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保護及 高風險家庭通報
講課內容 壹:兒少保護案件通報 貳:高風險家庭通報 參:其他相關作為 肆:案例分析(曹小妹事件)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婦幼隊 製作
兒少保護案件
「本縣案例」 ★101年5月25日,本縣冬山鄉一名4個月大男嬰,因外 傷被送往羅東博愛醫院時已昏迷,因男嬰有疑似受虐傷痕,醫院依規定通報社會處。男童雖經院方搶救,在5月30日晚上仍不治死亡。經醫院診斷男嬰致命傷為腦血腫,男嬰父親亦坦承曾因男嬰哭鬧呼巴掌,但案發時係一時不慎,才讓男嬰滑落受傷,否認有家暴之情。 ★社會處通報羅東分局家防官,請求會同至男嬰家中訪視其餘4名子女(分別為5、3、2、1歲),經社工評估家中爺爺、奶奶及媽媽尚有照顧能力,未予安置。 ★社會處於101年6月1日,以黃姓男嬰疑似受虐(父親)致死,向宜蘭地檢署提起獨立告訴。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 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 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49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51條之情形。 五、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 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字遊戲場及其他涉及 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 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 兒童及少年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 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44條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 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 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 ,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 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 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 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 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53條第1項 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 元以下罰鍰。
兒少保案件通報方式 同仁於執行各項勤務時,發現符合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者,應即進入「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本縣社會處,如狀況緊急或需緊急、強制安置時,應即電話聯繫社工人員到場處理兒童保護事宜。(勿將值機號碼告知一般民眾) 上班時間緊急聯繫電話:03-9328822轉278 非上班時間值機社工人員電話:0912549059
填寫「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表應注意事項:
高風險家庭
高風險家庭通報法令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 人員、村(里)幹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風險家庭之定義: (一)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 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二)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三)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行為或自殺意圖,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自殺防治中心)。 (四)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五)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六)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高風險家庭實施目的 及早篩選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政單位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以預防兒童少年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發生。
宜蘭縣內高風險家庭服務之單位 (一)溪北地區(頭城鎮、礁溪鄉、宜蘭市、員 山鄉、壯圍鄉) ~宜蘭家庭扶助中心 (二)溪南地區(羅東鎮、五結鄉、冬山鄉、蘇澳鎮) ~慈懷基金會 (三)原住民鄉(大同鄉、南澳鄉、三星鄉) ~世界展望會
高風險家庭通報方式 同仁於執行各項勤務時,發現符合高風險家庭者,應即進入「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本縣社會處,如狀況緊急或需緊急、強制安置時,應即電話聯繫社工人員到場處理兒童保護事宜。(勿將值機號碼告知一般民眾) 上班時間緊急聯繫電話:03-9328822轉278 非上班時間值機社工人員電話:0912549059
填寫「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表應注意事項:
通報及查訪的獎勵規定
其他相關作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條(101年8月8日增訂):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53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第54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當社政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70條規定調查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個案家屬刑事紀錄(前科)資料或陪同訪視時, 您怎麼處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員警依上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70條規定提供刑事紀錄資料時,是否有違相關個資保護法令? 您認為呢?
★經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法務部釋示,咸認警政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所提供社政機關之刑事紀錄等資料,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者」、第6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等規定,並無牴觸現行個資保護法令情事。
★內政部警政署律定各警察單位執行上開職務協助規範如下: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 配合社政機關辦理資料提供、訪視、調查及處 遇等職務協助,均以社政機關須事前協調及發 文通知為處理原則;遇社政機關認屬情況急迫 不及備文通知之個案,可逕先提供協助,惟須 登錄公務電話處理紀錄或辦理發文補正,以完 備行政程序。
(二)遇社政機關協請提供兒少保護案件家屬之刑事 紀錄(前科)資料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配合辦理,相關資料提供 並須以密件函送紙本方式為之,並請社政機關 就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檔案,應依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 護事項(包括查詢權限控管、資料查詢等利用 之稽核)。
(三)遇社政機關協請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應 評估個案社工員於執行上是否確有陷入危險之 虞,須警方協助陪同之必要,如認有必要,應 酌情適度配合;協助之行為,並應符合行政程 序法第19條規定,不得逾越權限範圍或違法, 亦不得妨害自身職務之執行。
案例分析 (曹小妹事件) 南投縣曹姓國小六年級女童,於99年4月1日向學校求援「媽媽要在四日帶我ㄧ起燒炭自殺」,學校主任試圖留置,仍被母親強行帶走,疑因曹母要求案主生父辦理認領事宜及讓案主認祖歸宗未果,乃攜女童在台中租屋處燒炭身亡。
案情概況 日期 摘要 4月1日晚上 曹姓女童向學校透露「媽媽要在四日帶我ㄧ起燒炭自殺」。 4月2日下午 女童母親至校強行帶走女童,校方通報南投縣政府社會處。 社會處接獲通報連繫警方會同至學校,但女童與母親已離開。 社工員於下午五點多,將案件轉報母女租屋所在的台中縣政府社會處追蹤。 4月3日至5日 清明節假期連續放假
案情概況 4月6日上午 社工員通知太平分局警員一起至曹母租屋處,無人應門。 4月7日 再度去家訪,仍無人應門,留下聯絡方式於曹婦家信箱,撥打多通電話皆無回應。 4月9日及13日 兒保社工再訪,仍無人應門。 4月16日 社工再次打電話給牛排店員工,請蘇男務必與社工連絡,並與自殺防治心聯繫。 4月17日 鄰居發現有異報案,台中警消破門發現母女已自殺身亡多天
通報,就是責任已了?
訪視,官僚惰性?
救曹姓母女 錯失良機 時間 背景 錯失理由 正確因應方法 4月2日 女童母親至校強行帶 走女童 校方未強行將女童留下 因將女童留下,並通報警方與社會處派社工員前來處理。 4月3日至4月5日 清明節連續假期 連續假期,社工員也放假,措施搶救時機 1、應立即持續追查其他家屬 有關案主聯繫方法或可能 去向。 2、若親近之親友皆無案主下 落,即應採取更積極之作 為。 4月6日 社工與警方前往曹姓女童家訪視 無人應門即離去,未有積極強制作為。 1、仔細環顧住家四週有無可疑 跡象。 2、可通知校方、鄰里長及消防 隊共同研擬救援方法。 4月7日 4月9日 4月13日 社工再度前往曹姓女童家訪視 僅留下聯絡方式於曹婦家信箱,未有積極強制作為 同上作法
破門時機?依據?
破門時機與依據 人員 依據 破門時機 警察 刑法第24條 (緊急危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 (即時強制)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本局策進作為 爾後同仁處理類似案件,在無法確定兒童安危的緊急情況下(係指危及生命、身體的安全),基於救人第一的原則,應立即會同相關人員(社工、村里鄰長、社區大樓保全管理人員或鄰居等)並通知消防隊ㄧ同進入(或破門進入)事發現場以瞭解兒童是否安全,避免曹小妹事件再度發生。
不要再有下一個曹小妹妹!
嚴守保密原則 為保護被害人不受二度傷害,受(處) 理兒童保護或高風險案件,不宜主動發佈任何相關新聞,並務必遵守保密規定及新聞處理原則;另兒童保護案件需依規定專卷彌封留存。
你的及時介入, 可能會改變孩子的ㄧ生。
簡報結束,謝謝參與聆聽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婦幼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