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斷臍帶剪斷的一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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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斷臍帶剪斷的一剎那...

小時候媽媽保護我,長大後...

兒少保護辨識與通報 兒少保護是什麼? 如何辨識?有那些項目? 如何通報?誰通報?

兒少保護目的 兒童是國家的. 許多法令保護. 犯法免罰… ! ? 依情節責付少年法庭處理.

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9.05.12修正發布)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94.03.28修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94.02.05修正) 家庭暴力防治法(98.04029修正)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96.07.04修正)

辨識~兒童受虐形式(家暴/目睹家暴) 身體虐待: 任何人對兒童或青少年身體施加任何非 意外性之身體傷害,導致兒童受傷、死 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者。 (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精神虐待: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例子包括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精神虐待會即時或長遠損害兒童正常的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表現。

性侵犯: 無論發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對兒童做出的性利用或侵犯;侵犯者可能是認識或陌生人,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

疏忽照顧: 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例如足夠飲食、衣服、住宿、教育及醫療照顧),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包括因生理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兒童不能正常成長),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讓兒童面極大的危險(包括飢寒、長期缺乏照料、強迫兒童從事其體力或年齡不相稱的工作等)。

兒童受虐—家庭因素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經濟情況:失業、工作不穩定、負債 居住情況:剛搬家、租屋

兒少保護工作 家變 家破 最後防線 一一三救援 緊急醫療 兒少保護 次級預防 高風險家庭 初級預防 社福體系 離婚、失 業 意外、重大疾 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少虐待 家庭暴力 人亡 受虐致死 攜子自殺

兒童受虐—心理或生理層面 疑似精神虐待: 偏差習慣:如尿床、退縮行為、攻擊或欺負其他同學、情緒或智能發展遲緩、容易自責、自我概念低落。 疑似疏忽: 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兒童受虐辨識—行為表徵 上課不專心、成績退步 出現攻擊/挑釁行為 自我傷害 逃家、逃學 害怕父母親,親子關係不佳

沉默不說 無助:因兒童和成人權力是不平等,而導致兒童無 能力控制情境 引誘和適應:既不能控制受虐待,只好學習如何適 應 延遲、矛盾和不確定的陳述: 推翻說過的話:在家庭衝突的反應或是適應機制瓦 解,兒童可能會因對家庭矛盾、罪惡感而推翻原 來說過的話,此模式最重要的是它解釋了受害者 所表現的行為是為了要適應悲慘的情形。

是否構成家庭暴力需要更多的了解和審慎的評估。 老師若發現學童身上有不明痕跡,或在行為情緒上有怪異現象,請私下和學童談談,讓他知道老師對他的關心。

兒少保護通報-教育人員依法執行

兒福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 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未善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9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 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此依 此法依兒福法第34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家庭教育法第15條: 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強制親職教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5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通報項目 高風險家庭 兒少保護 家暴事件 性騷或性侵事件  (受害者為學生即需召開性平會) 性交易  (未滿16歲者無性自主權,需召開性平會)

各項通報窗口 高風險家庭通報 兒少保護通報 (04)7265932 (04)7264150轉0810 ※孩子可能有危險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 (04)7265932 (04)7264150轉0774 若已通報家暴、性侵或是兒少保護,即無須再重複通報高風險,避免一案雙報。 ※孩子沒有受到適當的照顧 兒少保護通報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 (04)7265932 (04)7264150轉0810 ※孩子可能有危險 25

家庭暴力通報 性騷或性侵 性交易通報 (04)7263137 (04)7263137 (04)7252566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 (04)7263137 (04)7252566 性騷或性侵 性交易通報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 (04)7263137 (04)7252566#11-13 (04)7264150#0791-0797

教師的迷 思 只有這一次打得較嚴重而已 ! (是管教還是暴力,其實從日常生活中就可判斷。) 會不會通報錯誤! (社政、警政單位還真希望錯了…) 通報者,會有危險? (保密、推說不知道、報警)

通報的好處 具有嚇阻作用 保護當事人 免責 為了下一代(孩子、孫子…)

