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族群通報及處遇- 家暴、性侵、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介紹與通報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科長 林春燕
大綱 緣起 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保護現況 醫療衛生人員之角色功能 跨網絡整合服務模式 結語
自殺與精神疾病 共病問題1 自殺死亡個案生前約84%~100%具精神科診斷,主要為憂鬱症,其他包括藥物濫用、酗酒等。 憂鬱症合併物質濫用是自殺高危險因子。
家庭暴力與精神疾病 共病問題2 45%家庭暴力被害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後群,倘未經治療長期易合併憂鬱及酗酒等問題 精神病患將近9成與家屬同住,且為主要照顧者,其中約50%曾有家庭暴力行為,27%使用棍棒或武器攻擊,37%有恐嚇威脅
共病問題3 家暴合併精神疾病及自殺通報統計 兒少保護事件合併精神疾病及自殺 家暴高危機個案加、被害人約8%同時為精照個案;14%合併為自殺通報關懷個案 兒少保護事件合併精神疾病及自殺 一般兒少虐待事件之施虐原因約3%係精神疾病,殺子自殺案件約20%係因精神疾病
家庭暴力、精神疾病、自殺 家庭暴力 精神疾病 自殺
近10年家庭暴力通報件數統計
家庭暴力被害人數性別統計
家庭暴力事件類型分析 年度/類型 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合計 102年 (%) 60,916 (54.54) 21,458 (19.21) 3,624 (3.24) 25,692 (23.00) 111,690 (100) 103年 60,816 (53.07) 22,140 (19.31) 3,375 (2.95) 28,278 (24.67) 114,609 增減情形(%) -100 (-1.6) 682 (1.43) -249 (.12) 2,586 (0.06) 2,919 (18)
親密暴力被害人性別統計
兒少保護被害人性別統計
性侵害被害人性別統計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來源統計
兒少保護事件通報來源統計
性侵害事件通報來源統計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齡統計
兒少保護被害人年齡統計
性侵害被害人年齡統計
小結 家庭暴力 6成以上屬親密關係暴力 合併自殺及精神暴力問題嚴重 兒少保護 兒少保護事件被害人為6歲以下兒童占4成 醫療機構對兒少保護案件之通報率偏低 性侵害 性侵害被害人年齡12歲至18歲佔5成以上,其中不乏未成年之間的合意性交
衛生醫療人員防治角色與責任 責任通報人員 被害人驗傷採證及後續輔導 加害人處遇 與防治中心合作提供個案輔導 依法進行通報 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實施TIPVDA評估 責任通報人員 性侵、家暴及兒少保被害人驗傷採證 被害人身心治療 被害人驗傷採證及後續輔導 依法執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 加害人處遇 針對合併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自殺等個案提供個案輔導 與防治中心合作提供個案輔導
責任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法(§5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76) 老人福利法(§43) 醫事人員等知悉上開保護事件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通報方式 網路通報: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其他通報方式 傳真通報:填寫通報單傳真至當地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113專線:一般民眾可撥打113通報。 直接向警察機關舉發
家暴通報時注意事項 家庭暴力 使用制式通報表,含親密關係暴力、老人虐待及其他家庭成員間暴力 親密暴力事件同時填寫TIPVDA評估表 自知悉至完成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 告知被害人但毋須經被害人同意
家庭暴力/老人保護事件通報表 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 家庭暴力/老人保護事件通報表 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 通報人 通報單位 □醫院□診所及衛生所□衛政□警政□社政□教育□司法□113□防治中心□移民業務機關 □民政 □老人福利機構 □其他 通報人員 □醫事人員 □警察人員 □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司法人員 □移民業務人員 □村(里)幹事 □村(里)長 □照顧服務員 □老人福利機構人員 □其他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 □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受保護/被 害人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婚姻狀態 □未婚 □已婚 □離婚 □喪偶 有同住之未成年(孫)子女 □有,__人,關係:_ □無 現屬 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原籍非本國籍,原籍為□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 □印尼 □菲律賓 □越南 □柬埔寨 □蒙古□其他 )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 □噶瑪蘭 □太魯閣 □撒奇萊雅 □賽德克 □拉阿魯哇 □卡那卡那富 □其他 ) □大陸籍□港澳籍□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無國籍□資料不明 教育程度:□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障礙□多重障礙□失智症□其他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請註明身心障礙證明的障礙類別及ICD診斷) □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障礙□多重障礙□失智症□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道) 段 巷 弄 號之 樓 聯絡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道) 段 巷 弄 號之 樓 電話:【宅】 【公】 【手機】 方便聯絡時間: 方便聯繫方式: 安全聯絡人姓名: 電話:【宅】 【公】 【手機】 與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本國籍非原住民(□原籍非本國籍,原籍為□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 □印尼 □菲律賓 □越南 □柬埔寨 □蒙古□其他 ) 相對人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現屬 國籍別 □本國籍非原住民(□原籍非本國籍,原籍為□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 □印尼 □菲律賓 □越南 □柬埔寨 □蒙古□其他 ) □本國籍原住民(□布農 □排灣 □賽夏 □阿美 □魯凱 □泰雅 □卑南 □達悟(雅美) □鄒 □邵□噶瑪蘭 □太魯閣 □撒奇萊雅 □賽德克 □拉阿魯哇 □卡那卡那富□其他 ) □大陸籍□港澳籍□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蒙古□其他 )□無國籍□資料不明 教育程度:□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 □不識字 □自修 □不詳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障礙□多重障礙□失智症□其他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請註明身心障礙證明的障礙類別及ICD診斷) □疑似身心障礙者(□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障礙□多重障礙□失智症□其他 )□非身心障礙者 職業:□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有無下列情事?□無 □有(□酗酒 □施用毒品 □自殺意念 □自殺行為(倘有自殺意念或行為請併傳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公共危險行為(倘相對人有開瓦斯、預備汽油桶、縱火等行為,請立即報警)□其他)□不確定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道) 段 巷 弄 號之 樓 聯絡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道)段 巷 弄 號之 樓 電話:【宅】 【公】 【手機】 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電話:【宅】 【公】 【手機】 案件類型 □家庭暴力事件(含親密關係暴力,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及其他家庭成員間暴力),請續填【表1】 □老人保護事件(含疏忽、遺棄、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施虐或無人扶養,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者),請續填【表2】
【表1】家庭暴力事件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發生地點:□家中 □辦公處所 □公共場所 □其他:(請說明) 案情陳述: 案發經過: 具體事實 被害人姓名: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發生地點:□家中 □辦公處所 □公共場所 □其他:(請說明) 案情陳述: 案發經過: 案件類型:□親密關係暴力 □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 □其他家庭成員間暴力 兩造關係:□婚姻中(□共同生活□分居)□離婚(□共同生活□未同住)□現有或 □曾有下列關係:□同居關係 □家長家屬□家屬間□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如:舅/姨甥、伯/叔/姑姪、堂/表兄弟姊妹)□四親等內旁系姻親(如:舅媽、姨丈、伯母、堂/表弟媳(妹婿)、堂/表姊夫(嫂))□其他: 被害人受暴型態(可複選):□肢體暴力 □精神暴力 □經濟暴力 □性暴力 被害人受傷程度:□未受傷□無明顯傷勢□有明顯傷勢:___(敘明部位)□重傷需住院治療:___(敘明原因) □死亡 相對人施暴時是否使用武器或工具:□否 □是:(請敘明物品名) 被害人是否有自殺意念:□否 □是(請併傳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 被害人是否有自殺行為:□否 □是(請併傳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 本次家暴因素(可複選):□個性或生活習慣不合 □感情、外遇問題 □性生活不協調 □親屬間相處問題 □財務支配或借貸問題 □經濟狀況不佳 □子女教養問題 □酗酒 □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 □不良嗜好、賭博、出入不正當場所 □施用毒品、禁藥或迷幻物品 □照顧壓力 □其他 家中有無兒童或少年遭受家庭暴力?