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保護相關法令與實務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經驗分享 不支鐘點費) 報告人:教育部(訓育委員會) 主任 劉麗貞
講授大綱(一) 壹、前測 - 國小 國中 貳、兒少保護法令概要 一、兒少保護相關法令 二、兒少保護法定分工 三、學校協處兒少保護個案應有作為 參、兒少保護個案內涵 一、法令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二、禁止兒少出入之場所 三、禁止兒少從事不當工作 四、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不法對待(兒虐 性侵 性騷擾) 五、幼兒或需特別看護兒童獨處之禁止 肆、隱性兒少保護個案 一、被忽略的受害者:目睹家庭暴力兒少 二、可能被謀害的兒少:攜子自殺 三、等待被幫助的孩子:高風險家庭
講授大綱(二) 伍、兒少保護事件法定通報 一、兒少保護個案之辨識 二、法定通報之事件分類 三、通報責任之法律規範 四、通報後之社工協處 五、通報後之學校協處 六、 法定通報案件處理階段 陸、兒少保護事件校安通報 一、法定通報與校安通報之比較 二、事件通報注意事項 三、通報錯誤案例分析 柒、校園性平事件處理妙招
壹、討論題綱:國小 一:校園事件應如何正確通報? (一)哪些事件是法定通報事件(分類 法令依據 通報時限 法律責任)? (二)哪些事件是校安通報事件(分類 規章依據 通報時限 行政責任)? (三)試擬國民小學法定通報事件之通報標準作業流程圖(含校安通報、單一窗口) 二:小一新生入學時發現多位學生未入學,經家訪發現:大國的爸爸以學校是危險之地為由,蓄意妨礙他就學;小麗的家中空無一人;大米的伯父說他已隨父親去大陸;小珍父母上山工作,她要在家照顧三歲的弟弟…. (一)對國中小新生未入學者學校查處流程為何? (二)對前揭各類新生事況應如何處理(妨礙就學 去向不明 出境 疏於照護… )? 三:二年四班小貞在班上作息表現正常,今天在作文簿寫著「媽媽要帶我一起去天國…」 (一)導師向校長報告此事時,學校應如何處理? (二)學生家庭有那哪些情況時應轉介高風險家庭服務? (三)校長應如何提升學校教師對高風險或保護個案之辨識敏感度? (四)學生屢有管教不當(過度)所致瘀傷或外傷之較適處置方式為何?
壹、討論題綱:國小 四:四年二班小明經常在父親酗酒後被趕出家門 ,其後父親入監服刑,小明只好偷偷住在教室…同班小美自6歲即遭母親留置於褓姆家未曾聞問… (一)學校知悉學生孤苦無依時應如何處理?政府協處措施為何? (二)哪些個案學校可建請社工依法進行緊急安置? (三)學校如何聯結公私部門資源提供協助? 五:三年一班大松在下課時在學校廁所讓不明人士矇住雙眼強摸臀部,大華驚叫 後歹徒倉皇逃竄無蹤…陸續傳出先前已有多位師生受害,但隱忍未揭… (一)學校獲悉該事件後當下即時處置措施為何? (二)學校應如何研擬措施以積極嚴防類此事件再度發生? (三)該不明人士若經查明是學校附近某公司員工,該如何處理? (四)該不明人士若經查明是學校教職員工生,該如何處理? 六:五年一班導師報告校長有關班上學生小柏在下課時悄悄告訴他:「學校的棒 球教練剛剛在教室親我們班同學小倫的小雞雞…」 (一)本事件若為事實,棒球教練違反之法律規定(條文內容)為何? (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構成要件為何(人 事 時 地)? (三)學校對本案校園性侵害事件之法定調查處理流程為何?
