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 103年度新進人員座談會 陳于高 司長 2014/08/29
科技部組織架構 統計學門新進人員研習會 學門召集人:丘政民 中央研究院統計科學所 103.8.29
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 諮議委員會 數學與物理科(第一科) 化學與貴儀科(第二科) 地球永續防災科(第三科) 召集人與複審委員 純數、應數、 統計、 一般物理、凝態物理 有機與無機 物化與分析 貴重儀器 大氣、海洋、 地質、地物、 防災、永續、 空間資訊 相關中心與平台 數學推動研究中心 物理推動研究中心 國家理論科學研究中心 化學推動研究中心 貴重儀器中心 地球科學推動研究中心 地科領域共用設施服務平台
科技部科技人才培育各階段策略 總統科學獎(200萬) 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100萬) 傑出研究獎(每年30萬,連續3年) 勵 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100萬) 傑出研究獎(每年30萬,連續3年) 吳大猷獎(42歲以下,20萬+ 2~5年研究計畫) 博士後學術著作獎(36歲以下,10萬) 大專生創作獎(2萬) 20 30 40 50 60 年齡 計畫主持人 學術表現 特約、跨領域、國家型、自由型卓越、攻頂、 卓越領航(自)、尖端(生)、卓越團隊(生) 、百人拓荒 補 助 一般型計畫 新進人員 研究計畫 (五年內的新進人員) 優秀年輕學者 研究計畫 (45歲以下,1~4年期) 研究學者暨執行計畫(獲博士學位3年,1~3年期) 大專生 研究計畫 (大二以上,8個月) 博士後研究員(3個月~1年期)、獨立博士後研究
審查制度變革 原始用意 改革原則 避免以的僵化公式計算研究成果 客觀量化指標,以抗學霸 限定篇數,重質不重量 以多元化指標供審查參考 注重期刊影響指數(Impact Factor, IF)及在該領域的排名,高影響力期刊加權,鼓勵「品質」 看重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不鼓勵人情掛名 重視SCI/SSCI/A&HCI/EI收錄之國際期刊,鼓勵國際化(亦鼓勵國內優良期刊) 改革原則 避免以的僵化公式計算研究成果 以多元化指標供審查參考 加強對審查委員的宣導 具體作法 廢除計算公式(並非廢 IF、SCI) 自然處附表:刪除近五年內研究成果統計表 審查意見表:加重計畫書審查權重,刪除量化的評比
審查制度變革 對審查委員的期許與要求 參與審查是責任也是養成(對學術價值的判斷) 不是分配資源,而是資源的有效投資 尋找有開創性的研究、培養具潛力的研究團隊 長期合作團隊重視計畫實質合作,合作論文應說明各自貢獻 審查意見開放,提供具體建設性意見,以提昇計畫執行水準(即使好的計畫也要多給意見) 複審會議深入長期討論,避免少數人強勢主導
蓄意一稿多投、假造數據等違反學術倫理之嫌,經查明屬實者,按規定予以懲處 學術倫理處理原則 依據「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處理情形 書面告誡 追回補助或獎勵 停權(停權期間不得執行本會各項補助計畫) 研究計畫申請案凡有抄襲、 蓄意一稿多投、假造數據等違反學術倫理之嫌,經查明屬實者,按規定予以懲處
學術倫理處理原則 受理原則 違反認定 處理程序 科技部只處理涉及本會獎補助的行為,主要因為國科會能做的行政處分(停權、追繳研究經費)只及於本會的獎補助 違反認定 符合「蓄意且明顯違反學術社群共同接受的行為準則,並嚴重誤導本會評審對其研究成果之判斷,有影響資源分配公正與效率之虞」 處理程序 於學術倫理,本會採案件處理,原則對於有具體事證之具名檢舉或於審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學術倫理之嫌者,本會將送學術處做初步審議,如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之嫌者,將送本會學術倫理專案委員會審 在作成不利於當事人之決定前,給予當事人說明的機會 判定慎重 本部審議判定「違反學術倫理」,不論處分輕重,即會通知所屬單位,亦即成為正式記錄,影響被處分者學術聲譽至為嚴重,因此,本會做成此類處分極為謹慎;只有行為嚴重者,才應由公權力作懲處
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 造假: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變造:指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抄襲:指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申請研究計畫或發表論文時隱匿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 未經註明而重複發表,致研究成果重複計算,影響審查之評斷。 研究計畫或論文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嚴重誤導審查之評斷。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學術倫理審議會議決通過。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1020207)
計畫審查注意事項 計畫通過率:本年度上限60%,逐年降低 計畫件數限制: X+Y+Z件數上限4件 (即四個計畫編號),任一類均不得超過2件 不列入件數:行政院指示之計畫 X:研究案≦ 2 Y:產學案≦ 2 Z:補助案≦ 2 一般型、優秀年輕、國家型、跨領域、卓越領航、攻頂、自由型卓越、百人拓荒、私校、跨部會、環保署空汙、歐盟、跨國頂尖、政策導向科教計畫。註:傑出獎X≦ 3 產學合作計畫、大小聯盟 規劃推動(召集人、推動中心、理論中心)、國家型計畫辦公室、貴儀中心、核心設施、學術團體 一、行政院指示之計畫: 1.配合國家科技外交之計畫:如「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計畫(至多2件為原則) 」 2.因應國家緊急重大災害或政策之計畫:如「921災後重建計畫」 二、跨部會合作計畫:國防科技計畫、能源科技計畫、原子能科技計畫、學界科專計畫、儀器設備開發計畫