□無 □有, 名,與被害人之關係:____(請併傳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通報表,兒童少年之生命、身體、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請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 家中有無兒童或少年目睹家庭暴力?□無 □有, 名,與被害人之關係:____ 本事件是否涉及公共危險案件:□否 □是(倘涉及開瓦斯、預備汽油桶、縱火等行為,請立即報警) 其他補充內容(如曾求助對象或單位、相關評估意見等): 協助事項及相關意見 本案是否已完成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不適用(非親密關係暴力) □是,__分 □否,原因:___ 被害人後續是否願意社工介入協助?□願意 □不願意,理由: 被害人是否願意被相對人協尋?□願意 □不願意 已協助事項:□驗傷診療 □協助報案 □聲請保護令 □緊急安置/庇護 □與被害人討論安全計畫 □提供相關求助資源□自殺通報 □其他(請說明: ) 被害人後續需要協助事項:□無 □驗傷診療 □協助報案 □緊急安置/庇護 □聲請保護令 □經濟扶助 □法律扶助 □心理治療與輔導□就業協助□子女就學或就托服務□目睹兒少服務□戶政問題協助□其他(請說明: ) 需立即聯繫社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傳真本通報表或以網路(網址:http://ecare.mohw.gov.tw/)通報外,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防治中心社 工員評估處理。 □經評估被害人處於高危險情境者。 □被害人有受暴事實,經認無其他安全支持網絡可協助,需緊急安置或擬定其他安全計畫。 □其他(請敘明):________ 填表說明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及62條規定,各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以任何方式通報 當地主管機關,並於24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網路通報或傳真通報擇一),未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二、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三、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
【表2】老人保護事件 老人姓名: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發生地點:□家中 □老人福利機構 □公共場所 □其他:(請說明) 案情陳述: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發生地點:□家中 □老人福利機構 □公共場所 □其他:(請說明) 案情陳述: 1.案發經過: 2.案件類型:□遭直系血親卑親屬疏忽、遺棄,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照顧義務之人疏忽、虐待、遺棄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相對人為:□機構人員(機構名稱:___,地址:____)□照顧服務員 □看護工 □其他___ □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敘明) 3.老人受暴型態(可複選):□疏忽□身體虐待□精神虐待□遺棄□財務侵占/搾取□無人扶養□其他:___ 4.老人受傷程度:□未受傷□無明顯傷勢□有明顯傷勢:___(敘明部位)□重傷需住院治療:___(敘明原因) □死亡 5.老人是否有自殺意念:□否 □是(請併傳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 6.老人是否有自殺行為:□否 □是(請併傳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 7.本事件是否涉及公共危險案件:□否 □是(倘涉及開瓦斯、預備汽油桶、縱火等行為,請立即報警) 8.其他補充內容(如曾求助對象或單位、相關評估意見等): 協助事項及相關意見 老人後續是否願意社工介入協助?□願意 □不願意,理由: 已協助事項:□緊急送醫 □協助報案 □保護安置 □與被害人討論安全計畫 □提供相關福利資源□自殺通報 □其他(請說明: ) 老人後續需要協助事項:□無 □就醫診療 □協助報案 □保護安置 □經濟扶助 □法律扶助 □協尋家屬□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心理治療與輔導 □就業協助 □家屬協調 □其他(請說明: ) 需立即聯繫社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傳真本通報表或以網路(網址:http://ecare.mohw.gov.tw/)通報外,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社工員評估處理。 □經評估老人處於高危險情境者。 □老人有受暴事實,經認無其他安全支持網絡可協助,需緊急安置或擬定其他安全計畫。 □其他(請敘明):________ 填表說明 一、依老人福利法第43條規定,各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疑有老人保護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二、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三、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
