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和患者的权利 王效杰 自治区人民医院 联系电话:1356583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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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和患者的权利 王效杰 自治区人民医院 联系电话:13565832216

医患关系和患者的权利 医患关系及其法律属性 患者的权利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一、医患关系及其法律属性 (一)医患关系: 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医患关系的“四化”:技术化、商业化、民主化和法律化。(柯伦著:《现代医学伦理学》)

1、医患关系的技术化 各种现代化诊疗手段的介入,医患双方感情、思想交流减少,关系被物化。医患关系的技术化导致“临床医学的失人性化”,医患之间的感情联系逐渐淡漠。

2、 医患关系的商业化 医患关系的商业化有利有弊。商品经济有利于医学科学发展,有利于病人利益的实现。但也可能会导致医疗收费增高等。

3、医患关系的民主化 传统医患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医生道德信念和仁慈之心来维持的,但缺乏对患者自主权利的尊重。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医患关系也呈现现民主的特点。

4、医患关系的法律化 传统医患关系是一种单向关系,即仅讲医生对病人的义务,而病人权利的提出,使这种单向关系转化为双向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尊重患者的权利,已成医生的法定义务。

(二)中国医患关系现状 1、医患关系危机四伏: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医生形象被丑化,变成了“白狼”“魔鬼”;医患之间互不信任,相互防备。

2、医患沟通欠缺: 80%医疗纠纷与沟通有关 ,只有不到20 %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打断患者说话:72%的医生平均23秒后就打断患者说话,患者不间断陈述的时间只有6秒钟。

a. “医闹”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贬损医院的声誉等非法手段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的要求的行为。 3、“医闹”现象层出不穷 a. “医闹”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贬损医院的声誉等非法手段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的要求的行为。 b. 根据中国医师协会《在全国部分省市调查“医闹”的分析报告》显示:2006年“医闹”发生率97.92%。

c.“医闹”的常见表现方式: (1)聚众静坐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2)以宣传、横幅、贴大字报等形式贬损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声誉; (3)围堵办公室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4)将伤者抬到医院大厅扰乱就诊秩序; (5)在医院大厅摆设死者棺柩、设置灵堂; (6)打砸医院财务; (7)跟踪、围攻、殴打医务人员;

深圳山厦医院钢盔事件

2005年黑龙江省医院南岗分院医闹事件

由以上数据可见,医院中“医闹行为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表1 被调查医院发生过“医闹”的行为和未发生过的对比 年度 发生过 未发生过 发生率 2004 43 5 89.58% 2005 45 3 93.75% 2006 47 1 97.92% 表2 被调查医院发生过医闹的次数 总数(次) 平均每家医院(次) 503 10.48 723 15.06 735 15.31 表3 被调查医院由于发生“医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总数(万元) 平均每家医院(万元) 987.64 20.58 1069.15 22.27 1448.509 30.18 表4 被调查医院“医闹”行为中伤害医务人员的数量 总数(人次) 平均每家医院(人次) 203 4.23 264 5.50 332 6.92 由以上数据可见,医院中“医闹行为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IOM于1999年公布了题为《To err is human》的报告,引起了政府和公众的密切关注。IOM的报告显示,在美国,每年至少有44000~98000死于可避免的医疗差错,其数目超过了因交通事故,乳腺癌和艾滋病等严重疾病而死亡的人数;在全美国范围内带来的总的损失(包括因其造成的残疾,额外的医护费用以及家庭收入和劳动力的丧失)估计在17亿到29亿美元之间。

(1)医疗体制改革不够深入,政府在卫生事业方面投入不足; (2)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平、不合理; (3)医疗社会保障体系缺失(覆盖面小)。 (三)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原因 1、政府因素 (1)医疗体制改革不够深入,政府在卫生事业方面投入不足; (2)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平、不合理; (3)医疗社会保障体系缺失(覆盖面小)。

2、媒体因素 医疗问题涉及面最广,受众面最宽,政治风险最小而成为首选。在媒体过度炒作中,医生和患者被人为划成对立的两面。公众对医学知识相对缺乏,对医疗工作高风险和局限性不理解。片面的把医患关系矛盾理解为商业流通中的消费行为关系,强调患方的弱势群体地位,放大“红包回扣”现象,试图扮演锄强扶弱角色,其不当宣传对医患冲突起着推波助澜作用。

3、患方因素 (1)患者维权意识、健康意识增强,患者对医疗过程参与意识加强,对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的要求明显提高。 (2)患者文化层次不同、行为方式不同,心理需求不同,对人文性医疗服务的要求也不同。 (3)患者对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技术有过高的期望。 (4)忽视间接客户有时可能会埋下医疗纠纷的隐患。

4、医方因素 (1)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态度的好坏对医患关系影响极大,一直是患者不满和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2)医疗质量:医疗质量的缺陷既给病人带来痛苦,又容易造成医疗纠纷,尤其是医疗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导致医患冲突; (3)医院管理:此方面的缺陷是造成医患冲突的另一主要原因;

二、关于患者的权利 主要5个方面: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 、知情同意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患者的生命高于一切! 充分地尊重患者的生命,尽到注意义务,尽职尽责。 强制缔约义务: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救治。

2、健康权 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健康权包含肉体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 医生承担过程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不能也无法承诺医疗服务的结果。

3、身体权 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和保持完整权。活体:非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不得将患者的组织器官移植给他人,不得任意扩大手术范围或切除组织器官等。尸体:没有患者的遗嘱或未征得患者的家属同意,医务人员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摘取患者的眼角膜、内脏等器官。 例:医学博士“盗窃”眼球案。

4、隐私权 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如:患者病历中含有大量的隐私内容。 5、知情同意权 详见下述

三、关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是医患双方共同决策的过程; –是主动交流的过程; –是建立相互信任和尊重的过程;

知情同意开始于患者就医,贯穿整个医疗过程。患者知情不是目的,而是其行使选择权和自决权的前提,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我选择和决策,以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其知情的最终目的。 在满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同时,应特别注意医疗风险的告知。

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病历书写规范(试行)》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