壹、討論題綱-國中 一:國民中學學生保護事件之正確通報? (一)請依序分別列出十類國中學生最常發生之事件類別? (二)前項各類事件何者為法定通報事件(保護事件)? (三)請試擬國民中學法定通報事件之通報標準作業流程圖(含校安通報、單一窗口、時限) 二:三年一班小鵬在網路聊天室留言「想被包養」,經同學告知老師並透露小鵬疑遭 一位 大三男網友性侵… (一)請規劃國中校內學生利用網路性犯罪或使用網路性受害(性侵害猥褻、性交易、 性霸凌、擅貼私密照)之防治策略? (二)小鵬在網路聊天室的留言有無觸法? (三)同學透露小鵬疑遭網友性侵之處置措施為何? (四)確定網友真實身分為某大學學生時,學校後續處置措施為何? 三:臨近某高中三年級女同學家長到校指控校內二年級男同學大軍性侵其女成孕,但 兩造學生均堅稱係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學生與家長均懇求學校不要通報只要公道… (一)本案行為雙方法律關係為何(請參刑法227條文內容)?學校應如何處理? (二)學校可運用何種方式,得以提早發現學生懷孕事件? (三)請以輔導保護兒少為宗旨,試擬學校處理學生之間倆小無猜合意性行為 (性交或猥褻)之最佳處理模式?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國中小學校法定事項有哪些?
壹、前測-國小 ( )1、三年級的小麗在上學時在學校後門附近讓校內六年級學生大明口語調戲後,遭另一名不明人士強吻,驚叫 後歹徒倉皇逃竄無蹤。學校獲悉該事件後該怎麼做?(1)安撫學生及通知家長;(2)動員搜尋該不明人士;(3)立即通報社會局及教育部;(4)報警;(5)召開記者會;(6)召開性平會。 ( )2、你認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教師教學時下列事項何者為誤? (1)鼓勵學生修讀非傳統學科;(2)每學期應有2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3)要求教師教學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4)不應與學生有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之情事。 ( )3、六年甲班的導師請教你:「班上家境清寒的同學至玲在筆記簿寫著疑似性交易 的紀錄…」,您認為以下何項處置不當?(1)立即通報教育部;(2)非屬性侵應通知家長嚴加管教即可;(3)與至玲面談深入瞭解家庭現況;(4)立即通報縣(市)社會處。 ( )4、三年甲班的學生小貞多日未到校,學校教師多次家訪發現門窗全數封貼,行蹤成謎…,你認為學校該如何處置?
壹、前測-國中 ( )1 、一年愛班學生小瑛的媽媽到校指稱小瑛昨晚與三年忠班學生小平在家發生性行為,你認為學校該怎麼處理?:(1)交付家長及學生有關之事件處理法令規章並告知法定處理流程;(2)召開性平會;(3)立即召集雙方家長協調會;(4)立即通報社會處;(5)立即通報教育部; (6)立即召開記者會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7)研擬本案學生之輔導協助措施; (8)鼓勵家長或學生儘速提出申訴。 ( )2、二年一班的導師緊急向你反應班上學生美美和平平剛才在視聽教室發生性行為,你認為學校處理本案時不應該做哪件事?:(1)交付家長及學生有關之事件處理法令規章並告知法定處理流程;(2)召開性平會;(3)立即召集雙方家長協調會;(4)立即通報社會局及教育部。 ( )3、二年三班的小晶媽媽到校指稱小晶昨晚讓大學生網友小宏性侵害,小 晶則發誓是自己自願與小宏發生性行為,你認為學校應該做哪件事?:(1)交付家長及學生有關之事件處理法令規章並告知法定處理流程;(2)召開性平會;(3)鼓勵學生及家長提出申訴;(4)立即通報社會局及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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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兒少保護法令概要 法律位階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規4) 依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限制:授權應具體明確(釋字394) 貳、兒少保護法令概要 法律位階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2)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規4) ◆行政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規3) 依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限制:授權應具體明確(釋字394) ◆行政規章:要點、計畫、規定、注意事項… ◆憲法>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章(憲法170 中規5、6)
貳、兒少保護法令概要 -相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別平等教育法 貳、兒少保護法令概要 -相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兒童及少年兒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兒少保護工作內涵 ◆兒少保護對象: (18歲以下) 包括無依(棄嬰棄兒) 、家庭重大變故、受暴、 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兒少保護內涵: 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 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首重辨識通報: 年幼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兒少保護工作首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民眾本於社會責任熱心通報,以發揮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而執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
兒少保護個案處理原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5)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二、兒少保護網絡分工
兒少保護中央政府網絡分工 社福機構 警政署 內政部 兒童局 家防會 社教機構 教育部 社福團體 行政院 衛生署 其他 網絡機關 法務部 文教及相關民間團體
