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薪酬與福利制度 定義組織報酬制度 報酬的選擇 建立報酬與績效的關係 工作滿足感與報酬 員工報償 人力資源主管在組織報償制度中的角色 第十二章 薪酬與福利制度 定義組織報酬制度 報酬的選擇 建立報酬與績效的關係 工作滿足感與報酬 員工報償 人力資源主管在組織報償制度中的角色 員工福利 員工優先考慮的福利 台灣地區員工福利之法令規範 台灣地區企業員工福利措施
學習目的 定義組織報酬 區分內在及外在報酬 列出實施績效計薪計畫的幾個先決條件 定義工作滿足並列出它的五個主要成份 簡述滿足與績效的關係 定義報償、薪資、獎勵及福利 列出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給付的規定 解釋動機的公平理論 討論內部、外部、個人及組織的公平 了解員工福利的意義 熟悉彈性福利計畫方案 了解國內法令對於員工福利之規定
12.1 定義組織報酬制度 組織報酬制度:一種組織制度。它與組織使用的報酬類型的選擇有關。 12.1 定義組織報酬制度 組織報酬制度:一種組織制度。它與組織使用的報酬類型的選擇有關。 組織報酬:組織聘僱產生的報酬。包括內在與外在的所有類型的酬報。 內在報酬:個人內在的報酬,而且它通常是來自於參與某些活動或任務。 外在報酬:組織直接控制與分配的報酬,而且具有實質形態。
12.1 定義組織報酬制度 表12-1 內在報酬 v.s. 外在報酬 內在報酬 外在報酬 成功 正式的表揚 成就感 福利 非正式的表揚 12.1 定義組織報酬制度 表12-1 內在報酬 v.s. 外在報酬 內在報酬 外在報酬 成功 正式的表揚 成就感 福利 非正式的表揚 獎勵薪資 工作滿足 薪資 個人成長 升遷 地位 社會關係 工作環境
12.3 建立報酬與績效的關係 對管理階層的信任 不存在績效限制 受過訓練的上司與管理者 完善的衡量制度 支付能力 12.3 建立報酬與績效的關係 對管理階層的信任 不存在績效限制 受過訓練的上司與管理者 完善的衡量制度 支付能力 清楚地區別生活費用、年資及功績間的不同 充分溝通的整體薪資政策 彈性的報酬時間表
12.4 工作滿足感與報酬 工作滿足感(Job Satisfaction): 工作滿足感的五個主要成分: 12.4 工作滿足感與報酬 工作滿足感(Job Satisfaction): 是一個員工對工作的一般態度 工作滿足感的五個主要成分: 對工作團體的態度 一般的工作狀況 對公司的態度 金錢福利 對管理階層的態度 其它成分包括員工對工作本身及一般生活的心理狀態
12.4 工作滿足感與報酬 組織士氣(Organizational Morale) 工作滿足與並非同義詞 12.4 工作滿足感與報酬 組織士氣(Organizational Morale) 經由堅持共同的目標、對這些目標值得追求的自信及渴望達成這個目標,從而擁有一種歸屬於一個員工團體並被接受的感覺。 工作滿足與並非同義詞 組織士氣是團體的副產品 工作滿足則是一個人的心理狀態 兩個概念的相互關係,即工作滿足有助於士氣,而士氣也有助於工作滿足。
12.4 工作滿足感與報酬 滿足與績效的爭論 ─ 滿足與績效關聯的兩種主張 通常研究的證據較支持績效導致滿足感的看法,原因如下: 12.4 工作滿足感與報酬 滿足與績效的爭論 ─ 滿足與績效關聯的兩種主張 滿足感產生績效 績效導致報酬,報酬產生滿足,因此報酬是滿足感與績效的中介變數 通常研究的證據較支持績效導致滿足感的看法,原因如下: 與績效相較,報酬是導致滿足的一個更直接的原因 報酬若是根據員工目前的績效,將有助提高他日後的工作績效
12.4 工作滿足感與報酬 圖12-1 員工滿意與不滿意的決定因素
12.5 員工報償 報償:員工以其工作換得的所有外在報酬;由基本薪資或薪俸、任何獎勵或紅利及任何福利所組成。 12.5 員工報償 報償:員工以其工作換得的所有外在報酬;由基本薪資或薪俸、任何獎勵或紅利及任何福利所組成。 薪資:它僅與員工以其工作換得的真實貨幣有關。 基本薪資或薪俸:員工以其工作換得的每小時、每週或每月的薪資。 獎勵:基本薪資或薪俸外所提供的報酬,它通常直接與績效相關。 福利:員工由於他們的聘僱及在組織中的職位而獲得的報酬。
12.5 員工報償 表12-2 員工報償的成分 基本薪資與薪俸 獎勵 福利 每小時工資 紅利 有薪假期 每週、每月或每年的薪資 佣金 12.5 員工報償 表12-2 員工報償的成分 基本薪資與薪俸 獎勵 福利 每小時工資 紅利 有薪假期 每週、每月或每年的薪資 佣金 健康保險 加班費 利潤分享 壽險 按件計酬計畫 退休金
12.5 員工報償 勞動基準法對企業工資給付之規定 ─ 勞基法所稱的工資:勞工因工作而獲致的報酬。 12.5 員工報償 勞動基準法對企業工資給付之規定 ─ 勞基法所稱的工資:勞工因工作而獲致的報酬。 最簡單的計算方法,就是以員工當月所領的工資項目,扣除非工資名目之後,所得即為當月工資,再除以30即為「日工資」。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企業其所僱用之勞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婚、喪假時不用工作,工資照給;國定假日、或休假日出勤,工資加一倍發給,加班時工資加成發給。
12.5 員工報償 勞動基準法對企業工資給付之規定 ─ 12.5 員工報償 勞動基準法對企業工資給付之規定 ─ 若在計算員工的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中的工資終結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補償時,應該用「平均工資」來計給。 平均工資的算法是以發生事由(退休、資遣、職災)的前一天開始往前推算六個月,將這段期間屬於工資的名目加總除以6,即可得出該員工之月平均工資。 企業雇用員工之薪資應給付多少,勞基法規定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之,並無法定標準,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目前之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每日528元,每小時66元。如勞工因請假或部分時間工作,以致未達基本工資時,並不違法。
