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程保險 第一節 工程保險概述 工程保險 (Engineering Insurance) 之意義:係承保鍋爐、發動機、發電機及其他機器設備等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換言之,乃以製造機械等工程及設備為業務的許多保險的總稱。 工程保險之作用有二: (一)直接作用---支付少許保險費以換取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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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保險 第一節 工程保險概述 工程保險 (Engineering Insurance) 之意義:係承保鍋爐、發動機、發電機及其他機器設備等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換言之,乃以製造機械等工程及設備為業務的許多保險的總稱。 工程保險之作用有二: (一)直接作用---支付少許保險費以換取將來          不可預料之損害賠償。 (二)間接作用---確保經濟建設之成果。

工程保險之分類如下: 一、工程建設類 (一)營造綜合保險 (Contractors’All Risks Insurance;CAR) (二)安裝工程綜合險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EAR) (三)土木工程完工保險 (Civil Engineering Completed Risks    Insurance;CECR) (四)海上工程保險 (Offshore Engineering Insurance) 二、機械設備類 (一)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Contractors’Plant & Machinery     Insurance;CPM) (二)鍋爐保險 (Bolier & Pressure Vessel Insurance;BPV) (三)機械保險 (Machinery Insurance;MI) (四)電子設備保險 (Electronic Equipment Insurance;EEI) (五)貯槽保險 (Storage Tank Insurance) (六)核能保險 (nuclear Risks Insurance)

三、附帶損失類 (一)機械故障利益損失險 (Loss of Profit Following   Me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MLOP) (二)冷藏庫內物品腐壞保險 (Deterioration of stock in   Cold Storage Insurance;DOS) 工程保險之起源:源於英國之工業革命,其中以鍋爐保險的發展最早,迄今有146年。 民國53年首先開辦CAR,由於經驗缺乏且鑒於工程保險的技術性乃於民國55年成立「營造綜合保險聯合小組 (Committee of Contractors' All Risks Underwriters in Taiwan ;COCARUIT),民國61年開辦EAR,以後於民國65年、66年、69年、71年陸續開辦BPV、MI、CPM及EEI。

工程保險之發展較緩慢原因:1.由於危險性高 (註二),損失率不易穩定,2.專業之工程師不多,對客戶技術上回饋有限。 工程保險出險之主要原因列舉如下: (一)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雷電等。  (水威脅最大) (二)爆炸及火災。 (三)機械和電器之故障。 (四)人為的疏忽。 (五)第三者意外責任。 (一)~(四)為工程損失險,(五)為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CAR及EAR為綜合性保險,「綜合」之意有三:(1)同一張保單可單獨承保工程損失險,亦可同時承保工程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2)所承保危險,除列舉不保項目外,餘皆綜合承保在內,(3)可加保個種附加險,使其內容更具「綜合性」。 工程保險之特性如后: (一)保險期間長 EEI,CPM,BPV,MI,其保險期間以一年為原則,CAR及EAR則視施工期間而定,另可加固期間。 (二)保險金額大 營建機具以碼頭貨櫃起重機保額較高,電子設備又較高,鍋爐及其他機械保額以發電廠所使用者更高,較龐大的工程建設之保額又高,保額高保費相對提高。

(三)無固定費率 除CPM及BPV外,新的機器、新的工程、新產品的製造,危險評做不易,CAR及EAR保險期間長,自然災害難以觀察,Why? 1.受限統計資料。 2.承包商的經驗不一。 3.核保人的主觀判斷不同。 4.再保人的接受意願有差。 (四)危險性較高 水利工程及海專工程,天災的危險性非常的高,危險性之高低可以PML(可能最大損失)的大小判斷。 (五)核保專業術 除靜態資料外,實地查勘是最好的方式。

工程保險性質較特殊,如與一般火災保險相比較,則有如下之不同點,表列於后: 【表5-1】 工程保險與一般火災保險之比較表 項目險種 費率 保險費 續保 自負額 保額及受損金額 一般火險 固定 以一年為單位計算 可 無 不變 工程保險 沒有固定 以施工期間一次計算 完工後即結束 有 開工後直線增加

