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價及價格分析 (基礎訓練課程3小時) 主講人:林志忠
目錄 前言 一、課程介紹 二、決標與價格 三、採最低標 四、採最有利標 五、準用最有利標 六、採最高標 七、採複數決標 八、協商措施 九、成本分析 十、廠商報價與標價分析 十一、利潤分析 十二、原產地非屬我國之 採購 結語
前言 ◎訂有底價之採購,其決標關鍵即為底價。 ◎「物美價廉」vs「貨真價實」 ◎「一分錢,一分貨」 ◎政府預算來自於人民稅收,如何在辦理採購時發揮預算效 益,價格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訂有底價之採購,其決標關鍵即為底價。 ◎「物美價廉」vs「貨真價實」 ◎「一分錢,一分貨」
一、課程介紹 ◎與本課程有關之採購法條 採購法 採購法施行細則 11 價格資料庫,供採購預算編列底價訂定參考 46 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 52 底價之訂定 53 底價之核定 54 定底價之時機 47 不訂底價之原則 54之1 不訂底價預先載明條件 決標之原則 62 比減價格已達三次之決標 63 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64 標價幣別之折算 64之1 最低標決標之程序 64之2 異質採購之審查
一、課程介紹 52 決標之原則 65 複數決標方式 66 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67 廠商之不到場 68 決標及廢標應製作紀錄 69 宣布決標 53 超底價之決標 70 比減價格宣布事項及廠商之通知 71 保留決標及上級機關之核准 72 廠商書明或書面表示減價 73 限制減價次數之通知及減價結之適用 54 未訂底價之決標 74 評審委員會之成立 75 評審委員會之處理 55 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無法決標處理
一、課程介紹 56 最有利標 57 協商之原則 76 保密原則 77 重行遞送投標文件 78 協商措施應注意事項 58 標價不合理之處理 79 總標價偏低 80 部份標價偏低 81 確定金額之標準 59 採購契約-保證最低標 82 促成採購契約簽訂之例外
一、課程介紹 底價是什麼 政府採購決 投標廠商 標價的最高 競標的標準 (低)金額 但如何訂定 合理的底價 ? 其訂定,依採購法第46條第 1項規 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 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 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
一、課程介紹 價格分析運用之時機 概算、預算 之編訂 最有利標廠 商報價之評選 施行細則第25 條同等品價格 比較 採購法第58條 廠商報價分析 底價分析 替代方案實施 辦法第六條, 節省經費分析 契約要項第21點 (廠商要求契約 變更)相同或較 優價格比較 不訂定底價 採購案,廠商 報價分析 採購法72條減 價收受,應減 價格的分析
一、課程介紹 契約要項第21點: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一、課程介紹 細則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一、課程介紹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六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採用替代方案決標者,應不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且與主方案比較結果確能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 替代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一、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 二、延長主方案之工期。 三、增加主方案之經費。
一、課程介紹 四、降低主方案之效率。 五、對機關辦理之其他採購有造成類似前四款情形 之一之虞。 六、替代方案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提高效率或其 他效益之情形,低於招標文件所定條件。 七、替代方案顯不可行。 前項第三款經費之計算,應考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等。
一、課程介紹 採購法第七十二條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一、課程介紹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二、決標與價格 採 購 方 式 決標方式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公開招標 最低標 總價決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分項決標 限 制 性 招 標 議價 最高標 分組決標 比價 準用最有利標 依數量決標 公開評選 公開取得 取最有利標精神 單價決標
二、決標與價格 決標原則 第52條 第109條 最 低 標 最 有 利 標 最 高 標 複 數 決 標
二、決標與價格 採購法第52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 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 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 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 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二、決標與價格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二、決標與價格 細則第109條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其係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下列廠商為得標廠商: 一、訂有底價者,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者,標價合理之最高標廠商。 三、以最有利標決標者,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 過半數之決定所評定之最有利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者,合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 標精神者。
二、決標與價格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者,準用前項規定。
二、決標與價格 最低標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 未訂底價之採購, 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 以合於招標文件 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規定,標價合理, 標廠商。(採購法52-1-1) 未訂底價之採購, 以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標價合理, 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採購法 52-1-2) 若價格固定,而以數量 或禮卷金額或保額等為 競標條件?