目睹兒童的定義 廣義:目睹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目睹及受暴的兒童 狹義:目睹兒童是指直接看到、威脅或沒有看到,但有聽到或在暴力過程中受到波及或捲入爭吵之中 國外將目睹兒童列為精神虐待,是屬於兒童保護個案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所遭受到的影響 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 -->成年後進入暴力關係 即使孩子只是目睹暴力,但其實已成了暴力的受害者。 許多研究顯示,受暴/目睹暴力兒童本身受到極大創傷,有許多時候他們相信暴力的發生是因為他們犯了錯。

受暴/目睹暴力對孩子可能造成的傷害 自卑(low self. Esteem) 社會技能低落(poor social skills) 攻擊性(aggression) 退縮(withdrawal) 憂鬱(depression) 被動(passivity) 經常性的焦慮(constant anxiety) 害怕、恐懼、抗壓性低(stress disorders ) 罪惡感(guilt)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的世界觀 在暴力中長大的孩子很可能是再度施暴的人。 他們往往認為: 外在世界是不穩定的 父母的行為難以預料  他們往往認為: 外在世界是不穩定的 父母的行為難以預料 暴力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我必須掌控所有的事才好 是我的錯造成父母失和 人們有時就該被揍 愛是痛苦的,愛可以用暴力的方式表達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與一般兒少比例 自殺行為6:1 遭受性侵害24:1 成年後傾向於有偏差行為或反社會行為60:1 成為加害者1000:1

初步關懷~ 當您遇見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時,您可以… 1.尋求處理家庭暴力單位的協助。 2.主動關懷孩子,並建立他對您的信任感。 3.告訴孩子,如果他想說說心裡的煩惱,您會很樂意聽。 4.尊重孩子的想法和感覺,不要藉機說教,多聽少說。 5.尊重孩子坦露的步調,不要因為心急或好奇而追問暴力的細節。 6.告訴孩子有許多小孩跟他有同樣的煩惱,讓他知道他並不孤單。

7.肯定孩子的感受,避免不當的樂觀與否定。 8.讓孩子了解,父母間的暴力事件不是孩子的錯。 9.多肯定孩子,讓孩子覺得自己是個有能力的人。 10.讓孩子知道「暴力是沒有藉口的」!不論別人是否犯錯,任何人都可以選擇不用暴力方式解決。 11.當孩子出現暴力行為的時候,以「教導」代替「制止」,讓孩子有機會重新學習適當的行為。 12.尊重孩子的隱私權,未經孩子同意,不擅自透露給同學或其他非相關人員知道(即與處理這事件無關的人員) 

該通報兒少保還是高風險? 案例 應通報 經常目睹家中暴力行為 兒少保 缺乏充足的食物,經常三餐不繼 居無定所,到處流浪 擔心家長藥物濫用或有精神疾病之虞,但未有具體的兒童及少年受虐或疏忽的風險 高風險 有監護權的家長犯罪入獄,但非關兒少受虐事件,兒童或少年目前暫時居住在親戚家中 傷害兒童及少年的人不是家庭成員,也不負責照顧兒童及少年

法定通報與行政責任通報 通報類型 受理單位 通報期限 法源依據 獎懲規定 行政通報 教育部軍訓處(校安中心) 甲級事件:獲知事件15分鐘內。 乙級事件:獲知事件12小時內。 丙級事件:獲知事件2週內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行政罰鍰: 兒少法第61條,無正當理由不通 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家暴法第62條,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鍰。 行政獎懲: 1.「各縣市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 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家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 業規定」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辦理 法定通報 縣市社會局(含:家暴性侵害防治中心) 1.法定時限為:知悉後24小時內 2.性侵害事件於校安系統內增註為甲級事件,須於獲知事件15分鐘內通報校安。 3.兒少保護事件於校安系統增註為乙級事件以 上,須於事件12小時內進行通報。 兒少法第34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8 條、家暴法第50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治條例第9條依「校 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辦理 轉介通報 縣市社會局 知悉評估後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及本部校安中心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通報作業流程 94年5月3日頒定「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各級學校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知悉事件24小 時內依法進行 責任通報 (113專線) 醫院 (驗傷、醫療照顧 個 案 心 理 支 持 與 陪 伴 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 防治中心 (醫療服務、保護 扶助、暴力防治) 警察局 (協助驗傷 與採證、詢 問與調查) 教師或學校 知悉兒童及 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 進行校園安全 事件通報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ㄧ、通知家長/監護人 (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二、危機介入 (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如為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啟動 調查處理機制

