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法簡介與案例解析 ~公平法與消保法之關聯與差異~ 公平法簡介與案例解析 ~公平法與消保法之關聯與差異~ 公平交易委員會 1
簡報目次 教科書內容 公平法與消保法的關聯與差異 公平法的立法目的與規範體系 限制競爭行為的規範內容 法律責任 2
教科書內容 版本 康軒版 翰林版 南一版 四、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公平法 內容 附表 本節第二段: 為了確保交易的公平,維護交易秩序,政府也制定公平交易法,…督促廠商重視自身商譽及消費者權益,在公開、公平的誠信原則下進行交易,以減少廠商囤積、聯合哄抬物價等行為。 消保法與公平法對照 -法規目的 -相關組織 政府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交易秩序與公平競爭,立法院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又依據公平交易法設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責調查處理廠商刊登不實廣告、囤積商品、聯合哄抬價格與壟斷等行為,…。 消保法與公平法比較 -立法的主要目的 -政府負責單位 本節第三段: 另外,政府依據公平交易法的規定,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掌理擬訂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以及調查、處理各種妨礙競爭的行為,例如:查緝不實廣告、囤積商品、聯合哄抬價格,或銷售及促銷方法有隱瞞、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等。 附圖-消保官調查商品價格,是否有欺騙消費者的情形 南一版 章節 四、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3
公平法 vs 消保法 立法精神 主管範圍 主管機關 公平交易法 維護自由公平競爭 競爭關係 B2B 行政處分為主要效果 (協商分工) 重疊部分: eg.不實廣告 主管機關 公平交易法 (競爭法) 維護自由公平競爭 (消保屬間接反射性目的) 競爭關係 B2B 行政處分為主要效果 (協商分工) 公平交易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法 直接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關係 B2C 民法契約責任為主 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處 (會) 4
公平法 vs 消保法 消保法-政府推動體系 5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保護官 各業務主辦單位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調解委員會 消費爭議 及分中心 消費者服務中心 5
公平法 vs 消保法 消保法-完整推動體系 政府(第3、5條)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第41條(消保政策、指揮消保官) ◇經濟部-商品標示、商品檢驗、電子商務 ◇交通部-運輸服務、旅遊服務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社服服務、殯葬服務 ◇財政部-菸酒管理 ◇教育部-校園食品安全與衛生、短期補習班 ◇衛生署-食品、藥品、健康食品與化妝品之管理 ◇農委會-農產品安全與衛生管理 ◇公平會-不實廣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金管會-金融、保險服務 ◇勞委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 ◇傳播通訊委員會-通信服務、有線電視 企業經營者(第4條) 消費者(第5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第28條) 6
公平法 vs 消保法 公平法與消保法-規範重疊部分 不實廣告 定型化契約條款 公平法第21條:商品、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消保法第22條及第26條:廣告(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及商品包裝(不得誇張或為過大包裝) 定型化契約條款 公平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消保法第12條第1項: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7
公平法 vs 消保法 公平法與消保法-規範效果 公平法 消保法 以行政處分為主 參公平法第六章「罰則」 以民法契約責任為主 第41條第1項:違反本法規定,…得處5-2500萬元罰鍰 消保法 以民法契約責任為主 參消保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 參消保法第六章「罰則」 第62條: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 8
消費申訴的流程
公平交易法 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1年後施行 (利用市場力) (採取不公平手段) 10 103.1.29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公布施行 103.1.31 生效 §39 公平法傳銷規定不再適用之 (利用市場力) (採取不公平手段) 10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 架構 公平交易法 § 8、§23~§ 23-4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公平法§23-4授權) 裁處標準、衡量要件不同於競爭法 傳銷管制與競爭法性質有別 變質傳銷造成社會問題 公平交易法 § 8、§23~§ 23-4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公平法§23-4授權) 11
公平交易法立法宗旨 公平交易法(競爭法)第 1 條 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確保公平競爭 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從公共利益觀點,透過公平競爭,進而保護消費者整體利益。 公平交易法(競爭法)第 1 條 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確保公平競爭 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符合善良風俗的社會倫理及效能競爭之商業倫理的交易行為 在公平、自由市場上,事業以本身努力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創新研發等正當手段,爭取交易機會。 公平交易法的政策目標 12
公平交易法規範主體 Who 事業之定義(第2條 規範主體) 公司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同業公會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 具獨立性、經常性並從事經濟交易活動的人或團體 • 行政機關私法行為 13
公平交易法的核心概念-競爭 『競爭』? 公平法的核心價值-確保公平競爭 公平法是保護「競爭」 不是保護「競爭者」 二以上事業 在市場上 以較有利的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 爭取交易機會
限制競爭--概述 獨占(第5條、第5-1條及第10條) 結合(第6條、第11條、第11-1條及第12條) 聯合行為(第7條、第14條) 不禁止獨占,但不得有濫用市場地位行為 結合(第6條、第11條、第11-1條及第12條) 原則自由,但達一定門檻需事前提出申報 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 聯合行為(第7條、第14條) 原則禁止,例外申請許可 15
