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醫學 —精神醫學與法律之對話 吳文正 醫師/兼任助理教授 97.03.07
醫學 VS 法學 醫學評價: 精神障礙 精神疾病(疾患) 醫療疏失 法學評價: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 醫療過失
司法精神醫學之定義 Forensic Psychiatry is the branch of medicine that deals with disorders of mind and their relations to legal principles. Forensic: belonging to the courts of law 限於司法機構與精神醫療機構間 Legal Psychiatry:更擴大涉及法律體系
司法精神醫學之定義 狹義:限於探討各種精神疾病之(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行政)強制住院 廣義:所有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法規,以及特殊問題,例如危險性評估、監獄精神病問題等
司法精神醫學之內容與分類 (R. Rosner,1982) 民事 刑事 法規 特殊問題 監獄精神醫學 法律之根本問題 典型案例
民事 兒童監護 兒童虐待 兒童忽視 親權能力 遺囑能力
刑事 責任能力 受審能力 服刑能力
法規 隱私權保護 治療權 拒絕治療權 自願住院 強制住院 專業法律責任 倫理學準則
特殊問題 精神病人之危險評估、催眠術、麻醉分析等在法庭上之應用 司法精神科醫師之責任與作用
監獄精神醫學 拘禁病人之治療計畫、治療安排 拘禁狀態之心理學(拘禁反應) 倫理學
法律之根本問題 法律之本質 司法系統之結構 民事、刑事、行政法之實體法與程序法
司法精神醫學之歷史 精神疾病:(古代)神、鬼附身,違反神旨意之懲罰,罪之報應 Cordex Khammurabi:最早規定醫師民、刑事責任、醫學法規 1409年Valencia:第一所精神病醫院 P. Zacchia(17c.):西方司法精神醫學奠基者,僅醫師得判定精神狀態
司法精神醫學之歷史 18世紀末葉:精神醫學才獨立成一門學科 英國:精神錯亂辯護無罪,早自1505年即有案例,James Hadfield(1800)、McNaughton(1843) 法國:精神錯亂法案(1838)--交付託管 1960s : (英國)監獄精神醫學
Medical Malpractice Tort(s),noncriminal、noncontract wrong Elements: 4 Ds—duty of care, deviation from the standard of care, damage, direct causation Proof :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業務過失 民事:民法§ 184 Ⅰ 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刑法§276 Ⅱ業務過失罪、 §284 Ⅱ業務過失傷害罪 行政:醫師法§ 25
醫師法 § 25之1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1.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2.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3.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4.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5.前4款及§28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醫師法 § 25之1 1.警告 2.命接受額外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3.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4.廢止職業執照 5.廢止醫師證書 (1.-5.性質不相抵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精神衛生法(96.7.4公布) 精神疾病 VS 精神病 病人 VS 嚴重病人 醫師(法醫師) VS 專科醫師(專科法醫師)
精神疾病 VS 精神病 精神病 器質性精神病 精神分裂病 情感性精神病 妄想病 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精神疾病 §3: 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 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 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精神病 器質性精神病 精神分裂病 情感性精神病 妄想病 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病人 VS 嚴重病人 病人§3 : 嚴重病人§3: 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法醫師法(94.12.28公布) 第13條: 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人身法醫鑑定。 二、創傷法醫鑑定。 一、性侵害法醫鑑定。 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 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 四、牙科法醫鑑定。 五、精神法醫鑑定。 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
民事 Informed consent(告知後同意) 精神慰撫金 第三人之心理創傷
刑事 刑事責任 M’Naghten Rule Irresistible Impulse Durham Rule Model Penal Code
特殊議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自殺防治 成年監護制度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Breach of confidentiality: Tarasoff(1976)--duty to warn Tarasoff(1982)--duty to protect For violent patients! AIDS patients?
精神醫學與法學之整合(2-1) 舊刑法第 19 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精神醫學與法學之整合(2-2) 新修正刑法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