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 & 100學年度下學期 技專校院 申請境外專班說明 教育部 1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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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 & 100學年度下學期 技專校院 申請境外專班說明 教育部 100年8月15日

簡報大綱 一、境外專班定義 二、要點沿革 三、要點修訂背景 四、修訂重點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2017/2/25 一、境外專班定義 二、要點沿革 三、要點修訂背景 四、修訂重點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七、申請注意事項 教務行政

一、境外專班定義 境外專班: 依本要點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定,赴境外地區與當地學校合作設立,並依法授予學位之班別。 境外地區: 指臺澎金馬以外之地區。 境外專班: 依本要點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定,赴境外地區與當地學校合作設立,並依法授予學位之班別。 3

二、要點沿革 「大學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自民國100年6月24日施行 民國100年6月24日 教育部臺技通字第1000079072C號令修正發布 現法 整合技職司「技職校院赴東南亞開設境外專班試辦要點」與高教司原「大學辦理研究所(系)碩士及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審核作業要點」有關境外設班部分規定,齊一大學赴境外設班之規定。

三、要點修訂背景 背景 1 2 3 5 檢討辦理現況、遭遇困境及高等教育國際化之政策方向 協助各大學辦理赴境外地區與當地合作學校共同設境外專班之相關作業 促進高等教育國際化、強化學術交流,增進 高等教育產業輸出、提升國際競爭力 1 背景 2 3 5

