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解读及筹划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张海涛 高级经济师
背景 1、“营改增”原因(税负、发票、兼营、混合) 2、历史沿革 2012.1.1,上海试点,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 2013.8.1,全国试点,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 2014.1.1,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试点 2014.6.1,电信纳入试点 2016.5.1,全国全行业“营改增”试点 3、为什么还试点 4、授课原则:营改增为基础,结合其他税综合分析
目录 一、纳税主体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和征收率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五、简易计税关注事项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七、税收筹划
一、纳税主体
一、纳税主体 (一)境内单位、个人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切记表述)
一、纳税主体 (二)境外单位、个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另有规定除外 □ 发生地在境内,且境内无机构 □ 扣缴义务人—购买方(取消代理人扣缴) □ 按什么比例扣(一般or小规模) 应扣税款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税率:适用税率,不是征收率
一、纳税主体 □ 境外单位—预提所得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境内提供服务),2013年19号公告,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 境外个人—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境内提供劳务) □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主体 (三)两个以上纳税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针对集团公司) 实务常见: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13号) 企业所得税:跨省2012年第57号,本省 京财预[2013]2607号 营改增纳税:财税〔2013〕74号(财政、总局批准试点企业)
二、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一)原则规定 有偿在境内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不属于征税范围):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如教育费附加)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商标注册费) 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征税范围 2、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注1:员工为公司非工资性服务纳税如出租房、车 注2:不含劳务。国税发〔1994〕89号:工资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所得不存在这种关系 劳务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京地税征[2001]21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二、征税范围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班车接送等)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征税范围 (2)存款利息。 购买基金、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非金融企业出借资金: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障碍
二、征税范围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征税范围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动产转让是否征?总局2011年13号公告 □ 谨慎使用 总局2010年4号公告,特殊税务处理报备
二、征税范围 (6)其他未明确事项 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买卖差额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证券法:含股票、债券、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问题1:股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京国税:不在征税范围) 问题2:股息是否缴纳增值税?(京国税:不缴)
二、征税范围 财税【2014】43号: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废止):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京国税5.16答疑,视同销售) ④总局2010年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征税范围 ⑤自建自用建筑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未销售?
二、征税范围 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财税[2002]191号不征) 注1:5.1后投资入账凭证,动产、不动产(接受投资不动产进项可分2年抵扣)、无形资产 注2:所得税问题,财税【2014】116,财税【2015】41,非货币资产出资,财产转让
二、征税范围 区分:不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增值税0税率 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开具发票(可开财政收据),不缴纳增值税。接收服务方取得财政收据或支付记录即可税前扣除(支付工资、利息) 免征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开具发票,但不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0税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开具发票,但不需缴纳增值税,还可享受增值税退税
二、征税范围 (二)有偿界定 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如:建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房屋建成后房地产公司以房抵债)
二、征税范围 (三)无偿处理—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常见:合同约定购设备赠服务或购服务,无偿用设备等 注1:原营业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视同销售 注2:货物无偿赠送,无论什么目的,均视同销售
二、征税范围 □ 价格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征税范围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按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成本利润率根据不同商品类型,利润率有差异 货劳司解读:暂定10%
二、征税范围 (四)境内界定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税范围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106号:完全境外消费)服务(如住宿餐饮、开发、设计、咨询等;注意特许权10%预提所得税)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如境内购买,境外分支使用的专利) 若境内购买技术,同时在境内外均使用,属于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出境旅游租车)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其他应税行为,6%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区分免税)。
三、税率和征收率 (1)适用0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不含不动产): □ 国际运输服务(需取得资质,否则仅免税) □ 航天服务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转让技术、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离岸外包服务(ITO、BPO、KPO,注意手续)
三、税率和征收率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如为境外单位在境内房产设计服务,不可) □ 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如境内企业A将专利转让给境外单位B,B利用该技术在中国境内C公司生产产品,不可)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率和征收率 (2)适用0税率注意事项 □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包括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特定行为),只免不退 □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生产企业免抵退,外贸企业只免不退(直接出口服务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免抵退) □ 免退税合同商委备案、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二)征收率 1、一般情况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业务(房地产除外)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车辆通行费,可选适用简易计税(需备案,下同) 注: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一经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不得变更(下同)
三、税率和征收率 (3)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可选适用简易计税 (4)一般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放映服务(制作、发行不可以)、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选适用简易计税
三、税率和征收率 (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选适用简易计税 注:若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版权,免税
三、税率和征收率 (6)一般纳税人提供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如营改增试点前购置的车辆用于出租(无论试点前还是试点后,均可选择简易计税) (7)一般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简易计税(可能试点后购置的车辆用于老合同出租) 合同法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税率和征收率 (8)建筑服务(17号)
三、税率和征收率 问题1:多个老项目,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财税[2009]17号第三条,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河北、北京:可以