12.5 員工報償 薪資公平 ─ 內部公平:與相同組織中其他員工所獲得的薪資相比,從而處理員工工作所獲得的薪資。 12.5 員工報償 薪資公平 ─ 內部公平:與相同組織中其他員工所獲得的薪資相比,從而處理員工工作所獲得的薪資。 外部公平:與其他組織中執行類似工作的員工相比,從而處理這個組織中員工所獲得的薪資。 個人公平:處理個人貢獻的報酬;它與績效計薪問題有非常密切的關聯。 組織公平:處理在組織內如何分配利潤。
12.5 員工報償 圖12-2 薪資不滿意的後果型式
12.5 員工報償 圖12-3 薪資滿意的決定因素模式
12.6 人力資源主管在組織報償 制度中的角色 人力資源主管在組織報償制度中的角色是協助制度的設計與管理,以確保報償制度對員工而言是公平的,並且清楚地與員工溝通制度的內容 。 確保公平性之重點: 儘量降低報償的不公平 減少員工對報償不公平的認知
12.7 員工福利 員工福利:亦被稱為邊緣福利 (fringe benefits) ,意指員工身為組織的成員,並且因為他們在組織中的職位而獲得的酬報,它通常與員工的績效無關。
12.7 員工福利 表12-5 主要類別之常見福利樣本
12.8 員工優先考慮的福利 若組織希望福利組合為組織帶來激勵、滿足、低離職率等成果,則所提供的福利便應與員工喜好相符。 12.8 員工優先考慮的福利 若組織希望福利組合為組織帶來激勵、滿足、低離職率等成果,則所提供的福利便應與員工喜好相符。 彈性福利計畫:一種允許員工從變化很大的選項中選擇如何分配其直接報償與福利的福利計畫,亦被稱之為自助餐計畫 。員工對獲得的特定福利擁有選擇權。
12.8 員工優先考慮的福利 彈性福利計畫為何有吸引力? 員工福利是整個報償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12.8 員工優先考慮的福利 彈性福利計畫為何有吸引力? 員工福利是整個報償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彈性福利計畫則能在不剝奪員工權利下允許雇主對其捐助福利內容有所限制。 過去幾年中生活形態已經改變,導致員工要重新評估對某些傳統福利的需要。 福利可以被用於招募與留住員工。 福利的高成本導致組織試圖有效地溝通它對員工的真實成本。 員工可以獲得正面的稅務影響。 一個彈性福利計畫可以對員工的態度與行為產生正面的影響。 它可以降低整個保健成本。
12.8 員工優先考慮的福利 彈性福利計畫的問題 ─ 一個彈性福利計畫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來管理。 12.8 員工優先考慮的福利 彈性福利計畫的問題 ─ 一個彈性福利計畫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來管理。 工會通常會反對彈性福利計畫,因為它們被要求要放棄對計畫細節的控制,或是它們先前協商的福利改善會遭受一些損失。 員工可能不會選擇那些對他們自己最有利的福利。 在某些情況下,稅法會限制個人彈性的總額。
12.9 台灣地區員工福利之法令規範 職工福利金條例之適用與提撥 ─ 12.9 台灣地區員工福利之法令規範 職工福利金條例之適用與提撥 ─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及其他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的提撥標準如下: 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內提撥1%至5%。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 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12.9 台灣地區員工福利之法令規範 職工福利金之動支範圍及項目 12.9 台灣地區員工福利之法令規範 職工福利金之動支範圍及項目 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 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 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職工儲蓄保險、職工儲蓄購屋、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12.9 台灣地區員工福利之法令規範 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比率 12.9 台灣地區員工福利之法令規範 職工福利金之動支比率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 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12.9 台灣地區員工福利之法令規範 職工福利金之稅捐規定 ─ 印花稅之減免 營業稅之減免 所得稅之減免 遺產稅之減免
12.10 台灣地區企業員工福利措施 保障型福利 服務型福利 康樂型福利 現金型福利 假期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