四、修訂重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擴大適用對象 設班地區不限東南亞 放寬開班條件 新增學士在職專班 刪除招生對象限制 修正報考資格規定 放寬招生名額 放寬師資條件標準 修正來臺修業規定 放寬授課週數規範 簡化報核作業行政程序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擴大適用對象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擴大適用對象 名稱: 技職校院赴東南亞開設境外專班試辦要點 名稱: 大學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2.設班地區不限東南亞 1.本點刪除。 2.原試辦要點所稱境外地區主要為東南亞國家,修正後放寬為臺澎金馬以外之地區,均可辦理境外專班。 開班國家: 本要點所稱東南亞國家,指越南、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及印尼。 開班國家: 本要點所稱東南亞國家,指越南、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及印尼。 (一)境外地區: 指臺澎金馬以外之地區。 (二)境外專班: 依本要點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定,赴境外地區與當地學校合作設立,並依法授予學位之班別。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3.放寬開班及合作學校條件 開班條件: (一)公私立科技大學及 技術學院,其財務 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件者。 (二)所設班別限各校現有之學院及系所,且該學院、系所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二等以上。 (三)所設班別應切合當地國產業需求,且所需相關教學資源設施齊備。 (四)雙方學校應訂有合作協議。 (五)各校申請開班前應查明當地國相關法令規定,並於招生前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開班。 各大學(以下簡稱各校)開設境外專班,應符合下列開班條件: (一)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件。 (二)所設班別以學校現有之學院及系所為限,且該學院、系所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二等以上或通過。 (三)雙方學校應訂有合作協議。 (四)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3.放寬開班及合作學校條件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3.放寬開班及合作學校條件 六、合作學校: (一)須為經當地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立案之相當等級大學校院,並能提供適切之教學場地與足夠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二)學校之設立或立案情形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查證。 五、合作學校: (一)應為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大學或相當等級之學校。 (二)應能提供適切之教學場地或足夠教學之師資、圖書、儀器及設備。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4.新增學士在職專班 開班學制: 大學部二年制、四年制技術系及碩士班。 招生學制: ﹙一﹚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包括二年制及四年以上學制)。 ﹙二﹚日間及進修學制碩士班。 ﹙三﹚前二款規定均包括在職專班。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5.刪除招生對象限制 1.本點刪除。 2.境外專班為專案性質,且為提升就近提供教育服務之效果,故刪除招生對象限制,僅以報考資格予以規範。 招生對象: (一)大學部:不具國籍法第二條所稱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僑生身分之外國籍人士。但原具中華民國國籍,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未滿八年者,不得依本要點入學。 (二)碩士班: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華僑或具外國籍人士。 招生對象: (一)大學部:不具國籍法第二條所稱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僑生身分之外國籍人士。但原具中華民國國籍,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未滿八年者,不得依本要點入學。 (二)碩士班: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華僑或具外國籍人士。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6.修正報考資格規定 新 報考資格: (一)大學部: 1.二年制: 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2.四年制: 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舊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具外國國籍者應具備下列報考資格: ﹙一﹚二年制學士班: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6.修正報考資格規定 報考資格: (二)碩士班: 1.一般班: 取得國內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者。 ﹙三﹚碩士班: 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者。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6.修正報考資格規定 新 舊 2.在職專班: 取得國內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報考者須為居住當地國二年以上,並於大學畢業後具有一年以上符合各校規定之工作經驗之在職人士。 ﹙四﹚在職專班: 除具前三款規定外,並應符合各校所定居住當地或工作經驗之年限;該年限由各校於其招生規定及簡章中明定之。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6.修正報考資格規定 新 舊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在職專班報考者所需工作經驗年資,各校應明定於招生規定及簡章中;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截止日止。 各校招生規定及簡章應註明:所繳在職身分及經歷、年資證明,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前項報考資格,持境外地區學歷或具同等學力者,應依本部學歷採認規定、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學歷(力)資格認定基準等有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報考在職專班者,其所繳在職身分、經歷及年資證明,經查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或不實,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7.放寬招生名額 境外專班招生名額係為外加核給,為配合本部高等教育輸出政策,放寬每班上課人數以予鼓勵,惟各校應本權責確保國內教學品質。 新 舊 招生名額: (一)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每班不得超過六十名。 (二)日間及進修學制碩士班,每班(含分組)以不超過三十名為原則。 (三)前二款招生名額,由學校衡酌教學能量,並兼顧確保國內教學品質規劃之。 招生名額: (一)以本部核定各校當年度招收外國學生名額為限。 (二)大學部每班不得超過五 十名,碩士班每班不得超過三十名(含分組)。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8.放寬師資條件標準 新 師資條件: (一)各專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課程由本校或本國策略聯盟學校之專任教師授課,各校並應就有效兼顧教師在國外研究及授課品質訂定相關規定。 (二)由當地國合作學校教師授課者,以該校現任正式教師為限。 舊 師資條件: (一)各專班應有二分之一 以上之課程,由學校 專任、兼任教師授課。 (二)除前款規定外,由當地合作學校教師授課者,應以該校聘任合格且符合授課品質所需之專任、兼任教師為限。 (三)前二款兼任教師,由各校視實務教學之需求,以優先遴聘業界專家進行授課為原則;其合計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授課時數。 (四)各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確保教師研究及授課品質。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9.修正來臺修業規定 修業年限及學分要求: (一)依各校國內開班系所之每學期修業學分數、畢業學分、修業年限及延長修業年限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於國內修業年限應達總修業年限之四分之一以上。 (三)碩士在職專班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並應於國內修業達四週以上。 有關學歷採認、同等學力認 定、修業年限、學生學籍、 畢業應修學分數及授予學位 等事項,應依相關法令及各 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境外專班學生於國內修業年限如下: ﹙一﹚日間部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學生於國內修業年限應達八個月以上。 ﹙二﹚日間部碩士班及二年制學士班學生於國內修業年限應達四個月以上。 ﹙三﹚進修學制學士班、碩士及在職專班不受第一、二款規定之限制,並應於國內修業達二週以上。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0.放寬授課週數規範 授課時間: (一)為維持專班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之保障,每學分應授課滿十八小時,每科目至少應授課滿五週,並不得採短期密集授課。 (二)大學部及碩士班一般班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之日間授課。但當地國非週休二日者,亦得於星期六授課。碩士班在職專班得於夜間及假日授課。 (三)採遠距教學方式授課者,應符合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舊 授課時間: (一)每學分應授課滿十八小時,並應確保專班教學品質,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採遠距教學方式授課者,應符合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 新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1.簡化報核作業行政程序 開班計畫內容及審核: (二)開班計畫應於每年度本部公告期限之前,以開班系(所)或學院為單位報本部審查;通過後僅得於所報年度(分春、秋二季)設班招生,未能順利招生開班者,得於次期受理審查期間報請本部同意後始得延後招生,並以一次為限,若仍無法順利招生者,應謹慎檢討後另案報本部審查核定後再行開班招生。 開班計畫內容及審核: (一)各校應於招生前一年六月三十日前擬訂開班計畫報本部核定,並得依所報計畫分春、秋二季招生。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1.簡化報核作業行政程序 舊 新 (一) 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申請理由、當地國准許開班之法令規定或核准文件、與當地國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當地國合作學校現況(含我國駐外館處查證之立案情形、系所、學生人數、師資、圖儀設備、空間規劃)、國內開班系所現況(含學生人數、師資)、招生名額、報名資格、甄試方式與錄取標準、預定考試日期、師資、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課程規劃、授課語言、授課時間、地點及方式、修業年限及收費標準,其開班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二) 前款開班計畫(格式如附件一)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理由。 2.當地許可開班之法令規定。 3.與當地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 4.當地合作學校立案情形之有關文件。 5.合作學校現況(包括系所、學生人數、師資、圖儀設備、空間規劃)。 6.國內開班系所現況(包括學生人數、師資)。 7.招生名額、報考資格、甄試方式與錄取標準、預定考試日期。 8.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課程規劃、授課語言、授課時間、地點及方式。 9.收費標準。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1.簡化報核作業行政程序 新 (三)為維護國內學校自身教學質量,同一系(所)或學院所提之開班計畫,不論學制,每年度以一案為限。 (四)連續三年經本部核定並順利招生開班之系(所)或學院,得於第四年度檢附辦理狀況報告書,併同未來二年度開班計畫,報本部審核;辦理狀況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各校於開班前,將當地主管機 關核准開班之文件報本部備查。 ﹙四﹚各校開班計畫經本部核定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續作業: 1.應於計畫所定開學日前,檢附招生結果備查表(如附件二)報本部備查;放棄招生者,應函報本部備查,後續如需再辦理招生,應另案函送開班計畫報本部核定。 2.經本部核定之班別得連續辦理招生,並應於本部所定期限前,檢附境外專班連續招生備查表(如附件三)報本部備查。 3.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五)經本部核定之班別如因合作學校或招生規劃變更,應重新函送修正開班計畫報本部核定後,始得招生。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各校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擬定公開招生規定,併同開班計畫報本部審查核定後始得進行招生。 各校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擬定公開招生規定,併同開班計畫報本部審查核定後始得進行招生。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各校招生規定應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各校招生規定應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方式、招生紛爭及申訴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專班於國內修業期間,應安排認識臺灣文化之課程及活動。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各校開辦專班,應重視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國法令。 各校開設專班,應重視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本部得視需要辦理訪視,辦理不善者,得限期改善或酌減招生名額,逾期未改善者,停止招生或停辦,並列為重大行政缺失。 本部得視需要進行訪視,辦理不善或未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得限期改善或調整招生名額,逾期未改善者,依法停止招生或停辦,並列為重大行政缺失。 新 舊