兒少保護中央政府網絡會議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各地方政府依法成立各類防治網絡會議 教育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內政部 婦幼保護聯繫會報 家暴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內政部 兒童及少年委員會 各地方政府依法成立各類防治網絡會議
三、學校協處兒少保護個案應有作為 (一)預防教育課程活動(全體教師 教務 學務) (二)安全校園環境(總務 學務) (三)辨識通報(全體教師 學務) (四)通報協處與陪伴(導師 輔導教師 重要他人) (五)個案輔導(導師 輔導教師 轉介專業協助) (六)配合社工處遇(密轉 輔諮) (七)校園事件行政調查處理(性平會)
參、兒少保護個案內涵 一、法令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參、兒少保護個案內涵 一、法令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利法§26І)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 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 網路 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 (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法令禁止的行為。(§26П) (二)應禁止而未予禁止其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5І) (三)未依規定予以禁止者,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 之費用。(§65І) ◆一般社會大眾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 (一)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危害身心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26Ш) (二)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55П) (三)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55Ш) (四)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 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55ПП)
二、禁止兒少出入之場所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及 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 健康之場所。(§28І)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 少年出入前項場所。(§28П)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6І) ◆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 少年進入。(§28Ш)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 場所負責人姓名。(§56П)
三、禁止兒少從事不當工作 ◆法律上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29)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 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 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 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9І)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7І)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29П)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告行為人及 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 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57І) ◆案例討論
三、禁止兒少從事不當工作?案例 加害人:♂♀ 不明 (16Y以上) 加害人:♂學校警衛 (63Y) 關係:對價 關係:手機 過程:以發生性行為交易之對價關係 過程:在校流傳未積極處理 網路刊登性交易暗示 好想被包養ㄛ 聊天室 性傾向的隱匿性放縱 知悉:警方查獲 知悉:半年後在KTV酒店遭警方 臨檢查獲警方查獲透露與 守衛性交易守衛矢口否認, 依兒少交易防制條例函送 法辦及停職,女生安置。 討論:性交易之虞?從事性交易?法定安置流程?
四、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不法對待 ◆任何人對兒少不得有以下行為:(§30)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 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 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8І)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 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8П)
四、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不法對待-遺棄 加害人:父母行蹤不明 加害人:父 單親 被害人:♀小三學生 10Y 被害人:♂國一學生 14Y 加害人:父母行蹤不明 加害人:父 單親 被害人:♀小三學生 10Y 被害人:♂國一學生 14Y 過程:自幼遭遺棄於褓姆家 過程:遭父親酗酒後趕出家門 父親入監住教室 知悉:褓姆不願再扶養 知悉:白天上課打瞌睡 衣服髒亂 搶同學食物 睡教室 通報:學校通報遺棄保護案件 通報:未立即通報 安置於替代役宿舍? 安置於輔導主任家? 討論:遺棄如何處理? 改定監護權? 討論:疏於照顧?遺棄? 緊急安置法定流程?