流程圖

法定責任通報作業流程 1.檢視通報事件、處理流程、通報單位等。 2.檢核是否依規定進行通報,併以提供後續輔導措施。 3.依行政程序呈核。 受理來源:校安通報、部長民意信箱、新聞媒體報導等。 通報個案: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性交易、性侵害暨性騷擾(18歲以 下)案件 處理流程: 1.檢視通報事件、處理流程、通報單位等。 2.檢核是否依規定進行通報,併以提供後續輔導措施。 3.依行政程序呈核。 4.須持續督導案件,函請縣市或學校查復輔導通報情形。 5.建立案件統計及列管資料。 注意事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法定責任通報案時,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接獲案件之學校,應對學生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及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法定通報案件處理階段

通報前的提醒 在進行通報前,老師可自我提醒: 要將兒童少年遭受虐待與疏忽的事實、受虐的跡證加以整理並記錄下來。 要能夠清楚地將事實描述出來,如:受虐兒童少年身心所顯現的疑似虐待與疏忽的症狀等。 要能夠說明受虐兒童少年平日與其父母親相處的情形。 要能夠說明在校內是否也有其他人員,發現或懷疑兒童少年遭受虐待的事實。 在通報中也要說明,假使當兒保社福機構的社工人員或是警察人員要介入該案時,如何與受虐兒童少年以及施虐者接觸的訊息。

使用簡短、單純,以及較為一般性的問句,將可以減少兒童少年誤解語意的情況發生。 為了提升兒童少年所陳述證詞的可信度,老師可採用: 使用簡短、單純,以及較為一般性的問句,將可以減少兒童少年誤解語意的情況發生。 假使所使用的問題是關於兒童少年的被害事件,而且問題的內容比較能夠符合兒童少年的知識和經驗,將可以提升兒童少年陳述的正確性。 詢問人員不要對猶豫不決的兒童少年施加壓力,或是恐嚇他們,將會有利於陳述的正確性,至於兒童少年陳述不一致的地方可以留待專家來證實。

當詢問人員抱持著中立或是支持兒童少年的態度,而不是強迫他們提供某些特殊的證詞,將可以減少兒童少年受暗示的可能性。 若是詢問人員在言詞以及態度上能夠採取客觀、中立的立場,將可以減少其偏見。 儘可能由女性教職人員進行詢問工作,效果將會較為理想。 在詢問疑似受虐兒童少年時,所選擇的詢問地點一定是要在清靜的教室或辦公室中,在詢問過程中避免有其他人員走動,以避免受詢問者感到害怕或是有所顧忌。

通報內容 (陳述事實,不加個人意見) 相關的人物:包括受虐兒童少年的基本資料(如:姓名與出生日期等);施虐者與目擊證人的基本資料,以及是否有其他人也處於受虐的危險情境中等訊息。 相關的時間:包括虐待與疏忽發生的時間與次數,以及發現的時間等訊息。 相關的地點:包括虐待與疏忽發生的地點;受虐兒童少年身上何處有遭受虐待與疏忽的跡證;施虐者的連絡方式與住址。 相關的事件內容:提供兒童少年所遭受虐待與疏忽的具體內容,如所觀察到的受虐兒童少年身上的傷害情形為何、受虐兒童少年對於導致其身上傷害的原因說明為何、所觀察到的受虐兒童少年在行為上何種徵兆與其受虐有關等內容。

教師可以怎麼做? 1.運用嗯!啊!理論(關心…) 2.不戳破謊言,但可提出質疑(你是說…可是你之前說…那你的意思是…) 3.老師希望可以幫助你…(取得信任) 4.發生這樣的事情不是你的錯…(消除心中罪惡感) 5.這是我們倆個人的祕密,沒經過你同意不會有第三人知道…

救一個算一個!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地藏王菩薩:地獄不空,誓不成佛! 救一個算一個!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地藏王菩薩:地獄不空,誓不成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