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外籍人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注意事項
大 綱 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之關係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罰則 案例
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之關係
一、什麼人須繳納外僑綜合 所得稅?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外僑因其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外僑:係指持外國護照之外籍人士及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者(不含大陸地區人士) ※居住者:係指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期間合計滿183天者(含183天)。 ※非居住者:係指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期間合計不滿183天者。 ※課稅年度:自1/1起至同年12/31止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8條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綜合所得總額(所得稅法第14條) 營利所得(包含一時貿易所得*黃金條塊買賣屬一時貿易 所得;多層次傳銷大於7萬元時以6%計算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EX:賣屋、高爾夫球證及結構型商品等)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PS:福委會給予之福利金所得為其他所得,不得 主張成本) 免稅條款: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
二、在華居留天數之計算
有護照者:係於一課稅年度內,護照上 簽證入出境之章戳日期為準(計算天數原 則:入境始日不計,出境末日計入), 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應累積計算 天數。 無法提示護照者:以警察機關調查筆錄 或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入出境紀錄為準。
三、居住者VS非居住者 納稅方式
居住者: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之部分,辦理結算申報 非居住者: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分別就源扣繳。但如有非屬扣繳所得範圍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之部分,仍須依規定之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
附表1
綜合所得稅申報實務
一、結算申報期間、地點
申報時間 年度結算申報: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今年人工申報受理期間5月3日至5月31日 年度中離境結算申報:原則上於離境前一週內應辦理當年度結 算申報,年度中隨時受理申報,按居留天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算免 稅額、標準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之1),惟如有配偶為居住者 且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則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 算申報納稅(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
申報時間 逃逸外勞之申報:逃跑時僅就其合法期間所得申報扣繳憑單,暫不辦理結算申報,俟查獲後再就其合法期間所得及逃逸期間設算所得辦理各年度未申報案件。 (逃逸期間設算所得標準:居住者96年12月31日以前每月按$24,730元設算, 97年1月1日以後每月按$25,920元設算;非居住者96年12月31日以前每月按$15,840設算, 97年1月1日以後每月按$17,280元設算)
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有哪些? ★網路申報: 節省等候時間、主動試算、可下載所得、申 媒體申報:採此種方式申報者仍須將產出之媒體申報檔及 報期間內皆可更正上傳、如有應檢附之其他 證明文件單據應於申報截止日後10日內(99年 6月10日)寄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 媒體申報:採此種方式申報者仍須將產出之媒體申報檔及 應檢附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寄送居留所在地國 稅局 人工申報: 簡式申報書-採標準扣除額;非居住者或單身居住者 無扶養親屬 一般申報書-
網路申報(附件6之1、6之2) *網路申報僅適用於99.5.1-99.5.31結算申報案件不適用 於年度中離境申報案件 *申報軟體下載網址︰http://tax.nat.gov.tw/電子報稅 網站【軟體下載】區 *網路報稅方式︰ ◎金融憑證申報,可下載所得 ◎統一證號+護照號碼申報,須自行查調匯入所得 *網路繳稅方式︰ ◎晶片金融卡→搭配獨卡機,線上直接繳稅 ◎現金/支票繳稅 *系統抄作客服專線︰0800-288-588(五月申報期適用)
申報地點 以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屬之國稅局、稽徵所為 申報地。 無居留證者以申報時住所,可憑「中華民國統一 證號基資表」(註: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或「 出境登記表」所載之在台地址所屬國稅局、稽徵 所為申報地 逃跑外勞:原則上在查獲地之警察機關所在地國 稅局或所屬稽徵所辦理完稅手續,但至外籍勞工 原居留地申報亦可受理(查獲地申報原則,居 留地申報為例外)
二、申報書填寫
申報書填寫
申報書填寫 【新制統一證號】:請依據外僑持有之居留證上之「統一證號」填寫,共十碼。例:DC00123456 【舊制稅籍編號】:無統一證號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非居住者適用,稅籍編號為該名外僑之出生年月日及其護照內英文姓名第一個字前二位字母之組合,共十碼。例:ROBERT ××出生日期JULY,01,19XX,稅籍編號則為「19XX0701RO」
