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国税局 李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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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信县国税局 李晓惠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原理的区别 为什么要“营改增” 营业税计税原理:营业税是以全部的销售额为课税对象,好处是计算简单,征管方便,直接用营业额乘以税率即可,但最大的问题是重复征税。 增值税计税原理: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这样实际只是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征税;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为了解决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的问题,国家决定今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本次营改增涉及的税收政策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款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举个例子:中国的建筑公司在美国为中国公司或者美国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缴纳中国的增值税。 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完全发生在境外发生的业务不用缴纳增值税。举个例子:美国的建筑公司在美国为中国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不缴纳中国的增值税。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高度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安企业挂靠经营现象比较普遍。被挂靠方建安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根据本条规定,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会增加被挂靠方的责任。

二、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注意的是:五种类型虽有不同,但相同的是,都是劳动者利用机械设备与工具,按设计要求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制作,从而生产出一定的产品。

二、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二、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业务、测绘服务和城市规划服务属于研发技术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三、建筑服务业的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建筑服务业的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累计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申请登记一般纳税人,是在从超过标准的月份所属季度申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建筑业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有特例)。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业的计税方法 2.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四、建筑业的计税方法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试点纳税人提供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建筑业的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建筑业11%)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四、建筑业的计税方法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四、建筑业的计税方法 举例:平凉市某装饰公司A,全年营业收入800万元,营业成本大约为600万元,具体为:人工成本200万元,材料成本及设备成本300万元,其他成本100万元,假设材料及设备成本300万元能够17%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成本100万元能够取得3%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A公司全年营业税应纳税额为800*3%=24万元; 简易征收方法:A公司全年营业税应纳税额为800/(1+3%)*3%=23.3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下=800/(1+11%)*11%-300/(1+17%)*17%-100/(1+3%)*3%=79.28-43.59-2.91=32.78万元

五、建筑业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升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五、建筑业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下平移了营业税差额计税的规定)

五、建筑业销售额的确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

五、建筑业进项税 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合法合规)  具体为以下几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包含常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即将于2016年7月1日停止使用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按规定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牌哦专用章),而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才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目前信用等级为AB的企业取消了发票认证,但是需要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建筑业进项税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3、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建筑业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和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则进项税可以完全抵扣。举个例子:公司购入一辆车,用于生产车间运货同时给职工食堂(集体福利)做采购用车,则进项税是可以全额抵扣的;但如果该车仅用于职工食堂采购,则进项税不得抵扣。

五、建筑业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五、建筑业进项税 4-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2-5项非正常损失仅仅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千万不能扩大这里的范围,例如虽然地震、火灾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也属于属于非正常,但是不属于这里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五、建筑业进项税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上述项目虽然没有被纳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但是因为全部不得抵扣进项税,实务中也是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如,纳税人适用差额纳税的,则取得的差额扣除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六、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看“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具体规定 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抵扣范围,对固定资产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分两年进行抵扣。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看“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具体规定

不动产分期抵扣的适用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不动产分期抵扣的适用范围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不动产分期抵扣的适用范围

应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范围

需进项分期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原则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核算方便的原则,分期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主要限定在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具体规定: (一)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设计服务 (三)建筑服务

不需进行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范围

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具体处理: 1.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4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第二种情况: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的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抵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处理: 1.购进时允许全额抵扣; 2.转用于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购买当期:由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全额扣除 借:库存商品 10000 举例:2016年5月1日,纳税人购买了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110万抵扣),假设2016年6月1日纳税人将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会计如何处理? 购买当期:由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全额扣除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 贷:银行存款 11000

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2016年6月1日将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将44万从进项税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 2017年7月1日(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 贷: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第三种情况: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处理方式 2016年11月份可抵扣进项税为:110*70%*60%=46.2万元  2016年6月1日购进不动产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10万元,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2016年10月改变用途用于生产产品,11月份不动产净值率为70%。 2016年11月份可抵扣进项税为:110*70%*60%=46.2万元 2017年12月份可抵扣进项税为:110*70%*40%=30.8万元

特殊情况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殊情况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特殊情况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例: 2016年5月1日,纳税人购买了一座楼用于办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万元,税额110万元,假设2017年3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 (1)如果这时不动产的净值为800万元,该如何处理; (2)如果这时不动产的净值为500万元,该如何处理。

例: 购置当期,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66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44万元。 110×60%=66万元 110×40%=44万元

例: (1)如果这时不动产的净值为500万元,该如何处理; 不动产净值率=500÷1000×100%=5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50% =55万元(小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66万元) 在当期进项税额中直接转出55万元。