三、税率和征收率 问题2:分包款的有效凭证如何界定? □ 从分包方取得2016.4.30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票 上述营业税发票2016.6.30前可作为预缴税款扣除凭证 注:原营业税发票可使用至6.30,5.1之后开营业税发票需在国税申报增值税,附表一“开具其他发票” □ 从分包方取得2016.5.1后开具,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税率和征收率 问题3:小规模如何代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货劳司解读: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17号公告,不含其他个人)也可在服务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专票和普票 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能自开票的,自开即可,不需再由劳务地税务机关代开
三、税率和征收率 问题4:劳务发生地预缴税需准备哪些资料? □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无《外经证》;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税率和征收率 问题5:预缴增值税外还有哪些税需预缴? 个人所得税:总局2015年52号公告: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税
三、税率和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6号 □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0.2%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 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税率和征收率 问题6:不预缴有何后果?(销售、出租不动产也适用) 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5倍罚款
三、税率和征收率 问题7:预缴税款可否抵扣?(销售、出租不动产也适用)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税率和征收率 问题8:分包方如何确定新老项目? 深圳:按总分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 湖北、河北:按总包方和甲方的合同开工日期确定
三、税率和征收率 (9)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三、税率和征收率 2、适用5%征收率 (1)非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14号)
三、税率和征收率 注1:销售使用过的房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中固定资产界定: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区分会计,不含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注2: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注3:不动产地与机构地不一致,预缴税困境
三、税率和征收率 (2)非房地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14号)
三、税率和征收率 (3)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18号) 注1:河北,定金属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注2:预收款,纳税义务未发生(区别原营业税),主表不填,无需开票,填《预缴税款表》 注3:老项目简易,新项目一般,是否在不动产地预缴?
三、税率和征收率 例外: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收入,免增值税(无论是否房地产企业,无论一般还是小规模) 税总函【2006】124,仅适用公有住房
三、税率和征收率 (4)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16号) 取得:湖北,河北,房产开工时间5.1前后界定 转租:税总纳便函【2016】71号,5.1前后转,简易或一般
三、税率和征收率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16号) 注:向其他个人租赁房屋,税费由承租人负担的税务处理(税总发【2016】145号:可向不动产地地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
三、税率和征收率 (6)不动产融资租赁(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不动产租赁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税率11%)
三、税率和征收率 (7)出租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按不动产经营租赁纳税)
三、税率和征收率 (8)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财税【2016】47号)
三、税率和征收率 (9)高速公路外其他收费路桥(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三、税率和征收率 特别说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适用范围:仅适用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进项税-当期预缴税 注1:本期预缴增值税不得抵减上期留抵进项税 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留抵进项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2:简易计税计算的销项税不得抵减上期留抵进项税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一)销售额 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收费,不含以下项目: □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互联网平台代销售方收款,销售方开发票)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区别销售货物和劳务: 实施细则: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 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销售额特殊规定: 1、贷款服务,销售额=全部利息+利息性质的收入 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资金贷与他人收利息、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或保底利润等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缴增值税,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增值税,实际收到利息时再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3、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交易费用不得扣除)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余额为销售额。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加权平均法or移动加权平均法,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注: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增值税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4、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6、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注1:仅差额部分开专票,其余部分普票 注2:差额纳税的10种情形中,适用一般计税的,仅旅游服务差额属于可选,其他无可选规定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9、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注:小规模纳税人要全额计算,无扣除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11、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财税【2016】47号)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12、出租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五、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注1:1-8/11适用一般和小规模;9-10适用一般人 注2:差额纳税需备案,未明确36个月不变,未明确可否分项目选择 注3: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从其他开发商手中买地,支付给上家地价款不得扣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注4: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含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上述差额纳税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要求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包括: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关于有效发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税发[2008]80号;2011年34号公告;2012年15号公告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专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二)销售模式 1、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行为,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销售额(未要求进项单独),未分别核算: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 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电脑,也提供电脑培训;宾馆提供住宿、出租、食品销售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 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如通话服务11%)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如手机、座机17%)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如短信、彩信、流量6%)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也出租房屋(5%)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如非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当年销售一处2016.4.30前取得的房产(选择简易计税)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如提供应税服务,销售软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02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收入和成本均应单独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2、混合销售(仅限于货物与服务)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无劳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包括以此为主,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纳税人类别确定纳税行为) 如空调销售企业销售空调提供运输并安装(货物);空调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并销售空调(服务);酒店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8条: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22号令,过去12月)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问题1: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园林绿化(建筑),混合? 