二、決標與價格 最有利標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二、決標與價格 最高標 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 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 之廠商為得標廠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 條、採購法第99條)
二、決標與價格 複數決標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 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 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採購法第 52-1-4及其施行細則第109-1-4-)
二、決標與價格 與 價 格 有 關 法 條 第11條 規範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提供共通性商情及同等 品分類之資訊,及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俾利各機 關覈實編列及底價訂定。相關資訊並得有償或無償提供廠 商使用,以利資源共享。 第11條 與 價 格 有 關 法 條 揭櫫機關辦理採購,除採購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訂 定時考量之基礎、核定程序及不同招標方式訂定底價之時機 第46條 明定在特別情況下,允許各機關辦理採購免訂底價之彈性處 理原則 第47條 明定採購之決標原則,機關視個案特性選擇合格最低標或最 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是否訂定底價,及是否由2以上廠商承作 ,以決定得標廠商,期使決標結果更符政府利益 第52條 就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最低標決標原則,針 對訂定底價及不定底價發生最低標標價超底價或建議金額 或逾預算金額之情形,作詳細處理規定 第53、54條
二、決標與價格 與 價 格 有 關 法 條 係針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之情形 加以規定。價格項目得作為評審項目之一,價格或其與綜合評 選項目評分之商數,並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 第56條 與 價 格 有 關 法 條 明定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 關核准,得在一定條件下與廠商協商;增加修改投標文件重行 遞送之彈性作為,以提升採購效率 第55、56條 爲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明定機關對廠商之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 履約之虞等情形之處理方式 第58條 明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 價格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 之最低價格 第59條
二、決標與價格 採購法第11條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二、決標與價格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二、決標與價格 主管機關於89年8月1日建立政府採購資訊中心網站(http://gpic.pcc.gov.tw/),其內容涵蓋各招標階段,如下所示,供各機關及民間廠商參利用。 1.編列預算:營建估價、經費估價。 2.擬定文件:文件範本、施工規範、基本圖庫。 3.招標決標:採購公告、領標投標、共同供應 契約、決標公告。 4.履約管理:品質管理、爭議協調。 5.其他。
二、決標與價格 採購法第46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 標前定之。 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二、決標與價格 採購法第47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二、決標與價格 採購法第53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二、決標與價格 採購法第54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 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二、決標與價格 採購法第56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決標與價格 採購法第55條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二、決標與價格 採購法第58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二、決標與價格 採購法第59條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之採購,其特性為廠商資格、標的、規格明確,並以價格為主。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及採購法第47條規定,決定是否訂定底價。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底價訂定原則 底價於有訂底價並採最低標決標 之採購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機 關於訂定底價時,應考量下列訂 定原則並參考可動用之經費逐項 編列 訂有底價之採購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訂有底價採購之注意事項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採購法第46條第1項)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 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法第46條第1項) 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 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 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 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底價訂定之時機 訂底價(§46) 底價訂定時機(細54) 1 公開招標 2 選擇性招標 3 限制性招標 比價 議價 4 §49條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不訂底價§47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小額採購 分段開標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未分段開標則於開標前定之 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應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組成評審委員會(細74) 組成評選委員會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最低合格標低於底價之處理 得以決標廠商僅一家,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 形,機關應即宣布決標。 比、減價作業程序。 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 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 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 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 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 80案件之執行程序」-工程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 09900165333號 函辦理)
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得宣布廢標。(採購法第53條第1項) 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 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購法第53條 第1項)。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低於底價者,應即決標;如仍超過底價 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8%。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 底價4%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採購法第53條第2項); 如仍超過底價8%者,宣布廢標。(採購法第53條第1項)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如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底價,機關依採購法第 53條第1項規定洽其減價時,因仍有其他競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 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 如合格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 定洽所有合格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時,參與之廠商亦應書明其減價 後之報價。