四、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不法對待-虐待 加害人:母 加害人:母之同居人 被害人:♂小四學生 11Y 被害人:♂小一7Y新生應入學新生 加害人:母 加害人:母之同居人 被害人:♂小四學生 11Y 被害人:♂小一7Y新生應入學新生 過程:幫4Y弟弟剪頭髮 過程:未報到入學 遺失聯絡簿 外傷 瘀傷 知悉:天熱挽袖 知悉:虐死5年後揭發 通報:導師辨識通報 通報:未進行中輟協尋 討論:新生未入學? 暴力之類別-精神 身體 言語
四、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不法對待-剝奪受教 加害人?父 加害人?母 被害人?國二 ♂15Y 被害人?小三 ♀10Y 加害人?父 加害人?母 被害人?國二 ♂15Y 被害人?小三 ♀10Y 過程:退伍嚴父在家施以軍事管理 過程:夜間無法成眠 日夜顛倒 知悉:褓姆不願再扶養 知悉:白天上課打瞌睡 衣服髒亂 通報:學校依法通報 通報:法定通報後社工協處 依法裁處30h強制親職教育輔導 醫檢治療後作息正常 討論:如何施予強制親職教育輔導
不法對待-性侵害(整體適用)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 犯刑法221至227、 228、229、 332貳二、334二、348貳一及其特別法之罪。 ◆妨害性自主:刑法221至227、228、229 (一)強制性交 (二)強制猥褻 (三)與未滿十六歲性交 ◆加重強制性交: 刑法332(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 刑法334(犯海盜罪而強制性交) 刑法348(意圖勒贖而擄人 故意殺人而強制性交)
性侵害 一、妨害性自主(一)強制性交 ◆刑法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刑法10伍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性侵害 一、妨害性自主(一)強制性交-案例(生生) 加害人:♂大一學生 20Y 被害人:♀國一學生 13Y 關係:網友 真實姓名不詳 互知手機號碼 過程:網友提問男女私密問題 寒假受邀至男網友家 女方表意抗拒 遭性侵 知悉:女學生在校腹痛而間接得知 討論:若女方表示合意?如何處理?通報受暴之擔憂!
性侵害 一、妨害性自主(一)強制性交-案例(社生網友) 加害人:♂不明人士 加害人:♂19 Y 被害人:♀國一14Y ♀小五12Y 被害人: ♀國一學生14Y 關係:網友 真實姓名不詳 關係:同學網友 網友之友 互知手機號碼 過程:放假時網友見面遭性侵 過程:間接網友約會 知悉:老師發現異狀 知悉:同行同學良心譴責揭露 在家中自殘 同遭性侵後行為偏差 中輟離家同學轉述 即時通微幅透露 通報:敏感辨識通報 通報:行方不明通報中輟協尋 討論:加害人不明該如何處理?查知加害人後如何處理? 網路交友安全亮紅燈(兒少網友性侵達半數)
性侵害 一、妨害性自主(一)強制性交-案例(家生) 加害人:♂母親男友 父親友人 親友熟識者加害(80%) 被害人:♀小四學生 11Y ♂國二學生 15Y 關係:家人親友 過程:父或母帶往親友 家人未正視遭猥褻或性侵情事 知悉:家長欲再帶往親友家 學生恐懼不從 向老師哭訴 退縮 揭露暴力威脅 通報:老師敏感辨識 討論:家長反對通報? 孩子害怕通報時應如何註記? 緊急帶回教師家 安置???
性侵害 一、妨害性自主(一)強制性交-案例(社生) 加害人:♂公車司機 被害人:♀國二學生 14Y 關係:陌生人 過程:搭公車落單 司機開往產業道路在車上性侵 知悉:不敢說(一如往常回家) 功課不寫 討論:及早辨識發現徵兆? 清風國小980416案例(一位教師敏銳辨識的感人情懷) 明月國中970930案例(一位認真教師永遠的遺憾懊悔)
性侵害 一、妨害性自主(二)強制猥褻 ◆刑法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猥褻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猥褻 指姦淫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性慾或 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有害風化之色慾行為 ※案例討論:阿魯巴
性侵害 一、妨害性自主(二)強制猥褻?案例(生生) 加害人:♂國一學生 15Y 被害人:♀國一學生 15Y 關係:同學 過程:放學後於頂樓樓梯猥褻私處 課後輔導下課尾隨強抱猥褻私處 知悉:傳紙條要求口交服務遭同學發現 女生傳訊求救 校長巡視校園發現 通報:記過 和解 未通報 民眾陳情揭露 討論:法定處理流程?轉學? 洗門風?