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 被害人姓名: 加害人姓名: 兩造關係: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填寫人單位: 填寫人姓名: 聯絡電話: 本表目的:本評估表的目的是想要瞭解親密暴力事件的危險情形,幫助工作者暸解被害人的危險處境,加以協助;也可以提醒被害者對於自己的處境提高警覺,避免受到進一步的傷害。 填寫方式:請工作夥伴於接觸到親密關係暴力案件被害人時,詢問被害人下列問題,並在每題右邊的有或沒有的框內打勾 (ˇ) 。 (下面各題之"他"是指被害人的親密伴侶,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伴侶或前同居伴侶) ※你覺得自已受暴時間已持續多久? 年 月。 評估項目 沒有 有 1.他曾對你有無法呼吸之暴力行為。 (如:□勒/掐脖子、□悶臉部、□按頭入水、□開瓦斯、或□其他等) □ 2.他對小孩有身體暴力行為(非指一般管教行為)。(假如你未有子女,請在此打勾 □) 3.你懷孕的時候他曾經動手毆打過你。(假如你未曾懷孕,請在此打勾 □) 4.他會拿刀或槍、或是其他武器、危險物品(如酒瓶、鐵器、棍棒、硫酸、汽油…等)威脅恐嚇你。 5.他曾揚言或威脅要殺掉你。 6.他有無說過像:「要分手、要離婚、或要聲請保護令…就一起死」,或是「要死就一起死」等話。
7.他曾對你有跟蹤、監視或惡性打擾等行為(包括唆使他人)。(假如你無法確定,請在此打勾 □) 8.他曾故意傷害你的性器官(如踢、打、搥或用異物傷害下體、胸部或肛門)或對你性虐待。 9.他目前每天或幾乎每天喝酒喝到醉(「幾乎每天」指一週四天及以上)。若是,續填下面兩小題(1)□有 □無 若沒喝酒就睡不著或手發抖。(2)□有 □無 醒來就喝酒。 10.他曾經對他認識的人(指家人以外的人,如朋友、鄰居、同事…等)施以身體暴力。 11.他目前有經濟壓力的困境(如破產、公司倒閉、欠卡債、龐大債務、失業等)。 12.他是否曾經因為你向外求援(如向警察報案、社工求助、到醫院驗傷或聲請保護令…等)而有激烈的反應(例如言語恐嚇或暴力行為)。 13.他最近懷疑或認為你們之間有第三者介入感情方面的問題。
上列答有 題數合計 □ 14.你相信他有可能殺掉你。 15.過去一年中,他對你施暴的情形是否愈打愈嚴重。 被害人對於目前危險處境的看法(0代表無安全顧慮,10代表非常危險) 請被害人在0-10級中圈選: 上列答有 題數合計 警察/社工員/醫事人員對於本案之重要紀錄或相關評估意見註記如下:
兒少保護通報時注意事項 使用制式通報表,含兒少保護及高風險 加強辨識兒虐或高風險 自知悉至完成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 兒少保護事件 使用制式通報表,含兒少保護及高風險 加強辨識兒虐或高風險 自知悉至完成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 醫事人員於兒少就醫或健診時發現疑似兒虐,應詳加詢問以收集完整資訊再進行通報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自104.02.04起適用 通 報 人 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自104.02.04起適用 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 如須受理單位回覆處理情形者,請勾選;受理單位責任社工應儘速聯繫回覆。 以下問項,對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之保護及協助極為重要,請善盡通報責任,避免漏填。 行為人(施虐者)非屬家庭成員,僅涉違反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裁處,無涉特定兒少之保護安置及後續處遇者,【兒童及少年】、【照顧者】等項目可不予查填。 經查屬意外事故,非屬惡意對待或疏忽者,請勿通報。 通 報 人 通報單位 醫院診所及衛生所衛政警政社政教育勞政司(軍)法機關憲兵隊移民業務機關113防治中心民政戶政其他 通報人員 醫事人員警察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勞政人員司(軍)法人員憲兵移民業務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 公衛護士戶政人員法(獄)政人員公寓大廈管理員 其他 單位名稱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 是 否 姓名 職稱 電話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報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通 報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父 母 / 監 護 人 主 要 照 顧 者 手 足 國籍別 (請填下方代碼或以文字說明) 其他相關資訊 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日期或年齡 年 月 日 (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國籍別 (請填下方代碼或以文字說明) 就學狀況 未入學 學前教育 就學中 輟學 休學 未再升學 教育程度 學齡前 國小 國中 高中(職)專科 就讀學校: 是否為身心障礙者 非身心障礙者疑似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類別 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障礙多重障礙其他(請說明: )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居住地址 電話 宅 公 手機 手 足 國籍別 (請填下方代碼或以文字說明) 其他相關資訊 父 母 / 監 護 人 主 要 照 顧 者 請填下方代碼或以文字說明) 連絡地址 父: 同兒少戶籍地址居住地址 其他連絡地址 母: 其他(與兒少關係):
