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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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劃

所得稅的稅務規劃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在每年 5 月 1 日起到 5 月 31 日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填寫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個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 綜所稅採「屬地主義」,亦即對凡在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不問所得者之國籍,亦不論是否為居住者,均在課稅之列。

試題觀摩 有關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課稅基礎採屬地主義 (2)基本上採現金基礎課徵 (3)採分類課稅制 (4)採累進稅制,最高稅率為40% ………………(3)

免稅額 99年度的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至於扣除額包括兩類,第1類為一般扣除額,又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2種,只可以從中選擇1種申報減除,不可兩者併用。

列舉扣除額 1.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 20%;對國防勞軍:無限 2.人身保險費 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房屋租金支出 7.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20%;20,000 8.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 9.個人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 10.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20,000 1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試題觀摩 有關我國綜合所得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可一併減除 (2)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其列舉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 (3)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20﹪ (4)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單位捐贈之列舉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10﹪ ………………(2)

試題觀摩 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以哪些人為被保人之保險費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1)納稅義務人本人 (2)納稅義務人之配偶 (3)納稅義務人之直系親屬 (4)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4)

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以30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且列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必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如於辦理貸款購置房屋後,有轉貸、增貸情形時,則僅能就轉貸時原始購屋貸款餘額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並非減除新貸款的全部利息支出。

試題觀摩 有關個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購屋借款利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2)以自用住宅之購屋借款利息為限 (3)只限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以實際房貸利息支出先扣除享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餘額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申報 ………………(3)

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申報扣除,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餘額可以在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例如某甲97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100,000元,也有財產交易所得70,000元,那麼97年度就可以先申報扣除損失70,000元,使財產交易所得為零,而另外剩餘的30,000元可以在98到100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中扣除。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果各有薪資所得,每人每年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99年度為104,000元, 但是如果申報的薪資所得沒有超過104,000元,那麼只可以扣除申報的薪資所得額。 例如某甲97年度薪資所得有50,000元,那麼他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就只能扣50,000元,而不是104,000元。另外,沒有薪資所得的人就不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免稅的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和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以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8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申報有上面各項的所得,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這些所得的扣除限額為 27 萬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手冊或證明影本),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104,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1.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及已經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2.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的規劃空間 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 延後課徵所得發生時點 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之運用 購買保險 利用公設地節稅 設立投資公司

試題觀摩 有關個人設立投資公司以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相關租稅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投資公司受配股利或買賣股票,該股利及證券交易所得於公司階段不課稅 (2) 投資公司所受配之股利,於受配之次年度由投資公司分配股利予個人股東時,個人股東方須申報課稅 (3) 投資公司買賣股票之利得須以投資公司股利之形式分配予股東,個人股東所獲配股利須申報為其課稅所得 (4) 個人股東擬贈與該投資公司之股票予其子女,其價值係以贈與當日投資公司帳面價值之每股淨值計算 ………………(4)

贈與行為稅務規劃 贈與行為的課稅標的與對象: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如果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贈與行為發生的前 2 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試題觀摩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須待放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起滿幾年後,才能達到境 外資產贈與行為免徵贈與稅之目的? [第五屆理財規劃] (1)一年 (2)二年 (3)三年 (4)四年 ………………(2)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試題觀摩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贈與人過世 (2)贈與人刻意逃漏 (3)贈與人為法人 (4)贈與人行蹤不明 ………………(4)

試題觀摩 有關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2)贈與人行蹤不明時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3)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按受贈人數平均分攤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4)贈與人逾期未繳贈與稅又無財產可供執行者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3)

贈與財產的價值之計算 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如果是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贈與的價值。 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則以贈與日該股票收盤價為贈與價值, 興櫃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則以贈與日該證券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贈與日無交易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最後成交價估定之, 未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股票(或股權)或是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則是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來計算贈與額。 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試題觀摩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是以贈與日當日之何者為計價標準? (1)股票市價 (2)股票收盤價 (3)公司資產淨值 (4)股票面額 ………………(3)

試題觀摩 我國在計算贈與財產價值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2)若贈與土地予他人時,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3)若贈與標的物本身附有負擔,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可自贈與額中扣除 (4)若贈與房屋給子女時,計算贈與稅時是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1)

視為贈與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視為贈與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 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 者,不在此限。

免稅額 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 但在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 應納贈與稅額 = 課稅贈與淨額 ×10 ﹪

