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业务培训 江苏苏州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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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业务培训 江苏苏州 201409

主要内容 一、出口货物劳务主要退(免)税政策 二、各类单证证明、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三、若干新型业务的退(免)税政策和管理措施

现行退(免)税主要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公告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财税2012年39号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行退(免)税主要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和2014年第51号公告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六、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七、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行退(免)税主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9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财税【2014】6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现行退(免)税主要政策 财税【2014】53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4】53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2号《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一条(一):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阐述分析 1、这里出口企业分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或者未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两大类,目前尚未对自然人进行退(免)税。 2、这里并没有对“实际离境”和“境外单位或个人”的 这个“境”做出定义,根据上下文的理解,通常是指关境。

运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 39号通知第一条(二)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分析:上述区域不包含保税区。

货物运入旧保税区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第七条(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货物运入旧保税区税收政策分析 分析: 1、货物仅仅运入保税区是不退(免)税的,必须从保税区离境后才能退(免)税。 2、保税区离境的货物由出口商申请退(免)税:出口商是区外企业的,由区外企业按照总局公告【2012】24号第七条(二)申请办理退(免)税;出口商是区内企业的,由区内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 3、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的货物,按照内销征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4、区内企业内销货物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旧保税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 项目 旧保税区 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入区货物税收处理 通常按照内销征税 销售给区内企业或者境外外商的,可以退(免)税 出区货物税收处理 按照内销征税 向海关报关,按照货物报验实际状态(即成品状态)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从区内报关离境货物 由出口商(区内区外都可能)申请退(免)税 由区内企业申请免税 进项税额的处理 用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 不能抵扣 区内企业使用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和出口发票 只有出口发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域范围及其前身 (一)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二)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三)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四)洋山保税港区

目前尚无关于自贸区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台 1、上述四个区域仍然按照其原先的退(免)税政策执行; 2、目前区内企业尚未实现“内外销一体化”。传统保税区区内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入区货物不能退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入区可以退税但区内企业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

选择性征税是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创新突破 财关税〔2013〕75号“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选择性征税分析 选择性征税就是给予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企业以选择权,若进口原材料税率、货值低于成品税率、货值,可能按对应进口料件缴税更为优惠。

生产型企业 财税[2012]39号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财税【2012】39号和国税发【2013】12号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19栏)=当期销项税额(11栏)-【当期进项税额(12栏)-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4栏)】-【上期留抵税额(13栏)-上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15栏)】 2.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 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分析:我们这里可以把留抵税额看作是应退税额的源泉;免抵退税额看作是应退税额的尺度。

免抵退税的通俗理解 1、免抵退税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2、免抵退税销售收入(进料加工贸易为国内增值额)与征退税率差的乘积作为不予抵扣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的通俗理解 3、国内外采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分用于内销还是出口均可计算抵扣; 4、有留抵税额的,在当期免抵退税总额的范围内计算应退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大于应退税额的部分为免抵税额; 5、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要冲减留抵税额(13栏),即下月初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上月审批的应退税额(15栏)作为计算应抵扣税额(17栏)时的减项。

免抵退税的通俗理解 通过以上阐述可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所负担的税收为国内增值部分与征退税率差的乘积。 一般贸易可以看作是国内增值率为100%的进料加工。

外贸型企业 39号通知第二条(二):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出口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2、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但不能抵扣; 3、简称为免退税。

外贸企业应退税额的计算 39号公告第五条(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贸企业应退税额计税依据 39号公告第四条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注:即国内原材料只能作价加工,否则原材料部分不退税;保税进口料件鼓励委托加工,如作价的,销售时全额交税,出口时全额退税。

配套出口 12号公告第二条(五):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外贸型企业的申报要求和特点 1、以关联号为单位进行申报录入,一个关联号通常就是一个自然业务; 2、关联号之间互相独立;所以如果某供应商属于特别关注企业的(或者某类商品属于特别关注商品),那么该笔业务进货出口尽量使用独立关联号; 3、有的地区对外贸企业月度内不限申报次数,可以多次申报,也可以在纳税申报期之后申报退税。

部分基本账务处理 1、货物出口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征退税率之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取得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借:应收出口退税 (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额) 4、视同内销补税,同时转回征退税率之差(2红冲)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部分基本账务处理 5、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 借:库存出口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 6、外贸企业申报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认定 开业认定 变更认定 注销认定

涉及退税方法的变更 国税【2013】12号公告第一条(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分析:目前的系统不支持一个企业两种退(免)税办法同时并存。

涉及退税方法的变更 国税【2013】12号公告第一条(二):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分析:原外贸企业认证后未申报退税的进货发票,可以通过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形成抵扣税额。

