 一般用于巨灾事故的保障 一次事故的界定:时间条款 最高责任限额、事故超赔分层再保险
2.2.3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又称为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两个限制性比例: — 原保险人自负赔付率限额 — 再保险人的最高赔付率限额
第九章 再保险 一、再保险概述 二、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三、再保险市场
3.1 再保险市场概述 再保险市场是指从事各种再保险业务活动的再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在这个市场上,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相互分出或分入保险业务,以达到在更广范围内分散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的目的。
3.2 再保险市场的组成 兼营再保险的保险公司 专业再保险公司 专属保险公司 劳合社承保人和美国纽约保险交易所 再保险共同体 再保险经纪人
3.3 国际主要再保险市场 欧洲再保险市场 — 英国伦敦再保险市场(劳合社) — 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慕尼黑再、瑞士苏黎世再) 欧洲再保险市场 — 英国伦敦再保险市场(劳合社) — 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慕尼黑再、瑞士苏黎世再) 北美再保险市场 — 纽约再保险市场(美国通用再) — 百慕大专属再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