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羅爾斯 楊智傑 老師
羅爾斯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纳格尔(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等。
正義論 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反响。由于第一版的《正义论》封面为绿色,当时一 些哈佛的学子以“绿魔”来形容这本书的影响力。据后来的统计数位显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约5000余部论著专门对其研究讨论。除此以外,罗尔斯的著 作还包括《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
類似假想的社會契約 罗尔斯最引以为傲的正义学说,是以洛克、卢梭和康得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 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 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原始地位 原初境況中的人是自由的,因為他們沒有任何先定的道德觀念和價值觀念,正義原則來自於他們的主動選擇。 原初境況中的人也是平等的,一方面因為他們沒有因性別、出身、財產、收入、地位、信仰、生活習慣等等而來的個體差異,另一方面也因為他們在選擇正義原則時,又必須承認差異,並對每種差異給以同等考慮。 原初境況中的人更是理性的,因為他們對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有深入的理解。他們知道現實世界中的人是不完美的,知道人性不完美如何影響社會運作,知道不同的社會結構如何影響人的畢生命運。
無知之幕 “無知之幕”和“原初境況”,並不是一種現實的存在狀態。現實社會中沒有人能做到完全“無知”並擺脫偏見,並不構成對它的反駁。 所謂無知之幕意指在原初情景中訂約的各造不知道自己的性別、膚色、種族、年齡、階層及階級等等,羅爾斯為什麼要在原初情景中虛擬一個無知之幕呢?最主要是為了確保訂約的公平性,而其論據是羅爾斯認為個人從出生開始,即深深受社會基本結構的影響。 “無知之幕”和“原初境況”,並不是一種現實的存在狀態。現實社會中沒有人能做到完全“無知”並擺脫偏見,並不構成對它的反駁。
正義二原則 第一、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主張,享有一完備體系下(a fully adequate scheme)的各項平等自由權;而且其所享有的自由與其他人在同體系下所享有的各項自由權相容,即這個體系中的平等政治自由權,惟此項權利的公平價值(fair value)必須獲得確保(簡稱為平等自由權原則)。 第二、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須滿足下列二項條件: 1. 各項職位(offices)及地位(positions),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下,對所有人開放(簡稱為公平機會平等原則)。 2. 使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the least advantaged members)獲得最大的利益(即為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
自由權利 在一個正義的社會中,為了有利於人們的兩項道德能力得以展現,首先必須確保每個公民在該體制下能平等的享有各項自由權,這些自由權包括我們所熟知的人身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的自由、選舉權和參政權、以及確保每個人對政治的過程有平等的影響力,必須儘可能做到確保政治的公平價值。
平等基本自由 We would, Rawls argues, affirm a principl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 thus protecting the familiar liberal freedoms of conscience, association, expression, and the like (included here is a right to hold and use personal property, but Rawls defends that right in terms of our moral capacities and self-respect,[3] not by appeal to a natural right of self-ownership, thus distinguishing his account from the classical liberalism of John Locke, and the libertarian stance of Robert Nozick).
有意義的自由 But we would also want to ensure that, whatever our station in society, liberties represent meaningful options for us. For example, formal guarantees of political voice and freedom of assembly are of little real worth to the desperately poor and marginalized in society. Demanding that everyone have exactly the same effective opportunities in life is a non-starter: achieving this would almost certainly offend the very liberties that are supposedly being equalized.
機會平等加上差異原則 Nonetheless, we would want to ensure at least the "fair worth" of our liberties: wherever one ends up in society, one wants life to be worth living, with enough effective freedom to pursue personal goals. Thus we would be moved to affirm a second principle requiring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paired with the famous (and controversial) difference principle. This second principle ensures that those with comparable talents and motivation face roughly similar life chances, and that inequalities in society work to the benefit of the least advantaged.
言論自由 各項自由權的「核心應用範圍」(central range of application),以政治言論自由為例,所謂政治言論自由的「核心應用範圍」即包含:1.不存在所謂「誹謗政府罪」(crime of seditious libel);2.除非特殊狀況,對於出版自由不得予事先限制(prior restraints);3.鼓吹革命及顛覆的學說(subversive doctrines)受到充分(fully)的保障
政治自由權的公平價值 各項政治自由權的價值(作用)必須大致平等,或者至少是相當平等的;此即確保每個人均有「公平的機會」擔任公職,以及影響政治決策的結果(Rawls, T.J.: 224; 1981: 42)。他認為除非政治自由權能保有「公平的價值」,否則正義的制度也無從確保,至於在實際政治上究竟如何實現此項目的,羅爾斯認為並沒有具體可行的方案,他只是做了如下例示:公費選舉以及競選經費的從嚴限制,並且確保每個候選人都有大致相同的機會去使用大眾媒介。更具體的說,為了達成上述的目的,羅爾斯反對個人或公司對政治候選人從事大筆的捐獻,以及反對用立法來限制某些政治候選人的造勢活動,因為對於弱勢者而言,街頭演講可能是其宣達政治理念最可行而且有效的方式。
避免財富過度集中 1.財產及財富的分配不宜過於集中(T.J.: 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