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令及常見 違章案列解析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桃園分局 104/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大綱 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申報方式  綜合所得稅計算  課稅範圍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扣除額  常見違章案例 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 2 10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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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令及常見 違章案列解析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桃園分局 104/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大綱 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申報方式  綜合所得稅計算  課稅範圍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扣除額  常見違章案例 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 2 104/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 1. 透過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 2. 至各地國稅局臨櫃查詢 3. 稅額試算通知書 4. 查詢碼+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出生年月日 5.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 取得查詢碼 含查詢碼  查調範圍 ( 僅供參考 ) : 1. 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部分執行業務業別 … 2. 扣除額: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扣除額 3 104/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A. 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 B. 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 183 天。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4 結算申報 就源扣繳 104/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綜所稅申報時間 5 5月1日5月1日 5 月 31 日 註:適逢假日順延至 6 月第一個工作日 104/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申報方式 網路申報 直接利用網路在家申報, 24 小時隨時都可申報 稅額試算 符合條件國稅局直接替納稅人計算,但仍須納稅人同意 二維申報 電腦計算,但仍需親送或郵寄至國稅局 人工申報 人工自行計算,需親送或郵寄至國稅局 6 104/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綜合所得稅計算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應納稅額 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7 104/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方式 ( 共 5 種 ) 所有所得合併計算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8 104/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課稅範圍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營利所得 薪資所得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退職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利息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其他所得 9 104/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所得 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 合作社:社員分配之盈餘 合夥:合夥人分配之盈餘 獨資:資本主所得之盈餘 一時貿易之盈餘:例如直銷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執行業務所得 1. 所謂執行業務所得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 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 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 生者。 2. 所得額 = 收入 – 成本 - 費用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薪資所得 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 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 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 利及各種補助費。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 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已經分離課稅之利息不需併入綜所稅計算 1.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2. 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 3. 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所得 4. 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1/2) 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經運用之所 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祕密方法及各種 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 所得額 = 全年租賃收入 ( 或權利金收入 ) – 必 要損耗及費用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2/2) 必要損耗費用 : 1. 成本採列舉方式 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 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 2. 無法逐項舉證列報 直接以租金收入的 43 %為必要費用標準。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計算: 所得額 = 全年收入 – 成本及必要費用 ● 依「 103 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收入 及必要費用標準」,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 100%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產交易所得 (1/2) 常見財產交易所得 ─ 房屋交易 所得 = 實際售屋收入 - 成本減移轉費用 成本 : 1. 取得房屋的價金 2. 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 3. 貸款購屋的利息、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4. 移轉費用: 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產交易所得 (2/2)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 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 例如 : 以 103 年度桃園區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 25 % 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註:若自行採取部頒標準申報者,爾後國稅局查得實際成 交所得將另行開徵補稅,達到違章標準者並有裁罰情 形產生。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退職所得 (1/2) 退職所得係指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 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 等所得。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退職所得 (2/2) 103 年度適用 /04/21 領取方式領取金額所在級距列為所得額 一次領取者在 17.5 萬元 *n( 退職服務年資 ) 以下部 分 0 在 17.5 萬元 *n ∼ 35.1 萬元 *N 之部分半數列為所得額 在 35.1 萬元 *n 以上部分全數列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者所得額 = 全年領取總額 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 彩券中獎獎金,) : 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 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 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免稅額 年度每人 85,000 元,年滿 70 歲之直系尊親屬及本 人、配偶每人 127,500 元。 2. 列報扶養子女或兄弟姐妹需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因 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應檢附憑證: 1. 在學:學生證、註冊單、成績單或畢業證書等影本。 2. 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專業醫師診斷證明等影本。 3. 無謀生能力:醫師診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免稅額 3. 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 (1) 、扶養條件 A. 須符合民法 1114  或 1123 Ⅲ規定,即納稅義務人與受 扶養者應有家長與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 的而同居一家者。 B. 未滿 20 歲或滿 20 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 因 無謀生能力。 C. 父母親所得或資產不足扶養者。 D. 確有扶養之事實。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免稅額 (2)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證明文件 A. 同一戶籍: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 件。 B. 非同一戶籍:有扶養事實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 註明確受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扣除額 1. 잠재 고객 特別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二擇一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5. 購屋 借款利息 6. 房屋 租金支出 1. 捐贈 4. 災害損失 3. 醫藥及 生育費 2. 保險費 列舉 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單身: 79,000 元 夫妻: 158,000 元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購或團體 及 國防、勞軍 政黨、政治團體 擬參選人 私立學校 捐贈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健保費 健保費 一般保險費一般保險費 保險費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醫藥 及 生育費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災害損失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需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需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需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金額需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購屋借款利息 以 300,000 元為限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二擇一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二擇一 房屋租金支出 以 120,000 元為限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 108,000 元 ( 上限 ) 合計全年不超過 270,000 元。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每人每年扣除 108,000 元 以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 不足抵,往後三年可抵 ) 就讀大專院校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5,000 元 申報扶養 5 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5,000 元 特別扣除額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常見違章案例 1. 虛列免稅額 2. 虛報扣除額 3. 夫妻分開申報 4. 漏報所得額超過 25 萬、漏稅額超過 1 萬 5 千元 虛報配偶( 104 年結婚) 虛報子女 已死亡之扶養親屬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 ( 單位:個人 )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1) 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2) 出售興櫃股票合計達 10 萬股 (3) 初次上市 / 上櫃前取得,上市 / 上櫃後出售者 (IPO 股票 ) 排除: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3. 其餘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以 0 計算 以前 IPO 之股票 承銷取得 ( 抽籤、圈購 ) 1 萬股以下者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 1. 與綜合所得分開計稅 ( 稅率 :15%) 、合併報繳 2. 證券交易所得額=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 -必要費用 ( 手續費、交易稅 ) 3. 長期持有優惠 持有滿 1 年,以半數為所得 所有股票 上市、上櫃後持有滿 3 年,以所得 1/4 課稅 IPO 股票 /04/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簡報結束 /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