試題觀摩 父親贈送一部價值300萬元的汽車給子女,該車原有貸款餘額50萬元由子女繼續負擔繳納,則在計算贈與稅時之贈與淨額應為多少?(假設本年度僅有本次贈與) (1)150萬元  (2)200萬元 (3)250萬元  (4)30萬元 ………………(4)

合法節省贈與稅 以時間換取空間 掌握資產移轉時點 清楚交待資金流程

遺贈與特留分 「遺贈」即贈與人以「遺囑表示」,將其遺產之一部或全部,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受贈人之意思 「特留分」即繼承開始時,在法律所規定「應繼分的範圍內」,於繼承人未拋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特別保留一定比例之遺產數予法定繼承人,不因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遺產而受影響。

遺贈與特留分 民法1223條 (特留分之比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三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1124條 (特留分之算定)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鍾,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民法1125條 (遺贈之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舉例 被繼承人B留有遺產1000萬元,生前對甲負有債務200萬元,以遺囑表示「600萬元遺贈與D」,B有子女一人A、配偶C,試問A與C的特留分應得數多少?實得數多少?不足之數該如何? 1.A與C之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為二分之一。 2.A與C本應各繼承B之遺產數額500萬元,但繼承除了權利外,尚包括債務,因此,A與C按應繼分各繼承100萬元之債務(合計為B之生前債務200萬元),B若無其他債務或遺贈,A與C各繼承400萬元遺產。 3.按民法第1224條規定,A與C之特留分各為200萬元(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請參考上述特留分應得數之計算)

舉例 4.但因B有遺贈600萬,致A與C之實得數僅100萬元,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得由遺贈財產中扣減。 (3)甲--債權人200萬元。 (4)D—受遺贈人400萬元(遺囑600萬,A與C各扣減100萬元)。

試題觀摩 依民法有關「特留分比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第五屆理財規劃] (1)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3)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4)

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四種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試題觀摩 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多久期限內,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1) 六個月 (2) 三個月 (3) 二個月 (4) 一個月 ………………(1)

納稅義務人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之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

試題觀摩 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多久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1) 半年 (2) 一年 (3) 二年 (4) 五年 ………………(3)

試題觀摩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何人之財產,非屬「視為遺產」的範圍? [第五屆理財規劃] (1)被繼承人的配偶 (2)被繼承人的叔伯 (3)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 (4)被繼承人兄弟姊妹的配偶 ………………(2)

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 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不計入遺產總額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 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試題觀摩 下列何項遺產,非屬『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1)遺贈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2)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3)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4)當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捐贈繼承之財產予尚未完成設立登記為財團法人之慈善團體 ………………(4)

試題觀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謂「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1)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 (2)遺贈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3)被繼承人可收取之債權 (4)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為30萬元 ………………(3)

試題觀摩 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第五屆理財規劃] (1)被繼承人死亡前 1 年,以 1,000 萬元購買之高級跑車 (2)被繼承人名下財產中,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 (3)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所繼承尚未繳納遺產稅之財產 (4)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 ………………(4)

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 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免稅額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為 1,200 萬元,如果他的身分是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可以扣除 2,400 萬元,申報時要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扣除額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 ,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 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 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扣除額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 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 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 ,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 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扣除額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十二、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 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試題觀摩 王伯伯身故,繼承人有長子(25 歲)、長女(22 歲)及次女(18 歲)三人,則王伯伯遺產總額中, 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為多少? (1)80 萬元 (2)120 萬元 (3)225 萬元 (4)240 萬元 ………………(3)

視為遺產之贈與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遺產稅規劃_生前部分 逐步規劃資產移轉 善用信託工具 訂立資產分配意願書 繳稅資產安排

遺產稅規劃_死亡部分 清楚掌握不計入項目與免稅額及扣除額 掌握報稅時限,避免受罰 藉由「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買賣及贈與時,課徵稅率6% 買賣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買方。 贈與時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

試題觀摩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第四屆理財規劃] (1)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2)土地移轉已課徵增值稅之一方,不必再課徵契稅 (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4)土地增值稅之稅率可以分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工業用地稅率 ………………(2)

試題觀摩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抵押標的物法拍後之價款需先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才可清償銀行債權 (2)繼承人繼承土地時,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3)出售任何用途之土地,皆可享有一生一次10%優惠土地增值稅率 (4)土地增值稅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之相關規定 ………………(1)

試題觀摩 有關居住規劃之稅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買賣土地,應由賣方繳納土地增值稅 (2)房屋所有權因買賣移轉,契稅納稅義務人為買方 (3)目前我國自用住宅房貸利息年扣除額最高為30萬元 (4) 土地增值稅適用於三年內賣舊屋換新屋之重購退稅規定 ………………(4)