(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 當合格廠商僅有 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因無其他競爭對手, 如該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 底價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或於比減價時,僅餘 1 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 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 另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 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未訂底價之採購 提出建議金額之原則 採前述之決標原則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 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 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 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5條第1項)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建議金額提出之時機 評審委員會成立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 機。最低標之建議金額與限制性招標採議價者類同,係參考最低標廠 商報價後提出。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最低合格標報價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 最低合格標未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 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機關應即宣布決標。 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 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 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 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 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 得宣布廢標。(採購法第54條) 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逾越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 預算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辦理結 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採購法第54條) 當合格廠商超過1家時,如最低合格標報價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 額或預算金額,機關依採購法第54條規定洽其減價時,因仍有其他競 爭者,該最低標廠商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不得以書面表示減至上 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如合格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仍 超過上開額,機關依採購法第54條規定洽所有合格廠商第1次比減價 格時,參與之廠商均應書明其減價後之報價。(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 條第1項)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當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因無其他競爭對手,如 該廠商之標價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經洽減結果, 廠商書面表示減至上開金額或照上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 接受。或於比減價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因其他廠商已無 得標機會,該廠商亦可依上述方式表示減價結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72條第2項) 另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格廠商僅有1家或採議價 方式辦理之採購,機關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未進入底價(1) ☆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2450000 乙 2400000 丙 2600000 2300000 2280000 不願再減 ☆ 2350000 2330000 2270000 2240000 2250000 未低於底價八折 2345000 不願再減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未進入底價(2) ☆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2450000 乙 2400000 丙 2600000 2300000 不願再減 ☆ 2350000 2330000 2270000 2240000 2250000 未低於底價八折 未到場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未進入底價(3) ☆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2450000 乙 2400000 丙 2600000 願以底價承包 2300000 ☆ 未到場 2250000 未到場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未進入底價(4) ☆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2450000 乙 2400000 丙 2300000 不願再減 ☆ 2350000 2320000 2270000 2240000 2250000 未低於底價八折 2330000 2300000 2280000 2250000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未進入底價(5) ☆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2450000 乙 2400000 丙 2470000 2300000 再比減一次 ☆ 2350000 2200000 2170000 2250000 未低於底價八折 2200000 2180000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未進入底價(6) ☆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2450000 乙 2400000 丙 2470000 2300000 2270000 2260000 ☆ 2350000 2320000 2280000 2240000 2250000 抽籤決定最低標 2330000 2280000 2240000 未低於底價八折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已進入底價(1) ☆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2450000 乙 2240000 丙 2470000 ☆ 未低於底價八折 2250000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已進入底價(2) ☆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2450000 乙 2240000 丙 再比減一次 2200000 2250000 未低於底價八折 2100000 ☆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已進入底價(3) ☆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2450000 乙 2240000 丙 再比減一次 2200000 2250000 抽籤決定最低標 2200000 ☆ 未低於底價八折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已進入底價(4) ☆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2450000 乙 2240000 丙 再比減一次 未到場 2250000 由主標人代為抽籤 未到場 ☆ 未低於底價八折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已進入底價(5)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乙 2450000 乙 1750000 丙 再比減一次 保留決標 1730000 2250000 1720000 低於底價八折1800000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已進入底價(6)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乙 2450000 乙 1750000 丙 再比減一次 保留決標 1730000 2250000 抽籤決定最低標 1730000 低於底價八折1800000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已進入底價(7)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乙 2450000 乙 1750000 丙 再比減一次 保留決標 未到場 2250000 由主標人代為抽籤 未到場 低於底價八折1800000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已進入底價(8)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乙 2450000 乙 1750000 丙 再比減一次 保留決標 未到場 2250000 1749999 低於底價八折1800000
