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汽車保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汽車保險的種類 第三節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第四節 基本保單條款分析 第十五章 汽車保險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汽車保險的種類 第三節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第四節 基本保單條款分析 第五節 汽車保險費率釐訂的因素 第六節 汽車責任保險基礎的演進 資料來源:華泰圖書出版社 楊富龍老師
第一節 概說 汽車的定義 汽車保險的起源與定義 汽車保險的特質
汽車保險的起源與定義 首先於1895年英國創辦汽車對第三人身體傷害之責任保險,美國於1898年開始承辦汽車責任保險,其後陸續發展,於1899年有汽車碰撞保險之成立。 1902年復有汽車對第三人財物損毀責任保險之 實施。 係指以汽車車體或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所應負之法律責任為標的之保險。
汽車保險的特質 汽車保險係屬高度技術性。 汽車保險可以是強制的政策保險,亦可為任意的商業保險。 汽車保險除提供在事故發生後,給予補償損失外,亦設計在事故發生前使被保險人基於本身之利益。 汽車保險為一種人力密集之保險業務。 汽車保險業務量龐大。 受駕駛人本身條件影響甚大。
圖15-1 我國汽車保險制度 汽車保險制度 主契約 附加契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任意汽車保險 汽車損失保險 汽車責任保險 汽車竊盜損失險 汽車車體損失險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汽車運送損失險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 洪水,或因雨積水險 汽車責任保險 汽車第三人財損責任險 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險 酗酒駕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醫藥費用險 汽車乘客責任險 汽車雇主責任險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險 主契約 附加契約 圖15-1 我國汽車保險制度
第二節 汽車保險的種類 主契約 附加契約
主契約 汽車損失保險 汽車責任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附加契約 1/2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超額第三人責任附加條款 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95-08-10金管保字函修訂) 機車駕駛人傷害保險
附加契約 2/2 供教練車使用附加責任險(95-01-26金管保字函核准) 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條款(95-01-26金管保字函核准) 汽車保險車隊附加條款 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第三人責任附加險 汽車乘客體傷責任險 汽車雇主責任險
第三節 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承保範圍 不保事項
承保範圍 1/2 車體損失險(甲式) 碰撞 傾覆 火災 閃電雷擊 爆炸 拋擲物、墜落物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承保範圍 2/2 車體損失險(乙式) 車體損失險(丙式) 竊盜損失險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傷害責任險 財損責任險 訴訟抗辯費用
不保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車體損失險(甲式)不保事項 車體損失險(乙式)之不保事項 汽車竊盜損失險之不保事項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之不保事項
第四節 基本保單條款分析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汽車車體損失險條款 汽車竊盜損失險條款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任意險) 強制汽車責任險條款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1/3 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保險單條款、批單或批註以及要保書均係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所謂批單,係因保險單多屬定型化契約,其承保範圍所承保事項,多屬被保險人所共同需求項目,為適應個別被保險人之特殊需求,保險人唯以批單方式來調整保險單之內容,俾能滿足被保險人之特別需求。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2/3 自負額 被保險汽車定義 告知義務與本保險契約之解除 保險費之交付 保險契約之終止 暫停使用 其他保險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3/3 保險契約權益移轉 防範損失擴大義務 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之詐欺行為 調解或仲裁 代位求償 通知方法及契約變更 消滅時效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1個月或以下者 15 1個月以上至2個月者 25 2個月以上至3個月者 35 3個月以上至4個月者 45 表15-1 短期費率表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1個月或以下者 15 1個月以上至2個月者 25 2個月以上至3個月者 35 3個月以上至4個月者 45 4個月以上至5個月者 55 5個月以上至6個月者 65 6個月以上至7個月者 75 7個月以上至8個月者 80 8個月以上至9個月者 85 9個月以上至10個月者 90 10個月以上至11個月者 95 11個月以上者 100
汽車車體損失險條款 1/2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named insured)及附加被保險人(additional insured) 全損之理賠方式 理賠範圍及方式 理賠範圍 救護費用 拖車費用 修復費用
汽車車體損失險條款 2/2 修理勘估 自負額 理賠方式 修復賠償 現款賠償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其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本保險條款第八條折舊後數額3/4以上時,依本保險條款之全損、報廢規定處理。 修理勘估 自負額
本保險單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 本保險年度經過月數 折舊率 自用車(%) 賠償率 (%) 未滿1個月者 3 97 滿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 表15-2 自用車折舊率表 本保險單生效日至保險事故發生時 本保險年度經過月數 折舊率 自用車(%) 賠償率 (%) 未滿1個月者 3 97 滿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 5 95 滿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 7 93 滿3個月以上未滿4個月者 9 91 滿4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者 11 89 滿5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者 13 87 滿6個月以上未滿7個月者 15 85 滿7個月以上未滿8個月者 17 83 滿8個月以上未滿9個月者 19 81 滿9個月以上未滿10個月者 21 79 滿10個月以上未滿11個月者 23 77 滿11個月以上至12個月者 25 75
汽車竊盜損失險條款 被保險人之定義 自負額 全損賠償方式 被保險汽車失竊逾三十天仍未尋獲者,被保險人於辦妥牌照註銷手續後申請理賠。 被保險汽車失竊時,被保險人除自願負擔者外,不得承諾給付任何尋回原車之任何報酬。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任意險)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應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 和解之參與 直接請求權 求償文件之處理 和解或抗辯
強制汽車責任險條款 1/2 承保範圍及理賠標準(94-2-5法條文第七條) 名詞定義(第五、九~十三條) 給付標準(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 不保事項(第二十五條) 追償事項(第二十九、三十三條) 向被保險人求償事項 向第三人求償事項
強制汽車責任險條款 2/2 保險契約解除權之禁止及終止權之行使。(第二十~二十一條) 直接給付請求權(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直接給付請求權(第二十五條) 特別補償基金(第四十、四十三條)
第五節 汽車保險費率釐訂之因素 從人因素 從車因素 道路環境因素 其他因素
從人因素 年齡 性別 職業 婚姻狀況 嗜好 道路駕駛經驗 肇事記錄
表15-3 年齡性別費率係數表 年齡 男 女 未滿20歲者 1.89 1.70 20歲~未滿25歲 1.74 1.57 25歲~未滿30歲 1.15 1.04 30歲~未滿60歲 1.00 0.90 60歲~未滿70歲 1.07 0.96 70歲以上
從車因素 廠牌 車齡 使用性質 型式 汽車用途 用車人數
其他因素 道路環境 自負額 專用車庫
第六節 汽車責任保險基礎的演進 就遠因而論 就近因而論 我國汽車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 過失責任基礎 推定過失責任基礎 無過失基礎 第六節 汽車責任保險基礎的演進 就遠因而論 就近因而論 我國汽車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 過失責任基礎 推定過失責任基礎 無過失基礎 圖15-2 汽車責任保險基礎之演進
就遠因而論 法律觀念的改變 責任保險觀念的改變
就近因而論 在過失責任制度之下,受害者須負過失舉證責任,以確保本身的求償權益,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為保護自己則極力推卸責任,以求免責。 傳統汽車責任保險乃在保障汽車被保險人的權益,汽車肇事應否負賠償責任,應以行為人的過失責任為論斷。如果損害乃由於第三者的過失行為所致,則被保險汽車的所有人或駕駛人,既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也因而免除。
我國汽車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限額無過失基礎 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推定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