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辅导 魏 珍 青岛市李沧国家税务局 二○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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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辅导 魏 珍 青岛市李沧国家税务局 二○一六年六月

目录 一、概述 二、营改增新政策解读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 概述 (一)什么是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 概述 (二)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月申报)。 一 概述 (二)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月申报)。 实行按月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份申报期到国税机关进行第一次纳税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实行按季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6年7月份申报期到国税机关进行第一次纳税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一 概述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适用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本数) 一 概述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适用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本数)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本数)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 提示: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2、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申报流程 一 概述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 1 2 3 第二阶段 :纳税申报 一 概述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 1 2 3 纳税人在征期内登陆开票软件抄税,并通过网上抄报或办税厅抄报,向税务机关上传上月开票数据。 第一阶段 :抄报税 网上申报成功并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缴税款。 第三阶段:扣缴税款 纳税人通过一证通或CA证书登陆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并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缴税款。 第二阶段 :纳税申报 Your site here

一 概述 缴纳税款 注意: 1.小规模纳税人无税控设备的只需进行第二步申报操作和第三步操作。 一 概述 缴纳税款 注意: 1.小规模纳税人无税控设备的只需进行第二步申报操作和第三步操作。 2.按季申报的有税控设备小规模纳税人在非申报月份只需进行第一步抄报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有减征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一 概述 (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有减征业务的纳税人填写) 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 概述 将“应税货物及劳务”修改为“货物及劳务”,将“应税服务”修改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一 概述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要变化: 将“应税货物及劳务”修改为“货物及劳务”,将“应税服务”修改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将原“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用以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不同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

一 概述 (七)名词解释 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一 概述 (七)名词解释 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确定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一 概述 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解读】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或5%。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5%)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 概述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如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一 概述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如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业务项目 政策 发票开具 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不动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 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六)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租赁不动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可以由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 二 营改增 政策解读 (一)营改增相关政策公告汇总 二 营改增 政策解读 新 (一)营改增相关政策公告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

新 二 营改增 政策解读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 二 营改增 政策解读 新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新 二 营改增 政策解读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 二 营改增 政策解读 新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新 二 营改增 政策解读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 二 营改增 政策解读 新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

二 营改增 政策解读 新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提示: 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 提示: 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6栏数据一致。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发生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13栏)。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9=10(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11(未达起征点销售额)+12(其他免税销售额) 注意:免税销售额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小微企业免税政策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微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申报为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下分三种情况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说明。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例一: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某季度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代开时即缴纳增值税0.03万元。除此之外,通过税控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7万,增值税额0.21万。   该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1+7=8万,不超过9万元,因此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通过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该季度合计缴纳增值税0.03万元。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例二: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某季度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代开时即缴纳增值税0.03万元。除此之外,通过税控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8.5万元,增值税额0.255万元。   该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1+8.5=9.5万元,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其中的代开发票1万元,增值税额0.03万元在代开时已经纳税。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8.5万元,应缴纳增值税0.255万元,该季度合计应缴纳增值税为0.03+0.255=0.285万元。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例三: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某季度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代开时即缴纳增值税0.03万元。除此之外,通过税控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8.5万元,增值税额0.255万元。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某种原因作废,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 根据57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在代开税务机关进行作废处理,因此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0.03万元可以申请退还。在实务中,鉴于退税的手续较为复杂,有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能将应退税额做抵减处理,这个要注意各地不同的处理方式。 同时,因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因此本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变为8.5万元,符合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政策,因此,该季度应纳增值税额为0。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总结: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需要参与到小微企业是否超过免增值税的限额内; 2、即使当期全部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限额,但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需要纳税; 3、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之前需要先进行是否达到“起征点”政策的判断,如果未达到“起征点”,不能在主表中第1至8栏填写相关内容。 “起征点”标准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起征点政策链接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4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窗式比对规则: (1)如纳税人具有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资格,且无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3、6、8、9、14行第1、2列的合计销售额应大于等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允许一定范围误差)。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窗式申报比对规则 申报表数据 关系 报税数据 适用纳税人类型 主表第3、6、8、9、14行第1、2列的合计销售额 大于等于 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 小规模纳税人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窗式比对规则: (2)如纳税人具有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资格,且有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3、6、8、9、14行第1、2列的合计销售额应大于等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额 。(允许一定范围误差)。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窗式申报比对规则 申报表数据 关系 报税数据 适用纳税人类型 主表第3、6、8、9、14行第1、2列的合计销售额 大于等于 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窗式比对规则: 如纳税人具有出口退税认定资格,则上述两项暂不比对。(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按照上述两项比对。) (3)如纳税人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2、5行第1、2列的合计销售额等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允许一定范围误差)。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窗式申报比对规则 申报表数据 关系 报税数据 适用纳税人类型 主表第2、5行第1、2列的合计销售额 等于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小规模纳税人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购置升级版的税控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减。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第17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第20栏 “应纳税额合计”:20=15(本期应纳税额)-16(本期应纳税额合计) 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22=20(应纳税额合计)-21(本期预缴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四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四 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 第4栏“期末余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填写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四 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第6栏“本期扣除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四 第9栏“期初余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第10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11栏“本期扣除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11栏“本期扣除额”≤第9栏“期初余额”+第10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11栏“本期扣除额”≤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 第12栏“期末余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四 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填写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第14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11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 第14栏“本期扣除额”=第11栏“本期扣除额”。 第15栏“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 第15栏“含税销售额”=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第14栏“本期扣除额”。 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含税销售额”÷1.0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五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本表包含“减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两部分。

五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链接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五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五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第5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五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链接 财税〔2016〕36号 附件三 免征增值税项目 链接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 ‘ ‘

五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第2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

五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

纳税人识别号 :□□□□□□□□□□□□□□□□□□□□ 六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是 □ 否 □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预征项目和栏次 销售额 扣除金额 预征率 预征税额 1 2 3 4 建筑服务 销售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 5 合计 6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填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次纳税人的代理填报人,任何与本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填表人申明 以上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六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六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六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六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六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六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六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六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六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二季度销售收入合计为8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4月份销售收入为5万元,5月份销售收入为2万元,6月份销售收入为1万元,3%征收率,如何申报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一、按月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一、按月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3)减免税额转营业外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2.5月份会计处理     3.6月份会计处理     (1)缴纳上月计提的增值税     (1)借:应收账款           10,3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300      贷:银行存款     1,500     (2)减免税额转营业外收入     (2)借:应收账款        20,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 免 税额)  600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二、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1.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2.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0     3.6月份会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300     (2)6月末,计算本季度销售收入是否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如果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300    贷:营业外收入     2,400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分析:如果按月申报增值税,1月份缴纳增值税1,500元,2月份免征增值税600元,3月份免征增值税300元;第一季度合计缴纳增值税1,500元,免征增值税合计900元。如果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缴纳增值税为零,免征增值税合计2,400元。 可见,按月申报比按季度申报出现多交增值税1,500元。因此,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时,每月只做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做缴纳或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季度末合并计算销售额,如果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就将计提的增值税合计转让营业外收入,如果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按季度合并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友情提示: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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