五、修訂境外專班規定對照說明 12.其它 本要點試辦二年,由本部評估試辦成效後,決定是否繼續辦理。 新 舊

○○(學院/系/所) 赴○○境外專班開班計畫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附件一 (學校名稱) ○○(學院/系/所) 赴○○境外專班開班計畫   招生學院、系/所: 聯絡人: 電話: Email: 單位主管(核章): 教務長(核章): 校長(核章):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一、開班依據 二、當地許可開班之法令規定 三、與當地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 四、合作學校現況 (依大學法第24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本要點第14點之相關規定,檢附招生規定)   二、當地許可開班之法令規定 三、與當地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 四、合作學校現況 校名(冠以地區全稱): 立案情形: 現有系所及學生人數: 師資情形: 圖儀設備: 空間規劃(含專班開設地點、場地規模與可使用資源):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五、本校招生學院、系/所現況 學院、系/所名稱 專任教師數 教授 名 副教授 名 助理教授 名 講師 名 兼職教師數 教授 名 副教授 名 助理教授 名 講師 名 兼職教師數 現有班級與學生數 博士班 班 名 碩士班 班 名 學士班 班 名 學院、系/所名稱 專任教師數 教授 名 副教授 名 助理教授 名 講師 名 兼職教師數 現有班級與學生數 博士班 班 名 碩士班 班 名 學士班 班 名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六、招生規劃 七、甄試方式及錄取標準 招生學制:(註明日間學士班、日間碩士班、進修學制學士班、進修學制碩士班,在職專班另行註明) 招生起始年度與季別︰ 開學日期: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報考及考試日期: 七、甄試方式及錄取標準 (應依所採行之授課語言設置合宜之語言能力門檻)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八、專班之授課師資 ﹙一﹚師資整體規劃(限實際授課教師數) 業依規定規劃全部授課時數之1/2以上由本校專、兼任教師進行授課,由雙方兼任教師授課之時數,業依規定合計不超過全部授課時數之1/4。 本校教師 當地合作學校教師 專任 兼任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合計 ﹙二﹚授課師資名冊(限實際授課教師與實際授課時數) 1.本校(學校名稱) 授課教師 姓名 專/兼任 職稱 學歷 任教科目 學分數 授課時數 2.合作學校(學校名稱)之授課教師 姓名 專/兼任 職稱 學歷 任教科目 學分數 授課時數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九、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數 十、課程規劃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本校學則規定) 一.授課語言:□中文、□英文、□當地國語言 ( ) 二.授課方式:□面授 □遠距教學(應依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辦理並詳與敘明) □實習 課程別 通識 語言(說明語言別) 專業 實習 遠距 論文 校外 科目數/學分數

