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青岛市保税区国税局
主要内容 一、主要政策依据(重要的几个文件) 二、退税资格认定等事项 三、申报流程
一、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
一、主要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0号
一、主要政策依据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6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6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11号
二、退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退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申报流程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三、申报流程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流程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免费下载。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三、申报流程 注意事项: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 及时在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单信息 涉及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货物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收缴款书长期无信息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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