例: (1)如果这时不动产的净值为800万元,该如何处理; 不动产净值率=800÷1000×100%=8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80% =88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66万元) 在进项税额中转出66万元,剩余22万元(88-66=22万元)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转出。

特殊情况下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3、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分期抵扣的管理要求 1、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分期抵扣的管理要求 2、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也应在台账中记录)。

六、建筑业的纳税地点 1、一般的规定: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与原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区别: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 )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

六、建筑业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发生跨县(市、区)服务不预缴,不适用2016年17号公告的固定)

六、建筑业的纳税地点 2、建筑业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服务发生地的预缴并未改变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申报纳税责任,) 其他个人不适用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的办法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2016年第17号公告

七、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八、建筑业跨县(市、区)异地预缴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服务发生地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进行正常的进销项计算后,扣减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为其增值税应纳税额。

八、建筑业跨县(市、区)异地预缴规定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种情况)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服务发生地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 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服务发生地应预缴税款

八、建筑业跨县(市、区)异地预缴规定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服务发生地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 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服务发生地应预缴税款

八、建筑业跨县(市、区)异地预缴规定 总结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区别: 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11%的税率、纳税人在申报地进项税可正常抵扣、销售额全额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3%的征收率、纳税人在申报地进项税不得抵扣、销售额差额扣除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区别: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填写的是《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填写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八、建筑业跨县(市、区)异地预缴规定 (4)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八、建筑业跨县(市、区)异地预缴规定 (5)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八、建筑业跨县(市、区)异地预缴规定 (6)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和预缴税款台账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打破了票税一致的底线)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八、建筑业跨县(市、区)异地预缴规定 纳税人类型 计税方法 预缴(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票开具 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余额/(1+11%)换算 全额申报,11%的税率,扣减预缴 自开 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余额/(1+3%)换算 差额申报;3%的征收率;扣减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 自开或代开 代开 其他个人 不预缴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3%征收率

八、建筑业跨县(市、区)异地预缴规定 A公司注册在甲县,但在乙县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A项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B项目和C项目建筑服务,A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400万元;B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200万元,支付分包款300万元。则A公司如何预缴税款?

八、建筑业跨县(市、区)异地预缴规定 1、A项目在劳务发生地乙县预缴税款: (1000-400)/(1+11%)*2%=7.21万元; 2、B项目在劳务发生地乙县预缴税款: (500-200)/(1+3%)*3%=8.7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如果A公司当期在注册地甲县申报缴纳增值税20万元,则应补缴税款=20-7.21-8.38=4.41万元;如果A公司当期在注册地甲县申报缴纳增值税15万元,抵减预缴税款后的余额为-0.59万元,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扣除。

九、建筑业税收优惠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的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十、申报及征管问题 1、预缴税款提供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十、申报及征管问题 2、征管(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在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交资料清单: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十、申报及征管问题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经营地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纳税人报验登记时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十、申报及征管问题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的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缴销时提交资料清单: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十、申报及征管问题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税需要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选择简易征收的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进销项会计核算

建筑业会计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建筑业会计核算 1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是工业企业,2016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合计82400(含税,下同),其中1月份销售收入51500,2月份销售收入20600,3月份 销售收入10300,按季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51500/(1+3%)*3%) 2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0(20600/(1+3%)*3%)

建筑业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300 3月份会计处理 (1) 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300(10300/(1+3%)*3%) (2)3月末,计算本季度销售收入是否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季度销售额9万元),如果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300 贷:营业外收入2400

建筑业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缴纳增值税时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建筑业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时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销项税额:记录企业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等;发生销售退回或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想想税额,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建筑业会计核算 2、进项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购进办公电脑3000元,增值税额为510元。 借:固定资产 3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510 贷:银行存款 3510

建筑业会计核算 3、进项税额转出 核算内容:记录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购买的固定资产由于管理不善发生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 固定资产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建筑业会计核算 4、待抵扣进项税:记录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支付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某生产制造企业于2016年6月购进不动产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进项税额170万元 借:固定资产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170*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万元( 170*60% ) 贷:银行存款1170 2017年7月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的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 贷:应缴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 万元 

建筑业会计核算 5、减免税额:用于记录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部抵免的,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核算。 发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抵减当月应纳税款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500 贷:管理费用 500

建筑业会计核算 6、缴纳税金:企业缴纳增值税。 当月缴纳当月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当月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上月期末根据销项、进项差额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转入该科目)

建筑业会计核算 7、转出未交税金 核算内容:企业转出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某企业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为30000元,借方的进项税额为 17000元,月末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