試題觀摩 有關我國稅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綜合所得稅之課稅基礎係採『屬地主義』 (2)贈與稅之課稅基礎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3)遺產稅之課稅基礎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4)買賣契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賣方 ………………(4)

試題觀摩 張先生係居住在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91年9月過世,下列何者不屬於其遺產稅課稅範圍?[第四屆理財規劃] (1)張先生存放在國外銀行之存款 (2)張先生擁有500萬元之債權不能收取,但缺乏不能收取之證明 (3)張先生84年10月所繼承且已納遺產稅之1,000萬元財產 (4)90年10月贈與其乾兒子之1,000萬元 ………………(4)

試題觀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幾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交易若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將被視同贈與? [第四屆理財規劃] (1)一親等 (2)二親等 (3)三親等 (4)四親等 ………………(2)

試題觀摩 有關遺囑之法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使用打字機或電腦列表機所為遺囑,可認為是有效之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中公證人職務之代行,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 (3)密封遺囑須由遺囑人自書,故不可由他人代筆 (4)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位見證人 ………………(2)

試題觀摩 有關法律上遺囑的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第六屆理財規劃] (1)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2)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遺囑,依法無效 (3)限制行為能力人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方得為遺囑 (4)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3)

試題觀摩 有關口授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 (2)口授遺囑之方式,有筆記口授遺囑及錄音口授遺囑兩種 (3)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4)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十日而失其效力 ………………(4)

試題觀摩 在我國課徵稅捐時均應有納稅義務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遺產稅如無遺囑執行人者,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2)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 (3)如贈與人行蹤不明,則以受贈人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4) 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時,限以夫為納稅義務人 ………………(4)

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王君平時勤儉,至 50 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 6 筆公告現值共計 8,000 萬元、房屋 3 棟現值合計為 2,000 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 20 萬股、銀行存款 1,000 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 2 男 2 女,皆乖巧上進,一天 ( 93 年 2 月 3 日 ) 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一、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於隔天 ( 93 年 2 月 4 日 ) 突然意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 80 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 一 ) 遺產總額: 126,000,000 元( 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 元) ( 二 ) 免稅額: 7,000,000 元 ( 三 ) 扣除額: 6,600,000 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 4,000,000 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1,600,000 元 喪葬費: 1,000,000 元 ( 四 ) 應納遺產稅額: 41,693,000 元( (126,000,000-7,000,000-6,600,000)×50 %-14,507,000=41,693,000 元)

二、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 ( 93 年 2 月 4 日 ) 贈與太太土地 3 筆計 4,000 萬元、房屋 3 棟 2,000 萬元、上市公司股票 10 萬股 ( 收盤價每股 80 元 ) 、銀行存款 800 萬元,王君若於 98 年 2 月 28 日仙逝 , 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 3 筆計 4,000 萬元、房屋 0 棟、上市公司股票 10 萬股 ( 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 80 元 ) 、銀行存款 200 萬元 , 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 ( 一 ) 93 年 2 月 4 日贈與稅計算如下: 1. 不計入贈與總額: 76,000,000 元 2. 贈與總額: 0 元

3. 應納贈與稅額: 0 元 ( 二 ) 98 年王君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 50,000,000 元( 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 元) 2.免稅額: 12,000,000 元 3.扣除額: 7,360,000 元 4.應納遺產稅額: 3,064,000 元( (50,000,000- 12,000,000 -7,360,000)× 10 ﹪= 3,064,000 元)

三、惟,王太太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王君早過世,贈與給太太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 四、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 一 ) 被繼承人之配偶。 ( 二 )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 三 )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所以,王君若想以贈與太太財產之方式分散財產,需及早規劃,因為王君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需併入王君之遺產課稅,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目的。

五、 法令依據: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6 款及第 14 條 ( 見本頁第四 )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1)免稅額。 (2)課稅級距金額。 (3)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4)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三) 85 年 5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 1 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試題觀摩 長年定居於國內之老陳91年9月1日身故,其相關資料如下:遺有配偶及女兒(40歲),財產有現金700萬元,台積電股票200張(每股收盤價50元),土地市價1,500萬元(公告現值500萬元),指定受益人之終身壽險給付500萬元,90年5月27日贈與配偶200萬元及朋友300萬元,嗣後喪葬事宜花費200萬元,請問本案例的遺產課稅淨額為多少元? [第四屆理財規劃] (1)1,460萬元 (2)1,260萬元 (3)1,160萬元 (4)1,060萬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