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鋼索上的人(一) 優生保健法 與 立法者的抉擇 走在鋼索上的人(一) 優生保健法 與 立法者的抉擇
案例:婦人某甲婚姻美滿,與先生育有一子一女。某日甲發現自己再度懷孕,因不想再度陷入奶瓶與尿布之中,乃至醫院進行墮胎手術。請問法律是否允許?
刑法§288 I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II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III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89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90 I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II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九條第二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 依前項第六款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
第九條第三項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刑法注重對胎兒生命全之保障 未婚之未成年人須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有配偶者,依法律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如果未得到此等同意而墮胎,墮胎者及醫師皆會構成刑法之墮胎罪。
以85年度台上字第 5506 號裁判為例: 甲女懷孕,乙男陪同至丙醫師之診所墮胎。
以85年度台上字第 5506 號裁判為例: 甲女懷孕,乙男陪同至丙醫師之診所墮胎。診療記錄單及手術志願書:甲未婚且未成年,乙為其男友。←丙醫師應知悉。
以85年度台上字第 5506 號裁判為例: 甲女懷孕,乙男陪同至丙醫師之診所墮胎。診療記錄單及手術志願書:甲未婚且未成年,乙為其男友。←丙醫師應知悉。 甲之父丁亦稱墮胎前未經其同意。
以85年度台上字第 5506 號裁判為例: 甲女懷孕,乙男陪同至丙醫師之診所墮胎。診療記錄單及手術志願書:甲未婚且未成年,乙為其男友。←丙醫師應知悉。 甲之父丁亦稱墮胎前未經其同意。 乙言明有付手術費之事實。
以85年度台上字第 5506 號裁判為例: 甲女懷孕,乙男陪同至丙醫師之診所墮胎。診療記錄單及手術志願書:甲未婚且未成年,乙為其男友。←丙醫師應知悉。 甲之父丁亦稱墮胎前未經其同意。 乙言明有付手術費之事實。 則丙顯有圖利之意思,觸犯「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
以85年度台上字第 5506 號裁判為例: 甲女懷孕,乙男陪同至丙醫師之診所墮胎。診療記錄單及手術志願書:甲未婚且未成年,乙為其男友。←丙醫師應知悉。 甲之父丁亦稱墮胎前未經其同意。 乙言明有付手術費之事實。 則丙顯有圖利之意思,觸犯「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刑法第290條: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優生保健法注重 優生保健及保障婦女身體自主權 美1968墮胎合法:胎兒不健康、健康有危險 或受強暴之婦女墮胎。 1973年後:任何原因皆可。
優生保健法侵害胎兒生命權 德國聯邦統計局 : 2002年 因性侵害或母親健康考量 而施行之墮胎,只佔全體墮胎總數 3%。
優生保健法侵害胎兒生命權 基因有缺陷的孩子很少,台灣每年不到五百人。 民國86年衛生署調查 兩百多萬名婦女× 27%有墮胎經驗×其中 96﹪用優生保健法第9條1項6款= 518,400!!!
兩百萬 × 27% × 96﹪= 518,400 !!! 兩個嘉義市!!!
法益權衡之困難 優生保健&婦女身體自主權 V.S. 胎兒之生命權
有缺陷的生命 是沒有價值的生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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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權衡之困難 優生保健&婦女身體自主權 V.S. 胎兒之生命權
第六項算勉強直接關注婦女的自主權 (但仍須配偶同意)。 優生保健法對婦女身體自主權之保障仍未臻周詳: 第六項算勉強直接關注婦女的自主權 (但仍須配偶同意)。 婦女應有生育或不生育的選擇權,不需配偶的同意。
婦女身體自主權法律保障之限度: 66%的婦女不願意墮胎, 父母、配偶或男友要求墮胎。 80%的婦女在有社會協助的狀況下,就不會選擇墮胎。 若無自主的能力,優生保健法反而成為強迫婦女墮女胎之幫兇?
法益權衡之困難 優生保健&婦女身體自主權 V.S. 胎兒之生命權
德國相關之立法過程與規定 長期爭論是否違反德國基本法對生命權保障之規定。 墮胎前須經過專門機構諮商,取得證明。
妥適限制墮胎之要件,例如: 必須先經過專門機構的諮商 經過幾天的思考期等 以平衡對胎兒之保障!
一分鐘測驗 甲女懷孕,乙男陪同至丙醫師之診所墮胎。診療記錄單及手術志願書:甲未婚且未成年,乙為其男友。←丙醫師應知悉。 甲之父丁亦稱墮胎前未經其同意。 乙言明有付手術費之事實。 請問丙有無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