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2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适用范围: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 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 调整的是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 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
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设专章规定了城乡规划与建设 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强调了对不同 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对无法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加大了对 恶意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 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 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 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 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3/9/201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适用范围: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以及对从 业资格的规定。 ①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③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勘查企业、设 计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 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从业资格,并在相应的资质等级 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遵循“公开、公正、 平等竞争”的原则。 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须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 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
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法律责任:对在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 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调整范围: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的监督 ①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 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
③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 度。 ④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 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 以依法实行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 制措施的制度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法律责任 ①处罚的重点主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产品的行为,制假售假行为,以及其他违法产品的 生产、销售行为。
②处罚的手段多样,如警告,罚款,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 执照,撤销资格、资格,行政处分,追究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处罚的方式更有可操作性,如罚款,采 用计算货值这种易于计算罚款的基数,并包含了加 重处罚。
③处罚的对象范围宽泛,不仅有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而且还有产品质量中介机构、产品质量的 监督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质量违法活 动的运输、保管、仓储、制假技术的提供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上确立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 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 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 作业。 ④从业人员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⑤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有 关赔偿的权利。 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 操作;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 因素进行报告等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应当 履行的主要职责。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安 全和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 规定逐级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 ⑤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6)法律责任: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 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 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 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 惩戒。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 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对行政处罚种类严格加以限制,对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各自的行 政处罚设定权予以明确的规定。 3)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 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公共教育不再有法定保障
一般程序,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 4)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两 大类 一般程序,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 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的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较少罚款。 听证程序,一般程序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5)法律责任: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 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 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审批,不属于行政许 可。 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 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坚信救济公民合法
3)行政许可的设定: 关系公共安全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 予以批准的事项; 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 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 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 项;
关系公共安全重要设备、产品,需要按照技术 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 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 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 事项。
4)行政许可的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 许可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法律责任 针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 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对 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将受 惩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失火罪: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五十万元以上的;
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 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 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 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 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 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5 1024 0307
2)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 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5 0024 0307
立案标准: 3)重大责任事故罪 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5 0100 0307
立案标准: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一百万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35 0100 0500
立案标准: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一百万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5 0100 0307
6)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或 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5 0000 0307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 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5 0000 0510
罪名 立案标准 刑罚 失火罪 135 1024 0307 消防责任事故罪 135 0024 0307 重大责任事故罪 135 0100 030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35 0100 0500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35 0100 0307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 135 0000 0307 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5 0000 0510 失火消防责任重大,强令劳动群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