性侵害 一、妨害性自主(二)強制猥褻?案例(生生) 加害人:♂小五學生 11Y 被害人:♂小五學生 11Y ♂小五學生 11Y 關係:同學 過程:A:加害嚇稱被害學生遭鬼纏身 可幫忙解除 下課於男廁口交 肛交 B:幫忙打點霸凌 要求口交服務回報 C:住宿同寢室 知悉:炫耀 學生爭相走告 室友發現 通報:正確通報協處 討論:通報?法定處理流程?無申訴人?和解? 特教生性侵處理?
性侵害 一、妨害性自主(三)與未滿十六歲性交 ◆刑法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例討論:兩小無猜 虛擬情愛
性侵害 一、妨害性自主(三)與未滿十六歲性交-案例 加害人?:♀高二學生 17Y ♀高三學生 19Y 被害人?:♂國二學生 15Y ♂國二學生 15Y 關係:學姐弟 過程:女方瘦小 已懷孕8個月 男方家長查覺有異 告知女方家長 女方家長至派出所怒告男方性侵 求助勵馨基金會 知悉:國二男方學生家長告知 學校未查覺? 通報:立即通報無煩憂 討論:家長學生齊促別通報? 誰是被害人?法律關係為何? 論及婚嫁該如何?
性侵害 一、妨害性自主(三)與未滿十六歲性交-案例 加害人?:♂甲校國三學生 15Y ♂本校國二學生 14Y 被害人?:♀乙校國二學生 14Y ♀本校國三學生 15Y 關係:國小之學長妹 學長妹 過程:兩情相悅小情侶 女方懷孕3個月 女方懷孕9個月 家長希望付和解金了事 家長希望結婚生子 知悉:老師晤談時發現 學生轉述風聞 通報:錯誤轉介高風險家庭 和解破裂反控學校違法未通報 討論:倆小無猜?法律關係?和解? 律師見解-沒有申訴無需開性平會?
性侵害 二、加重強制性交 (參) ◆刑法332 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 ◆刑法334 犯海盜罪而強制性交 ◆刑法348 意圖勒贖而擄人 故意殺人而強制性交
性騷擾內涵 ◆肢體騷擾 ◆口語騷擾 ◆性別騷擾:帶有性意涵、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過度強調女性 的性徵或性吸引力,以侮辱貶抑或敵視女性之言詞或 態度。例如 開黃腔、身體觸碰、慣性性語言等 ◆強制觸摸: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 其他身體隱私處(行政刑罰: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0萬元)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不受歡迎之 追求行為;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其他 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準則8)
何謂性騷擾?(三法競合 身份適用) ◆性別平等教育法2四(校園)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12(職場) 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防治法2(除外之一般社會大眾)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三法競合之性騷擾案例 加害人:不明 替代役 教師 被害人:學生♀小三 09Y ♀國三 15Y ♀教師 45Y 關係:教育 職場 人身 過程:肢體觸摸 強吻 言語騷擾 偷拍 地點:廁所 校門口 馬路上 辦公室 知悉:隱忍? 驚恐? 討論:該適用何種法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性霸凌案例 加害人:♀國三學生 15Y 被害人:♀國三學生 15Y 關係:同學 過程:運動會爭執後 強拍不雅照 性凌虐 PO部落格 知悉:自殘傾向 同學告知導師 討論:性凌虐? 法定處理流程? 性平會積極防範作為?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性嬉鬧案例 加害人:♂小二學生 09Y 被害人:♀小二學生 09Y ♂小三學生 10Y 關係:同學 過程:廁所脫褲子 觸摸私處 知悉:學生目睹走告 討論:何謂騷擾? 何謂強制觸摸? 何謂強制猥褻? 兒少性嬉鬧事件與少年阿魯巴事件之依法行政處理 性平會防範再發生之積極作為
性侵害或性騷擾法規
◆內政部:一般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 性騷擾:法源三法併行 ◆內政部:一般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 例:路人騷擾學生或學生騷擾民眾... ◆勞委會:職場性騷擾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 例:職員騷擾教師或校長騷擾教師... ◆教育部:校園性騷擾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 例:學生騷擾教師或學生騷擾學生... (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一)行為內涵:(性平法第2條第3、4款) 同前揭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行為 (二)適用對象:(性平法第2條第5款)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一般法律共通適用 ◆刑法(妨害性自主) ◆民法(侵權195):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善良風俗83):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共通適用:性騷擾防治法25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五、幼兒或需特別看護兒童獨處之禁止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如身心障礙),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32)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60)