獨占 獨占定義(第5條) 特定市場 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規模條件:一事業>1/2;二事業>2/3;三事業>3/4。除外:市占率<1/10;銷售額<10億元 競爭限制:事業之設立或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 獨占 獨占定義(第5條) 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特定市場 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導管瓦斯業務) 16
獨占事業不得做哪些行為? 獨占事業禁止的行為(第10條) 案例:某天然瓦斯公司案 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案例:某天然瓦斯公司案 17
油品價格的調整問題 中油市占率79% 台塑石化市占率21% 中油及台塑石化是不是獨占事業? 油價調整有沒有涉及濫用獨占地位行為 中油市占率79% 台塑石化市占率21% 中油及台塑石化是不是獨占事業? 油價調整有沒有涉及濫用獨占地位行為 2007年1月開始實施浮動油價機制,油品批售價格調整,受主管機關經濟部監督。 汽柴油產品同質性高,寡占市場下領導廠商中油調價,台塑石化就隨之跟進。 案例:二業者以事先、公開方式傳遞調價資訊之意思聯絡,形成同步、同幅調價行為,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結合 為何要規範事業結合? 結合會使市場上的競爭主體減少 監督與防範事業透過與他事業結合的方式,取得或增強其市場優勢地位,進而達到具有控制市場之力量。 結合管制-申報異議制 結合審查-整體經濟利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不禁止結合
結合(續) 結合的定義(第6條) 與他事業合併者 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1/3以上者 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股份一併計入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20
結合(續) 結合申報門檻 (第11條第1項.第2項)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1/3者。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1/4者。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非金融機構事業:新臺幣100億及10億 金融機構事業:新臺幣200億及10億 金融控股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認定,應以併計其全部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核認 21
結合(續) 等待期間(第11條第3項.第4項) 30 天(受理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 必要時,得延長30日(須作成決定書) 例外(第11條第5項) 申報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者。 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22
聯合行為 定義(第7條) -構成要件 常見型態 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 合意: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一種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相互約束事業活動:定價、交易條件 影響市場供需功能 常見型態 聯合調價 聯合減產 23
3家乳品業者聯合調漲鮮奶價格案 本會100.10.25處分3家乳品業者,處罰鍰3000萬元(公處字100204) 行為主體:3家乳品業者,市占率75% 特定市場:國內鮮乳市場 具聯合行為一致性外觀: 一致性超額調漲參考建議售價(生乳收購價漲1.9元) 主力商品漲幅相當一致(1公升漲6元、2公升漲12元) 議價及調價時點的一致性 業者無法舉證說明其調價行為的合理性
(§14) 聯合行為(續) 原則禁止 (illegal per se) 例外許可 (rule of reason) 惡性卡特爾 (hard core cartels): 固定價格 圍標(政府採購案-工程會) 生產限制、生產配額 分配顧客、交易區域 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標準化(eg.cable機上盒規格) 合理化 專業化 輸出聯合 輸入聯合(eg.奧運轉播) 不景氣聯合 中小企業聯合 25
(§14-§15) 聯合行為申請及許可(續) 聯合申請審查期間:(第14條第2項/細則第24條) 受理後三個月內為准駁。(收文/補正之次日起算) 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聯合行為許可,得附加條件及負擔。(第15條)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三年。 事業得於屆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三年。 26
(§35-1、§41)100年11月23日修法內容 【咖啡條款】針對獨占與聯合行為之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不法獲利顯然超過目前規定之上限,修正公平交易法第41條提高罰鍰上限,對於違反第10條、第14條規定之事業,情節重大者得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 【寬恕條款】參酌國外立法例採行聯合行為之寬恕政策,增訂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1,對於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在本會進行調查前提出檢舉或調查期間自白者,給予減輕或免除罰鍰處分。 27
寬恕政策 何謂寬恕政策( Leniency Program )? 在執法機關尚未察覺或充分掌握違法事證前,對於提供聯合行為違法事證並協助調查之涉案成員,給予免除或減輕處罰之優惠,藉此提高聯合行為違法案件之查處成效,強化嚇阻違法之聯合行為。 制度內涵: 參與聯合行為的事業,在主管機關完全不知或是還未掌握重要證據前,主動供述案情、提供具體事證,並於調查過程中協助調查,使得主管機關能順利完成調查任務者,該事業就可換取處罰之減輕或免除。
增訂寬恕條款 一、增訂寬恕條款→公平法第35條之1第1項 (一)寬恕類型:免除(全免)或減輕(部分免除) (二)適用條件: 情況一: 時點:公平會尚未知悉或進行調查前 方式: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檢附事證+協助調查 情況二: 時點:公平會案件調查期間 方式:陳述具體違法+檢附事證+協助調查 29
(§35-1) 寬恕條款(續) 二、訂定「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公平法第35條之1第2項 -免除罰鍰之要件及其基準(最先提出) -減輕罰鍰之要件及其基準(以4家為原則) 申請適用寬恕政策之事業最多5家 第1名申請適用者:免除全部罰鍰。 第2名至第5名申請適用者:減輕的罰鍰數額依序遞減。 30
不公平競爭行為 約定轉售價格(第18條) 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第19條) 仿冒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第20條) 事業對事業(杯葛/差別待遇/搭售/獨家交易) 仿冒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第20條) 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第21條)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第22條)告訴乃論(刑訴法237條第1項) 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第23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後,不再適用之 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第24條) 31
