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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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前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生产期 推广期 销售期 道道征收 全额征税 生产企业 (增值税) (1)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2)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 (3)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道道征收 全额征税 生产企业 (增值税)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不可抵扣 不可抵扣 服务业 (营业税)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不可抵扣 按7%抵扣 生产期 推广期 销售期 生产企业 (增值税)

“营改增”后: 服务业 (增值税) 生产企业 (增值税) 生产企业 (增值税) 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有利于服务业出口…… 生产企业 (增值税) 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可抵扣 可抵扣 服务业 (增值税) 信息服务… 广告业… 运输业… 可抵扣 生产企业 (增值税) 生产期 推广期 销售期

一、增值税应交税金核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2〕13号)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 “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时: 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技术维护费抵减时: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2〕15号 ) 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 1. 申报表以及填表说明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5)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6)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7)《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仅本次新纳入) (8)《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四大行业中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作为跟踪测算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的主要依据。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测算明细表。

2.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我市规定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5月的税款申报在6月15日前申报。遇到节假日按照征管法规定自动顺延至18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4.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二、填写顺序 第一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11列; (一)销售情况的填写 第一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11列; 第二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三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至14列。有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 第四步: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有减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二)进项税额的填写 第五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六步:填写《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七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其进项税额明细); 第八步: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三)税额抵减的填写 (四)主表的填写 第九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第十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根据附表数据填写主表)

三、一般业务的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一般业务(不包含即征即退、减免税、出口退税、汇总申报、税额抵减、差额征税、固定资产抵扣、不动产抵扣业务),只需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进项结构明细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和主表的部分项目。

1.销售情况 (1)一般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的税率确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它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简易计税方法的填写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当期取得的收入根据适用不同征收率确定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它发票”、“未开具发票”列中。

2.进项税额的填写 (1)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填写 纳税人当期认证相符(或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填写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当期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中。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出的当期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额也填写在此栏中。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取得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8栏“其他”。  

【政策链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填写 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政策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13至23栏中。 【政策链接】               (2)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填写 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政策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到附表二第13至23栏中。   【政策链接】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进项税额结构明细的填写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 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不需进行分2 年抵扣的不动产(可一次性全额抵扣)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4.主表的填写 (1)销售额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中的销售额都为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为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填写到“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主表的销售额根据附表一中的销售额进行填写。 其中: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填写到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应填写到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     “应税劳务销售额”栏填写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2)税款计算的填写 附表一中的“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栏次。附表二中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根据主表中注明的公式计算的“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分别填写在相应的栏次。 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两项费用”),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销售额1%减征的部分。 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由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减去“应纳税额减征额”计算得出。一般计税方法的留抵税额不能抵扣简易计算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税款缴纳的填写 主表第28栏 “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主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特殊业务的填写 1.即征即退业务的填写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填写在附表一“即征即退项目”栏次中和主表“即征即退项目”列中。 未发生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即征即退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需要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进行分摊。

发生免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一免税相应栏次和减免税明细表、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 2.减免税业务的填写 发生免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一免税相应栏次和减免税明细表、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         (1)减免税明细表的填写   “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期大于零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减税项目”栏次。 “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

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按下列情况填写: 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3.税额抵减业务的填写 发生“两项费用”抵减以及销售、出租不动产和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4.差额征税业务的填写           有差额征税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一第12至14列和附表三。附表一中第12列相应栏次的数值应等于附表三第3列相应栏次的数值。 某市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 月2 日,买入金融商品B,买入价210 万元,12 月25日将金融商品B 卖出,卖出价200 万元。A 纳税人2016 年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017 年1 月10 日,该纳税人买入金融商品C,买入价100 万元,1 月28 日将金融商品C 卖出,卖出价110 万元。A 纳税人在2017 年1 月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A 纳税人在2016 年12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填报方法:  

A 纳税人在2017 年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的填报方法: 金融商品转让负差不能跨年结转,所以期初余额在年初申报时填“0”。

5.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填写     纳税人当期发生购建不动产的业务,按照政策规定分 2 年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填写附表五对应栏次和附表二对应栏次。     适用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附表五第2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和附表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中反映。

【案例】2016 年5 月10 日,某市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 万元。 业务分析:根据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 年5 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2017 年5 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2016 年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报方法:

该项业务在2016 年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填写在附表二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与此同时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五第4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案例四】2016 年9 月10 日,某市A 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 万元。

该项业务在2016 年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报方法:

201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

2017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填报方法: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填入附表五第5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案例五】某市S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 月8 日,买了一座办公用楼,金额1000 万元,进项税额110 万元。2017 年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此时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情况下,纳税人购入该项不动产,应在2016 年5 月抵扣66 万元,2017 年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 万元。由于纳税人在2017 年4 月将该项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88-66=22 万元。

该项业务在2017 年4 月(税款所属期)的填报方法: 附表二                        

该项业务在2017 年4 月(税款所属期)的填报方法: 附表五

该项业务在2017 年5月(税款所属期)的填报方法: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指引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表中“销售额”为扣除前的含税销售额。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项目编号”。 “扣除金额”列由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同项目需要分开填写该表。不同项目的扣除金额不能打通计算。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案例六】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 20 万元

【案例七】: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 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 32.33万元。

7、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四大行业中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附件4,以下称测算明细表),作为跟踪测算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的主要依据。

8.特殊行业纳税申报事宜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动产购入时间 是否自建房产 计税方法选择 地税预缴销售额确定 预征率 征收方式 申报与预缴的差异 2016年4月30日之前 非自建房产 简易征收 差额计税 5%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预缴,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 税款计算一致 自建房产 全额计税 一般计税 预缴抵缴当期应纳,不足部分继续抵缴 2016年5月1日之后

(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预缴计算: 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表间逻辑关系说明: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逻辑关系

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