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學人文經典選讀 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十五週 第六章 義務和責任 §53-54
§31 四階段的順序 正義理論建構的四個階段: 1.原初立場:進行正義原則的選擇。 2.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在正義原 則的約束下,選擇一部憲法。 3.立法階段:在正義原則和憲法的約束下,評估法 律和政策是否符合正義。 4.法官和政府官員把規則運用在具體情況,普通公 民普遍遵守規則。 從第二到第四階段,無知之幕逐漸揭開。
§53 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一)不正義的法律需要遵守嗎? Q:在什麼狀況下、何種程度內,人們必須遵守不 正義的制度和法律? 例如:民法親屬編之相關規定 按1930年以前的民法第1138 條,家產原則上由 諸子按人數均分,女兒無繼承權。 1996年以前,民法第1051條:「兩願離婚後, 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但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
§53 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困難之處:原則之間發生衝突。 非理想理論的「部份服從理論」中的相關問題: 懲罰和補償正義的理論、正義的戰爭、基於良心 的拒絕(conscientious objection)、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和軍事抵抗。 羅爾斯在第六章只討論「公民不服從」和「基於 良心的拒絕」。 基本假設:背景脈絡是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
§53 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二)跟政治義務和責任有關的要點: 1.我們接受現有制度的義務和責任有時會被凌越。 不遵守能否得到證成,取決於法律和制度不正義 的程度。 兩種方式下產生的不正義: (1)現有的制度在相當程度上背離了公共接受的、多 少是正義的標準。 [公民不服從] (2)現有的制度雖符合社會盛行的正義觀或主流階級 的觀點,但該觀點本身可能是不合理或不正義 的。
§53 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2.因為人們有支持正義憲法的義務,所以通常也有 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理由: 憲政體制的設計是不完全程序正義:即使憲法是 正義的,但沒有可行的政治過程可以保證根據它 一定可以制定出正義的法律。 憲法的過程必須依賴某種投票形式:假定某種經 適當限定的「多數決規則」是實作上必要的。
§53 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維護正義制度的自然義務要求人們遵守不正義的 法律和政策,或者只要它們沒有超出某種不正義 的界限,至少不要訴諸不合法的手段來反對它。 由於我們必須支持正義的憲法,這必然伴隨著遵 守它的一個基本原則—多數決原則。
§53 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三)人們為什麼會同意一套要求遵守不正義法律 的憲法規則? 1.利大於弊:從制憲會議的觀點來回答。 a.有機會被所有人接受的可行程序數量有限,不會 有哪個程序的決定總是對自己有利。 b.同意其中一個程序總比根本無法達成協議要好。 立約各方對正義的看法可能有衝突,為了從有效 立法程序中獲益,他們會接受憲法程序可能產生 不正義法律的風險。
§53 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但是當立約各方採取多數決原則時,他們同意只 在某種條件下容忍不正義的法律。 [條件]: a.就長期來說,不正義的負擔多少會平均分配給社 會的不同團體。 b.不正義政策的壞結果不應太過嚴重。
§53 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2.守法的習慣代表人們對彼此合作意願的承諾: 公民禮節(civility)的自然義務:不訴諸社會制度的 缺陷作為不遵守的藉口,也不利用規則的漏洞來 促進自己的利益。 如果沒有對這種義務的某種認可,那麼就會破壞 人際之間的相互信任和信心。
§53 遵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小結]:至少在一個接近正義的狀態裡,如果不正 義的法律沒有超過某個限度,那麼人們通常有遵 守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54 多數決規則的地位 (一)如何證成多數決規則: 對多數決規則的證成,完全取決於設計憲法所要 達成的政治目的,且因此取決於兩個正義原則。 多數決原則的一個基本部份:程序應滿足背景正 義的條件。這裡的條件指的是確保政治自由以及 保證這些自由的公平價值。 缺乏這些背景條件就無法滿足第一個正義原則; 不過,即使具備這些條件,也未必能夠保證制訂 出正義的法律。
§54 多數決規則的地位 (二)理想立法程序中多數決規則之地位: 即使是理性的立法者也經常得出不同結論,所以 有必要進行投票。 假設理想立法程序得出「參與的多數人都將會支 持該法律或政策」之結論,那麼這個法律或政策 就是正義的,至少不是不正義的。 在理想程序中達成的結果不是一種利益的妥協, 而是嘗試找到符合正義原則的最佳政策。 假定公正立法者的唯一欲望就是基於他已知的一 般事實,做出正確決定。
§54 多數決規則的地位 Q:多數的意見如何可能是正確的? 孔多賽(Marquis de Condorcet):如果立法代表做 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大於做出不正確判斷的可能 性,多數決投票的正確機率也會增加。 羅爾斯:上述觀點是錯的,這裡不適用簡單的機 率推論。 a.如何確定立法代表做出正確判斷的機會大於做出 不正確判斷的機會? b.不同人的投票並非獨立的,他們觀點會受到討論 過程的影響。
§54 多數決規則的地位 從討論的好處看多數決規則: 但我們通常還是會假定,在許多人之間進行的理 想討論比個人的單獨審議更可能得出正確的結 論。 討論的好處:可以檢查自己是否有偏見、擴展觀 點與論據範圍。 透過對正義問題的公共審議,提出一套理想的憲 法、一組經良好設計的規則,充分運用團體的知 識和推理能力,至少可以得出近乎正確的判斷。
§54 多數決規則的地位 (三)理想立法程序跟理想市場過程的區別: 1.目的不同:理想的市場過程導致效益,理想的立 法程序則導致正義。 理想的市場過程相對於它的目的是完全程序,即 使人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市場也能達成有效的 結果。 理想的立法程序相對於它的目的則是不完全程 序,沒有可行的方法可以保證產生正義的立法。 把經濟理論運用到立法過程,有著嚴重缺陷。
§54 多數決規則的地位 2.判準不同:理想的市場過程考量欲望的相對強 度,理想的立法程序則根據正義原則做判斷。 在制訂正義立法的標準時應該重視深思熟慮的集 體判斷,欲望的強度或信念的力量則不相關。
§54 多數決規則的地位 [小結]: 多數決規則之所以被採納,因為它是最可行的方 法,可實現某種由正義原則事先規定的目的。 假設能夠確定,實際被表決的法律是那些真誠想 要遵守兩個正義原則的理性立法者能夠合理贊成 的,那麼多數的決定就具有實作上的權威性(儘 管不是決定性的)。 類純粹程序正義(quasi-pure procedural justice): 在立法階段中,我們必須依賴實際的討論過程, 在允許的範圍內選擇政策。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李少軍、杜麗 燕、張虹 譯,新北市:桂冠,2003。第321-331 頁。 A Theory of Justice, 1971. pp. 350-362. 延伸閱讀: 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臺北市:臺灣書店, 1998。〈第六章 公民不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