申報書填寫 【稅籍編號】【護照號碼】【國別】【電話】【居留地址】【首次來華日期】【最近一年度申報憑證編號】(註:申報憑證編號請務必填寫,以利上年度申報狀況之查核) 申報的年度、申報當年度入境日、出境日(註:申報年度多次入出境請分別填列)、當年累計天數,均請填寫清楚 繳稅案件:填寫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15K),請填上【年度、姓名、居留證住址、電話、統一證號】
申報書填寫
三、申報時檢附基本 證明文件
A.外籍人士 泛指公司行號員工、學校補習班教師 基本文件- 單身居住者 A.外籍人士 泛指公司行號員工、學校補習班教師 、漁工、養護中心/療養院之看、監護工 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填寫完整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簡式/一般)、各類所得證明文件(扣繳憑單第2聯-已辦理扣繳憑單申報蓋驗印章)及境外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離境申報 另檢附搭機證明或機票影本 補稅案件 繳款後之15K稅額繳款書收據第2聯(黃色/證明聯)(印有南區國稅局繳款書) 退稅案件 代理申報時,請交由外僑本人於申報書上親自簽名、確認金額
上列兩者擇一即可 基本文件- 境外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當地稅務機關證明或簽證 當地合格會計師及公證人之證明文件,另須 檢附當地政府核發之開業證明 上列兩者擇一即可
基本文件 兩者皆需 若無境外雇主給付之所得者 本地雇主之專任聘僱契約書 來台前最後一項工作之離職證明 兩者皆需 國外薪資所得未自行申報或申報所得水準顯不合理且不能提示確實證明者,稽徵機關得按財政部核備之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之
境外薪資所得計算原則 按實際居留日數計課 當年度在台居留未滿300天 當年度在台居留滿300天 上年度已來台者 以全年度計課,不扣除當年中途短 暫出境日數 首度來台者 可扣除來台前日數,來台後短暫出境 日數則不予扣除 當年度任務期滿離境返國者 離境後日數可予扣除, 離境前之短暫出境日數則不予扣除
B.家庭監護工、幫傭 基本文件- 單身居住者 離境申報 另檢附搭機證明或機票影本 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填寫完整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簡式/一般)、勞動契約書(無須開立扣繳憑單者) 離境申報 另檢附搭機證明或機票影本 補稅案件 繳款後之15K稅額繳款書收據第2聯(黃色/證明聯)(印有南區國稅局繳款書) 退稅案件(當年度重複入出境,二次申報者) 代理申報時,請交由外僑本人於申報書上親自簽名、確認金額
基本文件- 申報配偶或扶養親屬者 何謂受扶養親屬? (一)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兄弟姐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者,應由兄弟姐妹協議推定 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勿重複申報。 (二)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 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基本文件- 申報配偶或扶養親屬者 何謂受扶養親屬? (三)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 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 之父或母如屬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 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免稅所得者,不得列 報減除。
基本文件- 申報配偶或扶養親屬者 該受扶養親屬之最新的護照或居留證 2. 戶籍資料或親屬關係證明之正本(為受扶養者居住地政府機關或我國駐外單位所核發) 及其中文譯本 3. 該受扶養親屬確實生存之證明(為受扶養者居住地政府機關或我國駐外單位所核發)
基本文件- 申報配偶或扶養親屬者 5. 結婚證明、子女出生證明之正本(為受扶養者居住地政府機關或我國駐外單位所核發)及其中文譯本 4. 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係受扶養之證明(受扶養者居住地政府機關或我國駐外單位所核發之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5. 結婚證明、子女出生證明之正本(為受扶養者居住地政府機關或我國駐外單位所核發)及其中文譯本
基本文件- 申報配偶或扶養親屬者 6. 已成年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確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者 以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 ◎在學證明 (如:當年度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等) 以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 學籍者為限 現階段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 不得列報減除該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殘障手冊影本
基本文件- 申報採列舉扣除額者 1.捐贈 支付年度,檢附合法收據正本或 其他證明申報扣除 (1)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20% (2)國防、勞軍之捐贈、對政府之捐贈 ,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 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 不受金額限制 支付年度,檢附合法收據正本或 其他證明申報扣除