表 1 兒少保護個案 ★通報高風險家庭者,請勿填列此表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發生地點 補充說明:如案發經過、已提供之協助、受傷害情形等 表 1 兒少保護個案 ★通報高風險家庭者,請勿填列此表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發生地點 住家(同兒少戶籍地址居住地址)寄養家庭 兒少安置機構(機構名稱: ) 學校(學校名稱: ) 其他/請敘明位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補充說明:如案發經過、已提供之協助、受傷害情形等 姓名 性別 男女 出生日期或年齡 年 月 日 (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國籍別 (請填下方代碼或以文字說明) 教育程度 國小國中高中(職)專科 大學 研究所以上不識字自修 不詳 與兒少之關係 父母養父養母照顧者機構人員母之同居人或繼父父之同居人或繼母親戚 其他 是否為身心障礙者 非身心障礙者疑似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類別 肢障視障聽障聲(語)障智障精神障礙多重障礙其他(請說明: ) 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之 樓 居住地址 電話 宅 公 手機 與兒少關係 連絡地址 方便聯絡時間 方便聯繫方式 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其他相關資訊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兒少保護情事︿可複選﹀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任何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利用其行乞。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強迫其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迫使或誘使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下列緊急情況,建議立即以電話聯繫當地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處理,於主管機關處理前,提供兒少適當之保護及照顧。 兒少有以上列舉之保護情事,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限有填列上開選項者) 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兒少遭受其他迫害,致其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注 意 事 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於24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未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受理通報表之縣市主管機關,轉介兒少所在地之縣市者,如係屬兒少保護個案,應於轉介後24小時內確認受理轉介縣市是否有同步進行調查及訪視,受理轉介縣市依規定於4日或30日內完成調查訪視,回報轉介縣市。 1本國籍非原住民/ 2本國籍原住民:201布農202排灣203賽夏204阿美205魯凱206泰雅207卑南208達悟(雅美) 209鄒210邵211噶瑪蘭212太魯閣213撒奇萊雅214賽德克215其他(請敘明)3大陸籍/4港澳籍/5外國籍:501泰國 502印尼503菲律賓504越南505柬埔寨506蒙古507其他(請敘明) 6無國籍/7資料不明
表 2 高風險家庭 ★通報兒少保護個案者,請勿填列此表 家庭風險因素評估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自殺防治中心)。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案情簡述:(請具體陳述兒少受照顧、家庭親子互動狀況、經濟及其他特殊狀況) 案家已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兒少生活補助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身障生活補助急難救助其他(請說明) 轉介單位已提供服務,請說明: 其他相關資訊: 注 意 事 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本國籍非原住民/ 2本國籍原住民:201布農202排灣203賽夏204阿美205魯凱206泰雅207卑南208達悟(雅美) 209鄒210邵211噶瑪蘭212太魯閣213撒奇萊雅214賽德克215其他(請敘明)3大陸籍/4港澳籍/5外國籍:501泰國 502印尼503菲律賓504越南505柬埔寨506蒙古507其他(請敘明) 6無國籍/7資料不明