问题2:设备公司售货较低价格给安装公司,安装公司高价提供安装服务同时销售设备,按安装服务11%纳税,节省7%税?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36号文44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3、销售折扣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货物增值税:国税函〔2010〕56号,……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折扣的实际应用:合同无赠送,约定折扣额,发票保持同步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三)进项税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前提1:须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仅适用境外支付,缺一不可;境内支付形式上取得扣税凭证即可)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前提2:取得专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税函〔2009〕617号,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申报抵扣,不作为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另有规定除外) 23号公告:2016.3.1起,纳税信用A级取消认证;2016.5.1起,纳税信用B级取消认证;新纳入营改增的2016年5-7月取消认证,8月按信用等级划分(登陆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抵扣信息)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是按支付款项计算的) 进项的税率和企业自身销项税率不一定一致,如技术服务企业购置电脑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人购进)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从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购进)或者销售发票(财税〔2012〕75号,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上注明农产品买价×13%算的进项税 例外:财税〔2012〕38号,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购入农产品实行核定扣除(26号公告,餐饮行业推广该办法)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财税〔2011〕137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第一条,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如:餐饮公司买菜,取得专票可抵扣 商机:直接收购农产品再销售(平进平出1.5%)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1:境外单位或个人需在境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不属于征税范围) 注2: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一般单笔超5万美元报备,未超,报备?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5)特殊抵扣事项(财税【2016】47号) 2016.5.1至7.31,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计算抵扣: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2、取得专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转出或入资产原值)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问题:用于不征税项目可否抵扣?如购置班车用于接送员工;自建自用房购入的建筑材料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 选择简易计税的公交公司购进车辆 □ 购置电脑、专利、房产专门用于执行技术开发服务 若购置上述项目既用于开发,也用于其他经营,可扣 □ 购买冰箱用于职工食堂(集体福利),进项税不可抵扣,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购置的工作服是否可抵?) □ 代客户支付修车费(修理劳务用于个人消费) □ 代客户支付车辆租赁费(应税劳务用于个人消费)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 购置域名无偿赠送客户,进项税可抵(同时算销项)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注:正常损失(如自然灾害等)进项税可抵扣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如:饭店加工的半成品被盗,购进材料、交通运输费应负担的进项税要转出处理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如“豆腐渣”工程损失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货运可以)、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贷款服务包括向金融机构付息(及向贷款方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顾问费、手续费),融资性售后回租付息、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支付的利息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如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财务担保、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 餐饮支出(餐费科目;可考虑会议费、住宿费) 会议费税前扣除证据:国税发[2000]84号第52条第二款: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国税函[2009]55号) 外卖:总局2011年62号公告,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河北规定,与餐饮服务分开缴纳增值税 住宿送早餐:河北不视同销售,按实收款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 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 娱乐服务,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注:购买旅游服务可抵扣(旅行社通常会选差额纳税)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7)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 取得专票,无明细,如“办公用品一批”等 国税发〔2006〕156号12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 买方将款付给卖方的债权人,取得卖方开具的专票 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收款方),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开票方)、提供劳务的单位(销售方)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注1:建筑行业项目挂靠需重点关注 注2:实际执行效果,如京东购物,三方不一致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注3:若不涉及增值税问题,不同应收应付对象抵销时,最好签订三方协议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结论: □ 只要不属于上述不可抵扣情形,取得专票均可抵扣 □ 办公费(水、饮料、奶、小食品)专票可抵否? 注:稽便函【2011】31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 总局2015年104号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3、进项税额分摊 (1)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非房地产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房地产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问题:当期简易计税但无收入、征税项目有收入如何分摊?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 购买的办公用品,抵扣进项后被盗,进项税全额转出;若抵扣后又用于技术开发,进项税不转(27条进项税未抵前用于技术开发,不可抵扣)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入账价值(非计税基础)-会计折旧或摊销后(不扣减值准备) 如:购买电视用于经营,后转入食堂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4)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已将发票认证)。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5)销售行为发生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注:发生上述情形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6)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例外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分期支付租金);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 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发票?)、自建以及抵债(发票?)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 自建包括新建和改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购置原件或作价)超过50%两种情况 □ 可抵扣货物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一般计税关注事项 □ 取得发票当月(2016.5.1之后开具的)及第二年(取得发票当月起第13个月)会计处理
五、简易计税注意事项