涉及退税方法的变更 国税【2013】12号公告第一条(二):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分析:变更成外贸企业后首月,要将最后一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在15栏次中,防止办理退税后,留抵税额没有冲减。

涉及退税方法的变更 国税【2013】12号公告第一条(二):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分析:企业申报后数据由退税机关审核处理。

涉及退税方法的变更 国税【2013】12号公告第一条(二):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分析:生产变外贸后,原先进货凭证认证后已经抵扣。

不涉及跨区迁移的变更 当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出口退税账号等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更以及不涉及跨区(不涉及主管退税机关变化)迁移,出口企业应自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变更认定。

注销认定(含跨区迁移) 出口企业应在其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者涉及跨区(涉及主管退税机关变化)迁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的事项时,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 出口企业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预申报及其反馈注意事项 国税发【2013】61号第一条: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预申报及其反馈注意事项 国税发【2013】61号第二条: 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说明:1、电子口岸交单后,001信息通常能在2到3个工作日内到达主管退税机关。2、外贸企业进货增值税发票稽核信息通常比认证信息晚到二十多个工作日,有的地区退税服务器会在外贸企业进行预申报次日读入相关进货增值税发票稽核信息。

预申报及其反馈注意事项 国税发【2013】61号第四条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每年4月18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正式申报(网上传输)及注意事项 1、正式申报文件上传完成后,会有回执文件供下载,纸质资料提交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会在回执文件上签章,签章后回执文件要留存。 2、发现错误需要撤销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撤销申请(如果纸质资料已经报送,那么还须提供回执),税务机关删除原正式申报文件后,才能进行新正式申报文件上传。

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概述 生产企业应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办理计划分配率备案。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每个企业只做一次备案。备案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第一个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如认为 “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计划分配率。”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 申报资料 1、《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2、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加工贸易海关批准证书(通关备案表)。 3、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需要调整计划分配率的,须提供《进料加工手(账)册计划分配率调整表》及附证资料。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海关结案通知书等)。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具体操作流程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具体操作流程 1、生产企业申报系统录入核销申请后,单独生成单证申报正式文件通过网上办税厅上报电子数据(不同地区电子申报途径可能不同),并持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具体操作流程 2、税务机关接受申请后,进行电子审核,如发现企业未将以前年度海关已核销税务未核销的手册全部办理申请手续,应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退回企业,由其重新提交申请。 如企业申请核销手册的数量完整,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生成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反馈表可即时反馈给企业或通过网上办税厅(不同地区电子反馈途径可能不同), 电子反馈于次日将反馈表及相关的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具体操作流程 3、企业应及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与反馈表核对。核对完成后在申报系统中录入《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填写反馈意见。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具体操作流程 4、如实际分配率确认相符的,生产企业持系统打印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及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报送核对结果,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具体操作流程 如实际分配率确认不符的,企业还需提交《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及电子数据,同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依据不足的,应撤销《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将相关资料退回企业重新申报,直至全部手册均审核无误后,方可一次性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具体操作流程 5、生产企业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于次月按新的年度计划分配率申报退(免)税。 6、 通常情况下,核销表上需要调整的免抵退税额会并入当期申报审核通过的单证齐全数据中一并进行税款计算,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但是核销表上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要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料加工手(帐)册计划分配率调整申请 2013年公告65号第三条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手(帐)册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

进料加工手(帐)册核销注意点 1、纯进料深加工手册也需要核销。所有申报流程均与进料加工手册一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中只需填写非免抵退结转至其他手册该栏。 2、必须将上一年海关已核销税务未核销的手(账)册全部报送,每本手(账)册必须按不同的分配率分别填写免抵退销售收入。 3、电子账册必须填写账册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应与海关核销段周期保持一致。 4、进口报关单调整表填写料件增减情况,如进口料件复出口,应填负数。 5、出口报关单调整表填写成品增减情况。

进料加工手(帐)册核销注意点 6、关于电子账册的料件结转,期初转入金额(正数)和期末转出金额(负数)应分两条进口报关单分别填写。 7、关于电子账册属于本期的料件或边角料补税等手册核销补税的一般在本账册结束时间之后,所以一般都需要做进口报关单的调整。将上一期手册在本期的核销补税的料件金额调减(填负数),将属于本期核销补税的料件金额调增(填正数) 8、税务核销过后必须做年度手册分配率的维护。 9、进料加工手册不需要在税务局进行手册登记,但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企业端需要手册登记。 10、电子账册(E手册)从即日起手册号开始使用海关的12位手册号,不包括扩展码。

收汇关注企业 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

收汇关注企业 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或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报 ——出口免税 定义: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不计提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申报 期限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通常指未在4月18日前申报上一年出口货物退税)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免税申报期限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纳税人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免税申报明细数据 65号公告第 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注:如果退(免)税申报系统提供了免税明细数据录入申报功能,目前建议企业逐月录入免税明细数据,便于统计查询,也能减轻年度终了后补税核查的工作量。

