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产测绘技术规程》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 江文祥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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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产测绘技术规程》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 江文祥 2015年6月

前 言 一、什么是共有? 二、什么是分摊? 三、共有部位分摊以后处置和收益?

一、什么是共有?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共有 1、按份共有;2、共同共有。

一、什么是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属于按份共有。 特征:整体性 、多样性、统一性、主导性 分类:纵割式 、横割式、混合式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 特征:不可分割性、从属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分摊是什么 分摊的本质是共有权利的按份额分配。 分摊的表现形式是共有面积分摊计算。 计入分摊的肯定是共有建筑。 不计入分摊的不一定不是共有建筑。

共有部位有哪些?

目前的楼盘表只表示了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一般在测绘成果中表示。

分摊计算: 现行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是基于规则的分摊。 以栋为单位进行。 分摊形成的成果应满足登记发证要求。 《房产测量规范》:按与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三、共有部位分摊以后的处置和收益? 1、不得划分权界(物权法) (1)共有部位也有界线 (2)共有部位也有最小基本单元 (3)共有部位不得随意分割以确保其功能性 2、不得随意侵占 3、共同维护 4、共同收益 5、处置、变更、利用等必须全体(大部分)相关权利人共同同意。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湖北省房产测绘技术规程》编写说明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湖北省房产测绘技术规程》编写说明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9.1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两类。 1、产权是有多个产权人共同所有 2、用途是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9.1.1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情形如下: a)幢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等的建筑面积;-----共有垂直通道 b)幢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共有水平通道 c)幢内共有的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 d)幢内为本幢服务设在地下或地上的变电室、水泵房、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共有设备用房、共有管理用房 e)位于建筑物外墙中心线外侧的墙体面积;-----共有墙体结构 f)法律、法规规定应分摊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9.1.2 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a)设计为人防工程、避难层(间),或利用人防工程、避难层(间)的公共服务用房。

【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因消防需要在高层建筑中(大于等于100米的楼层)每隔一定高度留出某楼层作消防避难用。 《高层建筑防火技术规范》要求:  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新建的人防工程在建设前都经过了可行性论证,既考虑到战时防空的需要,又考虑到平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平战双重功能。一些战时需用的防护设备可以暂不安装,但应事先考虑好临战前的应急措施。 人防工程是地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时地铁以交通运营为主,战时则承担着人员转运、重要物资输送的重要生命线作用。我国先后在北京、天津、深圳等20多个城市50余条地铁线路进行了人防设计。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b)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使用的车位、车库、仓库、杂(储)物间等;作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的部位等。

地下室为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1/2 者。 半地下室即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 ,且小于等于1/2 者。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使用的车位、车库、仓库、杂(储)物间等。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c)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或多幢服务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公共走廊、环卫用房等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市政设施用房;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以栋为单位进行,非本栋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在本栋分摊,本栋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分摊到其它栋。 原因:1、共有人的不确定性; 2、分摊计算需全部完工; 3、后期变化的可能性大。……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d)房屋内建设的设备(结构)转换层、用作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的架空部分、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塔等建筑;

【技术(结构)转换层】系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设备层),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对于“技术(结构)转换层”,除兼有“设备层”功能外的,该楼层均列为不分摊的公有建筑面积,作为独立权属单元。

设备转换层 结构转换层 公共开放的架空绿化休憩部分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f)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公司的经营、办公用房以及业主委员会用房; g)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分摊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

9.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异产毗连房屋存在有无法分割的共有部位的,各户建筑面积应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分摊的原则如下: 【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4号《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多元产权房屋】是指一栋房屋中存在多个权属单元的。

9.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与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1、国标中是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从没有协议分摊一说。 2、产权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分割的部位,先进行协议分割; 3、对于无法分割的共有部位,如垂直通道(是从上到下的整体垂直交通体系,无法分割)等,这些部位无法签订分割协议,应进行分摊计算,因其是无法划定界限的。 4、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9.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b)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以幢为单位进行。功能单一的房屋一般采取整体分摊的方法,多功能房屋一般采取多级分摊的方法。

