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 一、人壽保險之總說 (一)人壽保險之意義 (二)人壽保險之種類 以保險事故為區分標準 1.死亡保險 2.生存保險 3.混合保險 終身保險 定期保險 2.生存保險 3.混合保險
人壽保險 以有無紅利之分派為區分標準 以保險費之徵收為區分標準 以保險經營方式為區分標準 1.普通人壽保險 2.簡易人壽保險 1.有紅利分派保險 2.無紅利分派保險 以保險費之徵收為區分標準 1.平均保險費保險 2.自然保險費保險
人壽保險 以保險契約利益之歸屬為區分標準 以被保險人之人數為區分標準 1.為自己利益之人壽保險 2.為他人利益之人壽保險 1.個人人壽保險 2.聯合人壽保險 3.團體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 二、壽保險契約之訂立 (一)契約之當事人及關係人 當事人 關係人 1.保險人 2.要保人 1.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須為自然人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可能為同一人,亦可 能各異其人 被保險人之同意權 2.受益人
人壽保險 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保險金額 (三)記載事項 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 人之方法 1.記載受益人之姓名 2.僅記載受益人之身分或關係 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
人壽保險 三、人壽保險契約之效力 (一)對於保險人之效力 保險金額之給付 代位之禁止 1.應給付之金額 2.應給付之相對人 3.應給付之時期 4.應給付之地點 代位之禁止
人壽保險 保險人之免責事由 1.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2.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3.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自殺不賠原則 自殺亦賠條款 2.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3.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4.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人壽保險 責任準備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返還 解約金之償付 1.本條之立法理由 2.償付之事由 3.償付之條件 4.償付之金額 5.償付之對象 6.契約之記載
人壽保險 (二)對於要保人之效力 保險費之交付 款項之質借 年齡之告知 1.保險費交付之義務人 2.保險費交付義務之非專屬性 3.不交保險費之效果 款項之質借 年齡之告知 1.年齡不實與契約效力之關係 2.年齡不實與保險費額之關係
人壽保險 四、人壽保險契約之變動 (一)內容之變更 受益人之變更 保險金額之減少 1.因期限屆滿未交保險費而減少 2.因要保人之請求而減少 3.因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而減少 4.因保險人之破產而減少
健康保險 一、總說 (一)健康保險之意義 (二)健康保險之立法理由及起源 (三)健康保險之種類 疾病保險 生育保險
健康保險 二、健康保險契約之訂立 (一)當事人及關係人 (二)健康檢查 (三)記載事項 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健康保險 三、健康保險契約之效力 (一)對於保險人之效力 (二)對於要保人之效力 保險金額之給付 法定之免責事由 保險費之代付 1.已經發生之危險 2.故意所致之危險 約定之免責事由、代位之禁止 (二)對於要保人之效力 保險費之代付 保險費未付之效果 保險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責任準備金之優先受償權
健康保險 四、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一)保險金額之約定 (二)代位求償之禁止 (三)訂立契約之方式 (四)第三人訂立死亡契約之限制 (五)保險費之代付 (六)契約效力之停止 (七)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八)責任準備金之優先受償權
健康保險 五、健康保險與其他保險之區別 (一)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之不同 (二)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不同 保險事故不同 保險金額不同 保險費之交付不同 保險費之請求不同 (二)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不同 法律性質不同 法律位階不同 保險費交付之不同 自負額分擔之不同 代位行使之不同
傷害保險 一、總說 (一)傷害保險之意義 (二)傷害保險之種類 一般傷害保險 旅行傷害保險 職業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 二、傷害保險契約之訂立 (一)當事人及關係人 (二)傷害保險契約之記載事項 三、傷害保險契約之效力 (一)對於保險人之效力 保險金額之給付 法定免責事項 (二)對於要保人之效力 保險費之代付 保險費未付之效果 保險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傷害保險 四、人壽保險規定之準用 (一)保險金額之約定 (二)代位求償之禁止 (三)訂立契約之方式 (四)第三人訂立死亡契約之限制 (五)兒童及精神障礙者之死亡保險 (六)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保險 (七)受益人之變更 (八)受益人之權利 (九)法定受益人 (十)受益權之轉讓 (十一)保險費之代付 (十二)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十三)當事人破產之效果 (十四)責任準備金之優先受償權
傷害保險 五、傷害保險與人壽保險規定之不同 (一)保險事故 (二)死亡原因 (三)保險期間 (四)保險費支付 (五)保險金額給付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