  根據世界性之統計,工程保險保費的收入平均佔各種保險總保費之5%左右。於工程保險之承保原則: (一)各類工程保險要平均發展 (二)大小工程均承保 (三)注意危險分散 (四)避免惡性競爭 (五)開價要有根據 (六)賠款應合規定 (七)隨時注意損失率 (八)拒保逆選擇(Anti---selection)性之工程。 (九)應規定最低保費。 (十)賠款後保險金額應恢復原額 (十一)保險費之調整 (十二)爭議之仲裁(Arbitration)

工程保險之承保機構:由會員公司託「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Engineering Insurance Association;EIA)辨理,其前身即COCARUIT,目前辦理之共保項目有: 1.工程保險 2.工程保證保險 3.營造及安裝綜合險附日僱主意外責任險 工程保險經由共保方式可達到目的: (1)危險分散(2)擴大承保能力(3)節省費用(4)交換經驗(5)大數法則運用(6)安定市場。

工程保險之核保及理賠技術 (一)核保技術--- 1.工程合約:為核保及理賠依據。 2.圖說:至少要求提供(1)工地佈置圖及(2)斷面圖。  2.圖說:至少要求提供(1)工地佈置圖及(2)斷面圖。 3.機械清單:為求得精確之保險費率,所有金額  應為重置價格。 4.工地水文、地質、環境:(1)水的災害威脅最大,  查明工地水文可採取防措施(2)從地質資料可知 工程危險性之大小(3)工地環境可能造成第三人 之意外責任,應查明以策安全。 5.施工時間表:有三種表示方法(1)BC(條狀    圖)(2)CPM(要徑法)(3)PERT(計劃評核術)。 6.危險因素:注意出險原因及特殊之危險。

7.工地視察:特別注意(1)工地及四週環境(2)可能 遭受的危險。 8.可能最大損失:承保某項工程前應加以考慮  PML以決定(1)自留額(2)分保或再保金額(3)費率 (4)被保險人自負額。 9.保險費率及自負額之決定:一般有最低保費和 自負額之規定,以支付起碼的行政費用。 (二)理賠技術--- 1.核對索賠項目:可修理和需置換之項目最好分 列。 2.索賠項目單價之核對:應與工程合約內所載單 價分析相同,遇有差異者應予調整。

3.是否有不足額保險:與合約內所載合約總價核 對即知。 4.折舊:折舊率通常以一年為單位計算,各 種 機械設備之折舊率均不同,同類項目 用於不 同工廠或工地,其折舊率亦異。 5.平均條款:各種機械設備,其保額應為重 置 價格,若被保人以實際價值投保舊項 目,出 險後承保公司將依實際價值與重 置價值之比 例計算賠付。

第二節 工程保險保單內容簡述   目前開辦之業務為營造綜合保險(CAR)、安裝工程綜合保險(EAR)、電子設備保險(EEI)、營建機具綜合保險(CPM)、鍋爐保險(BPV)、機械保險(MI)等,以下就其內容簡述於后: 一、營造綜合保險(CAR)---我國最早推行CAR(民國53年),當時保險業為突破重重困難,舉辦數次講習會並邀請國外專家詳加介紹,同時參考國外保單譯成中文,經過十大建設之實踐階段及十二項建設之黃金時代。 (一)承保對象--- 以營造商或定作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兩者並列為被保險人。

(二)保險標的物--- 1.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 2.施工機具設備 3.拆除清理費用 (三)承保範圍---見基本條款第一、二條。 1.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主要承保事故如下: (1)火災、電擊、閃電、爆炸、航空器墜落。 (2)淹水、洪水泛濫、雨水、颱風、颶風。 (3)地震、海嘯、地陷、山崩、落石。 (4)竊盜、第三人惡意行為。 (5)施工缺陷及機具缺陷所致之意外事故。 2.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在施工處所內,發生意 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體傷或財物受有損害,依 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四)保險期間---見基本條款第三條。 一般是以工程合約所訂之起迄期間或預定之施工期間為保險期間,但承保公司責任開始於保險標的物卸置於施工處所後,而終止於工程啟用、接管、驗收或保期屆滿之日,並以先屆期者為準。 (五)保險金額---見基本條款第四條。 1.營造工程及其臨時工程:應為完工之總工程  費,包括定作人提供之材料費。 2.施工機具設備:應為重置價格,包括出廠價  格、運費、關稅、安裝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3.拆除清理費用:為約定之賠償限額。 4.第三人責任險:依需要訂明每一個人或每一  事故體傷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及保險期 間累積之最高賠償金額。