五、简易计税注意事项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例外情况: 1、初次购买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 财税〔2012〕15号第一条: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和小规模)2011.12.1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费用,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简易计税注意事项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五、简易计税注意事项 2、支付税控系统服务费 财税〔2012〕15号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简易计税注意事项 3、会计处理—财会[2012]13号第四条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可开专票 □ 纳税人(一般和小规模)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1:全额纳税,全额开专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注2:差额纳税,全额开具专票 23号公告: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 36号文差额纳税且不得全额开票: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旅游、4.30前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选择销售额不含本金、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财税〔2016〕47号) 36号文差额纳税未规定不得全额开票:房地产企业一般人售房、建筑服务简易计税、一般人客运站场服务、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如房地产一般人A销售给M公司房产1000万元,可扣土地价300万元。 A开票: 增值税税额=1000÷1.11×11%=99.1万元 开具增值税专票,金额栏=1000-99.1=900.9万元 M抵扣99.1万元进项税 A报税,销售额900.9万元,税额报(1000-300)÷1.11×11%=69.37万元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注3:差额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如某旅行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取得某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含税额121.2万元,旅行社可扣除费用100万元,旅行社选择差额纳税。 旅行社增值税纳税额=(121.2-100)÷1.06×6%=1.2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121.2-1.2=120万元 税率栏打****号 增值税税额=1.2万元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会计处理(财会[2012]13号):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 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国税函〔2009〕90号 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选择6%征收率 选择6%征收率的下列货物: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选择4%征收率的下列货物: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注:财税〔2014〕57号已将上述6%和4%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征收率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 总局2015年90号公告,纳税人(仅指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2、不得开具专票 □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专票 □ 经纪代理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专票 □ 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2016.4.30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前计算销售额选择不含本金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专票,可开普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额差额纳税,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他人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注:公司购买旅游服务,福利?取得专票可抵扣吗? 国税函[2009]3号 财税〔2004〕11号旅游奖励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可抵扣;生产经营(出差、公务考察)可以抵扣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 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 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营业税发票,可开增值税普票,不得开专票 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同上,不得申请代开专票 问题:开增值税普票,已交营业税如何烈士?发票税率如何写?纳税表如何填报(河北,备注注明已交营业税,开票当月填报时同时填写未开票负数对冲)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国税函〔2009〕90号 □ 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 小规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4%减半情形(注:财税〔2014〕57号已调整为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国税发[2006]156号 □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国税函〔2009〕456号 □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调整为3%)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国税发[2004]153号 □ 其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不能代开专票。 第二条:…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及总局确定其他可予代开专票的纳税人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其他个人不能代开专票的例外: 税总发【2016】14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仅145号可以,其他均不可)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处罚 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犯本条之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千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千元,刑期增加1个月。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活干了) □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劳务或服务的款项,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款收到了) □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与所销售货物、劳务或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票开了)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案例: A财务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B公司提供常年财税顾问,一次性收费120万元,款已收到,且开具了专票。通常情况,财税顾问年度服务费不超过20万元。A公司是否构成虚开专票?关注实务中A公司故意做大收入情况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20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案例: 北京海淀“10.8”专案。犯罪团伙共开设百余个空壳公司,跨全国多个省市违法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漏税涉案金额高达36亿元,税额达5.2亿元。 抓捕包括主犯在内的30余名犯罪嫌疑人,刑拘24人
七、税收筹划
七、税收筹划 (一)小规模or一般纳税人 1、研发型企业,前期投入,后期产出 2、服务型企业,人工成本大,小规模
七、税收筹划 (二)合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A公司每月支付物业公司办公房租金含税价1万元,物业公司选择5%简易计税。A公司希望取得增值税专票,物业公司提出,开普票,租金不变;开专票,现有租金基础上加4%税点。 A公司取得1万元租金普票,无进项税可抵扣 A公司支付5%税点取得租金专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10000×(1+4%)÷(1+5%)×5%=495.24元
七、税收筹划 A公司支付了400元成本(10000×4%),但可抵扣进项税增加了495.24元,支付税点合适。
七、税收筹划 (三)合同拆分(兼营)与整合(混合) 1、不同销售行为拆分 能源(工程)公司: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销售 广告公司:广告发布、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广告策划 2、同一销售行为的整合 卖货并送货上门,货价(含运费),不要“免费送货” 设备售后有偿服务,免费更换材料。服务费(含材料)
七、税收筹划 (四)外包 1、人员外包 障碍: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2014年22号令 2、业务外包 如代理记账、业务分包 案例:互联网平台O→O
七、税收筹划 (五)软件产品、软件企业 1、销售的硬件产品包括软件,如销售机器人公司(财税〔2011〕100号)) 2、某房屋租赁公司,内设软件部门开发房产所需软件。将软件部门独立(财税[2012]27号)
七、税收筹划 (六)合理利用“私车公用” 私车公用,租赁协议,公司支付租金,税务代开发票 1、综合税率,个税问题 2、统一购买汽油,增值税问题
七、税收筹划 (七)高收入个人雇佣-合作 1、个人,3%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提现? 退休: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 补偿:财税〔2001〕157号,国税发〔1999〕178号 2、公司,3%进项抵扣,不用负担五险一金,解除合同无违约金案例:顺丰伙伴计划
七、税收筹划 (八)在税收返还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九)合理使用销售折扣 (十)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的合理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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