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 勞工保險條例 休閒事業管理系 四年乙班 第三組 497B0022 黃嬿樺 497B0084 黃淑琪 497B0094 黃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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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 勞工保險條例 休閒事業管理系 四年乙班 第三組 497B0022 黃嬿樺 497B0084 黃淑琪 497B0094 黃秋雅 四年乙班 第三組 497B0022 黃嬿樺 497B0084 黃淑琪 497B0094 黃秋雅 497B0095 阮意婷 497B0096 郭含羽 497B0097 蕭培吟 497B0100 陳昱萱 授課教授:柯伶玫博士 報告日期:2012/05/01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案例一:雇主薪招 低報、高提撥 參、案例二:雇主轉嫁保費修法開罰 肆、案例三:受扶助個案案例 2

前言 立法目的 條例介紹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條例一: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 條例二: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 條例三: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 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勞工保險條例(續) 第 14 條 2月至7月調整 8月至1月調整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均於通知次月一日生效 例:7月通知,8月1日生效 1月通知,2月1日生效

新聞案例(1/3) 雇主薪招 低報、高提撥 〔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 為避免遭開罰,有雇主想出妙招鑽漏洞,其勞退新制提撥率高達12%,勞保局表示,該雇主以往採取勞健保高薪低報方式,減少人事成本,但擔心員工不滿新制勞工退休金短少而檢舉,也怕勞健保資料核對出破綻,決定按勞保投保金額為基準,部分薪資發給現金,並拉高勞退新制提撥率。 勞保局表示,對於雇主勞保投保薪資之高薪低報做法,該局預定在8月25日開出勞退新制繳款單給雇主後,將於8月底比對勞健保資料,若查出勞保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以少報多者,依勞保條例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新聞案例(2/3) 雇主薪招 低報、高提撥 勞保局說明,透過勞健保高薪低報而勞退金提撥率提高之方式,此種做法被該局承辦人員私下喻為「發揮台灣雇主之智慧」,該雇主與勞工聯手「共謀」,協商勞健保高薪低報,勞資雙方皆可減少支付勞健保費用,比如勞工實際的薪資為4萬元,勞健保皆申報為2萬元,另2萬元薪資以現金發給,該公司的薪資報表則以2萬元登記。 勞保局表示,透過勞健保高薪低報而勞退金提撥率提高之方式,該雇主既可顧全勞工退休金權益,也能減少勞健保支出,雖然經該局查出有雇主如此作為,但未來依法查辦時,還須視公司提出的證據及資料。

新聞案例(3/3) 雇主薪招 低報、高提撥 其實,高提撥率還有另一種情況,勞保局指出,不少上市公司與大型企業聘有高薪員工或高階經理人,比如員工實際月薪為30萬元,但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上限為15萬元,基於員工退休金權益及留住優秀人才,超過15萬元之薪資遂提高提繳率,達到員工實際薪資的6%。 勞保局也表示,針對南山人壽員工陳情未徵詢1萬多名員工選擇勞退新舊制意願,該局已於22日發函給南山人壽公司,限期1個月內改善,該公司向其回應說明,研擬今日進行勞資協調。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勞工保險條例(續) 第 72 條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新聞案例(1/2) 2010-11-26自由電子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雇主轉嫁保費 修法開罰 2010-11-26自由電子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長庚醫院轉嫁勞健保費爭議發生後,外界才發現,原來現行法令對於企業將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轉嫁給員工並無罰則,這也促使勞委會著手修法,針對違法轉嫁保費的雇主課以應繳保費兩倍的罰鍰。 依保費金額 處2倍罰鍰 昨日行政院院會正式通過這項修正案,未來只要再經立法 院通過,對於勞工權益將有再進一步保障。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 修正草案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費,而由被 保險人負擔者,應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兩倍罰鍰,投保單位 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新聞案例(2/2) 專家:對勞工實質保護不夠 不過,專家認為,僅修法課以罰鍰,對勞工的實質保護其實是不夠的。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張凱翔指出,一般大企業其實不敢轉嫁保費,因為財務報表一看便知;但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保費轉嫁屬於內部關係,通常只有勞工與企業主雙方知悉,因此,是否轉嫁保費,只能靠勞工檢舉。 問題是「現在的就業市場仍然是資方市場」,勞工為了保住工作,多半願意妥協;此外,有些企業甚至連薪資單也沒有,對於勞工來說,要檢舉的話,舉證也不容易。 張凱翔認為,更大的問題是目前很多企業開始以「承攬」 、「派遣」來逃避雇主責任。所以,張凱翔強調,不是修法對違法企業課以罰鍰就夠了,還要通盤檢討目前的勞動情勢 ,也該設法在勞基法讓承攬、派遣等勞工,也能適用相關保障。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4 條 第五十四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新聞案例(1/2) 受扶助個案案例 原告於91年2月16日,受僱於被告擔任貨車司機,因被告罔顧勞動基準法規定,強令原告超時工作,每週工時長達80~90小時,致其因長期嚴重超時工作,過勞而於95年4月12日引起急性心肌梗塞併心因性休克,雖經急救,仍造成部分心肌壞死。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且未善盡僱用人應盡之危險防護義務及照護義務,致原告發生此職業傷害,而支出醫療費用新台幣100,268 元、看護費40,000元,及受有業經扣除已自勞工保險局受領之傷病給付315,985 元及殘廢給付666,600 元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害1,214,633 元,並受有精神上損害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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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jul/26/today-e4.htm (雇主薪招 低報、高提撥) http://blog.udn.com/tpa285/4638572 雇主轉嫁保費 修法開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01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cvpread.aspx?ID=66165 (勞委會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