(六)自負額---見基本條款第六條。 天災自負額較高,其他危險所致損失則較低,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因閃電、火災、爆炸冷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不實擔自負額;第三人意外慣任險則財損部份有自負額,傷亡部份無自負額。 (七)不保事項:見基本條款七、八、九條。 1.一般不保事項有七:見基本條款第七條。 2.綜合損失險不保事項有十:見基本條款第八條。 3.第三人意外責任不保事項有七:見基本條款第九條。 歸納主要不保事項如下--- 1.工程之一部份或全部停頓所致之損失。 2.因工程規劃、設計或施工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損   失。  3.直接因材料材質瑕庇、使用不合規定材料、施工不良所 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 4.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標的物之失落或短少。

(八)理賠注意事項:有七,見基本條款第十條。 (九)賠償金額之決定:見基本條款第十一條。 1.可修複者:修復費用扣除殘餘物價格。 2.不能修復:重置價格扣除折舊後再扣除殘   餘物價格。 其他理賠事項條款見基本條款第十二~十七條,一般事項見基本條款十八~二十六條。 (十)各種附加險--- 1.加保加班、趕工及加急運費(不包括空運費)。 2.加保陸上運輸保險。 3.加保鄰屋倒塌、龜裂責任險。 4.加保已接受部份之鄰近財產。 5.加保保固責任。

(十一)費率因素--- 1.工程類別。 2.工程設計。 3.施工方法。 4.施工地點。 5.PML之高低。 6.承包商之經驗。 7.施工季節。 8.保險期間之長短。 9.承保範圍之大小。 10.自負額的高低。 11.損失率。 【另國人研究之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新)請讀者自行參閱附錄】

二、安裝工程綜合保險(EAR)--- 安裝工程綜合險最近三年(承保年度制)滿期保費收入,約佔工程保險保費收入百分之二十。 (一)承保對象:製造廠商或供應商或買主(定作 人),可併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二)保險標的---主要如下: 1.安裝工程: 2.施工機具設備。 3.拆除清理費用。 4.第三人責任。

(三)承保範圍---分為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安裝工程第   三人意外責任險,見基本條款第一、二條。 1.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承保安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 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 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 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在施工處 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安裝本保險契約承 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 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除約定不保事項外,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3.名詞定義:見基本條款第三條。 4.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見基本條款第四條。自承保 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在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 接管或驗收或第一次試車或負荷試驗完畢或保險期間 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試車或負荷試 驗概以三十天為限,之前被保險人須書面通知保公司。

5.保險金額:見基本條款第五條,為完成該工程 所須需之總工程費,包括工程材料、組件、 施工費用、運費、稅捐及管理費等,並應包 括臨時工程之工程費及定作人提供之工程材 料費。 6.部份損失之賠償方式:見基本條款第六條,除 另有約定外,以保險金額扣除已賠償金額之 餘額為限。但被保險人得加繳保費恢復原保 險金額。 7.自負額:見基本條款第七條。發生連續七十二 小時內之地震或四十八小時內之颱風,不論 次數多寡,均視為一次事故辦理。

(四)不保事項---見基本條款第八、九、十條。 (五)理賠事項---見基本條款第十一 ~ 十七條,包括保險事故通知(七日書面通知)。 (六)一般事項---見基本條款第十八 ~ 廿三條,包括損害防阻義務、保險標的之查勘權、危險變更之通知(十日書面通知)、保險契約之終止、被保險人之告知義務、法令之適用。 (七)各種附加險: 1.加保「製造者危險」(Manufacturer’s Risk): 承保因設計錯誤、材料瑕庇、鑄造缺陷、工作不良導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2.加保施工機具設備。 3.加保臨近財產。

(八)費率因素:除CAR所列舉外,影響安裝工程費率之因素尚有 (1)生產流程(2)試車期間之長短。 有關EAR及CAR之承保範圍和不保事項大致相同,其相異下處如下: 承保範圍和不保事項 E.A.R. C.A.R 1.對機器設備之試車或負荷損失險。 三十天為限 --- 2.直接或間接因地震或火山爆發之損失。 須特約承保 承保在內 3.材料瑕庇及工作不良所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須加費承保 4.因土地下陷、震動或地層軟弱所致第三人土地房屋龜裂倒塌。 註:試車指測試機器設備性能運轉或生產能力是否達設計要求之操作過程。