9.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c)共有面积分摊后,各分户建筑面积之和应等于相应的幢、区域、层的权属建筑面积。 由于面积分摊计算中凑整误差的影响,造成上述面积不相等时,其差值的绝对值不应超过下式规定: △S允<0.005*N …………(8—1) 式中:N-为相应的幢、区域、层的参摊基本单元个数; △S允-为凑整误差的绝对值,㎡。 前提: 1、各面积计算无误。 2、能进行分配的差值尽量分配。

9.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8.3.5 分摊后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部位的权界。

9.3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按下式计算: δSi =K·Si …………(6) K=ΣδSi /ΣSi …………(7) 式中:K—为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²;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²;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²;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²。

9.4 共有部位的确认 共有部位的确认方法如下: a)共有部位一般以相关部门核准的设计图标识为准,无法确认的,相关单位应出具相应共有部位的情况说明; b)房屋进行实测时,房产测绘人员在现场应逐一检核、勘测,确认共有部位的功能和共有情况。 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及功能的确认,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商业层、车库层内无间隔墙的权属单元,其内部通道等设施的设置如符合消防等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合法性依据,该层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9.5 分摊方法的确定 分摊方法包括整体分摊和多级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如下:

9.5 分摊方法的确定 a) 对于使用功能单一的房屋,其房屋基本单元对共有部位的共有情况一致的,一般采用整体分摊的方法。

9.5 分摊方法的确定 b) 一幢房屋虽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但房屋的基本单元对共有部位共有情况一致的,采用整体分摊方法。

9.5 分摊方法的确定 c)一幢房屋具有多种使用功能,或多个区域对共有部位共有情况不一致的,整幢房屋按照使用功能或共有部位的共有情况,划分为多个分摊区域,采用多级分摊方法;

1、2、3为商场,4层为设备层,5—17为住宅

9.5 分摊方法的确定 d)使用功能单一的房屋有下列情况的,采用多级分摊方法: 1)住宅、办公等房屋内的多个区域对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不同的(如:住宅各单元分摊的垂直通道、水平通道、公共用房等不相同或面积差异较大); 2)商业、办公、仓储等房屋各层的水平通道差异较大的。

8.6 分摊方法的确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9.6 参与分摊区域的划分 参与分摊区域(以下简称参摊区域)是指房屋中参加分摊某一共有建筑面积的有明确界限的区域(可以为层、单元、套、间等)。整体分摊的房屋以各基本单元为参摊区域。多级分摊的房屋其参摊区域划分方法如下: 1、参摊区域是计算分摊时的中间过程,相当于以往的功能区。 2、功能区容易引起歧义,而且对功能区局部区域共有情况差异大时的情况、以及多个功能区共有情况一致的情况等无法明确定义 3、一个是从共有建筑的共有情况来划分,一个是从使用功能来划分。 4、功能区一般作为一级参摊区域。参摊区域涵盖了功能区的概念。 5、参摊区域更能准备表述共有面积分摊过程,更容易建立分摊的统一数学模型。

9.6 参与分摊区域的划分 a)一级参摊区域的划分 1)对于多功能区的房屋,一级参摊区域一般以各功能区划分,参与分摊一级共有建筑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 2)对于单一功能区需要进行多级分摊的房屋,一级参摊区域以其对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不同划分。

