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講座 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 蔡雲卿律師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的基本權利與特殊權利 兒童也是一個獨立個體 兒童權利公約的特質 (一)平等性 (二)加強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 (三)強調和支持家庭或家人在兒童生活中的角色 (四)擔保無差別歧視的原則 (五)建立明確的義務 (六)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一)立法精神 (二)兒童及少年的定義 (三)父母或監護人的責任 (四)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 (五)兒童及少年的福利措施
(六)相關保護措施 本法課予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之義務(第26、28、29、32條) 本法禁止之行為(遺棄、身心虐待等) 本法課予第三人之責任 1、分級制度 2、通報義務(知悉兒少有第34條之情形者) 3、處遇計畫之配合
(七)罰則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之義務違反前開保護措施時: 1、停止親權或監護權,重新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2、處以罰鍰(違反分級制度或通報義務之人,亦同)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一)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三)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對於兒童及青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遺棄 身心虐待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 路或其他物品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照顧之人代為照顧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勢之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 (一)立法目的 (二)何謂家庭暴力 1身體上之不法侵害 2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三)家庭成員的範圍 (四)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功能與措施
(五)保護令之聲請 何謂保護令 如何聲請 管轄問題 保護令之審理原則 通常保護令之內容 保護令的強制效力 安全出庭環境之提供與措施
(六)不利之推定 (七)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八)加害人會面未成年子女得為之命令 (九)警察人員處理時必要措施之採取 (十)執行人員之通報與主管機關之訪視調查(知有家暴之嫌疑者,即可通報) (十一)禁止無正當理由拒絕診療及開立診斷書
(十二)罰則 違反保護令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通報義務(NT6000~30000罰鍰) 違反診療或開立診斷書之義務
四、性侵害犯罪防制法 (一)立法精神 (二)何謂性侵害犯罪: 指違反刑法第221~229條、第232Ⅱ② 、234②、348Ⅱ①等罪 (三) 性侵害防治中心之設立 (四) 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之通報 (五) 通報內容、通報人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份資訊之保密 (六)醫院診所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證明書之義務
(七)遭遇性侵害之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當不幸發生時,最重要的是保留跡證,請先至醫院驗傷採證,不要直接沖洗或換穿衣物。 請儘速向警政單位報案、求援,依法提出告訴。 報案時,警方會徵求被害人的同意,而由員警陪同被害人至醫院詳細檢查、驗傷並收集相關證物。
訊問案情過程會採取隔離措狏,以確保隱私權。另審理過程除非被害人同意,審判不得公開,且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
被害人可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性侵害防治中心指派之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需與犯嫌疑人指認對質時,警方會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以確保被害人隱私權及安全。 案件調查過程中,非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或偵查上之需要,其偵查過程及被害人身分不得曝光。
調查過程中製作各類文書、移送書不會記載被害人姓名、年齡及地址等資料。 目前性侵害案件除夫妻間、近親間及未滿十八歲青少年性行為仍屬告訴乃論外,重大強制性交等妨害性自主罪已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改採非告訴乃論罪 被害人若需要任何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或緊急診療時, 可逕向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會局等相關單位求援。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一)性交易之定義: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報告義務與保密義務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三)、兒少性交易之相關法律保護程序: 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訊問時,對兒童及少年身分完全保密,全程使用代號並隔離訊問,且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關被害人之規定處置,對受訊少年及兒童身分資訊不得揭露。 於訊問兒童及少年時,由社會局社工人員全程在場陪同訊問,並得陳述意見。
兒童及少年於偵查或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0條) 相關罰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36之2條:
六、少年事件處理法 (一)立法目的: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 (二)少年事件之法律適用: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 (三)少年之意義: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四)少年法院管轄之事件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兩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外之迷幻物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五)少年事件之移送與請求: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上述虞犯情形,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