三、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最低標為負值(9) 廠商 標價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價 第2次比減價 第3次比減價 底價 決標 甲 乙 丙 20000 乙 10000 丙 -20000 保留決標 2250000 低於底價八折1800000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最有利標決標 原則之採購 須就廠商投標標 的之技術、品質、 功能、商業條款等 履約差異,併同價 異質採購 格考量之採購 異質採購 (細則第66條)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總評分法 評 定 方 式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總 評 分 法 價格 納入評分 價格 不納入評分 固定 價格給付 以總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 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 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價格所占全部 評選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 低於20%,且不得逾50%) 價格 納入評分 總 評 分 法 價格 不納入評分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 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最優者 為最有利標。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 評分最高,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 定者為最有利標。 固定 價格給付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評分 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得 出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 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序 位 法 價格 納入評分 價格 不納入評分 固定 價格給付 以序位第1 ,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 定者為最有利標。 序 位 法 價格 不納入評分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比及價格,以整體 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序位第 1者為最有利標。 固定 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 位第1 ,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 者為最有利標。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4.3價格作為評選項目 4.3.1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將「價格」作為評選項目之一,採購人員得依採購標的特性,就與價格相關之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進行分析評分或評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7款)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4.3.2另為避免機關假藉最有利標之名浪費公帑。目前國家財政困難,各機關更應重視價格之重要性,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其所占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20%,且不得逾50%。(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4.4訂有底價之最有利標 4.4.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 ,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
四、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4.4.2機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如該採購訂有底價,因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不得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故當總評分最高、商數最低或序位第1之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時,除非原招標文件中已將價格項目納入協商措施,方能於評選階段就價格進行協商。建議採購人員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決標者,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五、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廠商之報價納入評選之作業同適用最有利標之採購。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訂定底價或不訂底價,採訂定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採不訂底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審定廠商報價。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則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100萬 未規定 未規定 未規定 金額 ○ ○ ○ ○ 工作小組 評審小組 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 評比組成 組成成員 取最有利標精神 擇最符合需要者 準用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 異質有低標 <100萬 未規定 未規定 未規定 金額 ○ ○ ○ ○ 工作小組 評審小組 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 評比組成 機關內部 人員組成 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 組成成員 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核定 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核定 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核定 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核定 評比結果 議價 議價 決標 公開比減 決標
六、採最高標決標原則之採購 機關得採最高標決標者,例如依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者,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9條之決標原則採最高標,其底價訂定之原則、時機及作業程序,準用最低標決標原則(除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不適用外)。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機關辦理特定個案,認為得由或有必要由2個以上廠商決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並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原則辦理。能有更進一步之認識,成為真正的採購專業人員,並落實於實務工作中。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細則第65條 機關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 方式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 ,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 、下限。 二、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 分別訂定。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三、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或數 量分別繳納。 