肆、隱性兒少保護個案-1 被忽略的受害者:目睹家庭暴力兒少 肆、隱性兒少保護個案-1 被忽略的受害者:目睹家庭暴力兒少 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是正處於家庭暴力之下的小孩,雖未直接遭受暴力, 但較會出現情緒困擾、急躁脾氣、沮喪、懼怕及壓抑行為問題,嚴重者 甚至會出現較低得自尊心予社交能力或侵略性行為,學校應加強協助輔導。 ◆目睹家庭暴力兒少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係指兒童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未直接受到暴力,但經常 目睹雙親(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之兒童。 保護對象包括直接或間接目睹暴力行為之十八歲以下兒童或少年。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括配偶 (含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同性伴侶)、親子、手足、姻親間的 身體、語言、精神及虐待、經濟控制及財務破壞。凡有受侵害的事實, 不但可聲請「保護令」以保障安全,亦可尋求相關單位保障權益。
肆、隱性兒少保護個案-2 高風險家庭優先篩檢指標(參附錄) 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 ◆可能被謀害的兒少:攜子自殺 ◆等待被幫助的孩子:高風險家庭 高風險家庭優先篩檢指標(參附錄) 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 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有從事特種行業、 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前科 二、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 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三、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四、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五、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六、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少未獲適當照顧。 七、其他
伍、兒少保護事件法定通報:一、兒少保護個案之辨識 (一)身體虐待 ◆身上出現瘀傷、鞭痕或不明來歷的傷口 ◆身上有新舊傷痕,表示有多次被虐待的現象 ◆害怕父母或回家 ◆與人接觸時,過分地小心或焦慮不安 (二)精神虐待 ◆睡眠不足的樣子 ◆行為偏差(如:說謊、偷竊…)或破壞性行為 ◆行為極端(過分聽從或反抗) ◆時時刻刻想引人注意 ◆其他精神衰弱的現象
伍、兒少保護事件法定通報:一、兒少保護個案之辨識 (三)性虐待(性侵害、性騷擾) ◆不願與成年人的目光接觸 ◆陰部有特異分泌物,以致內褲或床鋪上有不尋常之污漬 ◆拒絕別人幫他換衣服 ◆眼神呆滯、表現孤獨及不悅 ◆惡夢、尿床 ◆在言語行為上,常涉及「性」成分 ◆情緒不穩定 ◆過量手淫的傾向及不正確的性知識 (四)疏忽照顧 ◆身體瘦弱 ◆常感覺飢餓 ◆個人衛生極差 ◆行乞或偷竊食物 ◆常感疲乏、無精打采 ◆經常在街上遊蕩
伍、兒少保護事件法定通報:社工危機診斷 (參) ◆兒童少年因素:年齡、身心狀況、自我保護能力、問題行為。 ◆受虐待狀況:受虐史、受傷部位、受傷程度、受虐頻率、受生活照顧程度、受施虐者威脅程度。 ◆照顧者因素:生理智力或情緒能力、對兒少受虐的態度、合作意願、酗酒或藥物濫用狀況、親職能力。 ◆施虐者因素:生理智力或情緒能力、對兒少受虐的態度、合作意願、酗酒或藥物濫用狀況、親職能力。 ◆家庭因素:壓力與危機、支持系統、生活環境。
二、法定通報之事件分類 (一)法令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二)禁止兒少出入之場所 (三)禁止兒少從事不當工作 (四)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不法對待 A.性侵害… 妨害性自主(一)強制性交 (二)強制猥褻 (三)與未滿十六歲性交 加重強制性交 B.性騷擾 (五)目睹家庭暴力兒少 (六)幼兒或需特別看護兒童獨處之禁止 ◆攜子自殺/他殺 ◆高風險家庭
二、法定通報之兒少事件比率 (97年)
通報責任之法律規定(一)兒少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含性騷擾)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 未善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通報責任之法律規定(二)家庭暴力 (參)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通報責任之法律規定(二)家庭暴力 (參)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通報責任之法律規定(三)性侵害 (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通報責任之法律規定(三)性侵害 (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通報責任之法律規定(四)性交易 (參)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通報責任之法律規定(四)性交易 (參)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 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四、通報後之社工協處(一)申請安置 (參) 四、通報後之社工協處(一)申請安置 (參) (一)無依兒童安置 1.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兒少法§19.І.九) 2.依93年03月12日公布之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予以處置。 (二)兒少無力管教經家長向政府申請協助、輔導或安置 1.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者。(§33Іį) (1)使用禁止施用之危害身心物質或行為。 (2)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3)充當前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33Іįį) 3.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33П) (三)兒少遭逢家庭重大變故而無法正常生活時得申請政府協助安置輔助(§41) 1.兒少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政府安置或輔助。(§41І) 2.前項安置,縣市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少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41П) 3.縣政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41Ш) 4.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少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縣政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41ПП) 5.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42)
四、通報後之社工協處(二)緊急安置 兒少緊急保護安置或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36І) 1.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3.兒少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行為或工作者。 4.兒少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二)縣府為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36П)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少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37І) (四)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少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37П) (五)兒童保護緊急安置,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36Ш)
四、通報後之社工協處(三)親職教育輔導 ◆ 兒少法(§68) (參:附錄-)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 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 條規定,情節嚴重。 二、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 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 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親職教育三級預防彙整(參:附錄-)
四、法定通報案件通報後之學校協處流程 ◆通報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參:附錄-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 性侵害 ◆兒少保護個案校內輔導流程 兒少保護輔導 高風險家庭轉介輔導
四、通報後之學校協處-教育部檢核作業流程- (參) 受理來源:校安通報、部長民意信箱、新聞媒體報導等。 通報個案:兒少保護、性交易、性侵害、性騷擾(18歲以下)案件 處理流程: 1.檢視通報事件、處理流程、通報單位等。 2.檢核是否依規定進行通報,併以提供後續輔導措施。 3.依行政程序陳核。 4.須持續督導案件,函請縣市或學校查復輔導通報情形。 5.建立案件統計及列管資料。 注意事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法定責任通報案時,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 通報。接獲案件之學校,應對學生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 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及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責任: 1.知悉後立即通報(法定通報 校安通報) 2.輔導協助(配合社政查處 校內輔導措施 密轉) 3.行政調查(性平校園事件調查處理) 4.案件列管追蹤
四、通報後之學校協處 -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四、通報後之學校協處 -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 家庭教育法(§15) 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五、法定通報案件處理階段
陸、兒少保護事件校安通報(參附錄) 第一類、意外事件 – 攜子自殺 第二類、安全維護事件 第三類、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 第五類、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