9.6 参与分摊区域的划分 b)多级参摊区域的划分 1)某级参摊区域可直接划分至房屋基本单元的,不再往下分级划分参摊区域。一级参摊区域内根据共有情况不同可划分若干二级参摊区域,二级参摊区域内根据共有情况不同可划分若干三级参摊区域,以此类推。由共有情况基本一致的房屋基本单元组成的参摊区域为最末级参摊区域。部分同级参摊区域间存在共有面积的,不影响参摊区域的分级; 2)同级各参摊区域应分摊的共有面积按各参摊区域的参摊面积比例分摊。其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同级各参摊区域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上一级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9.6 参与分摊区域的划分 c)参摊区域的建筑面积 1)参摊区域的建筑面积为该参摊区域内各层外围(有共墙的以共墙中心线为界)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减去作为上级和本级分摊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包括该参摊区域内所有下一级参摊区域建筑面积和该区域专属共有面积;最末级参摊区域建筑面积为房屋基本单元建筑面积; 2)部分同级参摊区域间存在共有面积的,按相关参摊区域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后的参摊区域间共有面积计入该参摊区域内参加上一级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9.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9.7.1 整体分摊 整体分摊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单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系数×基本单元套内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各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

多级分摊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大到小逐级分摊的原则。 9.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9.7.2 多级分摊 多级分摊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大到小逐级分摊的原则。 功能区 间 功能区 层间 栋 层 户

9.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9.7.2.1一级分摊 一级分摊的技术要求如下 a)一级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按一级参摊区域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1)一级参摊区域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一级分摊系数×一级参摊区域建筑面积; 2)一级分摊系数=一级共有建筑面积之和÷一级参摊区域建筑面积之和;

9.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b)一级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为整幢房屋服务的配电室、水泵房、公共门厅、公共通道、设备用房、值班室、警卫室、平台层梯间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仅为其它功能区服务,必须穿过某一功能区(该功能区不使用)的垂直通道、水平通道及垃圾道、核心筒内的通风井、管道井等的建筑面积。

9.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9.7.2.2二级分摊 二级分摊的技术要求如下: a)某一功能区内各二级参摊区域(层、单元、局部区域)之间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一级分摊的方法,以各二级参摊区域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其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1)二级参摊区域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二级分摊系数×二级参摊区域建筑面积; 2)二级分摊系数=二级共有建筑面积之和÷二级参摊区域建筑面积之和; b)二级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各二级参摊区域之间共有建筑面积和第一级分摊至本区域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c)如果各二级参摊区域内,不能直接划分至房屋基本单元的,则按上述方法依次进行多级分摊,最后计算出各房屋基本单元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9.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9.7.2.3末级分摊 各级分摊,存在直接可以分摊到房屋基本单元情况时,视为最末级分摊,在参摊区域内部按各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其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计算方法如下: a)基本单元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最末级分摊系数×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 b)最末级分摊系数=最末级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c)最末级共有建筑面积为其上一级参摊区域建筑面积减去各房屋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9.7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 9.7.2.4其他分摊规则 某一参摊区域内分户情况符合整体分摊条件时,可参照整体分摊方法在该某区域内直接将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具体情形如下: a)住宅内的“团结户”需要进一步分割时,参照上述方法在上一级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摊计算; b)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壁柜、厨房、卫生间等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合法协议的,以合法协议为准进行分摊,无合法协议的,参照上述方法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根据房屋设计图或实际共有的情形,确认与共有建筑面积相关的建筑面积。具体规定如下: a)某一区域内,同时有公共用房和独立使用的房屋,或共有情况不同的公共用房,且它们之间也存在无法分割的共有面积时,应在本区域内,按相关各部位界线内建筑面积的比例作预分摊计算。预分摊后的面积分别计入到相关建筑面积内。