備註:本課程表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止共計授課_週。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年度○季班境外專班課程配當表 課程表 (應包含科目名稱、學分數、時數、修課學期、選必修等) 第○學年上/下學期 節次 上 課 時 間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A 科目名稱 授課教師 受聘學校名稱 專/兼任 學分數/時數 必/選修 B C D E F G H I J K 備註:本課程表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止共計授課_週。 業依規定規劃每學分授課時數達18小時。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十一、收費標準 十二、獎助學金 (如有規劃在臺上課,應另行呈現) 學雜費 (每學期) 學分費 住宿費 生活費 其他費用 NT (US) 十二、獎助學金 種類 金額(每學期) 人數 申請條件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注意: 十三、學業輔導措施 所有表格均須填寫,如未辦理事項請填「無」,勿留空白。 (應敘明平常學業輔導措施外另應敘明學生延畢之輔導方式) 注意: 所有表格均須填寫,如未辦理事項請填「無」,勿留空白。 2. 如因資料填寫不全或不明確,而致審查不通過者,由學校自行負責。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六、填寫計畫書注意事項

七、申請注意事項 (一) 期程 101學年度&100學年度下學期 開班申請報部期限: 100年9月30日

七、申請注意事項 (二) 報部程序 檢附資料: 依本部格式撰寫開班計畫書(附件一)並檢附學校自我檢核後,報部提出申請 (下載請至:技職司資訊傳播網>檔案下載 http://www.edu.tw/tve/download_list.aspx)

七、申請注意事項 (二) 報部程序 2.報部期限: (1)於100年9月30日前將開班計畫書乙式3份函報深耕東南亞專案辦公室,乙式1份函報本部 (2)開班計畫書電子檔寄至深耕東南亞專案辦公室dsep.ntust@gmail.com (本部免電子檔)

七、申請注意事項 (二) 報部程序 3.本次申請 (1)100學年度下學期開班計畫書 (2)101學年度開班計畫書 4.核定開班:100年11月15日(暫定) 【備註】:明年開始依新要點規定,於每年6月30日前報部申請 46

七、申請注意事項 (三) 申請格式 如附件一,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理由。 2.當地許可開班之法令規定。 3.與當地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 4.當地合作學校立案情形之有關文件。 5.合作學校現況 (包括系所、學生人數、師資、圖儀設備、空間規劃)。 6.國內開班系所現況(包括學生人數、師資)。 7.招生名額、報考資格、甄試方式與錄取標準、預定考試日期。 8.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課程規劃、授課語言、授課時間、地點及方式。 9.收費標準。 47

七、申請注意事項 (四) 申請附件 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事件之證明。 該學院、系所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二等以上之證明。 招生規定 當地許可開班之法令規定 與當地合作學校簽訂之合作協議

七、申請注意事項 (五) 承辦單位 聯絡人:教育部技職司四科&深耕東南亞專案辦公室 技職司: 張惠雯科長 (02-77365861/d123@mail.moe.gov.tw) 楊子慧幹事 (02-77365863/trista@mail.moe.gov.tw) 深耕東南亞專案辦公室: 林秀鴻小姐 (02-27303638/dsep.ntust@gmail.com)

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