三、電子設備保險(EEI)--- EEI之目前情形有(1)標的物包羅萬象,價值高昂,刺激保險需求(2)電子對環境之選擇較嚴格,已發展綜合性保單(3)損失率低助長保險公司之惡性競爭(4)僅次於CAR,EAR之險種。  (一)保險標的物--- 1.電腦或電子資料處設備。 2.醫療所、實驗使用之各種電氣或放射設備。 3.通訊系統---電話交換機、導航系統、傳送系   統、傳真接受設備等。 4.各種電子設備---攝影錄影設備、印刷排版設   備、辦公室自動化設備。

(二)承保範圍---見基本條款一、二、三條。 1.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 主要承保之危險事故有: (1)火災、爆炸、雷閃。 (2)碰撞、傾覆、航空器墜落。 (3)管線、線路破裂造成災害。 (4)設計錯誤、材質缺陷。 (5)製造、配或安裝缺陷。 (6)操作錯誤。 (7)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故障。 (8)天災如地震、颱風、洪水等。 (9)竊盜。 其中天災及竊盜為不保事項,但可約定承保。

2.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保險事故發生之一年內,保險人賠償材料置換和資料複製費用。 3.額外費用險---承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為繼續原有作業所增加之費用,包括租借替代電子設備之租金、人事費用、運費。 (三)保險金額---見保單基本條款第四條,表列於後。 承 保 範 圍 保 險 金 額 1.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 設備之重置價格,包括購價、運費、關稅、安裝費用。 2.外在資料儲存體綜合損失險。 儲存體重置費及資料重製費用。 3.額外費用險。 替代設備12個月內所增加之費用,包括租金、人事費、文件及外在資料儲存體之運費。

(四)不保事項---見基本條款八 ~ 十一條。 特別不保事有四如下: 1.直接或間接因氣體、水電供應之中斷或不 正常所致之損失。 2.機器功能衰退或缺失之修理、矯正。 3.維護保養合約所必須提供之清潔、潤滑、 調整及更換零組件。 4.外在資料儲存體因程式設計錯諤、磁場干 擾所致資料之損失。 (五)保險期間---一般以一年為原則,但為配合賃合約,保險公司亦有承保長期業務,稚須注意廠牌及維護制度。

(六)費率因素---除考慮一般機械安全因素外,應特別注意: 1.天災、火災、竊盜的危險性。 2.空氣調節設備。 3.維護保養合約。 理賠事項見保單基本條款十二 ~ 二十條,一般事項二十一 ~ 二十九條。 四、營建機具保險(C.P.M)--- 民國69年開辦後,初期頗受歡迎,目前業務因核保從嚴而減少,究其原因有 1.逆選擇業務多 2.監理單位無妥善之管理措施 3.偷竊損失嚴重。 (一)保險標的物---工程上所用之機械、設備、工具等,至若使用於工廠、倉庫、碼頭等處所,亦得為CPM之標的物。

(二)承保範圍---見保單基本條款一、二條。 1.機具綜合損失險---承保營建機具,因意外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主要承保之危險事故有: (1)火災、爆炸、雷閃。 (2)碰撞、傾覆、航空器墜落。 (3)颱風、旋風、颶風、洪水。 (4)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地陷、土崩。 (5)竊盜、第三人惡意行為。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承保因所有、使用、維護及保管之營建機具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三)保險金額---見保單基本條款第三條,表列於下。 承 保 範 圍 保 險 金 額 1.機具綜合損失險 重置價格,包括購價、運費、關稅、安裝費用。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依需要訂明每一個人或每一事故傷亡,每一事故財損及保險期間累積之最高賠償金額。

(四)不保事項---見保單基本條款第五、六、七條。 特別不保事項如下:(第六條,一、二、三、六、九款) 1.機具本身之機械性或電氣性故障。 2.可替換之零配件損失。 3.燃料、冷卻劑、潤滑油料之損失。 4.運輸途中所發生之損失。 5.使用於地面下或載浮於水上所發生之損失。 (五)保險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六)費率因素---主要視機具使用人、廠牌、年份、型式、使用處所、工作性質、投保金額而定。 理賠事項見基本條款八 ~ 十六條,一般事項見十七 ~ 二十五條。