例:如下图为环亚大厦地下层,层建筑面积为718 例:如下图为环亚大厦地下层,层建筑面积为718.92m2,其中分别布置有配电房、水泵房、水池用房、办公用房、仓库、鼓风机房及楼间走道等,根据其分类,办公用房、仓库(包括自用货梯)为独立使用空间,作为独立权属单元各分为一户,配电房、修理间、水泵房及水池用房为整栋的公共用房,鼓风机房、梯间及地下室内走道为地下室内的公共用房,因此,在确定地下室各部分的参摊面积时采用预分摊处理。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b) 设在幢内,列为不被分摊的公共用房作为(应视为)独立的权属单元,应参与分摊其他的共有面积。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c)房屋的底层为架空层,该架空层作为独立的功能区,依照多级分摊方法分摊计算;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d)由裙楼和不同塔楼组合的综合性楼房,各塔楼应分别划分为不同参摊区域,为塔楼或裙楼服务的屋面梯间、机房、杂物间等分别计入各塔楼或裙楼的共有建筑面积;塔楼或裙楼内存在共有情况不一致的,还应再划分次一级参摊区域,直到计算出各基本单元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e)为某一功能区服务而穿过另一功能区的垂直通道,按如下方式处理: 1)某自然层内同时存在多种功能,仅为某个功能区服务的垂直通道和水平通道,且在本自然层内直接为本功能区的基本单元服务,计入本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如图25所示。

9.8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2)仅为某一功能区服务,若在第一层及以上部分楼层中设置的梯间或大堂、走道等通道没有被该功能区基本单元直接利用的,则其梯间或大堂、走道等通道,计入整幢共有建筑面积;如图26所示。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f)为多个参摊区域共同使用的垂直通道以及为垂直通道配套且无法分割出的水平通道(如核心筒中的前室等),按照其所在层,分别计入相应的参摊区域,视为参摊区域内共有建筑面积;

9.8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g)从地上(幢内或幢外)通往地下各层的专用通道的建筑面积(楼梯、电梯等)计入地下层的建筑面积。仅供一个基本单元使用的专用楼梯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该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h)住宅、办公、公寓式酒店等参摊区域内,服务于不同楼层的共有垂直(水平)通道,部分楼层有不开门或不使用的,该垂直(水平)通道计入该参摊区域内的共有建筑面积。如图27所示。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i) 一层大厅(堂)有多种用途的,各用途房屋范围必须有明确的界址线方可进行分割。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j)高层建筑内,专门设置为消防逃生通道,满足计算建筑面积条件的,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利用套内阳台作为消防逃生通道的,按阳台的功能计入各套内建筑面积。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k)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车库等,实测后又分割成若干权属单元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整幢其他功能区面积无影响的,在本功能区内重新进行分摊计算。 2)对整幢其他功能区面积有影响的,应对整幢面积重新计算。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l) 一幢房屋内,塔楼之间的连廊、架空通廊应作为共有面积按相关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多幢房屋之间的连廊、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不被分摊共有面积。

9.8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细则 m)整层为避难层、设备(结构)转换层的,该层作为独立功能区,其范围内垂直通道、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均计入该层。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案例解析 ------以武汉市为例

案例一: 该房屋为5层二单元纯住宅,钢混结构,其中第四层与第五层为复式楼。 一层住宅直接从户外出入,南面各单元有一单跑室外楼梯,从第一层到达第三层走道,对第二层各户开门。 北面另有一室外楼梯,也可到达第三层走道,其中二层各户由此楼梯专设的通道出入。 经三层走道可进入第三层各户。 第四层、第五层复式层,各户经第三层走道专设的梯间出入。一层设有供整栋楼使用的配电间。

案例一:

案例一:

案例一:

案例一: 处理方法: 1、本栋房屋采取整体分摊(一级分摊)方法进行房产面积测算。 2、房屋北面一层至二层、三层至四层各户使用的专用楼梯计入各户套内建筑面积,其它公共楼梯作为整栋楼的公用面积。 3、整体分摊的栋共有建筑面积包括配电间、楼梯、走道及1/2外墙。

案例二: 该房屋为11层钢混结构的办公楼。 一层分为两个办公权属单元,并共用一个卫生间、配电间,并设有为整栋房屋服务的控制室、网络用房。 整栋楼从一层大厅、走道、核心筒出入,2至11层各按层作为一个权属单元,各层卫生间、配电间由各层使用,除核心筒外无水平通道。

案例二:

案例二:

案例二: 处理方法: 本栋房屋采取整体分摊(一级分摊)方法进行房产面积测算。 方法一:将一层两户共用的卫生间、配电间按比例进行预分摊,预分摊后的共有建筑面积计入各户作为参摊面积,然后进行整体分摊。 方法二:将一层两户共用的卫生间、配电间计入参摊面积参加一级分摊,然后再摊入一层各户。 整体分摊的栋共有建筑面积包括1层大厅、走道、步梯、电梯、前室、管井、控制室、网络用房,2-11核心筒,屋面梯间及1/2外墙。

案例三:

案例三: 该栋房屋为2层钢混结构。 1-2层为复式商铺,并在房屋北面设有室外步梯,2层设有消防通道(部分消防通道无顶盖,不计算建筑面积)。 复式商铺由自家门出入,消防楼梯和消防走道为强制性建筑,平时皆不使用。

案例三: 处理方法: 本栋房屋采取整体分摊(一级分摊)方法进行房产面积测算。 整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步梯、走道及1/2外墙。

案例四: 该房屋为钢混结构,房屋总层数为31层,地上30层,地下1层。整栋房屋为综合楼。 地下室为车库并设有为整栋服务的配电房、泵房、生活水池; 1-3层为商业(住宅使用的门厅、核心筒不对商业开门); 4层为会所; 5-30层为住宅。

案例四:

案例四:

案例四:

案例四: 处理方法: 该栋房屋采取二级分摊方法计算。 一级分摊将整栋房屋划分为地下室车库、1-3层商业、4层会所及5-30层住宅四个功能区,分摊整栋共有建筑面积。 整栋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配电室、泵房、生活水池、1-3层商业不使用的大厅、核心筒(走道、前室、电梯、步梯、管井)及屋面梯间、机房。 二级分摊在各自区域内进行,分摊到各权属单元。二级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一级分摊给各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各功能区域内的走道、前室、电梯、步梯、管井及1/2外墙。

案例五: 该房屋为钢混结构办公楼,外墙为幕墙玻璃。房屋总层数为16层,其中地下室与其它房屋地下室连通,单独作为一栋处理。 一层设有为本栋楼服务的门厅、走道、前室、步梯、电梯、管理间、卫生间、管道井、为二层服务的专用楼梯及为小区服务的消防安保中心; 2-15层为办公,各层为一个权属单元,各层除核心筒外,无水平通道; 16层设有办公用房、卫生间及为本栋楼服务的空调机房、设备房,本层除核心筒外,另设有水平通道。

案例五:

案例五: 该栋房屋采取二级分摊方法计算。 首先将16层水平通道、卫生间在本层进行预分摊。 一级分摊将房屋一层消防安保中心,其它各层划分为参摊区(设在一层的专用楼梯计入二层套内建筑面积),分摊整栋共有的一层门厅、走道、前室、步梯、电梯、管理间、卫生间、管道井,2-16层核心筒,预分摊后的16层空调机房、设备房及屋面梯间、机房的建筑面积。 二级分摊在各参摊区域内进行。

案例六: 该房屋为钢混结构,房屋总层数为26层,地上25层,地下1层。整栋房屋为办公楼,产权由一个单位所有,按栋进行房产测绘。 地下室设有人防工程,为整栋服务的配电房、风机房、冷冻机房设在非人防区。

案例六:

案例六: 处理方法: 该栋房屋采取二级分摊方法计算。 一级分摊将整栋房屋划分为办公(地下室车库、1-25层)和地下室人防两个区域,分摊整栋共有建筑面积。栋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配电房、风机房、冷冻机房及屋面梯间。 二级分摊在各自区域内进行。

案例七: 该栋由地上三层(研发办公),地下一层(为多栋服务的工具间、配电房等)组成,地上部分整体销售。 问题:测绘部门在分摊计算时,地上部分只做分层图计算,地下部分做分层分户计算。 解决办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分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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