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性交的定義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 位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之行為。
刑法法條: 221~229-1 妨害性自主罪章 第 221 、 222 條: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 (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第 224 條、 224 條之 1 :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 猥褻罪 第 225 條:乘機性交 ( 第 1 項 ) 猥褻 ( 第 2 項 ) 罪 第 227 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 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 第 229 條:詐術性交罪 只要其中一方行為時未滿 16 歲,皆須通報。
1. 行為極端的變化 2. 失去胃口 3. 睡眠困擾 ( 極度的恐懼 ) 4. 突然的生活習慣或個性的改變 5. 退化行為 6. 對性有不尋常的興趣 7. 對特定的地點或人產生恐懼 8. 自傷 9. 抱怨身體不舒服
不信任、無安全感 睡眠、噩夢、飲食等生活習慣改變、 特殊性行為、攻擊或退縮行為、退化 行為、注意力降低及課業低落等 外傷及其他生理徵狀、生殖器官或肛 門的症狀、懷孕 情緒反應 : 易受驚嚇、自殺、無助、罪 惡感、想忘記、焦慮沮喪憂鬱自責 自我貶抑 社交功能障礙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以下稱本法 ) 第 8 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 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 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 事者, 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居住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予保密。
防治中心做甚麼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 條: 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 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 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 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 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