五、鍋爐保險(BPV)--- 鍋爐為高溫高壓裝置,通常裝置於工廠、醫院、學校、旅館等地方,僅承保爆炸與壓潰,在國外多以承保範圍較廣之機械保險承保。 (一)保險標的物--- 1.鍋爐:分為煙管式鍋爐、水管式鍋爐及特種       鍋爐三類。 2.壓力容器:具蒸汽或氣體壓力之密閉容器。 3.鄰近財物:如鍋爐房、水處理設備或工廠生        產設備等。 (二)承保範圍---見保單基本條款第一、二條。 1.鍋爐損失險---承保爆炸與壓潰。(基本條款第         一條)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見基本條款第二條。 有關(1)鍋爐(2)容器(3)爆炸(4)壓潰之定義則見保單基本條款第三條。

(三)不保項目---見保單基本條款第四、五、六條。 特別不保事項如下:(第五條三、四、五款) 1.因工作停止所致損失。 2.未經檢查單位檢查合格或試驗壓力超過准   許上限所致損失。 3.直接或間接因天災、火災、墜落物、竊盜   所致損失。 (四)保險金額--- 鍋爐及壓力容器之保險金額為重置價格,包括運費、關稅及安裝費用,鄰近財物則為約定賠償限額。 (五)保險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六)費率因素---依其種類、使用壓力、蒸發量、使用性質、製造年份、燃料種類、操作經驗及保險金額而定。 (七)災害防阻--- 1.政府定期工礦檢查。 2.避免人為忽、過熱、鑄造不良引起爆炸。 3.注意維護保養及操作人員之訓練管理。 4.消防、救護設備之安裝。 5.保險公司定期派人現場視察。 一般事項見基本條款第七 ~ 二十條,並有特約條款四項於后。

六、機械保險(MI)--- 機械保險乃為保障機械正常運作,係承保機械設備在保單期間於處所內,因意外事故遭受之毀損滅失,自民國66年開辦以來,至今仍停滯不前,最主要因素,乃被保險人未能預期從保險中獲得技術性之回饋服務使然。 (一)保險標的物--- 各種原動機械設備,生產製造設備或工具機械設備及其附屬機械設備等,但均限已完工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並經正式操作者。

(二)承保範圍---見保單基本條款第一條。 主要承保之危險事故有: 1.設計不當。 2.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3.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4.操作不良,忽或怠工。 5.蒸氣發生設備缺水。 6.物理性爆炸、電氣短路、電弧或因離心作用所造   成之撕裂。 (三)不保事項---見基本條款第五條。 特別不保事項如下:(第五條第一、二、六、款) 1.直接因閃電、雷擊,直接或間接火災、撲滅火災   所致損失。 2.天災所致損失。 3.可替換之工具或各種工作媒質(如潤滑油、燃料)等   之損失。 4.機械供應商或製造廠商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四)保險金額---為機械之重置價格。(見基本條款  第四條) (五)保險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六)費率因素---依機械廠牌、製造年份、運轉速度、 操作溫度和壓力、從事工業種類、人員素質、 維護管理情形及保險金額而定。 (七)第三人責任險:得以第三人責任險批單加保之。

ξ 本 章 習 作 ξ 一、觀念測驗 1.( )工程保險中僅CAR及EAR為綜合性保險。 2.( )EEI 為六種工程險中開辦最晚之險種。 ξ 本 章 習 作 ξ 一、觀念測驗   1.( )工程保險中僅CAR及EAR為綜合性保險。 2.( )EEI 為六種工程險中開辦最晚之險種。 3.( )電子設備本體綜合損失險,天災及竊盜為絕對不保事項。 4.( )MI之自負額以各項機械自負額中最高者為準,並逐項扣除。 5.( )BPV僅承保爆炸和壓潰。

二、作業練習 1.試最舉工程保險之特性及現行開辦類別? 2.試述工程保險之承保原則? 3.試比較工程保險與一般火災保險差異?   1.試最舉工程保險之特性及現行開辦類別? 2.試述工程保險之承保原則? 3.試比較工程保險與一般火災保險差異? 4.試述CAR有關(1)保險標的物(2)承保範圍(3)保險金額之規定?

5.試就下列各險之承保範圍,說明保險金額之規定?(1) EAR (2) EEI (3) CPM (4) BPV (5) MI 6.我國工程保險協進會研究之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新),試說明其(1)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2)共同不保事項(3)自負額規定?   7.試說明我國新制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基本條款(1)保險責任之開始與終止(2)保險金額(3)保險事故通知與應履行義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