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磋商的形式 主讲:原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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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磋商的形式 主讲:原亚丽

合同磋商的形式 口头形式: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 书面形式:信件、电报或电传、传真 无纸贸易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以行为表达形式:拍卖

磋商内容 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数量、包装、价格、 交货、支付条件 其他交易条件:保险、商检、争议索赔、 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等

磋商环节 进出口业务的贸易磋商一般包括: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 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

询盘(Enquiry、Inquiry) 询盘在实务中称为“询价”,在国际商务法律中又被称为“要约邀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洽购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 买方询盘:邀请发盘 卖方询盘:邀请递盘

询盘的法律效力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步骤,对双方在法律上均无约束力。但合同订立后,询盘内容就成为磋商成交文件的不可分割部分,若履约时双方发生争议,同样可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发盘(offer) 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发盘即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 offer) 递盘(bid)

发盘的定义 《公约》第14条对“发盘”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构成发盘的四个条件: 1、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无保留和限制); 2、发盘人必须向特定人提出; 3、发盘的内容必须确定; 4、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 所谓“承受约束”是指发盘人于得到受盘人对该发盘接受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定立合同的责任。表明“承受约束”的旨意可以是明示和默示两种: 明示:offer、firm offer、quote、book、 order、bid、bid firm、 默示:结合磋商的情况、双方确立的贸易习 惯或贸易惯例和发盘人随后的行为。

发盘内容确定 《公约》第14条规定:“ … …一个建议如果 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 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因此只要列明货物、价格和数量三个交易条 件,即认为内容十分确定,其他条件可在合同 订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或 按《公约》第三部分(货物销售)予以补充。

发盘内容完整性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发盘可以省略某些主要交易条件: 1、在双方“一般的交易条件的协议中已定订明。 《公约》第55条:如果合同已有效订立,但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的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在某些情况下发盘可以省略某些主要交易条件: 1、在双方“一般的交易条件的协议中已定订明。 2、引用先前的往来的函电或先前的合同的某 些条件。 3、买卖双方在以前的业务交往中已形成的习 惯做法。 4、“敞开价格条件”

一般交易条件 按经营的商品大类或品种分别拟订。 主要内容: 1)预防或处理争议(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也叫 “一般销售条件”或“一般购货条件”。 按经营的商品大类或品种分别拟订。 主要内容: 1)预防或处理争议(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2)主要交易条件的一般说明(如机动幅度、分批与转运、保险金额\险别\适用保

险条款、支付方式、信用证开立和到期时间\到期地点) 属于格式条款 确认在先 具体交易时可作变更。

发盘失效的情况 《公约》第15条:“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发盘的失效有五种情况: 1、过了发盘有效期,受盘人未表示接受;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的撤回或撤消; 4、不可抗力;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 能力或死亡、法人破产;

发盘有效期规定方法 1、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发盘限5日复(投邮生效/到达生效问题) 2、规定一段接受时间(起讫问题和非营业日问题) 发盘有效7天

我国对发盘的解释 注意:邀请发盘与发盘的区别 有约束力的发盘(Offer with engagement): 从发盘的内容看,发盘人有肯定的订立合同意图。俗称实盘(Firm offer) 无约束力的发盘(Offer without engagement): 从发盘的内容看,发盘人有某种保留,并无肯定的订立合同意图。俗称虚盘(Non-Firm offer),为邀请发盘。 注意:邀请发盘与发盘的区别

还盘 (counter-offer) 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还盘后原发盘失效。还盘过程可以多次也可以没有,即一次发盘就接受。

还盘的特点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或否定; 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 在国内,还盘也有虚实之分; 只有受盘人才可以还盘。

接受(acceptance) 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 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 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 定的表示。在接受通知未到达发盘人之前, 受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接受。接受通知一经送 达发盘人就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撤销 接受,已属违约行为。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发盘指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用术语(accept / agree / confirm)或行动表示。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到受盘人: 英美法:“投邮有效” 大陆法:“到达有效” 《公约》: “到达有效” 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 实质性变更 如对价格、支付、质量、数量、交货时间 或地点、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 加、限制或更改。 非实质性变更 如要求提供某些单据或增加单据份数,提 供样品,唛头刷制等。

逾期接受问题 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有效的接 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但下述两种情况属 于例外: ①《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逾期接受仍 有效力,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 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②《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

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 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 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 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 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 经失效。

贸易磋商案例(上) 某年6月27日,我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1950人民币CIF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此后对方一再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人民币1900元CIF,有效期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时值该产品主产区遭灾,造成国际市场价格猛涨,我方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接受电报前已售出”。荷兰商人7月25日来电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

则,提交仲裁解决。我方于7月29日,又以获得新货源为由,重新报给对方200公吨,价格由每公吨1900元(CIF价)调高至2650元(CFR价)。荷商于7月30日来电,坚持我方按原发盘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以前后报盘的差价赔偿其23万余元的损失。我方在8月2日去电,强调指出我方发盘没有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说按照中国的习惯做法,“凡国外定单,要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这项纠纷经过多次电报往返,争论激烈,最后以我方公司承认合同已成立而告终。试问:我方失误在于哪些方面?

书面合同的签订 一方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成立,买卖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在磋商过程中的往返函电,即为合同的书面证明。广义上讲这些证明就是书面合同,但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还要签订书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即狭义的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的主要形式 合同(Sales Contract): 内容全面, 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明确的规定, 包括主要条款(品名、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支付方式)和一般条款(保险、商检、争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可分为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 确认书( confirmation ): 销售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只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和部分一般条件,分为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其他形式 协议或协议书(Agreement) 只要内容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具体的和肯定的规定,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初步协议”或“原则性协议”除外。 备忘录 如果买卖双方商定的交易条件,明确具体地在备忘录中一一作了规定,并经双方签字,具有合同性质。“理解备忘录”或“谅解备忘录”例外。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 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某项协议所作出的一种意愿的表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 订单(Order)和委托订购单(Intent): 前者是进口商/实际买方发出,后者是代理商/佣金商发出。经磋商成交后寄来的订单和委托订购单视为国外客户的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签发前须仔细审阅,及时提出异议。若未经磋商寄来的定单和委托订购单,视为发盘或邀请发盘。

销售合同的内容 约首(Head): 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 订约日期和地点、订约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双方的法律关系(序言)。 本文(Body): 合同主体,对交易条件的具体规定,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约尾(Tail): 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的份数以及缔约双方的签字和适用法律、惯例等。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2. 遵循和符合双方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3.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应详细; 4. 合同内容应与洽谈内容相符; 5. 注意合同条款的一致性; 6. 合同中的文字应尽可能使用双方同意的两种文 字。词句要准确、严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