一、法定通報與校安通報之比較 類型 受理單位 通報期限 法源依據 獎懲規定 行政通報 教育部軍訓處(校安中心) 甲級:獲知事件15分鐘內 乙級:獲知事件12小時內 丙級:獲知事件2週內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罰鍰: 1.兒少法第61條: 無正當理由不通報者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2.家暴法第62條: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行政獎懲: 1.「各縣市政府教育人員就 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家事件之通報調查 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 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法定通報 縣市社會局(含: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1.知悉後24小時內 2.性侵害事件於校安系統 增註甲級事件,獲知事 件15分鐘內通報校安。 3.兒少保護事件於校安系 統增註為乙級事件, 事 件12小時內進通報。 兒少法第34條、 性侵害防治法第8 條、家暴防治法 50條、兒少性交 易防治條例第9條 依「校園安全及 災害事件通報作 業要點」辦理 轉介通報 縣市社會處(局) 知悉評估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及本部校安中心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二、事件通報注意事項 (參) 頁面一 注意事項!!! 二、事件通報注意事項 (參) 頁面一 注意事項!!! 您通報的事件如屬「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或「安全維護事件」中達法定通報事件,應依法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所轄主管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違法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法定責任通報案,請確認已依法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後,再進行校安通報。並於校安通報表「處理情形」欄內記載法定通報情形。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事件通報注意事項 (參) 頁面二 填報性侵害、性騷擾或性交易(18歲以上)事件注意事項 二、事件通報注意事項 (參) 頁面二 填報性侵害、性騷擾或性交易(18歲以上)事件注意事項 18歲以上學生遭性侵害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應於24小時內通報所轄主管機關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並且列為乙級以上事件。 以上案件應依法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所轄主管機關,違法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學生(18歲以上)之性騷擾或性交易事件,仍須通報本部校安中心。
二、事件通報注意事項 (參) 頁面三 注意事項:一、 二、事件通報注意事項 (參) 頁面三 注意事項:一、 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法定通報案件,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應於24小時通報所轄主管機關(含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並且列為乙級以上事件。 注意事項:二、 性侵害、性騷擾(18歲以下)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應於24小時內通報所轄主管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並且列為乙級以上事件。 注意事項:三、 以上案件應依法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所轄主管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違法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三、通報錯誤案例分析 應通報未通報(當事人意願 安全顧慮 顧慮情誼 外力干擾) 事件認定錯誤(高風險家庭 兒少虐待 性交易) 應通報未通報(當事人意願 安全顧慮 顧慮情誼 外力干擾) 事件認定錯誤(高風險家庭 兒少虐待 性交易) 歸類錯誤(性侵害 性騷擾 性平 非性平 攜子自殺) 揭露足以識別身分資訊(姓名 班級 知悉人 通報人) 未明確敘寫知悉時間(年月日時分) 未明確敘寫法定通報時間(年月日時分) 未敘寫受理單位及電話(單位名稱接案人 傳真電話) 處理程序錯誤(調解 和解 待司法審判)
柒、預防校園事件-教師專業倫理- ◆ 校園互動(準則6)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 教師倫理(準則7)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柒、預防校園事件-同儕交往分際 ◆學生互動(準則8)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當愛情已遠去 如何優雅說再見?!
柒、學校處理校園事件妙招?? ◆敏銳察覺:兩小無猜 合意相悅?未滿16歲不問意願(刑227) 事緩則圓?發現疑似個案 至少當面訪談瞭解 事緩則圓?發現疑似個案 至少當面訪談瞭解 資訊提供不確定?謊話背後 ◆知悉通報:淡化或惡化? 簡單複雜化! 捨通報 討救兵? 辨識能力不足 通報後社工查察 外力干預? 即時通報 進入流程 當事人反對通報? 通報單註記當事人訴求及通報人顧慮 ◆鼓勵申訴:尊重當事人意願? 一昧掩蓋永遠看不到也治不好傷痛 當事人不願提出申訴? 創痛背後的恐懼 ◆依法調查:介入協商調解? 有違法定流程 等待司法判決? 不受司法程序影響
柒、學校處理校園事件要法! 你若不想做,會找到很多藉口 你若想做,會找到一個方法! ◆敏銳察覺:細膩關懷 信任資訊來源 ◆知悉通報:通報協處應有時 吃案後患無窮盡 加害不明 即行報警協查 危機處理 嚴防事件再發 ◆鼓勵申訴:交付法令規章(說明權利義務) 提供協助措施(避免報復及接觸互動) 鼓勵儘速提出申訴(勇於檢舉) ◆依法調查:確依行政調查法定流程處理 嚴防介入調解事宜 你若不想做,會找到很多藉口 你若想做,會找到一個方法!
傾聽關愛 孩子-依附的心
抽絲剝繭 惜護-孩子純真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