計畫審查注意事項 審查之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不得藉由審查作業獲取直接或間接(如共同掛名主持)之不當利益 審查作業相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將審查資料、審查會議討論過程之意見或結果洩漏予他人 初、複審時,宜避免審查人與申請人有下列關係: 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組 近三年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審查計畫時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vs. 大小聯盟 傳統產學 異 同 合作方式 主題形成 經費規模 計畫目標 期程 國科會補助、企業配合出資 點對點 學界主導 12 vs. 合作方式 主題形成 經費規模 計畫目標 期程 同 異 大聯盟:開發下世代技術,領先國際 小聯盟:核心技術跨產業擴散 點對點 學界主導 Paper,專利,特定技術指標 1~3年 先導200萬 開發100萬 應用100萬 大聯盟:8000萬元/年 小聯盟:300萬元/年 大聯盟:產學合作研發平台 小聯盟:產學合作服務平台 大聯盟:業界出題,學界解題 小聯盟:各廠商提出服務需求 大聯盟:5年/期 小聯盟:2-3年/期 大小聯盟 傳統產學 先導型 開發型 應用型 國科會補助、企業配合出資 12
國際學術合作交流 計畫合作:國合雙邊計畫/ 專題計畫下國際合作 會議交流: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 訪問交流 國外學者短期來訪(14天) 國內學者短期出國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專家學者、博碩士研究生 團隊參與學術會議: 延攬客座科技人才< 3年 延攬研究學者< 6年 國內學者長期出國 -8項尖端科技領域,保障名額 -大學世界排名前30、國家實驗室、 世界級研發單位 科學技術人員(3個月~1年) 博士生(7個月~1年) 赴國外博士後研究(< 2年) 任務導向型團隊 (< 2年) 新增規範
延攬科技人才 類 別 補助期限 每月工作酬金 其他補助項目 客座人才 講座人員 每次3個月~1年,總補助最長3年 機票費、保險費、 客座人員 類 別 補助期限 每月工作酬金 其他補助項目 客座人才 講座人員 特聘講座 講座教授 每次3個月~1年,總補助最長3年 140,000~252,000 最高得以原國外服務單位待遇標準支給 機票費、保險費、 客座人員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65,000 ~159,500 博士後研究 每次3個月~1年,期滿得續聘 55,000 ~75,000 離職儲金、年終獎金 研究學者 國科會講座 每次至多為3年, 同一資格最長6年 總補助最長6年 專題研究計畫經費 正/副/助理研究學者 獨立博士後 (新增) 61,000元~75,000 修 改
政策鬆綁 鬆綁 課責 擴大補助項目間經費流用比例授權,流用超過各項原核定金額50%比例者,才須事先報本會核准 只控管前述補助項目的新增與經費流用,對於各項目內細項變更與經費調整,授權由執行機構認定其合理性 取消專題計畫經費支用原則中研究設備與耗材等經費用途之例示,充分授權執行機構認定 彈性支用額度(總額2%,上限2萬5仟) 國外研究人員來訪經費 鬆綁 開放一般計畫 若個案被認定浮報虛報,視情況追減執行機構管理費,其幅度得為浮報虛報總額1倍至3倍 未來查核尊重各機構認定,如屬法令模糊空間,經本會認屬認定浮濫者,將由機構管理費扣回。 執行機構對於支出與計畫相關性之認定若過於浮濫時,本會得降低日後補助其管理費之比例 課責
政策鬆綁 補助項目 細項及支出用途 備註 業務費 研究 設備費 設備名稱正面表列 國外差 旅費 管理費 1.研究人力費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3.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研究主持費為本會主動核給(不得流入) 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流出) 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及大專學生之月支工作酬金獎助單元上限各調高1單元 購置之圖書是否列入財產,由執行機構依「圖書館法」及現行「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之規定辦理 匡列彈性支用額度(總額2%,上限2萬5仟) 研究 設備費 設備名稱正面表列 依核定項目,在核定經費限額內核實列支 原未核給補助項目如需增列應事先報本會同意 設備單價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變更須於本會線上系統登錄 國外差 旅費 1.移地研究 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3.國際合作研究計畫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除發表論文外,增列「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 管理費 管理費為本會主動核給(不得流入)
感謝委員 對學術界的努力與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