約定轉售價格 第18條: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約定轉售價格的類型:上限、下限、區間限制 約定無效的範圍:約定價格價格條款+違約處罰條款 經銷與代銷(所有權與風險移轉) 書籍等商品印製建議售價之適法性
手機大廠限制電信事業綁約手機價格 中華電信 A牌手機 台哥大 公司 遠傳電信 1.A手機公司與3家電信業者是買斷的經銷關係 3.本會依違反公平法第18條規定處分並處罰2,000萬元罰鍰(103.1.3公處字第103002號) A牌手機 公司
杯葛(第19條第1款) 事業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交易之行為。 構成要件: 必須存在三方當事人 須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 須有杯葛行為 須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杯葛發起人 杯葛參與人 (他事業) 被杯葛者 (特定事業)
差別待遇(第19條第2款) 事業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事業就同一商品或服務,以不同的價格或價格以外的條件,出售給同一競爭階層的不同購買者。 構成要件: 相關當事人均須為事業 須無正當理由 :有無正當理由應審酌施行細則第26條所列情形認定:市場供需情況、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信用風險等 有差別待遇行為 須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第19條第3款) 事業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以非商品或服務條件之高額贈品贈獎爭取顧客。 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處理原則: 贈品價值(商品價值的1/2) 贈獎全年總額(7.5-30億/年度銷售金額的1/5) 最大獎項 $5,000,000 36
血拼購物抽大獎 101購物中心抽獎活動 當日單筆消費3000元以上換抽獎券1張,6000元以上換2張。 最大獎項--全新Audi A6 Hybrid汽車1部 Audi汽車依原廠建議售價是289萬元 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8,780元的120倍:225.36萬元 抽獎活動訊息刊登網站及多家報章雜誌,對消費者據招徠效果且形成誘因而影響其交易的決定
迫使參與限制競爭行為(第19條第4款) (第19條第4款) 脅迫不競爭(coercion/當然違法) 以脅迫、利誘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 脅迫、利誘等 行為人 事業 A 事業 B 聯合 行為 38
非價格垂直交易限制(第19條第6款) 事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7條 行為人須具相當市場力 行為人及交易相對人均須為事業 間接限制也是「限制」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7條 搭售(tie-in):將二種以上可單獨銷售之商品綑綁銷售,或要求買方不得單獨購買。 常見實務:Windows/Explorer;印表機/墨水匣 適用合理原則
非價格垂直交易限制(第19條第6款) (第19條第6款) 獨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 又稱排他性交易,上游要求下游廠商不能銷售其他上游之產品,或下游廠商要求上游產品不能供應其他下游廠商。 常見實例: 上游發動:自行車商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案。 下游發動:百貨公司限制專櫃廠商案。 競爭問題(合理原則): 利:1.專心經銷 弊:1.垂直封鎖;2.形成獨占 40
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前提要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概括條款:本條與公平法其他條文之適用區隔,應只有「補充原則」關係,即本條文僅能適用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所未涵蓋之行為。 前提要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諸如: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 或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之案件
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續) 欺罔: 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足以影響交易決定)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 常見類型: 冒充或依附有信賴力之主體。 假安檢真銷售 不實促銷手段。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 預售屋銷售(案例:未揭露車道為共用部分資訊/處1,500萬元罰鍰) 42
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續) 顯失公平: 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 已訂定處理原則、規範說明之行業: 常見類型: 攀附他人商譽。 高度抄襲。 不當比較廣告。 警告信函。 脅迫或煩擾交易相對人。 資訊未透明化。 已訂定處理原則、規範說明之行業: 加盟/預售屋/國外渡假村/家庭代工/…… 43
案例一:假安檢真銷售 訪問購買問題-瓦斯防爆器一定要裝嗎? 瓦斯防爆器安裝後,我可以退貨嗎? 對於瓦斯安全器材銷售案件之處理原則 不當行銷手法 藉瓦斯安全檢查、瓦斯防災宣導、公益團體或政府補助等名義或機會,使消費者誤認者。 欺瞞或隱匿瓦斯安全器材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功能、特色或使用之限制等重要交易資訊,使消費者誤認者。 瓦斯防爆器安裝後,我可以退貨嗎? 消保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購買 收受商品後 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 44
社群網站推文之薦證廣告,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規定其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案例二:網路寫手 社群網站推文之薦證廣告,如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僱用、贈與、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規定其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 倘未充分揭露前項利益關係,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涉有違反本法第24條規定之可能。 45
違反公平法之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事業違反公平法規定,第一次違法,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繼續違法者得處1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罰鍰(§41-1) -事業違反第10條(獨占力濫用)、第14條(聯合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41-2)
違反公平法之法律責任(續) 刑事責任:依行為類型,處2年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或1億元以下罰金(§35-§37) 民事責任: 除去侵害請求權、防止侵害請求權(§30) 三倍以下損害賠償(§31-§32)
謝謝大家!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