免税资料处理 24号公告第九条(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65号公告第八条: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免税申报 在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免税明细录入后,这些数据的合计数应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7、18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9、10栏列示。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概述: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申报免税的,实行证明管理,未取得《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不得申报免税。来料加工业务按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和签发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确认,可分为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和自行生产加工两种方式。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013年第65号)第四条: “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分析:加工企业必须在手(账)册上列示或者被海关书面认可。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012年第24号)第九条: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生产企业采取自行加工方式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概述 出口企业来料加工手册在海关办理核销后(以结案日期为准),在海关结案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证明》。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公告第24号)第九条: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申报资料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5、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核销的,就要补税 12号公告第三条(五):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出口货物劳务征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注:这里主要是指零退税率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征税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出口货物劳务征税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39号、24号公告的引伸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4月18日前)、免税(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应该视同内销征税。 部分地区国税机关会在2、3、4月份公布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明细数据,供企业参考、核对。这项服务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很重要、也很有效。

出口货物劳务征税 税务核查:根据39号通知和24号等公告,对于上一年度出口数据,4月18日是退(免)税申报截止期,5月份纳税申报期是免税申报截止期,6月份应该就剩余数据(已经申请延期退税申报的数据除外)进行纳税申报。通常国税机关会在7月份将未进行退(免)税、免税、纳税申报的出口数据进行核查。

出口货物劳务征税公式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注:征税后,出口业务收入调整成不含税收入;前期单证不齐已经申报的,可以用负数冲回,同时在不予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劳务(视同内销)中录入。

出口货物劳务征税公式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注: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和生产成本是专指补税业务还是期间的概念,文件没有规定。  

出口货物劳务征税 注意事项 1、部分地区出口货物劳务征税明细数据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后不能直接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进行汇总录入,然后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对应栏次。 2、不予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劳务(视同内销)中录入的准确性,减少年度出口货物征税核查工作量。 3、一笔出口货物劳务收入只能在免抵退税、免税、视同内销征税中出现一次,否则会出现重复申报收入情况。

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65号公告第十一条: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注:增加《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是为了保证代理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1、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调整税收为零。 2、苏州对外贸企业办理该证明后扣减当期应退税额,不开缴款书。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2号公告第四条: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注:委托方的证明是用来调整税收;受托方的证明是拿到海关去提货。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注意事项 1、申报单证不齐,尚未申报单证齐全:发生退运,海关直接在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修改的,企业申请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原申报免抵退税额、已冲减免抵退税额录入0,企业不需要在下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单证齐全)申报退运补税证明冲减,但是需要在下月的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中进行出口冲减原申报内容,再录入扣除退运后的余额部分进行申报。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注意事项 2、单证不齐和单证齐全都已申报:发生退运,申请开具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原申报免抵退税额按照单证齐全申报的数额填写,已冲减免抵退税额按照退运的数量和原申报免抵退税额等计算填写,并在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的下期免抵退税申报(单证齐全)进行退运补税证明冲减录入(数量、金额都录负数)。

五、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注:税务机关会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凭《进货分批申报单》申报退(免)税。

七、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注:开证明时候还需提供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八、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八、中标证明通知书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延期申报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今年是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可以延期申报备案的原因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可以延期申报备案的原因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集团公司的认定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十一、集团公司的认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在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3)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通过集团公司认定后,就能按照39号公告附件四的有关规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

十二、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12号公告第五条(十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根据本年度实际出口情况及次年计划出口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0)及电子数据。

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最核心的“三单”信息: 订单信息,代表从何处购货; 支付信息,支付那些费用,什么渠道支付; 物流信息,货物从哪里来,往哪里去。

跨境电子商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退(免)税要求,跟传统出口贸易的退(免)税要求基本相同。海关总署推出代号为“9610”的跨境电商监管模式,跨境电商正式成为海关认可的贸易方式。可以说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基本已经建立。

启运港退税 政策适用范围   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口岸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   2.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   相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海关等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名单,定期报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发布。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 2.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   

主要流程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   (二)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三)在退税证明联所列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离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四)海关总署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反馈海关总署。   (五)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退税证明联及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及调整已退税额。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启运港退税申报具体操作 (一)出口企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 (二)退(免)税申报: 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决定退税率);在申报的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标识。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 (三)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具证明时,应审核比对海关提供的未到达数据和撤销报关单数据。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算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劳务与服务免抵退税划分方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七)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八)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语音通话服务、国际短信服务、国际彩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电子邮箱:wuyuanzheng@jssz-n-tax.gov.cn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