基本文件- 申報採列舉扣除額者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用,並於申報當年繳納者 (1)人身保險:含人壽、健康、傷害、年金保險及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2)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同一申報戶 ☆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 部分),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保險費列舉扣除補充說明 自95年度起,保險費分別依以下之標準認列之 全民健保保險費:不受每人每年24,000元之限制,以實支之 健保費認列之 不含全民健保保險費:每人每年以24,000元之為限,但實 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 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基本文件- 申報採列舉扣除額者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1)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2)大陸及國外就診須為公立醫院始可申報扣除 上開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正本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
基本資料-申報採列舉扣除額 4.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 ★租金支付證明影本 ★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 ★租賃契約書 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 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租賃契約書 (內含房屋座落住址及房屋所有權人之身分證號碼) ★租金支付證明影本 ★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 (居留證上地址與承租地相同之證明或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等)
四、居住者如何計算綜合所得 淨額及應納稅額? 四、居住者如何計算綜合所得 淨額及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 綜合所得淨額= 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 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累進差額 所得稅法第13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 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
免稅額-98年度 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23,000元。 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本人、配偶:每人免稅額82,000元。
標準扣除額-98年度 納稅義務人為單身者,為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為152,000元。納稅義務人可就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列報, 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98年度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4,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4,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104,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最高認列金額以新台幣27萬元為限) ◎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 ◎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最高認列金額以新台幣27萬元為限)
除外規定-不得列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 ☆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及 個人自96年1月1日起持有公債、公司債、金 融債券之利息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規定分離課稅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 息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 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 稅率級距 級別 0~410,000 × 6% - 0 = 〞 2 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1 0~410,000 × 6% - 0 = 〞 2 410,000~1,090,000 × 13% - 28,700 = 〞 3 1,090,000~2,180,000 × 21% - 115,900 = 〞 4 2,180,000~4,090,000 × 30% - 312,100 = 〞 5 4,090,000以上 × 40% - 721,100 = 〞
其他應注意事項 1.年度進行中離境之居住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所得稅第17-1條 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 免稅額 = 82,000 × 全年日數 標準扣除額= 76,000 ×
其他應注意事項 2.年度中入境,至該年度結束已滿183天(居住者)且居留至 當年底(12/31在台),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 3.自97年8月13日起,外僑以單一課稅年度是否住滿183天來 認定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與其上年度是否為居住者無 關。(參財政部97/08/13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函)
其他應注意事項 4.自99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18﹪(25,920元以下者為6﹪,超過25,920元則為18﹪)。 ☆98年度之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25,920元以下 者為6﹪,超過25,920元則為20﹪ ☆97年12月31日以前之非居住者:薪資所得就源扣繳20﹪
其他應注意事項 5.非居住者僅就非就源扣繳所得於離境前辦理申報,依規定 稅率納稅即可。 6.重入境者,若合計天數滿183天,應就其第一段居留期間所 得及第二段居留期間所得應合併重行計算其應納(退)稅 額。 (註:第一段居留期間已納或已退稅額請查明一併計算之)