被害人驗傷採證及後續處遇 衛生局 設置責任醫院 強化預防宣導 協助發展處遇資源 提供被害人驗傷採證之專業醫院,如性侵害責任醫院及兒保醫療示範中心 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 強化醫事人員對保護事件之辨識及落實通報,並透過督導考核提升專業服務品質 協助發展處遇資源 被害人心理諮商輔導等相關醫療與非醫療社區處遇資源 強化預防宣導 基層醫療診所、衛生所相關人員對家庭暴力及兒少保護事件之辨識與通報
加害人處遇 性侵害 家暴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工作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執行法院裁定保護令含命家庭暴力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家暴
合併精神疾病個案處遇1 保護資訊統、精神照護系統及自殺關懷系統介接,家庭暴力及兒少保護個案倘當事人或家屬為精神照護系統列管個案,社工人員可能會洽請提供個案就醫及關懷訪視評估等相關資料。 上開個案倘為家暴高危機個案,關訪員除提高訪視密度,且須於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作業平台填報關懷訪視資料,及出席地方政府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參與討論個案評估及處遇現況。 關訪員倘知悉所關懷訪視之個案有保護議題,除掌握個案就醫狀況,並加強家屬衛教。
網址https://tipvda.moi.gov.tw 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向社政單位申請
TIPVDA8分以上個案進入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討論,衛政單位應填報資料
繼續列管個案,衛政單位應填報資料
加、被害人是否為精神疾病或自殺通報列管案 加、被害人是否為毒品列管人口及相關列管情形 衛政單位報告重點-新案 目前是否仍在案中,社區關懷訪視員提供訪視情形,及最近1次訪視時間及評估結果 加、被害人是否為精神疾病或自殺通報列管案 加、被害人是否為毒品列管人口及相關列管情形 聲請/裁定/以前曾有 處遇計畫 相關服務情形 裁定前講習教育或相對人預防服務方案 加害人是否出席及相關鑑定評估結果 審前鑑定 危險因子、危險情境 危險評估 已提供及建議提供哪些行動策略 行動策略 需要網絡單位提供協助 網絡協助
衛政單位報告重點-舊案 本月評估時間及方式 前次會議決議行動策略執行情形 危險評估 後續行動策略 需要網絡協助事項 如加害人出席處遇計畫情形或精神、自殺、毒品人口關懷服務等 本月評估時間及方式 前次會議決議行動策略執行情形 危險因子與危險情境掌握情形 危險評估 是否繼續列管及建議哪些採取哪些監督行動策略 後續行動策略 需要網絡協助事項
合併精神疾病個案處遇2 精神病患家庭合併兒少保護議題 -協助連結精神病友支持性資源,如協助提 升親職功能、替代性照顧資源等 -如照顧的孩子年齡愈小,建議提高關懷訪 視密度,加強追蹤就醫及用藥情形,及關 懷子女照顧的問題 -提高醫護人員對精神疾患承擔親職責任或與 家人相處問題之敏感度
合併疑似精神疾病個案處遇 出院後通知 協助安排到宅鑑定 落實強制送醫 出院後追蹤輔導 針對無病識感但經常發生高暴力衝突之個案,透過到宅鑑定,評估個案之精神狀態 落實強制送醫 出院後通知 針對高危機個案經強制送醫後但未符合強制住院而自動離院之個案,醫護人員應立即通知警政及社政單位 出院後追蹤輔導 強制住院個案倘涉及家暴問題,出院追蹤輔導計畫應納入與家人相處及加強對其家人之相關衛教
新竹市家庭暴力高危機加害人-疑似精神疾患緊急就醫流程圖 經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防護網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列管案件之加害人 (若出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考與奇特行為的精神病症狀) 非家暴高危機個案 【但為確診精神病患】 經會議決議為家暴高危機個案 若加害人出現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考與奇特行為的精神病症狀時,由轄區警員護送至醫院急診室並於轉介單五聯單註記為【家暴高危機個案】 備註:1.轉介單五聯單需註記【派出所名稱及警員姓名、電話】 2.派出所及醫院均應完成家暴事件線上通報 需強制就醫時,依「新竹市社區疑似精神病患及嚴重病人就醫處置分工流程圖」處理 急診室醫師評估為『精神病嚴重病人有自傷或傷人之虞』者 急診室醫師評估為確診之精神病患,但不符合強制住院要件 急診室醫師評估為非精神病患,或個案已自行離院或逃跑 派出所員警應立即 報告派出所主管及分局家防官 通知備勤社工員(假日及夜間)或防治中心共同聯繫被害人進行危險評估,並由社工員擬定安全計畫 出院回到社區後,依據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家訪要點處置 依「精神病患者強制住院」流程處理。並由社工持續提供被害人服務。 醫院應即儘速通知原護送轉介之派出所續處 同意接受庇護安置者:員警協助護送被害人至派出所,並由市府備勤社工員至派出所評估庇護安置事宜 不同意接受庇護安置者:員警及社工員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諮詢,並注意案家情況,提供必要之協助 備註:緊急就醫係以不超過24小時留院為主。
合併自殺個案處遇 針對自殺通報個案,倘涉及家暴問題,應加強與社政單位合作,提供自殺評估意見,如再自殺風險,心理需求評估及自殺關懷處遇計畫。 常見案件類型 -以自殺威脅 -殺子自殺 -不堪受暴而自殺
結語 合併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與自殺議題之家庭暴力、兒少保護案件等,通常是最棘手的個案,也是個案致死風險升高之危險因素,亟需跨網絡單位協同合作,降低致命風險。 衛生福利部於102年7月23日成立,整併衛生與社福業務為同一部,促進社政單位與衛生醫療更密切的合作契機。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