四、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 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 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五、分項決標者,得分項簽約及驗收;依不同 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驗收。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7.1最低標決標原則 機關應就採購標的特性,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決定各該採購是否訂定底價。為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競標精神,機關採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訂定各品項之決標廠商家數或採購總額上限。其決標減價作法,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5月3日(89)工程企字第89010368號函辦理。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1:標的單數廠商複數且標的數量無限制 -路邊停車繳費,代收廠商之決標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4 廠商 標價 標價排序 決標情形 優減 1次比減 底價 決標 第一次 第二次 4 3 3.5 4.5 7 5 8 4.2 3.7 2 4.3 4.4 6 不願意 願意(3.7) 依序冾廠商是否願跟進 最低標 決標(3.5) 依序冾廠商是否願跟進 依序冾廠商是否願跟進 不願意 不願意 4.1 4 不願意 不願意 3.9 決標 願意(3.5) 最低標 決標(3.7) 不願意 不願意 不願意 4.2 4.1 不願意 不願意 3.8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2:標的單數廠商複數且標的數量有限制 -H1N1疫苗注射,注射廠商之決標 採購內容及需求: 需注射人數為1100人,為維護醫療品質,每一得標廠商最多注射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得標 得標 得標 90 得標 得標 得標 廠商 標價 標價排序 決標情形 底價 備註 第一次 第二次 95 6 94 5 120 7 85 1 87 2 88 3 89 4 不願意 依序冾廠商是否願跟進 得標 不願意 願意(87)100人 依序冾廠商是否願跟進 願意(85)200人 得標 得標 最低標決標 (85)共400人 90 得標 最低標決標 (87)200人 不願意 得標 不願意 不願意 得標 不願意 願意(87)200人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實例3:標的複數廠商複數 -環保局清潔車輛維修零件採購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廠商 A B C D E F 標價 優減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9 6 7 8 5 底價
七、以複數決標方式為決標原則之採購 7.2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分別依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之規定辦理,其價格得視個案特性決定採固定價格或費率給付或由廠商自行報價並納入評選。
八、協商措施 ◎採購法所設計之協商措施,可避免因廠商投標文件稍有不符即不予接受、動輒廢標之情形,有利於廠商與機關經由相互協商,改進投標文件內容,達成合理價格完成採購之任務,進而提高採購效率。
八、協商措施 ◎機關辦理採購,如採最低標決標原則且依採購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或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無法評定最有利標廠商或優勝廠商時,機關始得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其作業應符合採購法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6條至第78條規定。協商時,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列為協商項目之一。如價格不合理,於協商時通知減價。
八、協商措施 細則第76條 本法第57條第一款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本法第57條第1款應保密之內容,決標後應即解密。但有繼續保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57條第1款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依本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
八、協商措施 細則第77條 機關依本法第57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八、協商措施 細則第78條 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 點、錯誤或疏漏之處。 二、擬具協商程序。 三、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四、慎選協商場所。 五、執行保密措施。 六、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七、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 透露於其他廠商。 八、協商應作成紀錄。
九、成本分析 9.1成本 9.1.1成本係為使商品達可用狀況,所耗用之有形 與無形資產,而以貨幣單位表示。 9.1.2狹義定義: 專指商品之製造成本,從最初原料到最後成 品所耗用之直接原料、直接人工、間接原料 、間接人工及管銷費用。 9.1.3廣義定義: 除製造成本外,尚包括服務成本、運輸成本 、儲存成本、標準化作業與製造經驗累積而 降低之成本。購入成本並應包含正常耗損、 利潤及稅捐在內。
九、成本分析 9.2成本分析及其分類 以採購實務而言,成本分析係指對賣方貨 品之價格分析,可作為訂定合理底價之依據。除對製造成本、服務成本、運輸成本、儲存成本、合理利潤之外,有關規格標準化與否、數量多寡等因素,均應列入考慮。
九、成本分析 9.2.1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 為執行特定工作所發生之費用。例如原 料。 ◎間接成本: 不易分辨其歸屬於特定工作,而須與他 案分攤者。例如設備折舊。
九、成本分析 9.2.2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及半變動成本: ◎固定成本: 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 如設備。 ◎變動成本: 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例如 直接原料。 ◎半變動成本: 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部分固定部分變 動之成本。例如倉儲。
九、成本分析 9.2.3合理成本、合法成本及可分攤成本: ◎合理成本: 與採購案有關且必須之項目。 ◎合法成本: 法所允許支付之費用。 ◎可分攤成本: 與採購案有關、必須且可合理分辨其歸 屬之費用。
九、成本分析 9.3成本分析之作法 9.3.1得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各主要項目及其子項、孫項之成本結構。 9.3.2進行細部分析審查時,可比較過去履約項目,包括規格、程序步驟、所需機工具、設備規劃、檢驗程序、人工、受僱人員技術、交運時間、生產效率及數量、加班工時等。
九、成本分析 9.3.3數量應與完成履約之目的相當(例如可比較不同廠商間相同項目之單價及數量差異)。 9.3.4雜項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合理比例。 9.3.5評審單價及數量時可尋求專家協助或採集體方式審查(適用於藍圖、物料、規格等缺乏的案件,例如研究發展案件)。 9.3.6單價偏低之情形,有可能係誤報(例如 少1位數)或故意低報(例如先領款之部分高報,後領款之部分低報)。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10.1廠商報價 10.1.1經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規定,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其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者,建議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仍需考量下列因素,避免有不公平合理之現象。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載有公式者,其公 式應明確且具辨別廠商間之差異、並 應客觀合理。 ◎與採購標的性能等相關者。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例:機關辦理電梯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將耐用年限、保固期限,每月保養費用(全責)列為加減價基準。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加減價項目 耐用年限 保固期限 每月保養費用(全責) 級距 加減金額 20年 +8萬元 1年 +6萬元 3000元 -2000元 22年 2年 +4萬元 4000元 -1000元 24年 3年 +2萬元 5000元 0元 26年 4年 0萬元 6000元 +1000元 28年 5年 -2萬元 7000元 +2000元 30年 6年 -4萬元 32年 7年 -6萬元 34年 8年 -8萬元 36年以上 9年 -10萬元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廠商報價 廠商 報價 耐用年限 保固期限 每月保養費用 (全責) A 120萬元 26年 6年 3000元 B 114萬元 30年 3年 4000元 C 118萬元 28年 8年 D 125萬元 24年 5年 5000元 E 108萬元 22年 6000元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加減價後廠商報價 廠商 報價 耐用年限 保固期限 每月保養費用 (全責) 加減價後商報價 A 120萬元 26年 3000元 B 114萬元 30年 3年 4000元 C 118萬元 28年 8年 D 125萬元 24年 5年 5000元 E 108萬元 22年 6000元 1178000元 +2萬元 -4萬元 -2000元 -2萬元 +2萬元 -1000元 1139000元 -2000元 0萬元 -8萬元 1098000元 +4萬元 -2萬元 0元 1270000元 +6萬元 +2萬元 +1000元 1161000元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10.1.2契約價金之記載 機關辦理採購如完成決標程序,其於 契約之價金記載方式,採購契約要項 第30點已有規定: ◎契約應記載總價。 ◎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 數量上限。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 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 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 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10.2標價審查 10.2.1採購法第58條之規定 對於廠商之報價,機關應審查廠商單價或總價,並考量該廠商所提供之標的與其報價是否合理、完整,致影響其工作進度、品質、誠信履約等情形進行分析。廠商報價如有偏低之情形,且經機關審查結果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機關應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10.2.2總標價分析 機關對於決標前之總標價高低認定是 否得為接受,其分析考量的因素如下 : ◎比較各投標廠商競爭情形及標價之差 異。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比較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過去相同採購 標的之價格與廠商標價之差異,並得 以下列各項可能影響價格之項目輔助 採購人員進行比較。 1、歷史價格趨勢。 2、各次採購之數量與時間差、季節性 變動。 3、產品生命週期、技術改進。 4、採購方式或履約條件是否不同。 5、特殊情形,例如緊急採購、閒置產 能等。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比較過去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類似採購 標的之價格。 1、就採購標的間之差異處,分析其可 能之成本或市場競爭情形差異。 2、再就過去類似採購標的之價格予以 加減,作為分析本次採購標的之價 格是否正常合理之用。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比較廠商之商品型錄或網路之參考價 格-比較分析數量、交易條件等差異 ,再就成本進行合理加減。 ◎直接向廠商查詢報價、過去可信報價 折扣。 ◎以標準化之單價計算總價。例如以建 築物過去每坪或每平方公尺單位造價 平均值,推估本次採購標的之造價。 但要將建造地點、建造材料、人力成 本等之變動或差異納入考量。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與機關預算或預估金額相比較。 ◎目測觀察採購標的或其圖片、檢視樣 品,以經驗法則判斷實體與價格是否 相當,惟此須熟諳採購標的併具相當 經驗者。 ◎物價指數調整:以過去之採購價格 為基礎,利用相關物價指數調整,例 如行政院主計處定期公布之各項物 價變動資訊。但應注意關連性及究係 部分調整或全部調整。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 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 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10.2.3採購法第59條之規定 ◎依採購法第59條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前開所稱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其意義為該廠商之標價未高於該廠商於相同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與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及市場供需變化等情形下之最低價格。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廠商違反上開規定時,機關得終止或 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 中扣除。為了執行採購法第59條第1 項之最低價格規定及避免發生同條第2 項之不當行為,工程會訂頒之投標廠 商聲明書範本內已將這2項內容納為廠 商於投標時須聲明之事項,以確保此2 項規定之執行並解決機關查核上之困 難。
十一、利潤分析 採購人員於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宜一併考量給予廠商合理利潤,建議考量的因素如下: 11.1利潤依採購標的特性,隨著成本一定比 率、市場競爭程度、短中長期經營策略 不同有別。
十、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11.2採購標的是否具法定利潤限額。(例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廠商之服務費,其服務費率應於該條所列附表之百分比以下酌定之) 11.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4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規定公費應為定額,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30%。
十二、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 原產地非屬我國之採購時,因涉及國內外經濟、金融、實體物流體制及市場之變化,須考慮的因素較國內供應之產品複雜。 12.1海運或空運交貨;是否需負擔海險、公證 、檢驗或進口關稅等費用。 12.2是否有申請免稅或退稅之作業。 12.3考量與本國貨幣兌換匯率或生產國交叉 匯率變動。 12.4可供應國家或各產地經濟景氣及通貨變 化。 12.5即期或遠期信用狀或到貨付款條件。
結語 ◎物美價廉 ◎物超所值 ◎貨真價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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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第七十四條 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準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第一項評審委員會,機關得以本法第九十四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採購法第 52 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未訂底價之採購,評審委員會所提出建議之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屬開標前訂定建議之金額。 (2)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3)審查資格後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 (4)機關有緊急需求時,得超建議之金額決標。
依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1)選擇性招標之底價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 標前定之。 (2)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至遲應於第2階 段價格標開標前定之。 (3)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 前定之。 (4)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 報價或估價單。
以下何者訂定底價前應參考廠商報價? (1)300萬元工程採購之第2次公開招標。 (2)500萬元工程採購之第1次公開招標。 (3)200萬元財物採購之後續擴充採購。 (4)300萬元財物採購之第1次選擇性招標。
下述有關底價之敘述,何者正確? (1)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底價應於價格標開標前 定之。 (2)開標後發現底價訂定有誤,得重訂底價。 (3)標價偏低情形,廠商表示願繳納差額保證金時, 機關得告知廠商底價金額。 (4)預先於招標文件公告底價。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第1次開標前,訂定底價時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 或估價單。 (2)如已先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訂定底價 時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3)機關得選擇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符合原住民族 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
適用最有利標標價之決定,得於評選時就廠商之報價內容,進行: (1)分析評分及比價。 (2)分析評分及議價。 (3)分析評分或評比。 (4)議價或比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