其他應注意事項 7.承接外勞者:若有承接他公司之外勞,必須向原僱主追討扣繳憑 8.委託代理納稅:緊急出境或扣繳憑單未即開立時,可委託在台代 單,若無法取得原來公司之扣繳憑單,則依未能提 示扣繳憑單之國內所得認定標準認定(註:非居住 者依$17,280/月;居住者依$25,920/月計之)。 原轉出公司不須於轉出時先行申報該外勞之綜合所 得稅。 8.委託代理納稅:緊急出境或扣繳憑單未即開立時,可委託在台代 理人填妥外僑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並檢附居留 證、護照整本影本、聘雇許可函影本、代領退稅 授權書、搭機證明或離境清冊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於離境後2個月內,代為申報完稅。
五、補(退)稅案件之處理
補稅案件 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0 填妥15K繳款書並向金融機構繳納 繳款書第2聯 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相關應備妥文件 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完稅
退稅案件:一般退稅VS直撥退稅 本人親領退稅支票 代理人代領退稅支票 直撥退稅 ◎申報時檢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申報書上須由外僑親自簽 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及退稅通知單 代理人代領退稅支票 代領退稅授權書(註:須由外僑 (勞)親自簽名且同護照上之簽 名)、護照簽名頁影本、居留證 影本、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及 退稅通知單 直撥退稅 ◎申報時檢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申報書上須由外僑親自簽 名且同護照上之簽名 可以公司名義代領 (請攜帶公司大小章、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領票人身分證正、 影本及印章
代領退稅授權書(附表2-5)
退稅案件-補充說明 直撥退稅作業僅適用於5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之98 年度結算申報案件(中途離境申報及逾期申報案 件不適用) 為避免外籍人士於直撥退稅前離境結清銀行帳戶, 屆時無法撥付退稅款 配套措施 退稅授權書仍請先行備妥,屆時若 無法直撥退稅則轉開退稅支票
罰 則
所得稅法第110條 已依規定結算申報 未依規定結算申報 處3倍以下之罰鍰 補徵應納稅額 按補徵稅額 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 漏報或短報情事者 未依規定結算申報 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 依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 補徵應納稅額 按補徵稅額 處3倍以下之罰鍰 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案 例
案例 A 假設:甲外籍勞工於2007~2010年間居留台灣情形如下 2007年:8月10日入境,全年所得額$86,500、扣繳稅額$17,300 2008年:8月1日~8月10日返鄉探親,在台居留共計356天。全年 所得$253,700、扣繳稅額25,369(註︰2008年,366天) 2009年:12月26日因事返鄉,在台居留共計360。全年所得 $263,000、扣繳稅額$0 2010年:1月6日回台工作,5月6日提早結束工作離台,在台居 留共計120天,每月薪資$17,280。所得額$69,120、已按月就源 扣繳6﹪$4,147
2007年 所得額86,500×20﹪稅率=應納稅額17,300 2008年 【該年在台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且12/31在台】 各年度應納(退)稅額計算如下: 2007年 所得額86,500×20﹪稅率=應納稅額17,300 應納稅額17,300-扣繳稅額17,300=0 ※該年未滿183天且已20﹪就源扣繳,可不必申報, 但該扣繳憑單應於申報2008年綜合所得稅時檢附。 2008年 【該年在台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且12/31在台】 所得額253,700-免稅額77,000-標準扣除額73,000-薪資 特別扣除額100,000=所得淨額3,700 所得淨額3,700×6﹪稅率=應納稅額222 應納稅額222-扣繳稅額25,369=應退稅額25,147
2009年【該年在台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惟12/31不在台, 各年度應納(退)稅額計算如下: 2009年【該年在台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惟12/31不在台, 該年至12/26離境居留日數共360天】 所得額263,000-【免稅額82,000×360/365】-【標準扣除額 76,000×360/365】-薪資特別扣除額100,000=所得淨額3,166 所得淨額3,166×6﹪稅率=應納稅額189 應納稅額189-扣繳稅額0=應自行繳納$189 2010年 已就源扣繳畢,無須辦理申報。
案例 B 96年度:該年度所得額計為528元×140天=73,920元 97年度:所得額計為15,840元×12月=190,080元 乙外籍監護工於96年8月13日至99年3月3日居留台灣,期間均未離台(假設:外籍監護工每月基本工資為NT$15,840 、每天528元),其各年度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96年度:該年度所得額計為528元×140天=73,920元 (96/08/13~96/12/31共140天) 所得額$73,920×20﹪稅率=應納稅額$14,784 97年度:所得額計為15,840元×12月=190,080元 所得額190,080-【免稅額77,000】-【標準扣除額 46,000】-【薪資特別扣除額78,000】=所得淨額$0 該年度無應納稅額
98年度:所得額計為15,840元×12月=190,080元 99年度:所得額計為528元×62天=32,736元 所得額190,080-【免稅額77,000】-【標準扣 除額73,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00,000】= 所得淨額$0 該年度無應納稅額 99年度:所得額計為528元×62天=32,736元 (99/01/01~99/03/03共62天) 所得額$32,736×6﹪稅率=應納稅額$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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